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国彩礼返还规则的立法完善建议
4.1 完善我国彩礼返还规则的意义
彩礼给付作为一种婚嫁习俗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对我国的婚姻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虽然现代社会给付彩礼不再是缔结婚姻的必经阶段,但是彩礼给付的风俗习惯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短期
是不可能销声匿迹。彩礼给付在当今社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4.1.1 完善彩礼返还规则的法律意义
虽然我国法律对彩礼制度持中立的态度,不鼓励也不禁止,但是彩礼返还规则的完善对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1)彩礼返还规则的立法完善是健全我国法律制度的要求。我国
现行法律对彩礼没有明确的定性,也未将彩礼准确划分到任何部门法中,彩礼的范围和法律性质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导致法院在处理彩礼纠纷案时寻找不到法律依据,使案件的审判结果往往出现冲突
和混乱的现象。因此,弥补彩礼返还规则的立法空白,高效快捷地审结彩礼纠纷案是我国法律制度的要求。(2)彩礼返还规则的立法完善是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要求。彩礼给付在我国农村地区更为普遍
,所以彩礼纠纷案的一审法院大都是基层法院,而纠纷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彩礼的返还问题上。基层法院在处理彩礼纠纷案时都是依据各个地方的风俗习惯,虽然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总体
的法律理念是相同的,可知我国基层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对这些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取,提取精华剔除糟糠,明确彩礼的范围和返还方式,努力完善我国彩礼返还规则
的立法,为我们今后的彩礼纠纷案处理奠定法律基础。(3)彩礼返还规则的立法完善是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法治国家的建设是我国现阶段一项艰巨的工程,关系到我国人民的幸福安康,社会的和谐稳
定,国家的繁荣富强。法治国家是指用良法治理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和法律监督原则,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通过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公正有效的保
护。我国的法院在处理彩礼纠纷案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很多法官不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办案,而是依照自己的个人喜好或与当事人的亲疏关系办案,这不仅
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导致司法的腐败,阻碍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4.1.2 完善彩礼返还规则的现实意义
给付彩礼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其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因此完善彩礼返还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完善彩礼返还规则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在当今社会,彩礼给付的现象依旧普
遍存在,这是由很多现实因素决定的。比如在农村地区婚前给付彩礼是男方对女方父母的经济补偿,补偿其对女儿的养育之恩和丧失劳动力的损失。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方,婚前给付的彩礼一般用于婚
后自己小家庭的开支,为建立小家庭提供物质保障。所以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存在并将长期存在。我国法律不能回避此现象的存在,应该制定明确的彩礼返还规则,这样才能有助于解决现实彩礼纠纷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2)完善彩礼返还规则有助于充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从古到今彩礼给付担保婚约的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在我国古代,由于受到封建思想的束缚,如果女子被退婚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女子都是受害者。被退婚的女子往往被认为是有生理缺陷或是品行存在问题,因此被退婚的女子很难再嫁并且被自己娘家人嫌弃。所以在古代,女子通过收受彩礼对婚约进行担
保,若男方退婚,可以以收受的彩礼来弥补自己所受的损失。在当今社会虽然女性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但是相比于男性而言还是处于弱势地位。在性观念特别开放的当今社会,婚前同居已经成为普遍
现象,对此女性比男性承担更大的危险,比如面临流产或者独自抚养孩子之类的问题,且对女性再次选择婚姻产生不利因素。此时以婚前给付彩礼对女性权益进行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3)完善彩礼返
还规则有助于婚姻稳定和家庭和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改变,加之社会流动性的加大,现代社会婚姻稳定性逐渐降低,我国的离婚率呈现每年递增的趋势。在此情况下,如果
要求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一笔价值较大的彩礼,其一,可以降低男方发生婚外情、重婚等的几率。因为男方在面对婚姻问题时,会考虑到自己为缔结婚姻所给付的彩礼和再次缔结婚姻的花费,就不会轻
易犯错误和选择离婚。其二,可以提高男方对女方的尊重度,防止婚后家庭暴力的发生,有助于家庭的和谐。(4)完善彩礼返还规则是尊重风俗习惯的需要。彩礼在我国延续千年,是我国的一种历史文
化资源,有其存在的历史和文化基础。“在中国偏远的社会基层,由于人们的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几乎没有,所以人们的行为在受到法律规范的同时,更多的是受到当地风俗习惯和道德礼教的规范
。在熟人社区法律只具有形式意义的作用,习惯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远大于法律,所以在熟人社区和当地的风俗习惯相适应的法律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和适用,和当地风俗习惯相差甚远的法律,其遵守和
适用都面临极大的阻力。”1因此,良好的法律应该兼顾法理和情理,尊重风俗习惯。在现代社会,法院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为了更好地调节法律和风俗习惯的矛盾,在审理案件前都会事前做调解。调解
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依照风俗习惯寻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促进案件合理高效地审结,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完善彩礼返还规则就是为民事调解在彩礼返还纠纷案的应用提供法律依据,使得案
件的调解结果符合当地风俗习惯,符合当地人民群众的价值判断。
4.2 完善我国彩礼返还规则应遵守的原则
法理学的理论观点坚持,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但是,在我国彩礼返还规则的立法和实务中,很少体现法律的基本原则。为此,本人建议在完善彩礼返还规则时应遵守一定的
法律原则。
4.2.1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法中公平原则最本质的核心就是平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充分的保障,使司
法资源得到合理高效的利用,提高司法的效力和公信力。在彩礼返还纠纷集中展现了多重利益冲突,有彩礼给付方与彩礼接受方的利益冲突,有国家制定法规定与民间习俗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规定和
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冲突等。彩礼给付方与彩礼接受方的利益冲突上,人民法院有必要全面考查双方过错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育有子女以及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谨慎做出判决。
在男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判决女方不予返还或者少量返还收受的彩礼。在离婚可能导致女方经济境况窘迫的情况下,也可以判决女方不予返还或是少量返还收受的彩礼。在国家制定法规定与民间习
俗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明白公平原则是一个和道德紧密联系的原则,国家制定法体现的公平和道德体现的公平既有重合又有差异,所以我们在处理彩礼纠纷案的时候,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中都必
须充分尊重民间的风俗习惯,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法律规定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冲突是法院裁判过程中一直长期存在并难以平衡的冲突,通过对我国彩礼返
还规则立法现状的分析和司法实务的分析总结,我们发现在彩礼返还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法官在处理彩礼纠纷案时可以自由裁量彩礼的范围、彩礼的返还的方式和
返还的比例等。这些问题都是彩礼返还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果任由法院自由裁量,就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损害司法的权威性。所以,在彩礼返还纠纷中,遵守公平原则,对各方利益有效地
平衡,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4.2.2 保护妇女和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原则
虽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由于各种原因还是处于弱势地位。《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包含形式上的男女平等和实质上的男女平等。为了确
保女性实质上的平等,我国立法应该在特殊领域重点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彩礼返还纠纷不仅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相关,而且还与双方的人身利益相关,故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由于我国的风俗习
惯和现实情况,一般在婚约解除后都是女方处于不利地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婚约解除后,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女方往往被贴上具有生理缺陷或是品行不端的标签,使得其以后
再很难与其他人订立婚约。但是婚约解除后对男方一般没有什么大的影响。(2)女性的生理结构决定了其适婚的年龄和适合生育的年龄都是非常短的,而婚约的解除一般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复杂性和
特殊性决定了婚约解除花费大,时间长,这就可能使得女性错过了最佳的适婚和生育年龄,承担较大的风险。(3)由于现实因素事实婚姻在我国大量存在,在事实婚姻中女方承担了法律婚姻中女方所要
承担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但是我国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使得女性的权利没有法律保障。1由此可见,在婚约解除后女方处于极度不利的地位,如果依照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付
的彩礼必须返还,这就是对女性权益的极大损害,因此,完善彩礼返还规则必须尊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彩礼返还规则遵从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上述分析中,我们发现解除
婚约已经使女方处于极度不利的地位了,如果此时女方是无过错方,再要求其返还收受的彩礼,这无疑是对女性权利的二次损害,使其承受精神和经济的双重伤害。如果男方是无过错方,我们在考虑保
护弱势女性权益的基础上,就要最大限度酌情返还其婚前给付的彩礼,使得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4.2.3 尊重风俗习惯原则
彩礼作为一种风俗习惯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强大的生命力,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彩礼也是界定在“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那么彩礼的返还也应该是依照法律和风俗习惯的双重标准返还。我国
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婚俗习惯都存在着差异。如果严格执行统一的法律标准去规范彩礼返还规则,不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那么案件的裁判结果就不符合群众的价值判断,得不到群众的认可
。我国民间习俗对彩礼的返还一般是男方要求悔婚或者男方存在过错时,女方不予返还彩礼,相反情况下,女方退还彩礼。若双方同居过程中,造成女方怀孕或者生育的,一般女方也不予返还彩礼或少
部分返还彩礼。但是我国司法解释(二)规定,只要是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前给付的彩礼就必须予以返还。这就出现风俗习惯和法律的矛盾,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此外,法律要发挥作
用,只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作用是不够的,还要依靠善良风俗和道德内在的约束作用。只有在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善良风俗的内在约束力的共同作用下,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节省司法资源保
证法律的公平公正。鉴于以上原因,建议立法者在修改彩礼返还规则时能够遵守善良风俗原则。将一些明显违背善良风俗的情况排除在彩礼返还的范围之外。例如,女子在婚姻续存期间患有重大疾病或
身患残疾,男方提出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如,事实婚姻存在期间,女方流产或是生育子女的,男方提出终止事实婚姻并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不予以支持。因此,
在完善彩礼返还规则的立法中,需要考虑到尊重善良风俗。
4.3 完善我国彩礼返还规则立法的具体建议
4.3.1 注重对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男女平等原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彩礼返还规则的立法中也应当有所体现。因男女平等原则既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也包括实质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所以彩礼返还规则的立法不仅
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也因包括实质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在我国,受古代男尊女卑思想观念的影响,受现代社会各方面压力的制约,使得妇女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相比较于男人而言都处于
极度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严重的侵害,我国法律应更多地关注妇女权益的有效保障,才能体现实质意义上的男女平等。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女方受到婚约的约束,以未婚
妻的身份对男方给予慰藉和扶助。一般情况下,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可能会同居生活,女性的社会评价也就逐渐降低。有时女方在订立婚约后与男方同居期间出现流产等情况,对女性的伤害更大。1而彩
礼的给付不仅涉及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双方的人身利益,所以我们在处理彩礼纠纷案时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本人建议在彩礼返还规则的立法中,不仅要明确彩礼的
财产属性,在确保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该明确彩礼的人身属性,切实保障在彩礼纠纷案中处于弱势的女性的合法权益。我国现有的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都很好且全面地保护
了彩礼给付方的权益,在今后的立法中我们要高度关注彩礼收受方即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处于弱势的女性的权利得到有力的保障,实现男女真正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司法解释(二)遵从的是无过错的责任分配原则,加之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婚约解除时,无论女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必须无条件返还男方给付的彩礼,这有违法律的公平
公正原则。在现实中,婚约成立到缔结婚姻一般都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时间段主客观的因素都会导致婚约的解除。比如,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后,男方当事人却违反婚约的忠诚义务,和其他女性发生不
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女方当事人心灰意冷进而提出解除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女方发生意外或是患有重大疾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婚约,男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婚约关系的;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双方以未婚夫妻的身份在一起共同生活,后男方由于感到厌倦而抛弃了女方,从而提出解除婚约关系;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后,女方把收受的彩礼都用于双方举办婚礼的花费等。
由此可见,彩礼返还纠纷案的无过错方多是女性,如果男方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返还彩礼的,依照司法解释(二)女方都必须返还彩礼,这有违情理,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本人建议
在彩礼返还规则的立法中引入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可以不予以返还或是酌情返还,尽量做到司法裁判的公正公平。此外,由于彩礼返还规则具有一定的人身
性质,所以本人建议在彩礼返还规则立法中引入婚约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我们可以参照台湾“民法典”第 97 条的规定,婚约订立后如果一方无故解除婚约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或是对另一方不忠而导
致对方解除婚约以及一方在订立婚约时采取了欺骗手段的,另一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