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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批试点城市科技保险实施效果评价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15 共4916字

  3 我国首批试点城市科技保险实施效果评价

  3.1 基于 DEA 模型的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的实施效果测算

  3.1.1 模型建立


    本文将 BCC 模型应用于评价多个决策单元科技保险实施效果评价,其运行结果表示的经济意义为,当纯技术效率等于 1 时该决策单元是技术有效的,也就是其科技保险的运行状况当前良好,保险产出在最大程度上高于保险投入;当纯技术效率小于 1 时该决策单元还没有达到技术有效,也就是说起科技保险运行状况不佳,保险产出与保险投入比未实现最大值。当规模效率等于 1 时该决策单元是规模有效的,也就是其科技保险的投入规模刚好,比例适度;当规模效率小于1 时该决策单元没有处在规模最佳状态,可能位于规模报酬递增或规模报酬递减阶段。只有某一决策单元的科技保险状态同时满足技术有效和规模有效时,该决策单元才被称为 DEA 有效,当技术有效和规模有效一项满足时该决策单元被称为弱 DEA 有效,如果既没有达到技术有效也没有达到规模有效,则该决策单元被称为非 DEA 有效。三者的有效程度决定了科技保险实施效果的优劣性。

  3.1.2 模型相关因素选择

  对于实施效果评价指标的选择,可以从经过和结果两个方面来进行权衡。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或地区实施经过指标主要选取角度为试点城市或地区政府对其支付财政补贴总额、政府依法设定的财政补贴最高比例、科技保险险情发生索赔数以及理赔后赔偿金额总数。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或地区实施结果指标主要选取角度为参保高新技术企业数、科技保险投保总额、参保企业缴纳保险费金额。由于首批科技试点城市或地区的科技保险工作时间较短,过程复杂,能够收集的数据信息非常有限,因此可以将其看作灰色系统,运用 DEA 模型对其实施效果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本文选取的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或地区的实施效果指标评价体系如表 3-1 所示。表 3-1 根据每个指标评价对于科技保险实施效果的重要程度进行了简要介绍,也对其内涵公式等作出必要说明。本文利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部分定性指标处理为定量指标,从而体现效果评价的公正性。

  本文针对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及地区的开展情况最终选取概括了六大评价指标,分别为投保企业数、保额总数、保费总额、财政补贴、出险理赔及时效率以及出险赔偿总额。其中,投保企业数指标体现了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积极程度,总数越大积极程度越高;保额总数指标可以体现投保企业所面临的科技风险可分散性;保费总额指标体现了投保企业投身科技保险的规模大小;财政补贴指标体现了政府对其开展的保障支撑作用,若补贴过小,则财政保障力度欠缺,若补贴额度过大,则有可能对于投保企业后期续保等产生消极影响;出险理赔及时效率体现了保险公司在单位时间内的出险理赔数,该效率越高,表明投保企业获得赔付速度越快越好;出险赔偿总额指标可以体现科技保险的偿付规模以及实现力度。通过收集试点城市或地区 2007-2012 年科技保险的相关统计数据,做出适当的应用整理,得出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实施效果评价的指标值,如表 3-2.

  3.1.3 模型求解

  通过利用 DEA-BCC 模型,借助 DEAP-Version2.1 计量软件计算,设定 4 个投入指标,3 个产出指标,最终得出个决策单元效率表,如表 3-3 所示。

  在本例中,规模报酬递增就是指科技保险参保企业积极性不够高,保额和财政补贴都不太能满足供给的情况下反而缴纳了过高保费或是出现赔付频率过于频繁。

  3.1.4 影响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实施效果的因素分析

  根据 DEAP 运算结果显示,北京、武汉、重庆、苏州高新区是 DEA 有效的,即以上四个地区科技保险实施效果相对较好,而天津和深圳是非 DEA 有效的,这两个城市的科技保险实施效果还有待改善。原因两个方面:首先,重庆、武汉等地区的科技保险的前期准备工作较为完善;其次,这四个地区的科技保险相关宣传工作到位,政策支持力度较大,参保企业对于科技保险的积极性较高。根据表 3-3 数据显示,北京、武汉等地的财政补贴力度较大,这体现了政策上的倾向性,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大力扶持科技保险事业,对高新技术企业参保积极性起到了积极地激励作用。另外,北京、武汉等地出险理赔及时效率较高,这表明在发生风险事故后,参保企业在单位时间内获得风险损失赔付的效率较高,这对于科技保险的实施效果评价也起到了正面作用。

  此外,天津市和深圳市的科技保险试点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已经购买了传统的企业财产保险,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基于成本限制,对于科技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对科技保险的需求不旺盛。天津市财政局看到其成果不佳于是在 2009 年提出在首批试点期终止后停止对该市科技保险相关预算的支持,即取消了相关财政补贴。受到该政策影响,天津市科技保险投保份额迅速减少,目前正有少数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产生的刚性需求勉强维持天津市科技保险工作。因而科技保险显著地政策性特征决定了政府在相关政策方面的颁布与终止都有可能对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效果发生影响。

  3.2 首批试点城市科技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科技保险本身在我国刚刚处在起步阶段,其自身所独有的技术复杂性以及高风险性对其发展进程产生一系列阻碍。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因为经验不足或者各方面原因抑制其需求与供给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将在本节予以分别阐述。

  3.2.1 公众对科技保险的认识不深刻

  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或地区中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高新技术企业投保总数过少,截止到 2012 年底,参保企业数只有 1100 余家,占全国高新技术技术企业总数的 3%左右。这一问题直接导致科技保险无法最大限度的分散和转移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风险。

  存在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整个社会对于科技保险相关信息的认识了解还不够完整,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决策者将其当做传统保险的不必要补充,与普通的商业保险相比优势并不明显。此外,因为科技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保险合同的具体细则难免产生异议,也会在很多情况下宁愿放弃参与科技保险。

  而对于保险公司自身来说也不足以重视科技保险的特殊属性,部分保险公司宁愿以传统商业保险的经营模式设计和推广科技保险,而不积极了解科技保险的相关属性以及最新动态,当有意向的高新技术企业提出咨询时往往自身还无法解答。另外有部分保险公司担心在新险种开发初期设计出的保险产品轻易被其它竞争对手剽窃效仿,也成为了保险公司的一大后顾之忧。

  3.2.2 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保险的有效需求意识下降

  首批试点城市科技保险实施效果存在的另一大问题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造成市场科技保险过冷。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科技保险的相关宣传工作不到位,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政策措施等缺乏必要认知,他们中的大部分难以区分科技保险与传统保险的根本区别,反而认为将已投保的传统保险更换为新型科技保险风险过高且成本过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不明确科技保险的优势与优惠政策,认为投保是对现有资源的一种浪费。高新技术企业所从事的科研活动本身就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成本,企业决策者往往已经将大量资金投入科研创新的各阶段进行运转,企业资金不足以应对科技保险的高昂费率。某些高新技术企业过于高估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忽略了科技保险投保的必要性。

  而对于部分资金充足且有较高防范风险意识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科技保险产品或险种还不能满足其科技风险需求,他们在科技研发过程中的许多环节都没能在科技保险条款中得到保障,例如出口型企业产品被召回的损失以及核心知识产权技术等交割环节安全问题等。因而他们极有可能丧失投保的热情和主动性。

  3.2.3 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给不足

  保险公司作为科技保险的供给方,在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实施过程中表现出了供给量不足的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如下:

  (1)保险公司缺乏科技保险的经营经验

  传统保险公司业务往往是依据大数法则对历史统计数据进行估算的,而科技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历史资料数据难以达到大数法则的要求,因而保险公司不知道该用何种方式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缺乏相关经验。

  保险公司无法将传统的精算方法应用于新生的科技保险,还因为科技风险本身纷繁复杂,而且其影响因素来自技术创新的各个方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技术方面在现阶段还不够健全,因而在费率厘定、保额确定、风险评估等方面还没有一致的官方标准。风险与收益本身的对等性本来是保险公司承保的根本动力,但是科技保险虽然风险极高,但获得的收益却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实现,降低了风险与收益的对等性特征,保险公司难以激发供给热情。

  (2)现有业务类型设置不完善

  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的技术研发活动不仅与技术本身相关,还与人员、管理、推广等密切相关,因而科技风险包含的范围很广。现阶段我国官方公布的科技保险业务类型较少,一二批总共只有十五大险种,且未能涉及高风险层面,其发展还远远不能满足科技风险进行分散和转移的全部需求。

  具体来看,科技保险现有十五大险种大部分是由传统保险险种稍作改良发展而来,险种之间功能之间的功能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重叠性,针对科技风险的特殊性而专门设置的险种较少,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科技风险的特定保障需求。而在现实推广中证实,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科技保险实施中占据了最大保险份额,而其他险种投保率则寥寥无几。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有限的技术手段和历史统计资料的缺乏对于开发创新险种产品阻碍重重,容易打击其供给开发的积极性。

  (3)缺乏科技保险相关的专业人才

  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实施过程中,具有专业素养的技术型人才明显不足,这一问题指出了我国在科技保险人才资源利用方面还存在明显缺口。人才队伍建设是开展科技保险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科技保险作为科技与保险的复合产物,需要的是不但了解技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活动有一定的经验认识,也了解保险行业、拥有一定的风险控制意识和保险知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现阶段,我国科技保险人才数目较少,人员专业素养较低,创新能力更是无从谈起。另有许多保险公司员工仍然采用传统保险的推销形式,往往会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发生负面情绪。在人才培养层面,国内大部分高校并未设立专业的保险课程,而保险公司内部缺乏针对科技保险复合型人才的培训教育工作,对于人才内部学习没有完整有效的机制,造成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都无法完全满足科技保险的发展需求。

  (4)道德风险威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

  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的技术研发项目往往存在的风险性与收益性成正比,即高风险带来更高的收益。企业参与科技保险之后,极有可能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而盲目增加自身风险因素,或者不主动采取措施对风险损失进行补救,于是产生了道德风险。一旦发生道德风险,保险公司经营环境的稳定性必然会受到威胁。

  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科技风险与传统保险的可保风险不同,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参保企业如果因为投保了科技保险而对于科技风险的存在放松警惕甚至盲目追求,就有可能失去投保时分散和转移科技创新风险的初衷,反而增加技术创新活动发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从而发生道德风险,给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保险公司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2.4 政府对科技保险扶持力度有待提高

  首批试点城市科技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政府的主导支持作用还有待提高。现阶段科技保险的主要支持力量是政府,但是政府的相关政策发布于保险公司具体经营活动还存在一定意义上的不衔接,互相协作性有待改善。此外,几个试点城市或地区对于科技保险的财政预算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还未能完善,具体表现为补贴细则不明确、补贴金额过低、拨款不及时、优惠力度不够或是政府机关手续繁琐等问题,既打击了保险公司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也降低了政府部门在科技保险中的可信赖性,从而使得科技保险推行收到阻碍。

  政府对于补贴对象进行严格限定。无论是首批还是第二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或地区,部分试点地区对补贴优惠设置了过高的条件,缺乏机动灵活,许多本身有投保意向的高新技术企业难以享受而被迫放弃投保。还有部分试点城市或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贴比例普遍较低,这无疑直接从根本上阻碍了科技保险试点的工作进度。当然,存在这类问题往往是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政府本身财政预算吃紧或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足以为科技保险提供财政有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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