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域外做市商制度的经验借鉴(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7-06-01 共4351字
  四、较低的投资者准入制度
  
  《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兴柜股票买卖办法》并未对投资者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仅要求推荐券商在为投资者开户时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由专门的业务人员负责向投资者解说风险提示书中的内容。
  
  相比而言,新三板对投资者适格性的要求则较为严格,不但在制度上要求个50.
  
  一、台湾兴柜市场的设立与发展
  
  台湾证券市场大致分四级,分别为台湾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台湾兴柜市场以及以“盘商”为中心的议价市场51.前两者与大陆主板、创业板所采用的交易制度相同,皆为竞价交易制度;而兴柜市场则是为解决“盘商”市场的弊端而创设发展起来的非上市、上柜股票交易平台,主要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
  
  “盘商”与做市商相似,都为特定股票提供报价及成交服务,但与做市商规范化管理不同的是,一直以来对于台湾“盘商”的合法地位并未有明确的论断。
  
  一方面对于台湾基数庞大的股份制公司来说,其要实现股份的流通需要“盘商”
  
  的存在,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盘商”行为的监管和统计,导致“盘商”市场长期以来因发行公司信息披露瑕疵、交易信息公开迟缓、“盘商”的操纵市场行为等问题遭到各方的诟病。为了规范非上市上柜股票交易,避免“盘商”市场中的各种弊端,2002 年台湾证券买卖中心设立了兴柜市场,同时决定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为非上市上柜股票报价,并对该制度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和探索。
  
  二、议价点选交易系统
  
  兴柜市场设立之初,采用人工议价方式进行交易,2003 年兴柜市场引入“议价点选交易系统”,正式开始计算机议价交易。该系统在投资者输入委托报价后能够自动将报价传送给推荐券商供其进行点选交易,由于委托报价面向全部推荐券商,因此推荐券商在确认成交时必然受到来自其他推荐券商竞争的压力,这种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成交的机会。
  
  另外,“议价点选系统”还允许投资者指定推荐券商进行交易,为保证指定交易顺利达成,防止由于被指定的推荐券商消极作业导致交易失败,“议价点选系统”规定指定推荐券商需在一定时间内确认成交,超过该时间间隔,委托报价将自动对所有推荐券商开放,以防止委托报价订单流失。
  
  三、报价的撤回机制
  
  与纳斯达克市场强调绝对的确定报价不同,台湾兴柜市场中在双方确定成交前,一定条件下允许推荐券商或者投资者更改报价。推荐券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更新报价:第一,市场中没有投资者的对应报价导致交易无法达成时;第二,推荐券商的报价严重偏离市场中投资者的报价导致交易无法达成时。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推荐券商不但可以更新报价的价格,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申报的数量。
  
  另外,除推荐券商外,兴柜市场还允许市场投资者更新其报价委托,即使其报价委托已经进入交易点选系统,只要尚未成交,则允许其更新报价。兴柜市场允许市场交易双方更新报价,主要是基于提高成交几率的考量,有利于提高市场成交量,促进市场流动性。
  
 《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兴柜股票买卖办法》并未对投资者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仅要求推荐券商在为投资者开户时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由专门的业务人员负责向投资者解说风险提示书中的内容。
  
  相比而言,新三板对投资者适格性的要求则较为严格,不但在制度上要求个人投资者 500 万元以上的证券类资产,以及 2 年以上证券或相关经验,法人机构须有 5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合伙企业 500 万元以上的实缴注册资本52,而且在实务中要求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开户时履行实质的核查义务。2016 年 1 月,长江证券就曾因未履行投资者适格性审查而被股转系统出具了警示函。
  
  虽然投资者适格性的问题上,台湾和大陆证券市场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二者皆有较为合理的考量:新三板较高的投资者准入标准主要是出于对投资者保护考量,但过高的准入标准显然直接制约了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进入三板市场进行交易,间接制约了市场的流动性。台湾兴柜市场采取较为宽松的准入标准,正是为了鼓励投资者进入市场积极参与交易。
  
  另外,兴柜市场虽然要求推荐券商至少为 1000 股进行初始买卖价报价53,但是实际允许成交的最小单位却为 1 股54,也就是说,投资者无论是买进还是卖出股票皆无需是 1000 股的整数倍。该制度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兴柜市场注重吸引中小投资者,鼓励投资者积极交易的立场。
  
  五、双向报价豁免条款
  
  做市商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问题一直是制度设计时需要考量的重点。因为较为严格的做市商连续双向报价义务,使得在市场出现大量投资者抛售的极端情况时,做市商不得不购入股票,导致存货失衡,甚至承担巨额亏损,因此台湾兴柜市场明确了特定情况下推荐券商报价义务的豁免。
  
  基于上述平衡做市商权利与义务的目的,台湾兴柜市场制定了“双向”豁免条款,即卖出报价的豁免与买入报价的豁免。首先,由于兴柜市场要求推荐券商每日交易初始至少为一千股提供买进或卖出报价,因此当推荐券商在每日交易开始时,库存股不足一千股,则豁免其卖出报价;在正常交易时间内,当推荐券商所持有的股票数量达到其初始向买卖中心申报的持股数量55的三倍时,可以停止买进报价,以保证出现单边市场时,做市商免因连续报价义务遭受损失。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