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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的一般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15 共16644字

  1 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的一般理论

  1.1 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的基本内涵

  1.1.1 科技风险的内涵与特征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对科技日益高度依赖,这种依赖性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人类社会极有可能承受科技带来的消极后果,进而形成了现代科技风险。

  科技风险是指在科技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因为不确定的外部环境、项目本身的复杂程度的不可测以及研究开发团队能力的局限性,从而可能引起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失败、暂停、取消、延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风险。

  科技风险存在于技术创新活动的四个有机联系的阶段中,分别是科研技术开发阶段、技术成果交易阶段、产品批量生产阶段和市场推广应用阶段。详见表1-1.

  科研技术开发阶段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1)研发活动宣告中止失败;(2)研发活动出现较长时间的暂停或过分延期;(3) 研发活动被撤销。技术成果交易阶段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研发成果无人问津。产品批量生产阶段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新产品生产受阻甚至中断。市场推广应用阶段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新产品未能达到预期效益、竞争力不足、消费者接受程度较低等。另外,相关企业的出口业务可能会遇到无法及时收回贷款以及非关税壁垒问题等风险。

  而导致这一系列风险存在的原因主要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内部原因包括核心雇员离职、意外伤害、疾病、死亡等导致的人力资源风险;关键设备毁损、开发程序软件及相关数据丢失、技术机密泄露、融资短缺等财力损害风险;过时疏忽、环境污染等责任风险。外部原因包括经济形势、技术市场、政策法规、政治环境的不确定性。

  科技风险是一种具有投机风险性质的风险。企业创新的目的是获得预期甚至更高的利润。因而创新往往会有三种结果:一是技术创新成功,实现了预期利润目标;二是即使技术创新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但也实现了收支平衡,不盈不亏;三是技术创新过程彻底失败,导致企业无法实现预期利润目标,甚至前期投入难以收回,蒙受巨额损失。

  科技风险是一种贯穿于整个技术创新过程的动态风险,具有风险固有的随机性、相对性、可变性等基本特征,但由于科技项目本身特有的开发周期长、技术复杂程度以及管理需求高、投入和收益数额巨大以及不确定性强等特性,因此科技风险是一种特殊风险,具有风险收益对称性,风险高密度性,风险相对性,扩散性和联系性强,不确定性高等特有表征形式。

  (1)风险收益对称性

  高风险才能带来高收益,而较低的收益往往伴随着低风险,科研开发过程也是如此。就一个创新过程而言,风险分摊就意味着收益分成,每一分利益背后总是隐藏着风险。另外,技术创新项目的风险越高,开发者获得成功之后拥有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力就越强,因此而获得的收益也越大。高风险的创新项目往往其科学技术研发的先进性和复杂性越显著,而技术研发的先进性和复杂性越高则其被替代和被剽窃的可能性就越低,开发者获得的直接或间接收益也就越大。

  (2)风险密集性

  由于技术创新自身的技术先进复杂性和高智商资质密集性的特点,极易出现各种科技风险相互影响,因此多种相关科技风险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变动而在同一时间和空间触发,从而形成一种高度集中的密集性风险。就技术创新而言,应该密切关注实施阶段,此时的风险发生最为频繁。

  (3)相对风险性

  不同的技术创新项目本身对风险的敏感度不同,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也不同。实力较强的项目受到风险的影响程度较低,承受力较强,在遇到风险时可以在可预估损失的范围内继续增加投入,完成技术创新,最终不但避免了科技风险损失,还得到了更多的获利机会;而对于实力较弱的项目,相同程度的风险可能导致科技项目的中断,从而使开发者承担全部的科技风险损失且无法得到获利补偿。这是项目本身角度的风险相对性。

  另外,在不同的时间和状态下,科技风险对于相同的科技项目的影响是不同的。某些项目本身的实力足够承担风险,但由于暂时的资金周转问题,或者同时遇到多个项目科技风险,可能会导致其被迫中止技术创新过程。

  (4)不可规避性

  通常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方法包括风险规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以及风险保留等。但科技风险往往不可规避。这是因为技术创新项目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经之路,因为企业会积极主动地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承担一定的科技风险,以保证现有的市场份额,提高自身竞争力,追求更高收益。

  (5)关联性和扩散性

  在一个科技创新项目中,风险因素数量和种类众多,各风险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影响,一种风险的发生可能引发相关的多个风险,从而导致整个阶段的高风险,因此科技风险具有关联性和扩散性。

  1.1.2 科技保险的基本内涵与提出依据

  (1)科技保险的内涵

  科技保险作为国内全新概念,其内涵一直没有统一定论。

  国内多数学者从风险规避角度给出其内涵。刘燕华[17](2007)分析科技保险是为回避在研制产品、成果转型、科技产品推向市场等过程中,由于受制于自身能力和诸多外部因素的不稳定,而遭遇的项目失败、暂停、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风险的保险。吕文栋,赵杨,彭彬[20](2008)提出,科技保险是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由于企业内部及外界环境的影响,使得项目中断、停止或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从而需要特定保险提供保障的行为。陈雨露[24] (2007)将科技保险阐述为以分散转移科技风险为目的的保险,该项保险的发生条件是保险期内创新活动失败同时等待期内未出现成功事例,以约定保险合同条例进行保额的赔付的一类保险。

  另有部分国内学者从其供求特点角度分析其内涵特征,吴应宁[24](2010)将其划为政策类保险范围,主要是为了分散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遭受科技风险而发生的各种损失、人员伤亡、对其他参与者的赔偿责任以及研发过程失败、中断、未达预期效果而设置的保险品种。丛东杰[24](2011)则认为科技保险是服务于技术型企业的一系列保险的统称而非某一特定险种。

  依据笔者观点,本文所指科技保险是利用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制、量产、销售、售后等过程中,由于遭遇科技风险指定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偿,从而最大限度降低度高新技术企业损失程度的一类保险。其中既涵盖了科技保险人身保险也包含科技保险财产保险。

  (2)科技保险的提出依据

  我国全力实施的自主创新战略中,高新技术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而在发展创新型国家战略实践中,技术创新正是其中的核心组成部分。新世纪以来,国际竞争环境日益复杂以及自身发展受到束缚,我国逐渐加强了对科技创新的宣传和鼓励,利用多种政策措施、金融工具来支撑技术创新活动。

  科技风险在科技活动的每个环节无处不在,对于企业本身以及员工有着或明或暗的影响。提高和改进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人员的保险配套水平,对于开拓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活动范围,激励科技人员的创新能力水平,促进经济、科技的稳步发展,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都有着积极作用。当前,针对普通的科技风险,我国的保险公司大体上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但许多特殊的科技风险的保障体系却明显不够完善。而其中缘由则是这部分特殊科技风险成因复杂、损失过高,商业保险难以对其承保。根据我国国情,政策性保险以其特殊性能够面对被商业保险遗漏但是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保险领域,如出口信用保险、农业类保险等。因此,作为政策性保险的科技保险的提出显得尤为重要。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始终伴随着高风险的发生,而最常见的就是科技风险。

  科技风险大大限制了各种科技创新活动的进程。因而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分散和规避成为其生存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环节。而科技保险作为科技和保险的融合,开始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分散和规避科技风险的特定工具。

  1.2 科技保险功能与业务类型

  1.2.1 科技保险的功能

  我国科技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科技保险的种类较少,不能完全满足分散、规避科技风险的需要,科技保险不仅具备传统保险的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基本功能,还拥有根据自身特点派生的积蓄基金和监督风险功能。

  (1)科技保险的基本功能

  ①分散风险

  在企业进行科技创新过程中,科技保险能够将不同时间和空间的风险进行分散,通过收取保费的方式将各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相对平衡的分摊给被保险人,从而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风险。

  ②补偿损失

  科技保险将保费集中,当科技风险发生时用于补偿高新技术企业受到的经济损失,从而发挥其补偿损失功能。科技保险的两种基本功能是方式和结果的统一,分散风险是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补偿损失是分散风险的最终目的。没有分散风险就不可能有损失的补偿,没有损失的补偿分散风险也会变得无果而终。

  (2)科技保险的派生功能

  科技保险的派生功能是以科技保险固有的基本功能为基础拓展而来,其实质是伴随着科技保险分配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

  ①沉淀基金功能

  科技保险对科技风险的分散包含了空间上分散和时间上分散两层意义。从时间层面上看,分散经济损失就含有计提分散风险基金的成分,计提而没有赔偿或进行给付的分摊金必然形成沉淀。科技保险以保险费的形式计提分散基金并把它沉淀下来,从时间上实现风险的分散,就是科技保险的保险沉淀基金功能。

  可以看出,保险基金沉淀是为了达到时间上分散风险的目的,可见,该功能是由科技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派生而来的。

  ②监督风险功能

  分散风险直接表现为保险费的分担,而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在获得科技保险保障的同时尽可能减轻保费负担。因此,科技保险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必然要进行彼此监督,从而尽量消除科技风险发生的触发机制,达到降低损失的目的。这就是科技保险的监督风险功能。

  显然,监督风险目的是减少损失补偿,因此这项功能是由科技保险补偿损失功能的基本功能派生而来的。

  综上分析,科技保险四种基本及派生功能的关系可由图 1-1 反映。

  1.2.2 科技保险的业务类型

  根据保监会与科技部先后两次开发的科技保险 15 项险种,本文将其分为四大类,具体如下: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成果类、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环境类、高新技术企业员工保障类和高新技术企业社会责任类。

  (1)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成果类

  ①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为了使高新技术企业分散研发产品在应用、推广初期可能发生的科技风险,扩大研制成果的销路,推出了以其作为保障对象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如果研发成果因为存在设计方面缺陷而在应用过程中遭受破坏,导致财产发生损失或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负担投保应负的相关赔偿责任。

  ②产品责任保险

  科技保险领域的产品责任保险是以产品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过程的产品责任发生为承保对象的一种保险。

  此项保险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制造、销售的产品于承保范围内发生意外,导致应用、购买或运行该产品或商品的当事人或第三方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相关赔付,此时保险公司应当在约定的赔付额度以内代为赔付。

  产品责任保险的前提是产品质量法,更广义的来看面向整个制造型企业。它的优点在于能够突出索赔报告期的延长,对于产品本身而言可以进行一定续保以及相对稳定性。相较于其它科技保险险种它的责任范围较为明确,费率确定依据较为准确。

  ③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也被叫做产品保证保险,承保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因生产或售出的产品不具备或失去保险合同要求的质量水平而对当事人或第三方应当进行的质量赔付责任,也就是保险公司对与存在质量问题缺陷的产品自身以及与其相关而发生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负有赔付责任。

  在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制造或售出的产品,产品自身因为其功能参数等不明确或者未能达到质量标准而发生的成本超支,及因产品的维修、更新或退货而产生的应当由投保人负担的往返交通成本以及售后服务成本,保险公司应当在约定的赔付额度以内代为赔付。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关注科研成果在本身的质量水平方面存在问题时保险人对其损失的赔偿,它与产品责任保险互为补充,共同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散和转移,保证其科研成果创新推广方面的顺利进行。

  (2)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环境类

  ①关键研发设备保险

  关键研发设备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租借或使用的在科技研究或产品研发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主要机器、设施、机械装置及附属配置等。关键研发设备保险就是当这些关键研发设备遇到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发生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修整或重新购买相应设备的费用。

  此项保险分为物质损失险与物质损失全部险。其中物质损失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了财产综合险和机器损坏险的相关责任;物质损失全部险的保障范围,包括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的责任。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保险金额依照关键研发设备投保时的重置价值确定。

  ②研发营业中断保险

  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因特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发关键研发设备损坏、失去使用功能或者遗漏科研信息,导致科技创新过程无法继续,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投保人恢复研发正常进程至意外发生前状态的额外研发成本。

  该项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科技研发项目整个研发期,项目完成则保险自动解除。保险金额为承保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总额。

  ③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

  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直接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是一种以其放置在特定地点的自有财产和物资为承保对象的保险,保险标的的放置地点一般较为固定,不轻易转移。

  该项保险通常指的是企业财产保险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坏或丢失;以及因某些电路系统原因造成的断电短路引起的计算机设备需要更换或修复的费用损失。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还涵盖了一类综合险。它的保险范围与一切险相一致,所不同的是它的触发机制相较一切险限制较窄,需要某些特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

  ④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项目投资损失保险是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协议对其承保的项目投资或其它相关利益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遭受的损害负担赔付责任的一种保险。

  ⑤专利保险

  专利保险是知识产权保险的分支。在科技保险领域,它是一种为补偿高新技术企业在掌握专利时因其专利权被侵犯而产生的损失而设置的险种。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投保的专利若受到第三方侵犯行为,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专利本身及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负担赔付责任。

  (3)高新技术企业员工保障类

  ①高层管理和核心研发人员团体健康险

  高层管理和核心研发人员团体健康险分为这两类被保险人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A 类、B 类两种团险类保险产品。其中,A 类团险提供的保障又细分为必要保障和补充保障。必要保障针对在中国大陆地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可索赔部分进行赔偿;补充保障是对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因工作所患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索赔部分进行赔偿。B 类团险提供的保障涵盖了住院治疗补贴、重疾监护补贴以及手术大额补贴等。

  此项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等待期间为三个月,保险合同成立后三个月之后因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进行补偿。A 类团险的补偿金额由参保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商议决定,通常按照被保险人的年收入为最高金额,B 类团险更加注重被保险人个人意愿,它在一份保障中已经将不同的保险金额进行合理重组,被保险人可依据自身情况选择多份保障。

  ②高层管理和核心研发人员人身意外团体险

  高层管理和核心研发人员人身意外团体险提供的主要保障是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亡或残疾,为实现不同投保人的具体需求,该类保险也提供了被保险人可以自行选择的人身意外额外保障,例如医疗费用补贴、住院补贴、重症监护补贴、烧烫伤手术补贴和特殊家庭关爱保险补贴等。

  此项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参保企业和保险公司事先商议决定保险金额大小,通常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亡或残疾后,能够最高得到被保险人年收入的五至十倍作为保险金额,人身意外额外保障保额另行商定。

  高层管理和核心研发人员,由于特殊工作性质,长期紧张的工作和承受较大压力,使得他们所面对的意外风险和健康风险相对较高,而且由于科研工作的特殊性,某些高新技术企业中会有部分老年科研专家,与其他人员不同,这部分老年专家通常更需要保障,而普通的意外险和健康险往往无法满足这类人员的保险需求,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对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这类团体保险的需求很大。

  ③董事会和监事会高层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高层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针对的主要是董事会和监事会等高层管理者,当他们在管理工作中因粗心或失误导致合作对象或第三方发生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害时,由保险公司为其负担因此而带来的赔付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成立的、只在沪市或深市挂牌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规章制度中特定的部分高层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疏忽大意等行为导致其他人遭受损失而产生的责任赔付,由保险公司进行承担。

  该类险种的特点是主要针对上市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上司公司维持稳定的经营秩序,分散和转移本身存在的经营风险,人性化的任职制度更加吸引优秀管理人才。

  ④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雇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发生受伤、残疾、身亡或罹患与从事工作相关职业病而按照法律或劳动合同规定向雇主要求的医疗费用及合法经济赔付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赔付限额以内进行承担的一种保险。

  (4)高新技术企业社会责任类

  ①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促进我国的出口贸易发展,确保出口业务的收汇安全而开展的一类由国家财政提供绝对支持的非盈利性的政策型保险。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以及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目的在于激励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主动参与国际竞争,尤其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械电子企业以及整套设施等资本性产品的出口以及海外作业承包业务,鼓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进行筹款融资服务。该项保险通过承保保险合同指明的市场风险和政治风险,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其回收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和融资机构回收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不但可以改进高新技术企业结账方式,把握贸易机会,拓展新兴市场,扩大出口范围,还能帮助其获得出口筹资便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信用条件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更加有利,能够从根本上缓解需要出口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

  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对高新技术企业造成污染问题对其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而应依法负担的经济赔付责任由保险公司进行承担的一种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原本归属于公众责任保险范畴,它是由于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侵权问题的日趋严重以及社会大众环保意识的逐渐增强而新兴的一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高新技术企业在正常的生产活动进行中遇到不可预知的意外事故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等泄漏、释放或渗透,使得合同规定的承保范围内第三方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害,因而由国家环保委员会鉴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则被害方当事人在保险起见内第一次向参保企业依法要求损失补偿,则由保险公司依照法院判决进行承担赔付责任。

  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高新技术企业依照其保险合同规定在无法及时还清小额贷款时只要满足事先商定的条件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经济赔付的一类保险形式。其保险当事人主要是贷款合同的借贷双方以及作为第三方保障的保险公司。

  投保该险种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与金融机构签署贷款合同之后,如果连续三个月没有按时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就可以被鉴定为小额贷款保险事故。金融机构依照法律和贷款合同的规定向参保企业及其担保人索要欠款时,对于不能够偿还贷款本金与相应利息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向金融机构进行赔付。

  与传统保险相比,科技保险现有险种体现出四大特征:第一,保险标的针对性强。科技保险产品特别关注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特性,即资产种类特殊、职员素质水平、保险需要复杂多变等,在险种设计等方面更加灵活可操作。比如在高新技术企业财产责任险中特别对计算机设备本身设置了保障,在高层管理和核心研发人员人身意外团体险以及健康团体险中区分了必要责任和补充责任,使得投保人选择方案可以自由组合。第二,保险范围全面。科技保险包含的险种广泛,能够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人身、财产、责任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全面的保障服务。第三,险种创新性突出。在第二批科技保险推广险种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在传统财险市场中由于风险过高而被敬而远之,这类新兴险种是依据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别需求量身定制。第四,保费费率厘定浮动。在科技保险险种具体化时,需根据各种精算手段与特殊的行业准则对其保险产品进行费率厘定,并将参保企业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系数水平,再综合测算相关风险因素有针对性的灵活确定保费费率水平。

  1.2.3 科技保险的运行原则

  (1)科技保险的基本原则

  ①最大诚信原则

  风险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科技保险中的保险公司首先要根据投保企业对于被保险人细节的描述和情况保证来决定承保与否并确定具体保险费率。当投保企业存在欺瞒或诈骗行为时,保险公司就很可能会判断失误从而上当被骗。保险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在保险活动当中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的成为了首要任务。最大诚信原则就是科技保险当事人各方在确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互相之间要做到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这一原则的遵循重点是做到如实告知和真实性担保。如实告知体现在科技保险合同成立时,参保企业要把其投保的所有相关事实包括关键研发设备使用情况以及高层管理人员的年龄健康情况等全部告之于保险公司。真实性担保是参保企业对保险公司已知或未知事项做出的真实性保证,从而担保其对于科技保险投保对象进行必要风险止损,或者担保其在保险公司同意之前不得进行风险过大的科技研发行为。

  在科技保险领域这一原则体现的淋漓尽致。首先,科技风险的范围十分广泛复杂,其风险的不确定性极高因而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制、销售或是售后等方面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这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其费率风险定位难度可想而知。如果企业在参保过程中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公司发生欺诈或隐瞒行为,更会加大保险公司风险测评和掌控的难度,因而有可能使得最终产品设计不合理,而对保险公司造成了本可以避免的损失,这对于保险合同而言是不公平的。其次,这一原则贯穿于科技保险行为的始终。从投保、资格核定、事故通知、核赔到追偿,保险公司与参保企业都要在每一环节保证切实履行科技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最后,科技保险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环节的欺瞒诈骗行为都将有可能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或导致双方争议诉讼,从而对于保险公司或是参保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②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依法享有的利益。保险合同规定中规定的保险利益是客观存在的,是合同订立的客观基础。在科技保险领域也这一原则也绝不例外。首先,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要确定是在法律允许的科技保险领域之内,也就是说其保险利益只能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中产生的利益,否则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其次,科技保险领域的保险利益应该能够确保参保企业在遭受损失后伤害程度最低,这样科技保险的存在才有价值。最后,科技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明确自身使命,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水平,为实现我国自主创新战略做好保障工作。科技保险为了充分发挥这一力量,则要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各环节入手,发掘科技风险核心可保利益,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

  ③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行为本身的经济补给属性和功能所决定的。这一原则确保投保企业因为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损失范围时,保险公司必须对其实际损失为最高额度进行经济赔付。被保险人得到的损失赔偿总额最多足以使标的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而不能因此而获得更多收益。

  在科技保险领域,损失补偿原则首先应用于保险合同规定的意外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负担的赔付责任最高为投保人遭受的实际损失额度,以此防止参保企业获得额外利益,获取高于损失额度的保险金;另外,这一原则可以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监督参保企业在事故发生前做出有效风险防范或在事后采取必要止损措施,避免事故损失的进一步蔓延。

  ④近因原则

  当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错综复杂时,一般按照近因原则对其责任方进行判断。近因,是指造成风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或是最具影响力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维度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责任确定时,通常要以风险事故发生与最终损失之间最有直接联系的风险因素作为标准,如果各因素发生中间有其他必要环节,则后续环节作为近因而判定。

  在科技保险领域,保险公司对参保企业遭受的风险损失承担赔付责任与否,最为核心的环节就是对其发生近因进行核定判别。若其近因归属于保险合同的指定责任范围,则保险公司需要对其进行相应赔付,否则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2)科技保险的特有原则

  科技保险除了拥有保险行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之外,其特定的属性还赋予了其特有的原则。

  ①风险共享原则

  风险共享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的科技保险承担部分保额或按一定比例承担保额,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承保的保险标的施行再保险。这是保险公司为了实现自身经营发展的稳定性,对其负担的科技风险进某种程度的限制,实现风险转移和分散化。与此同时,为了规避道德风险的发生,必须让参保企业自身负担一定程度的风险,从而敦促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科研活动中合理规避风险或止损。这一原则在担保型科技保险和参与型科技保险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②费率浮动原则

  费率浮动原则是指科技保险费率厘定往往较为灵活,有一定的浮动范围。传统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是以保险金额直接损失为基础的,通常可以依据之前几个年度的损失金额统计数据,运用大数法则等精算手段进行估计,从而决定将来年度保险费率。但是科技保险过往年度数据资料明显不足,难以利用传统手段进行费率厘定。

  因此,科技保险费率具有一定的浮动性,以灵活处理承保的科技风险不确定性的特点。它往往不想传统保险一样拥有较为固定的保险费率,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2.4 科技保险规避科技风险的运行模式

  科技保险在具体运行中规避科技风险的模式因其本身的风险水平和复杂程度而有所区别。在我国现阶段可以采用的主要有四种运行模式。本节将就其具体运行加以阐述。

  (1)“投保-理赔”型模式

  “投保-理赔”型是一种较为传统的保险运行模式,即参保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损失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额进行承担给付。科技保险的这种运行模式与其他传统保险相似,参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将与承保条件相吻合的保险标的作为核心订立保险合同,构建保险关系。该模式的流程分别是投保和理赔两个阶段。

  投保阶段是首先由高新技术企业发出科技保险投保需求,保险公司依据企业要求向其推荐适用保险产品。双方明确保险意向后,保险公司向企业阐述具体条款,重点讲解科技保险义务范围以及责任免除条件。参保企业对科技保险条款无异议后,即可递交投保资料,保险公司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其参保风险进行评估。如果参保风险高于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则退回保险申请;如果投保资料真实完整,参保风险在保险公司合理承受能力之内,保险公司则将具体科技保险方案提交至参保企业。之后参保企业就方案的具体细则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议,双方经过不断润色修改达成一致,则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具体的投保阶段如图 1-2 所示。

  投保阶段的关键环节是审核保险资料和评估参保风险。主要涵盖 4 个方面的内容:①企业参保资格核准。科技保险首先要审核参保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保险标的是否为国家认定的科技保险可保范围。②参保企业的基本情况调查。保险公司需要对企业的经营性质、管理方式、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风险投资倾向、科技研发水平等进行调查研究,从而对其经营环境进行掌握分析,借此评估企业参保风险。③参保企业的商誉评定。保险公司通过对其曾经发生的风险事故损失和赔偿行为进行了解,初步评定其商誉状况。④针对具体的保险标的进行审查。这一过程中要注意区分人身保险标的和财产保险标的的审查方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理赔阶段由发生风险事故造成损失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通报具体损失,保险公司给企业提供相应补救措施,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参保企业要努力保留风险事故发生现场,不主动放弃对风险责任方的追索赔偿权,并积极帮助保险公司了解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以及损失程度。其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递交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与其商议决定理赔金额。最后保险公司向参保企业进行赔付保险合同随之终结。具体的理赔阶段如图1-3 所示。

  理赔阶段的关键环节调查事故情况和审查索赔申请。事实上,事故调查在审查索赔申请前后都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在收到出现通知后,要依据时间顺序分别立案派出理赔人员去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损失程度进行逐一记录。审查索赔申请之后要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实地或致函等形式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

  (2)“担保”型模式

  “担保”型是一种改良的科技保险运行模式,它将信用贷款利用到科技保险中,保险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信用贷款担保,参保企业依据担保额度大小和项目风险水平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信贷担保费用,当其因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的保险责任因素而无法按期偿还信用贷款时,由保险公司负担还款责任。

  在这一运行模式中,首先由高新技术企业发出投保需求,保险公司依据担保额度大小以及项目风险水平要求信贷担保费用,相当于保险费。参保企业缴纳担保费用之后担保科技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公司为企业的进行科技贷款担保,金融机构依法向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当其因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的保险责任因素导致研发过程或成果转化失败而无法按期偿还信用贷款时,参保企业需向保险公司递交事故说明,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核责任事故通过后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代为偿还贷款,相当于保险金额,保险合同随之终结。

  “担保”型模式主要应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成果转化为生产的阶段,该阶段往往存在着大量科技风险因素,企业亟需将其分散和转移,而且生产需要雄厚的资金力量作为背景支持,企业需要在想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时减少阻碍,此时保险公司便可以为其提供信用贷款担保业务。在该模式下,高新技术企业、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三方有利于实现共赢的局面,做到风险的分散和转移,如图 1-4 所示。

  (3)“半参与”型模式

  “半参与”型模式中,保险公司在技术研发过程发生事故费用造成损失时要对参保企业进行赔付,而当研发成果转化产生利益并超过一定标准时,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比例获得部分利益分成。半参与型科技保险的投保企业无需缴纳保险费用,而是让渡其部分收益权,实质上是用收益权替代保险费,是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费省进行再投资的一种形式。

  该模式包括投保、损失理赔或利益分成,其中投保环节与损失理赔环节“投保-理赔”型模式大致相同,利益分成环节与损失理赔环节相对应而存在,是 “半参与”模式与“全参与”模式主要特征所在,需要进行利益评定、利益确认和利益分成实施三个阶段。首先需要参保企业向保险公司出具科研项目成就报告,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或委派他人对报告内容进行评定,再对其真实性进行确认,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参保企业要求相应比例的利益分成。企业对其利益分成方案若无异议即可实施利益分成的具体方案,随之保险合同终结。具体的利益分成流程如图 1-5 所示。

  (4)“全参与”型模式

  “全参与”型模式是指保险公司直接参与技术创新过程,与企业所有者或其他利益享有者及投资者共同承担科技风险,分享项目收益。高新技术企业同样无需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用,而保险公司向参保企业投资一定资本支持技术创新过程,同时委派风控人员参与科研活动,帮助其防范科技风险。科技成果转化生产获得收益之后所有所有者权益方进行利益分成,当然也包括保险公司。该模式的重要特征是收益共享和科技风险共摊。该模式的适用环境往往是科研创新项目本身盈利性较为明显而企业缺乏必要资金支持。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投资这,必须对于参保企业或科研项目本身具有良好的风险控制掌评能力,委派专业能力过硬的风控人员参与项目整个过程并实施监督。在必要条件下保险公司还可以借助再保险对风险进行有效分散转移,从而减少由于科研活动失败而带来的损失。

  该模式包括投保、研发期间风险控制和利益分成或损失分担。其投保环节与“投保-理赔”型模式大致相同,只是保险公司在与高新技术企业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向参保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行为。

  研发期间风险控制首先要由保险公司通知参保企业派遣的风控人员名单及职责范围,结合各公司具体情况保险公司做出是否进行再保险的决策,如需再保险则向其它保险公司发出再保险需求,双方订立再保险合同。派往企业的风控人员一旦发现或预测到科技风险要在第一时间向当事各方进行汇报,保险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企业规避风险或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风控人员同时要合理履行其监督职责,若发现企业有欺骗或玩忽职守等行为要立即向保险公司汇报,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合同内容提起诉讼甚至提前终止保险关系。如果项目研发过程中确实发生风险损失,保险公司有权向再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具体流程如图 1-6 所示。

  当科研创新活动成功获取利益之后,保险公司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依法参与企业的利益分成。这一环节与“半参与”模式下的利益分成基本一致,只是利益分成的比例要与保险公司分担的风险和进行项目投资的规模大致相符。

  当科研活动宣告失败或中止时,参保企业必须如实向保险公司递交损失报告,保险公司经过一系列损失评估确认之后,收回其风险投资资本剩余部分,并与企业共同分摊损失金额。具体流程如图 1-7 所示。

  目前依据我国国情,国内科技保险运行大多数采用的是“投保-理赔”型模式,但是因为其前期投入保费金额过高,导致部分企业对其望而却步,而“担保”型、“半参与”型以及“全参与”型科技保险运行模式以其当事双方共赢的明显优势引起了高新技术企业新一轮科技保险热情,为许多前期资金不足的中小型企业参与科技保险提供了可行的方案。

  1.3 科技保险运行中各主体的行为分析

  1.3.1 高新技术企业需求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科技保险的需求方,对于科技保险的诉求直接影响科技保险的走向趋势。在科技保险系统层面,高新技术企业与保险公司一起构建了科技保险市场主体;在科技保险进度层面,高新技术企业的参与贯穿科技保险流程始终。因而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需求方对其行为进行研究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投保前的准备阶段是企业参与科技保险的开端,企业在此环节的行为成果体现了其对于科技保险的认可程度以及投保兴趣,主要动机为了解保险信息以及明确投保意向等,如图 1-8 所示。

  (1)了解保险信息

  企业在确定参与科技保险之前,应当广泛地获取与了解科技保险的有关信息,而信息获得的方式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被动接受信息,即国家、保险公司及第三方中介机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的相关宣传和政策;另一方面是主动咨询信息,即高新技术企业迫于科技研发活动面临的巨大风险,已经远远超出了自身的承受能力,或是为了积极学习其它已经在科技保险中受益的企业,而自发向相关科技保险机构部门询问相关政策优惠等,从而了解保险信息。

  (2)明确投保意向

  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科技保险信息后,会从自身角度出发,考量其科技创新活动中需要参与科技保险保障行为的因素,初步判定是否可以满足科技保险投保的相关要求,若是无法确定是否满足要求,可以询问保险公司或第三方中介机构。除此之外,企业对于投保与否还应当经过与其它保险形式或风险分担形式的对比,保费金额接受程度,政府财政预算补贴等各方面因素衡量最终明确投保意向。在此之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向保险公司递交投保申请,于是进入到科技保险投保阶段。这一阶段是全部科技保险流程中的核心环节之一,决定着科技保险各主体的利害关系的确立。企业在投保阶段的最终目的是订立科技保险合同,构建科技保险关系,其行为主要有理解保险细则、递交投保资料和商定保险方案三步,如图 1-9 所示。

  (1)理解保险细则

  保险公司接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投保申请后,会向其阐述科技保险细则。企业作为科技保险的需求主体,有必要认真详细了解其细则,尤其是保险责任义务、免责条件部分等保险细则的核心内容,从而明确保险当事双方分别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企业对保险细则出现疑问,保险公司需要出面讲解,直至认同全部保险细则为止,否则保险关系不能成立。

  (2) 递交投保资料

  企业认同科技保险全部细则后,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以及相关规定递交真实、完整的投保资料。这是保险公司认知投保标的真实性以及可保性的核心依据,保险公司需要详细审核投保资料,评定科技风险程度。如果超出保险公司承保能力范围,它会拒绝承保。因而作为需求方高新技术企业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商定保险方案

  如果投保资料真实完整,参保风险在保险公司合理承受能力之内,保险公司则将具体科技保险方案提交至参保企业。之后参保企业就方案的具体细则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议,双方经过不断润色修改达成一致,则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单。

  1.3.2 保险公司供给行为

  保险公司作为科技保险的供给方,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经营利益最大化,而保险公司需要预估各险种的获利情况以及开发创新相关科技保险产品的成本来决定其供给程度。为适应科技保险特点,保险公司在科技保险开展中努力开发新产品,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运行模式,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中面临的科技风险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综合保障。

  首先,保险公司要经过对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调查研究,拓宽其科技保险的业务范围,努力与企业需求相契合,构造完整的科技保险数据体系,挖掘企业的潜在需求和风险特点等,从根本上促进科技保险发展进步。

  其次,打造科技保险最新产品试点区域,提高产品创新能力水平,在保险公司推广阶段积极完善创新产品,鼓励新产品开发与升级。

  最后,保险公司在发挥自身特长的基础上,可以借助科技金融的辅助作用,为高新技术企业科研资金链提供贷款保证和融资中介服务,为其科技研发活动提供雄厚资金实力。保险公司要注重服务角度的多元化,在保证自身风险控制合理范围的前提下将其科技保险的业务范围从传统的风险保障拓展到融资信贷等大金融领域。

  在科技保险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对于供求双方面的对立依存。高新技术企业因其自身的专业水准对于科技保险的需求往往对科技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也促使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产品开发时要有更强的针对性,从而不断完善其供给水平,实现双方的共赢。

  1.3.3 政府部门保障行为

  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在我国科技保险的实际运行中始终占据着指导地位,对其发展过程起到重要的后台支撑作用。科技保险本身具有的政策性特征要求政府在其发展现阶段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行政举措、财税政策等构建完整的运行体系,为其长远发展奠定稳固基础。作为供给方的保险公司在运行体系中表现出明显的外部性特征,一方面其经营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有可能产生负外部性特征,也就是其在商业角色中为一己利益伤害企业乃至公众利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毕竟是具有公益性色彩的经营主体,其成立初衷具有正外部性特征。

  因而只要政府发挥正确的指导支持作用,将科技保险的正外部性更好的应用到实际推广中,才能促进科技保险推向新的高度。政府在科技保险的实际运行中应当不断改良其科技保险体系建设工作,对科技保险的政策支持和补贴力度适当加以改进。

  政府在科技保险运行中不只是局限于宏观决策层面,甚至要参与到其微观经营层面。依据“帕累托最优”理论,政府依据社会公众利益进行科技与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达到除非伤及他人利益,所有参与者都无法获得额外利益的“帕累托有效”状态。政府如果出于其它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方面考虑,在资源配置中通过某种方式加以改进,在不伤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至少有一方可以得到额外利益,即实现了“帕累托改进”.政府作为主导决策者需要在科技保险运行过程中不断进行“帕累托改进”,最终实现“帕累托最优”.

  虽然我国科技保险出发点为政策性保险,但其现阶段依然是由政府指导支持下保险公司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保险活动。其特点是以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商业化特征显著。我国采取这种模式基于如下几点:首先是政府财力难以负担整个市场的科技风险;其次是特殊的国情导致区域科技水平各地科技水平发展不均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把不同情况设计更有针对性的特色产品;最后是保险公司自负盈亏,经营热情较高。

  1.3.4 第三方机构介入行为

  第三方中介机构在科技保险运行中扮演着“催化剂”的角色,贯穿落实政府出台的科技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协助保险公司产品推广活动开展,协调高新技术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达成共赢局面。

  在面对高新技术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保险公司创新产品适用范围过窄以及科技保险运行中出现不正当竞争等核心问题时,第三方中介机构需要从三个方面来为科技保险工作开展保驾护航:

  (1)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

  第三方中介机构应主动协助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推动科技保险试点工作。一方面,根据政府要求在权限内参与试点开展方案设计,关于试点措施以及试点范围等情况作出合理化建议,尽己所能为政府部门试点工作方案最终决议贡献心力。另一方面,积极为有意向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为其参保提供便利。

  (2)协助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

  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从需求或实用层面出发,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在整个科技创新活动中可能遇到的科技风险,为保险公司献计献策,协助其开发升级保险产品以实现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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