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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界定及法律属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范老师
发布于:2017-07-07 共72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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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彩礼返还规则的法律问题研究
【前言 第一章】 彩礼的界定及法律属性
【第二章】彩礼返还规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实务应用
【第三章】我国彩礼返还规则的立法缺陷
【第四章】我国彩礼返还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国内彩礼返还规则的立法构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前言

    彩礼是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订立婚约时给付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俗习惯在我国源远流长。在古代,关于彩礼相关的制度都是以国家法的形式存在,婚前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必经程序

。随着历史的发展彩礼制度经历了从国家法到风俗习惯,再由风俗习惯到国家法的历史演变过程。在当今时代,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给付彩礼的婚俗习惯表现出更强大的生命力,并

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生活。2003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彩礼正式又以国家法的形式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司法

解释(二)的出台为我国彩礼纠纷案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案件的及时审结节约司法资源。但是现代社会彩礼给付的情况十分复杂,彩礼的给付方式和形式在不同的地域也存在很大的差

异,所以司法解释(二)作为处理现实的彩礼纠纷的依据也呈现出一定的不足。彩礼给付不但具有财产性还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如果彩礼纠纷案得不到有效的处理,不但影响家庭的和睦,还会影响社会

经济的发展,甚至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我们必须对彩礼返还规则进行深入的研究,认识彩礼的法律属性,明确彩礼的范围和返还方式,以便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彩礼纠纷案


  
  本文通过对彩礼返还规则的法律适用研究,目的在于完善我国彩礼返还规则的立法体系,为彩礼纠纷案的处理寻找充分合法的依据。本文在对彩礼的含义和历史演变解读的基础之上对彩礼的含义给

出准确的界定。通过对学理界关于彩礼属性的各种学说进行对比和剖析,最终明确彩礼的法律属性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是婚约关系的解除。然后通过对我国彩礼返还规则的立法现状的评介

,明确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此外,本文应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彩礼返还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面对彩礼返还规则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困难,本文有针对性的

给出建设性的完善建议,促进我国彩礼返还规则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以期对解决彩礼返还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彩礼的界定及法律属性

 

1.1 彩礼的界定

1.1.1 彩礼的含义

    什么是彩礼?在我国古代,彩礼的给付存在于传统的婚俗礼仪之中,一般称之为“纳征”,是指男女双方在举行完婚仪式之前,由男方当事人或其亲属给付女方当事人或其亲属一定的财物和礼品等,

表示男方当事人要与女方当事人缔结婚约的决心和意愿。在女方当事人收受了男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和礼品后,双方当事人的婚约关系成立。依照这种风俗习惯给付彩礼订立的婚约,在我国古代被称为

是“聘娶婚”.由此可见,如果婚前男方给付女方财物或礼品不是以订立婚约为目的,那么这些财物或礼品就不能称之为是彩礼。给付彩礼在古代是缔结婚姻的必经程序,是男女双方婚姻合法化的体现,

在古代的婚姻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男方给付彩礼具有补偿女方家因女儿出嫁丧失劳动力的补偿作用。其次,男方给付彩礼也是为了感恩女方父母抚养女方长大成人的经济补偿。最后,在古代

因女儿出嫁后很少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所以彩礼也是对女方父母赡养费的补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订立婚约给付彩礼已经不再是缔结婚姻的条件,而仅仅只是作为一种民间风俗习惯起到道德的约束作用,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因此,现代社会彩礼的含义

也不同于古代彩礼的含义。现代社会女性一般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完全的人身自由,面对婚姻的选择问题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婚前男方当事人依据风俗习惯给付女方当事人的彩礼在归属和使用上较古代都

有很大不同。第一,彩礼的归属方面。现代社会女儿和父母不再是依附和隶属关系,一般情况下女方收受的彩礼归女方所有,少数情况下一部分归女方父母所有。第二,彩礼使用方面。现代社会女方在

收受彩礼后,除少部分给予女方父母,大部分由自己支配,如用于举行婚礼的花费,购买结婚用品的花费,或是外出度蜜月的花费等。如果还有剩余彩礼则将其储存下来,用于结婚后男女双方自己小家

庭的支出。
  
  认定彩礼的含义对于明确彩礼的法律定性,明确彩礼的范围和返还方式,区分彩礼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彩礼学界有不同定义。有学者认为“所谓的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

的时候,当男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财物给女方父母后,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成立,这种彩礼给付方式具有明显的买卖婚姻的性质”.1史尚宽认为“婚前给付彩礼是以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婚

约成立的标志,是发生在男女双方及其近亲属之间的财物来往,这种财物来往具有一般赠与的性质”.2从古代和现代及学界对彩礼的不同定义来看,彩礼具体如下的特点:(1)男女双方自愿给付。(2

)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3)以缔结婚姻为目的。(4)给付的财物以一般群众的标准衡量为价值较大的财物。因此笔者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照当地风俗习惯自愿给付和接受价

值较大的财物。彩礼发挥着补偿女方家庭因女儿出嫁而蒙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和确立并稳定新的夫妻家庭关系的作用,彩礼也是对我国传统婚姻观的继承。

  
  1.1.2 彩礼的历史沿革

    彩礼给付作为一种婚俗习惯,几千年来根植于中华大地,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社会基础。在古代,彩礼又称聘礼或是礼金。随着历史的变迁,婚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我国各个时期关于彩礼制

度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早在西周的婚嫁制度中就存在彩礼的渊源,西周时期婚嫁制度中的采择之礼就是彩礼的起源。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建立了完善的婚姻制度,缔结婚姻既要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等具体的法律规定,还要遵守 “六礼”制度。“六礼”来源于《周礼》的规定,具体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征”在历史和社会的发展中逐渐演变成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3

“六礼”制度作为一种婚姻制度为后世所传承。唐代明确了婚约的法律效力,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具有了法律的强制力。如果女方接受了男方赠送的财物,就意味着愿意与对方订立婚约,反之亦然

。元朝法律直接规定下聘礼是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并且对不同地域不同等级的人聘礼的数量和种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订立婚约给付彩礼在清代的婚姻制度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那时的法律明确规

定缔结婚姻不仅要交换婚书,而且还要给付彩礼。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或具有过错,将受到法律严厉的惩处和制裁。直到民国时期,我们的法律都延续着古代彩礼制度的相关规定,从而有效地保护

了婚约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律不再对彩礼有过多的强制性规定,彩礼的给付问题和返还问题多受各地风俗习惯的约束。直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中的第 10 条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至此我国关于彩礼的规定经历由礼到法,法到俗,俗到法的历史演变过程。
  
  1.1.3 彩礼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彩礼”是通向婚姻的桥梁,是传情达意的媒介。彩礼返还纠纷问题的妥善处理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和睦,而且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公平公正,合法有效地处理彩礼纠纷案件,

我们首先必须要明确彩礼和其他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对进一步理解彩礼的含义具有重要意义。
  
  (1)彩礼与婚约的关系彩礼与婚约最初是相互依存的,给付彩礼是订立婚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娶制度的核心环节。婚约是男女双方为了缔结婚姻而事先做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以一方给付彩礼

,对方接受彩礼为成立标志。“众所周知,婚约是男女双方为了将来能够缔结婚姻而做出的具有一定仪式感的提前预约,并非是真实的缔结婚姻关系本身”.1在古代婚约是缔结婚姻的必经阶段受到法律

的保护,婚约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悔婚或具有重大过错,要承担法律责任。当今社会,婚约不再是缔结婚姻的必经阶段,只是男女双方为了将来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做的事先约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婚约的法律效力,婚约只是以一种风俗习惯的形式存在,对婚约双方当事人只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因此,如果婚约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婚约,只是会受到道德礼教的谴责,不需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约和彩礼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婚约是当事人为了结婚的事先合意,是内心感情和道德的体现。彩礼是婚约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能够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财

物,是财物所有权的转移。虽然现今我国法律对婚约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因给付彩礼而引起的财物纠纷仍然受到法律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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