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给予收受方财物的。假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严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我国法律对彩礼持中立的态度,法律对以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不
过多地干涉。现代社会假借婚姻索取财物演变到骗婚等严重社会现象,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假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通则》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
请求对方返还因假借婚姻索取的财物,财物数额较大的,对方当事人坚决不返还或是否认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给付的财物。可见,假借婚姻索取财物在返还时必须加大返
还比例,情节严重的,可以不予以返还。
(3)彩礼与一般赠与行为的关系彩礼是依据风俗习惯而存在的,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登记结婚之前给付和收受。男女在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是双方感情的交流和爱意的表达,没有很
强的目的性,而且赠与礼物的时间没有限制。彩礼一般是在双方父母和亲戚的见证下给付和收受的,具有很强的仪式感和严肃性。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物的给付和收受比较随意,不具有这种仪式感。
彩礼的给付一般是给付方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而给予的且数额较大,而一般赠与物的赠与是基于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愿,不受道教风俗的限制且一般赠与物的价值都较小。由此可知,在处理彩礼纠纷案
的时候,男女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物不属于彩礼的范围,一般不需要返还。
1.2 彩礼的法律属性
1.2.1 关于彩礼法律属性的各种学说
彩礼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和现实基础,并将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因此,法律必须对彩礼问题起到指引和规范作用,使其朝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完善。要解决彩礼引发的一切纠纷,
首先必须明确彩礼的法律属性,以下是学界对彩礼的法律属性的几种学说。
(1)所有权转移说。这种观点认为,彩礼给付方明知道自己没有给付另一方彩礼的义务,仍然自愿给付彩礼。在彩礼交付给对方时,彩礼的所有权就发生转移,此后无论是婚约的解除或是婚姻未缔
结,彩礼都不予以返还。这种观点的法律基础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彩礼一般情况下是金钱和礼品,这些财物都是动产,只要双方当事人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赠与动产的合意,动产的所
有权就从动产交付给对方时发生转移1.
(2)证约定金说。这种学说认为婚约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给付的彩礼就是证明婚约成立的定金,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给付彩礼方具有过错,收受彩礼方不予
返还彩礼;如果是收受彩礼方具有过错,则应双倍返还给付方彩礼2.
(3)从契约说。这种学说认为婚约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在这种特殊的关系中婚约是主契约,彩礼是从契约。当主契约婚约解除后,从契约就失去存在的法律基础,彩礼给付方就可以不当得利要
求彩礼收受方返还其收受的彩礼。这种学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依据,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一方获利和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受损方可
以要求获利方返还得到的利益。因为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的依据,所以必须返还所得利益于受损方1.
(4)目的赠与说。目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送财物时,不是想无偿地赠与财物,而是具有很强的目的性,为了将来能实现这种目的予以赠与财物的行为。此学说认为,给付彩礼是以将来缔结婚姻关
系为目的,如果将来当事人未缔结婚姻,那么赠与的目的就没有实现,赠与彩礼方就可以要求彩礼收受方返还其赠与的彩礼。这种基于婚约的目的赠与,只要赠与方给付财物与受赠方时,证明双方当事
人订立了婚约,表明了双方当事人将来想要缔结婚姻的内心真实意愿。
(5)附义务赠与说。附义务的赠与是赠与合同的一种,是指赠与方在赠与一定财物给受赠方时,为受赠方设定一定的义务,如果将来受赠方不履行事前规定的义务,那么赠与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
销赠与合同。此学说认为,如果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方给付的彩礼后,不履行事先约定的将来缔结婚姻的义务,赠与人可以依据合同法撤销彩礼的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彩礼。
(6)附条件赠与说。附条件的赠与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和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如果彩礼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只有婚姻关系合法缔结后彩礼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这和现实情况不符。所以学界普
遍认为,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此学说认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未成就,则赠与发生法律效力,就不存在赠与物的返还问题;如果所附的条件成就,则赠与不发生法律
效力,受赠人就必须返还收受的赠与物。史尚宽也认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一种证明,是以将来男生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是发生在男女双方及其近亲属之间的财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为了增进婚
约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而给予的赠与。这种特殊的赠与被定性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因其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特殊性,因此不同于普通的无偿赠与”.2虽然理论界关于彩礼的法律性质的学说众多,但是大
多数学者都认同此观点。
1.2.2 对上述各种学说的评析
以上各种学说都是依据彩礼的形式要件或是实质要件对彩礼做出的定性,各种学说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1)所有权转移说的实质认为给付彩礼的行为是无偿的赠与合同。从彩礼的发展渊源来看,当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时,给付的彩礼一般是需要返还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无偿的赠与合同只
要订立就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特殊的情况,赠与物是不需要返还的。普通的无偿赠与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就成立,不需要考虑赠与的理由,赠与物的价值大小,赠与物的给付方式等因素,这与
彩礼给付要考虑众多相关因素具有明显的不同。
(2)证约定金说是以承认婚约的法律性和契约性为前提要件,认为婚约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即具有合同的性质,彩礼是这种特殊的民事契约的保证金,关于婚约和彩礼的各种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要对这种学说加以评论,我们首先要对婚约加以明确的法律定性。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对婚约的定性存在很大差异。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婚约是缔结婚姻事先必经阶段,是关乎婚姻关系
是否可以成立的关键环节,与婚姻的缔结紧密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性,不是独立的契约,更不是独立的债的关系,任何人不得以婚约为依据提起结婚之诉,也不能提起违约之诉。英美法系国家认为,
婚约是缔结婚姻的手段,具有契约的性质,因此给付方可以依据婚约向违约方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婚约的法律效力,所以更谈不上说婚约是一种特殊的契约,适用合同法的相
关规定。1既然婚约在我国不是合同,那么彩礼也就不是担保合同履行的定金,也就没有一般合同定金的法律效力。
(3)从契约说把彩礼当作婚约的从契约从根本上混淆了彩礼和婚约的界限。虽然婚约和彩礼相随而产生,但是彩礼并非完全依赖于婚约,在不同的历史社会形态下,彩礼的存在形式是不同的,有时
彩礼是完全可以和婚约分离而独立存在的。在当今社会不以订立婚约为条件而给付彩礼的情形大量存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彩礼是完全可以独立证明当事人缔结婚姻的意愿,
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和存在形式,是一种可以独立于履行婚约的行为,并非婚约的从契约。
(4)目的赠与说强调目的的重要性,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在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彩礼给付方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虽然彩礼的给付也具有较强的目的性
,但是彩礼的返还与否与赠与目的的实现与否无关。目的赠与说的法律基础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人把赠与的财产交于受赠方后,赠与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出现合同法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
法定事由,则赠与人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撤销赠与的。目的赠与说认为婚前给付彩礼是以将来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但是此目的并不是合同法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所以即使将来双
方当事人没有缔结婚姻,赠与彩礼方也不能依据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要求受赠彩礼方返还其赠与的彩礼。此时赠与方的撤销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所以目的赠与说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5)附义务赠与说主张在订立婚约时,明确说明收受彩礼一方具有将来与彩礼给付方缔结婚姻关系的义务,所附义务是否履行是决定彩礼是否返还的关键。我国婚姻法遵守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
,附义务赠与说所附的义务明显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6)附条件的赠与说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所附的条件是否正当此学说没有明确的阐明。在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应当返还彩礼,但是返还彩礼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此学说并没有详尽地说
明。虽然学界大多数学者赞同此学说,但是此学说还是存在不足之处,有待我们的研究和完善。
本文关于彩礼的法律属性也倾向于赞同附条件的赠与说。一方面,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所附的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赠人就失去了继续占有赠与物的法律依据,赠与人可以依
据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赠与物。此学说很好地平衡了彩礼给付方和收受方的利益,可以化解矛盾,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对彩礼返还规则的规定比较笼统,但是彩礼作为一种风俗习惯
仍然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此学说是对法律和风俗习惯的调和,其遵旨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又能很好地适应风俗习惯的需要,兼顾法理和情理,更能有效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