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社会生活不断发展,信息交通日益发达的同时却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不少问题。醉酒驾驶、超载超员、闯红灯、飙车、疲劳驾驶,吸毒驾驶等各种危险驾驶行为日益猖獗。种种危险驾驶行为都无不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不同程度的威胁。作为司法部门,应当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对此进行及时的整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国对于危险驾驶行为主要采取行政规制手段,除此之外,近些年立法者还将部分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纷纷列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以加大打击力度。
2011 年新的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行为也已被明确纳入了刑法条文之中。然而,将部分危险驾驶行为入刑之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这些罪名的理解都还未达成共识,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意见。尤其是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性质、主观方面更是各持己见。
在本文中,笔者将会对有关学者的观点进行分析并提炼出问题的实质,最后提出自己的见解。除此之外,日前在公共道路上飙车等危险驾驶驾驶行为日益盛行,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也不在少数,这同样会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相当严重的威胁。刑法修正案八最新增加了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但是行为人只有在具备追逐竞驶行为并且情节恶劣这两个条件之下才能受到刑法的制裁。然而对于哪些行为属于追逐竞驶行为以及什么情形算得上是情节恶劣,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还没有定论。笔者拟针对这两个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进而解决所举案例。2015 年 11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开始实施。刑九在危险驾驶罪这部分也新增了一些内容,其中之一就是将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然而刑法对于其中的一些概念和入刑标准都还未做出明确的解释。对于毒驾入刑的呼声已经存在很久了,赞同者们也都提出了各自支持入刑的合理理由,本文拟通过对毒驾行为性质的分析指出目前毒驾入刑的困境进而说明毒驾入刑是否合理。
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不统一将不利于刑法在规制危险驾驶行为时发挥其应有的威慑效应,也不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因此,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对于充分发挥刑法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章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分析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家住洛阳的许某、魏某、宋某和柳某系好友(也是邻居)。2013 年 5 月 1日晚上四人相约由许某开自家的车带其余人来到"真不同"饭店吃饭,席间四人皆饮酒。饭后,许某感觉自己喝酒不少,犹豫是自己开车载大家回去还是共同乘坐出租车回去。此时,魏某、宋某和柳某相继劝说还由许某开车回家并称绝对相信许某的驾驶技术。许某听其言也不好意思再说什么,遂决定开车。途中,在定鼎路上车开得还比较稳,然而车开到龙门大道时,车内其余三人调侃许某也太过小心怎么把车开这么慢,许某听到这些话之后猛踩油门超高速行驶。由于突然加速机动车失去平衡,使得车辆左摇右摆不时碰撞路边防护栏(据查当时时速达到了 130km/h,事后查明造成少量的财产损失和人员的轻伤害),此时马路上车辆人流不少。之后该车继续向前行驶并且差些撞上前方的黑色本田轿车,幸得交警及时拦下。事后对许某进行体内酒精浓度测试,测试结果显示许某体内酒精浓已经达到了 120mg/100ml.?
(二)争议焦点。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例,此案例看似简单却存在不少争议性的法律问题。具体争议归纳如下: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究竟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在本案中,行为人许某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是持故意态度还是过失态度,在行车过程的不同时间段其主观心理是否有所变化。二、分析完第一个争议焦点可以得出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人是持故意心理的结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在学界也已经达成了共识,既然如此,不难看出两罪在主观方面上是一致的,因此就产生了两罪的竞合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该如何对这两种罪名进行区分呢?具体到本案中,综合行为人许某的危险驾驶行为以及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能否认定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