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介绍
酒鬼酒是我国白酒的高端品牌,号称“无上妙品”.2012 年 11 月 19 日世纪网发表《致命危机:酒鬼酒塑化剂超标 260%》,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查出其塑化剂超标 2.6 倍,可能影响发育并导致肝癌。酒鬼酒在当日临时停牌,并把产品送到相关部门检查,同时也给出了回应:质疑质检机构不够权威、质疑送检样品并非酒鬼酒产品,同时指出国家未出台塑化剂标准,且不存在利益驱动。
11 月 20 日,湖南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截至 11 月 20 日下午五点,并没有发现人为添加塑化剂的行为,但酒鬼酒继续停牌。
2012 年 11 月 21 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了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50 度酒鬼酒样品的检测结果,其中 DBP(俗称塑化剂)最高检出值为 1.04mg/kg.
当晚 23 时,酒鬼酒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对所谓的塑化剂超标事件给大家造成的困惑与误解表示诚挚的歉意”,但声明中坚持称不存在超标事件。
国家质检总局方面表示质监部门已部署进一步对全国白酒生产企业进行深入排查,要求企业认真查明可能导致白酒含有邻笨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原因,从源头抓紧进行整改,包括采取调整工艺设备、更换接触材料和产品包装等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坚持从严监管,发现任何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格查处。
在酒鬼酒含塑化剂的检测结果被官方证实后,22 日京城物美、家乐福、沃尔玛等多家大型超市陆续下架酒鬼酒产品。
11 月 22 酒鬼酒引用媒体“日饮一斤无害”的说法:“以媒体报道的酒鬼酒中DBP 含量计算,按照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每天饮用 1 斤,其中 DBP 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同时,酒鬼酒也表示公司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将继续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该日,酒鬼酒复牌跌停。
11 月 27 日下午,酒鬼酒举行了电话会议。酒鬼酒总经理夏英博通,酒鬼酒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儒平出席会议,在会议中酒鬼酒总经理夏英博通报酒鬼酒整改情况:现在我们通过排查,塑化剂主要是酒体和塑料接触产生的,我们将集中精力在包装线上,还将对含塑料的零部件进行改进。工作正紧密进行,有一些重要的部件已经从发运地发运,最晚明天这些不锈钢零部件就到了。11 月 30 日前更换完毕,今晚会发公告。当被问到:因为证监局无强制要求,50°的酒存货如何处理时张儒平说:“目前整个市场上,50 度酒鬼酒还有 5000 万的存货。如果经销商要退货,公司会收;若不退,公司不予处理,因为质监局没有塑化剂的具体要求。”
事件第十天,11 月 28 日酒鬼酒发布《股票异常波动公告》,表示公司未全面停产,正积极进行整改,并将于 11 月 30 日前完成相关整顿改造工作。
自从“酒鬼酒塑化剂含量超标 260%” 的消息正式传出到 2012 年 11 月 19 日,仅仅一天的时间,不仅酒鬼酒股票临时停牌,整个白酒板块也遭受重挫,其中,沱牌舍得、老白干酒双双跌停;金种子酒逼近跌停;水井坊、泸州老窖、洋河股份跌逾 8%;五粮液、伊力特等跌幅超过 7%;11 月 23 日,瑞银将处于塑化剂超标漩涡中酒鬼酒评级从“买入”下调到“卖出”,认为塑化剂事件将对公司销售和市场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酒鬼酒复牌跌停,股价报 42.82 元,另根据中新网证券频道初步估计,酒鬼酒复牌跌停市值蒸发逾 57 亿,机构浮亏达 2.69 亿元。在这场事件中,开始的几天时间里预计对酒鬼酒销售影响约为 1050 万元,酒鬼酒不到 10 个交易日其股价便下跌大约 43%.
2 案例分析
每次食品安全事件虽然性质和造成的后果都不一样,然而一次又一次的食品事件中都暴露出一些共性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这次的塑化剂风波虽然已经过去,但其揭示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食品生产企业保险意识差
在此次事件中首先暴露出来的就是我国食品企业的投保意识很差。虽然我国目前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很少,政府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约束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是我国现在已经有长安责任保险等一些保险公司开办了相应的险种,但从以前的三鹿集团和这次酒鬼酒塑化剂事件中可以看出,就连这种大型的食品企业都没有投保相应的险种,更不要说一些小型的食品企业,所以有此可见我国的食品生产者和经销商的保险意识是非常淡薄的。
2.2 受害者得不到有效及时的补偿
当前我国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消费者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理由有如下两点:一、由于相关部门调查认定的过程复杂漫长,消费者起初不得不自己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维护自身权利,而在调查认定结束后,消费者这一部分误工费用也难以得到补偿;二、在发生食品事故后,由于事件波及往往很广,食品企业也往往无力补偿消费者,而且食品企业也因为不想背上巨额的经济负担而推卸责任,在此次的酒鬼酒塑化剂事件中,酒鬼酒并没有主动召回,更不要说对消费者进行补偿了。
2.3 政府往往为事件买单
按照我国目前实行的《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6)》:为了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使社会正常秩序尽快恢复,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对于我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具体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经济补偿、对污染物的收集与清理等。预案同时规定为了及时有效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各级政府应该保证足够的应急处理设施和相应的物资。从此条款规定中可以知道,我国政府是在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善后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的,而且由于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很不完善,所以食品安全事件中保险公司的作用几乎没有,因此我国政府在食品事件中的压力是很大的。
2.4 “塑化剂”事件的启示
我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很差,另一方面也暴露了相关部门对于食品的监管工作还很不到位,同时也折射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在“阜阳奶粉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中,受害人均未从侵权者处获得任何赔偿,而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实际上扮演了“保险人”的角色,作为救济主体出现在受害人面前。
此次案件中,酒鬼酒仅市值就蒸发 57 亿元,不过相比于 2008 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直接导致三鹿集团被收购,董事长入狱来说还是损失比较小的。在历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不仅暴露我国相关食品法律制度的严重缺失,更暴露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严重滞后。假设我国的食品企业都强制投保了相关险种,那么在这样的事故中,保险将充当第一道防线,使企业免于背负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使其免于倒闭,更能在第一时间给消费者经济补偿。但正是由于我们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强制要求食品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和各个企业都没有很好的保险意识,宁可把钱花在公关等方面也不想购买保险,所以才会有一个又一个企业在经过艰苦奋斗终于成长壮大的时候,却被一次安全事故击垮了,这不能不说是我国食品企业的悲剧。
在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中,一些小企业由于无法承担赔偿责任而被收购或倒闭的案例不胜枚举,消费者经常有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及时补偿的境地。因此,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渴望越来越强烈。2013 年 5 月 6 日、8 日和 31 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制度也可见一斑。
转移风险和补偿损失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如果我国能建立起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强制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那么不仅能够大大减轻政府的负担,企业也可以在付出小额保费的同时将巨额的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使其能够在责任事故后能够存活下来持续发展,并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其他方面,提高其竞争力。
但是所有的责任保险基础就是法律,责任保险要想发展,最快的方式就是得到相关的法律支持。就如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样,我相信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在未来的《食品安全法》中,也会出现相应的强制保险的情况,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很快将会成为一个前景十分光明的险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也将会迎来全新的发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