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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对我国著作权制度的挑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04 共49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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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3D打印的著作权相关问题探究
【第2部分】3D打印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分析
【第3部分】 3D打印对我国著作权制度的挑战
【第4部分】3D打印下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完善
【第5部分】3D打印背景下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是完善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3D打印对我国着作权制度的挑战

  3D打印连接着虚拟模型与真实物品的快速转化,其所具备的复制、共享及修改的功能,以及这些功能所制造出的产品,很可能会在继音乐、电影等版权风波之后引发新一轮的着作权危机。随着将来3D打印的大跨步跳跃而成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人们打印最多的将是各种实用物品,注重的是它们的实用功能。而我国现有着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即只保护艺术性而不保护功能性。即使在实践中涉及了实用艺术品,也通常采取“可分性原则”来界定保护范围也就是说如果一项作品主要是非功能性的并且在设计时并非出于工业生产或其他实用性的考虑,那么该作品可以受着作权法的保护,反之则不受着作权法的保护。这样一来,很多以3D打印制造出的实用艺术品将无法获得着作权法的保护,着作权人无法主张他们对实用艺术品上艺术成分的着作权。

  所幸的是,着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借鉴吸收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草案定义了 “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品”,将实用艺术品纳入到了着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不过等该修改案实施之后,随之而来的恐怕就是大规模的盗版问题,着作权法保护的着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禁止他人的非法复制,而3D打印如前文多次提到的那样,其本质就是复制。除了盗版之外,3D打印过程中修改3D数据模型的特性也可能侵犯修改权等人身权,即使该作品已落入公共领域。另外,能够实现社会化制造、“人人即工厂”愿景的3D打印可能会借“合理使用”制度对着作权保护肆意突破,使得着作权保护沦为一纸空文。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技术进步特别是类似3D打印这种里程碑式的高新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具有极大影响,显然,3D打印对我国着作权制度也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
  
  第一节 3D打印下侵权认定的复杂化
  
  3D打印,很可能将已经发生在网络世界中的盗版现象移植到生产实物的制造业中。因为具备快捷的复制功能,3D打印不仅可能会给侵权盗版者制造机会,而且它能提高盗版的效率、降低盗版的成本、扩大盗版的范围,从而大大加剧盗版现象的泛滥。更为严重的是,未经着作权人授权进行3D打印的行为是否是着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能否受着作权的规制在目前的立法上尚悬而未决,更加大了运用着作权法打击盗版的难度。同时,3D数据模型的易于获取会使状况更加雪上加霜。

  一、 狭义的“复制”不足以规制3D打印

  复制的实质是再现作品并将所再现的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所谓的“再现作品”是指作品复制件和原作品具有相同的表达对象以及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表达方式。3D打印有“二维到三维”、“三维到三维”、“参数到三维”三种不同的建模方式,其中“三维到三维”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复制,而“参数到三维”因包含“创作”且属于不同形式的表达而不是复制,但“二维到三维”虽具有相同的表达对象却是不同的表达方式,似乎不属于上述定义的“复制”范畴。

  “二维到三维”是否属于复制在我国立法中也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1991年《着作权法》第5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该法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 “二维到三维”的转换不属于复制。然而2001年《着作权法》第10条仅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此后的2010年《着作权法》也沿用了该规定。如果对现行法条的作文义解释,现行法条仅仅是删除了旧法条明确排除“二维到三维”不属于复制的规定,但也不能非此即彼地说明复制扩展到了 “二维到三维”的转换。曾参与着作权立法的沈仁干先生认为,复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①在他看来,广义的复制包括了同维复制和异维转换,而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是狭义的。曾任国家版权局法律处副处长的许超也指出,虽然国际上将“二维到三维”也视为复制,但我国并没有引进这种概念,因为目前如果加以强保护的话,可能会导致许多工业生产寸步难行。

  ②实践中,同在2006年作出判决的“迪比特诉摩托罗拉案”③和“复旦开圆案” ,对于“二维到三维”是否构成复制的问题有着截然相反的判断。

  立法上的回避导致了实践中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的困境。

  在3D打印时代下,“二维到三维”的转换将更将普遍,美国的BumpyPhoto公司的3D打印系统可支持图片快速打印3D浮雕,分辨率200万像素以上的图片就可打印出逼真的立体实物。⑤如果继续采取狭义的“复制”概念,将不足以规制3D打印平面设计,届时不是立法初始时担忧的工业生产寸步难行,而是盗版借3D打印大行其道,而着作权人则不得不处于无法可依、观口无言的状态。

  二、 侵权的3D数据模型易于获取

  作为着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3D数据模型由于其数字化特征而变得易于获取。当一件作品可以被浓缩在数字文件中,它将变得更容易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被复制和传播,盗版的状况将会更加娼獗,个人电脑和互联网的普及已经在计算机软件、音乐和影视作品上证明了这一点。

  (一)非法传播、下载

  对于一件具有独创性的3D数据模型而言,它很可能遭到非法传播、下载的侵害。如今的3D数据模型共享网络平台大都采取自由上传、免费下载的模式,网络背后的上传者是否就是其上传的3D数据模型的作者或者授权人不得而知,假设他不是作者也没有获得授权许可,那么不仅是他的上传行为,网络另一头的下载行为也很有可能侵犯了着作权人的权利。甚至于,.即使作者基于发表权而自行发布的3D数据模型,也很可能被非法复制、传播而引发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哪怕作者只展示了 3D数据模型的平面截图而非开放整个数字文件,现有3D打印技术也可以通过“二维到三维”的转换还原该3D数据模型,侵权行为还是十分的简单易行。

  (二)非法3D扫描

  进行3D扫描是另一种获得3D数据模型的有效方式,但所获得的3D数据模型仅是原作品的翻版而不享有着作权。至于3D扫描行为是否合法,还要视所扫描的物品和是否获得着作权人授权而定。如果扫描人仅是对一件功能性物品进行3D扫描,显然不会有任何着作权问题;但如果所扫描的物品是一件拥有着作权的作品或者实用艺术品(即使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稿尚未通过,实用艺术品还未真正纳入作品范畴,但仍可运用“可分性原则”对其上的艺术性部分加以保护),就需要考虑扫描人是否是被授权进行3D扫描的了。在这里,扫描人不能主张基于合法购买的“权利用尽”,因为“权利用尽”仅指的是权利人在如何销售自己的作品这一点上,丧失了专有权。也就是说,购买者可以对版权作品转售或转租,但不意味着购买者穷竭了着作权人的所有权利,此种购买在本质上是获得物权而非着作权,未授权的情况下进行3D扫描显然是对着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

  第二节 3D打印下修改权的变异

  一、3D打印的未授权修改

  3D打印之所以具有广阔的个人应用前景在于其易对3D数据模型进行修改,适合个性化制造。比如现在制鞋厂商为规模化生产而采取统一尺码,但实际上每个人的脚型有大有小、有胖有瘦,统一尺码的鞋子不一定能适合每个人的脚型,而3D打印则可以轻松解决这个问题。只要在家中下载一份鞋子设计图,输入个人数据,就可以3D打印出一双无比贴合脚部的鞋子,甚至可以很容易地凭个人喜好对鞋子设计图进行一些图案花纹的修改,但这就可能迎来了修改权侵权的问题。因为未经着作权人的授权或同意,任何任意修改作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虽然修改权并非是绝对而无限制的,其限制之一就包括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的作者的修改权无法延伸至建筑物的施工或产品的加工、制造过程,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产品的生产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修改图纸。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全民3D打印时代来临,该限制是否合理就引人探究了。原限制是为了建筑施工或产品制造的实际需要而设置,实践运用的范围也局限在建筑物所有人或产品的生产者当中,影响相对较小;而3D打印机则是一种社会化生产工具,允许每个人都成为产品的生产者,一旦人人都对援引该限制而对图纸进行肆意修改,着作权人的修改权也就形同虚设了。

  二、 不知情下3D打印修改前的作品

  除禁止他人进行未授权的修改外,修改权还赋予作者自己修改作品,并以修改后的作品取代前作品的权利。也即,在经过作者声明修改后,使用人不得再使用修改前的作品。然而在实践当中,由于网络资讯呈现出一种信息爆炸的状态,打印人很有可能下载到修改前的3D数据模型却毫不知情,也可能会在3D数据模型共享网络平台上同时检索到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作品却无从分辨,一旦打印人打印了这些修改前的3D数据模型,就可能在无意中造成对着作权人修改权的侵犯。毕竟,我国《着作权法》第47条和第48条对侵犯着作权的规定中釆用的是“未经着作权人许可”的表述,表明了判断行为是否侵权仅以行为是否应获许可而未经许可为依据,而非以过错为前提来进行认定。

  总而言之,3D打印易于修改的技术特征很有可能侵犯着作权人的修改权,甚至,由于修改权是一项不受保护期限限制的永久性权利,即使被打印的3D数据模型已进入公共领域,但对该3D数据模型进行未授权修改或3D打印修改前的3D数据模型,仍会侵犯着作权人的修改权。

  第三节 3D打印下合理使用的适用

  知识产权的法律之光,应当是保护私人知识财产的智慧之光,更应当是维护社会知识进步的理性之光。①为鼓励人类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人类社会科学文化的繁荣与进步,着作权法通常会在确认和保护着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同时,规定一些合理限制着作权的制度,以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着作权人个人利益的保护。合理使用制度就是着作权限制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 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及3D打印的特性影响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②其理论依据是为在着作权法中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协调个体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冲突,使着作权的专有性不致成为阻碍科学文化传播、进步的绊脚石。

  我国《着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列举了 12种情形:“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宄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时,我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规定:“依照着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实务当中,是否出于营利目的的使用是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个重要标准。通常来说,非营利性或非商业性的使用一般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而营利性使用则较为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而非合理使用。

  然而,3D打印可能引导整个制造业的变革,人们可能不再需要花费高昂的价格去购买商品,他们可以仅仅支付低廉的成本去购买原材料,然后在家中打印出他们想要的产品。众多消费者的“合理使用”显然会使产商的利益大幅度缩减,也将连锁反应至着作权人的利益。设计合理使用制度的本意是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而适当限制着作权人的利益,而在3D打印引导的变革中,却有可能成为掏空着作权人权利的最佳手段。

  二、 3D打印终端用户的合理使用抗辩

  3D打印终端用户将会最熟悉的法条恐怕将会是《着作权法》第22条“为个人学习、研宄或欣赏,使用他人己经发表的作品”,根据该情形,3D打印终端用户很容易主张他们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而打印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因为他们的打印行为确实不是出于销售等商业性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为了个人使用而少量复制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从而排除了侵权责任。如此一来,将平面图形转换为3D数据模型并3D打印是为“学习、研宄”而合理使用源作品,下载3D数据模型或3D扫描并3D打印是为“欣赏”而合理使用3D数据模型,前文所讨论的各种侵权可能都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一旦援引合理使用制度作为抗辩,则3D打印人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而另一方面,着作权人的权利则会受到合理使用“不合理”地限制。

  在过去的传统技术条件下,最终用户想要自己生产商品的成本太高,为“研宄、欣赏或个人使用”的目的所能制造产品的规模极为有限/在根本上并不会妨碍权利人的利益,因此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并无不妥。但是,在3D打印的情形下,个体生产成本大幅度下降,个人工厂己成为可能,每个人都能通过3D打印的方式生产出版权物,每个人也都能通过合理使用来绕过着作权人的权利要求,着作权人的利益保障将变得有名无实,这就违背了合理使用制度最为基本的一项原则一一使用者的利益不应高于着作权人的合理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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