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婚约作为一种婚嫁习俗在我国流传千年,至今仍广为存在。虽然我国法律当下对婚约制度采用了回避的态度,但是实践中因婚约引起的纠纷高发频发,又由于现有的彩礼返还规则含糊不清、意义模糊,直接拿来适用时容易会造成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公正,使得法官在裁判时不得不依据一些法律原则,主观主义严重,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而程序法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方面也缺少相应的规定,没有认识到婚约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上的不足使得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实务中各种问题的产生,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个民族的风俗是深层次文化观念的外化形式,是抽象理想的外在依托,是文化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婚约制度千余年来在民众生活中都具有不可忽略的地位。而正如萨维尼所说:“法律像语言一样,是民族生活的表现。法学家不能被称为法律的制定者,正如语言家不能被称为语言的创造者一样;他们只是发现了群众生活所创造的东西。这些创造物一部分仍然是习惯,而其他部分则变为法律。”针对婚约习惯中一些方面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而这也正是目前各国的普遍做法,尊重和承认婚约习俗。
因此本人通过对当下我国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的思考,深入研究我国婚约制度不足之处,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了实务中法官裁判时应当考量的法理依据,又比较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德国、瑞士等的婚约立法现状,提出了相关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以及司法需要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在未来我国民法典婚姻法中要对婚约进行规范,包括婚约的效力、成立条件、诉讼时效等。其次还要对当下的彩礼返还规则加以完善,加入保护妇女权益、以及主观过错的考量因素。再次程序法也要增加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适格制度,对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加以明确。除此之外程序法还需要对此类案件的代理人的代理权加以限制。最后提出在立法之前应当通过发布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先给予实务中一些指导。
本人深知自己能力、精力有限,以上对于我国婚约习惯的研究以及所提的立法建议可能不够全面,研究的还不够深入,但希望能对我国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产生的问题解决有一些的帮助,如有不足之处也希望广大读者加以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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