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结论及建议
4.1 主要结论及分析
本文在我国寿险公司产品结构失衡的背景下,理论上分析产品结构对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成长能力以及综合绩效影响的基础上,以 2007-2011年在我国境内开展业务的 31 家寿险公司作为样本,选取综合反映寿险公司经营绩效的 12 个指标以及 3 项寿险公司产品结构指标,以 12 项经营绩效指标做主成分分析得出综合绩效得分并且作为被解释变量,与 3 项产品结构指标作为解释变量,建立面板数据模型研究了不同产品对寿险公司综合经营绩效的影响。
研究结果表明:首先,增加保障性强的传统寿险产品份额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绩效。这是因为,在开始设计时,传统寿险产品是通过了科学的测算,所以基本上锁定了利益,并且,传统寿险产品形式上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具有纯粹保障功能的,在保险期间如果没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不需要退还保费的,这一特点与投资型产品是不同的,在一开始新型投资型产品就约定了收益率或者收益分享等承诺,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而投资效益的好坏又与资本市场挂钩,资本市场的高风险必然影响到寿险公司经营的稳健性;另一种是兼具保障和储蓄性质的,这类的回报率取决于市场利率,并不像投资型寿险产品给出的类似于理财产品的给定收益率,这就明显的降低了公司的压力,更有利于公司的经营。从监管的角度看,从 1995 年颁布《保险法》到 1998 年成立了保监会,我国保险监督管理体制也在不断的完善,传统寿险的发展历史较长,从产品质量上和公司经营上都是比较成熟的,相关的政策和监管都比较完善,所以,对于投资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经营传统寿险产品则更加稳健,对于公司的经营绩效的提高也是更有利的。
其次,投资型寿险产品份额越高越不利于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这是因为,虽然投资型寿险产品能为公司带来较快的保费收入,但是,由于增加了投资的功能,投资型寿险产品也给保险人带来了更大的经营压力,这大大超过经营传统保险产品的压力。第一,由于对投资型寿险产品的经营上对其透明度有更高的要求,这对保险公司来说增加了其管理的压力,这一方面寿险公司为了对客户保证其透明度要提供先进的系统方便客户能随时查询其账户的情况,并且保险公司需要具备在资金运用方面和资金管理方面具有较高能力的专业人员。第二,在从对销售人员培训角度来说,保险公司需要更加专业的销售人员,他们能够熟悉投资型人寿保险产品并且对投资理财技能有一定的了解,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中,销售人员的素质比较偏低,很多人员能够销售比较简单的传统寿险产品,但是却不能胜任销售新型投资型寿险产品,但出于赚钱的心理,有一种“赶鸭子上架”的情形,这样会衍生出很多诸如售后服务或者欺诈消费者嫌疑等问题,这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和声誉,若要培养高素质销售人员,也无形中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本的付出。第三,从资金运用的角度来讲,尽管是由保户承担保单的风险和利益,但保险人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的,因为购买投资型保险产品类似于投资于股票市场,如果保户发现投资收益特别低或者完全是出于亏本状态,保户便会选择退保的方式来退出投资市场,这种类似的情况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运营,如果经常发生将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伤害,特别在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很不成熟,监管上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限定的非常狭窄的客观环境里。
最后,分红险的份额大小与寿险公司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表现出与传统寿险产品份额、投连险与万能险份额对综合绩效一样有显著的影响。这可能是因为分红险产品作为新型寿险产品里的一大险种,投资性也是其特点,并且相对于投连险与万能险,客户购买分红险所承担的风险较低,而相对与传统寿险产品来讲,客户承担的风险增加了,保险公司在经营分红险产品时,考虑的只是其较好销售,保费收入来得快特点。因此,对于其是否有利于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并不显著,不过至少从模型上看其影响系数并不是负数。
基于以上的结论,寿险公司应该不断提高传统保障型寿险产品,这有利于寿险公司综合绩效的提升。同时,不提倡投资型寿险产品的经营,这对寿险公司的综合经营绩效是负效应,分红险与综合绩效之间的关系不明确,本文持保守态度。
目前,投连险与万能险的份额下降到非常低,各家寿险公司可能因为金融危机的过程在投资型寿险产品上经历了损失从而意识到,这是个好的趋势,但是笔者认为,在以后的时间里,对投资型寿险产品的经营要慎重且保守,公司要长久健康的成长,靠的不是短暂的依赖投资型寿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另外,分红险的占比非常高,传统寿险产品还是不受寿险公司的重视,分红险虽然没有不利于寿险公司的经营绩效,但是却也没表现出显著地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绩效,而传统寿险产品的份额是显著地有利于寿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因此,寿险公司应该转换经营理念,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观,做专业的管理人寿风险的公司,这样既能最大化公司绩效也能实现保险公司稳定社会的重大意义[50].
4.2 从优化产品结构角度来提高公司绩效的政策建议
基于本文的研究,证实了产品结构失衡对于公司综合经营绩效的不利影响,寿险公司需要注重提高传统寿险产品的比例,降低新型投资寿险产品的比例,打破失衡的局面,做到和谐发展,不断优化公司的产品结构才能更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51].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几点政策建议:
首先,保险公司方面[52]:
(一)保险公司必须意识到:不应为追求市场份额图一时之利,所有产品的协调发展才是最有利于公司经营的,要增加保障意义强的传统寿险产品的比例。
虽然寿险产品的功能越来越多,人们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人寿保险之所以长盛不衰,并且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未被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其本质上就是具备了转嫁风险的功能。其最根本的功能始终是风险保障,风险无处不在,人寿保险就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如果一个寿险公司一味的注重保费收入,而不管保障性产品的创新与经营,那么它就失去了保险公司的意义,而是像银行和证券公司那样具备专业理财的性质。
(二)要使产品结构优化、保费收入增长,创新产品才是最主要动力,自 2008年监管部门倡导寿险公司进行产品结构调整以来,大多数寿险公司并未发生大的变化,只是一些重新包装,缺乏实质性的突破。基于这个方面,建议寿险公司更应从市场需求出发,从为客户着想的角度,细分客户需求,完善产品的开发,能够设计出更有价值、更能满足消费者真实需求、更能体现出保险保障意义的产品,从而增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监管政策方面[53]:
(一)监管方应加大保障功能强的传统寿险产品的宣传,让居民保险意识得到有效提高,促使保险消费理性。因为,很少有寿险公司自身注重这种意识的宣传,这会让消费者觉得公司在做广告宣传产品而已,并不是出于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消费者更信任监管部门。所以,这有助于保险公司销售传统寿险产品,从而增加传统寿险产品在产品结构中的占比,同时,也能更加促进寿险公司设计出保障功能强的产品的动力,有利于寿险公司产品结构的优化,在对疾病、养老、意外等风险得到充足保障的基础上,再配置新型投资型产品供消费者选择。
(二)监管部门要做好保险产品产权的保护。在我国,保险产品的抄袭非常严重,这大大降低了很多公司在产品创新方面的努力,我国保险市场属于垄断型市场,公司竞争机制不应该是价格竞争,而是要在产品创新上做到差异化,所以,监管部门对产品产权做到很好的保护是对公司在产品创新上的一种激励。同时,为鼓动公司创新产品的积极性,可设立创新基金,基金会设定奖励办法,对创新产品有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三)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准则。保险会计准则是保险业发展的指引,这种财务上的干预比其他方面都更加有力度。2006 年 ~2009 年底的保险会计强调对混合保险合同,需要进行重大风险测试和合同拆分。这样可以使得保费收入统计更加合理化,这能够引导寿险公司不再在“以保费论英雄”的压力下盲目发展新型寿险产品获得高保费收入增长从而能够引导其优化产品结构。投连险和万能险近两年的有所下降就是会计准则逐步得以贯彻的结果,但是,要改善目前仍处于失衡的状况还需要监管部门的努力和监督。事实上,很多保险公司将分红险的保费收入全部计入保费收入会计目录,其实分红险应该要依据其提供的保障程度的大小来拆分风险核算真正的保障性保费收入,促进保障型为主的分红型产品的发展。在分红险的保费收入如何计量上各个国家和地区也有所不同,国际准则基本上把分红险全部记入保费,而香港不同,其规定需划出一部分为保费存款,其余为保费收入。目前保险会计准则在国际上也一直在讨论和进化中,监管部门需要更加努力保证寿险公司顺利回归保障功能的道路上来。
(四)监管理念需要改进,“以保费论英雄”已不合时宜。如果在考核寿险公司上还是以保费收入规模为主要标准,则保险公司还是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而盲目努力,并不会关注保障意义和产品的创新上。而且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以来,很多保险公司为规避分拆要求,市场上出现类似于纯保障寿险而实际上是投资型产品,保障功能并不突出。建议监管部门在原有的评价指标的基础上,提出更加合理的评价体系,如风险保额、客户满意度、退保率等指标为主的体系考核公司是否在风险保障上有突出的贡献。
优化产品结构,转换保险公司经营方向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并不能一蹴而就,笔者认为,在我国经济发展的道路上,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保险行业并将会走向健康的发展道路,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做出重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