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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一步推广科技保险的政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15 共4707字

  4 我国进一步推广科技保险的政策建议

  4.1 重视专业研究,推进科技保险运营的规范化

  4.1.1 深入开展国内科技保险理论研究。

  科技保险理论钻研首先要从科技风险开始,运用国内已有的精算学或概率论的相关成果理论,对科技风险进行定量分析,从而依据分析成果进行科技保险的险种设置、费率厘定以及运行模式探索,在科技保险领域不断拓宽加深认知程度。

  其后,要充分利用高校专业水平以及保险公司在传统保险中进行的成熟理论,为科技保险理论研究寻找支持。最后,要在科技保险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中积累有效统计数据,为其建立专门的统计数据库系统,从而为日后的大数法则应用、厘定保险费率做好准备工作。

  4.1.2 研究借鉴国外与科技相关保险先进技术和经验

  科技保险虽然是我国首次提出的概念,在美国、德国等保险行业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尚未针对性的提出“科技保险”这一概念,但是在部分险种领域,西方保险业还是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学习的先进经验。例如与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相关的一系列保险险种等。

  当然,国外与科技相关的保险界也在具体运行中曾经遇到过挫折甚至失败,我们要学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吸取其经验教训,防止我国在科技保险活动开展中也遇到类似的问题。

  4.2 打破高新技术企业偏见,扩大科技保险有效需求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对科技保险有一个客观、完整的认识,而不应传统的认为风险发生概率低,保险对于企业无关紧要,这种观念会在风险发生时让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企业必须意识到,风险伴随的企业运营而无所不在,科技保险强化了企业的风险管理观念,对于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应当客观的认识自己,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及自身的承受能力及时评估,针对不同的科技风险来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买何种保险。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搭建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通过完善自身风险调控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人员,提升企业整体的抗风险能力,维持企业的平稳发展。企业还可以通过搭建信息技术平台,将风险管控信息化、实时化,使企业的风险控制体系能够更加有效的运行。

  企业应当通过宣讲会、企业报刊、官方网站等渠道宣传企业目前的科技政策,勤与相关部门主管进行沟通,对于科技政策与部门在实际操作时遇到的差异问题及时做市场调研,分析解决,及时对政策进行调整。对于政策把握不全面或执行不到位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学习,使其认识到科技政策的重要性,并将科技风险的防范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合理诉求得到解决,自身权益得到保障,责任意识得到提升,这样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政策才会真正的发挥作用。

  4.3 保险公司提高自身承保理赔能力,完善科技保险模式

  4.3.1 拓宽科技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加强产品创新

  科技保险的创新是非常复杂的,首先科技本身是一项多阶段的活动,需要研发新的技术,在技术研发出来后需要向专利当局提交申请,这样一项专利技术才能出现。在此之后,新的科学技术需要与市场对接,需要进入工厂的生产线进行生产,成熟的产品出现后要向市场推广,在销售活动完成后仍然需要对产品的售后维护,所以科技研发是一个相当复杂并且多阶段的活动,所以其面临的背后的风险也是复杂和多元的。在科技研发的阶段,如果一直不能研发出相应的产品出来或者产品的研发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漫长的研发期,那么就存在很大的风险,科技项目可能遭到叫停,对该项目的资金支持可能中断。在产品研发出来后,报专利审批部门审查的时候,也存在不能被批准的可能性。而且及时在一项成功申请专利的科技产品出现后,其与生产和销售的对接仍然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该产品是否因为成本太高等原因不能实现工业化生产,是否能够被销售者普遍接受等等风险因素的存在使得科技研发活动充满层层阻碍。所以,鉴于科技研发活动的的诸多特点,在科技保险的保险标的制定时,要充分考虑科技研发活动的多阶段性,在保险标的原有的范围和基础上增加科技保险保险标的的范围以满足科技研发活动复杂和多阶段的需求。

  在设计科技保险的具体产品时,要充分考虑科技研发活动的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产品的研发和设计。科技研发活动是多阶段的,但是每一个阶段之间都是不可分割的,每一个阶段的失败都会造成科技研发的失败。所以科技保险的设计也要覆盖科技活动本身的多阶段行,不能将不同的环节分离开来。每一环的风险都要覆盖到,研发能够成功的风险,专利能否成功申请的风险,产品能否实行工业化生产的环节,产品能否被消费者接受的风险等等。同时科技保险产品还要涵盖诸多科技研发主体的风险,比如科技产品研发人员,产品生产人员和产品销售人员等参与到科技研发活动每一个阶段中来的人员。所以科技产品的研发要全面细致的深入到科技研发活动的每一个阶段中。

  4.3.2 注重核保理赔环节,构建新型的保险承保理赔模式

  在上文的对科技保险的研究中说明,由于科技研发活动特有的复杂和多阶段行,科技保险产品的设计要涵盖科技研发的各个阶段和在每个阶段中的参与人员,所以科技保险的这些特征又导致了科技保险的保险产品投保的金额特别巨大,很多科技企业难以接受和承担这样的保险费用的支出,即一方面加重了科技企业的负担但是另一方面也同时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保险公司在承保科技研发活动时,面临的风险是极为复杂和多样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不同的风险,保险产品需要覆盖这些不同阶段的风险,所以导致保险公司负担的加重,打击了保险企业承保科技保险的积极性。所以传统的投保、理赔模式不能适应科技保险的承保需求,需要进行模式的创新。苏州市创立的“政府信用+商业信用+专业保险经纪服务”模式核心是为科技企业量身打造保险方案,具备整合众多资源的优势,可以进行完善和推广。

  4.3.3 控制道德风险,增强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

  (1)免赔条款的设立。免赔条款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防止高新技术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而忽视风险的大小,有必要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免赔说明,即免赔条款。

  (2)风险分摊机制。风险分摊机制是指保险公司于科技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对风险损失进行分摊。该机制有利于明确责任,同时对强化企业的科技风险意识具有积极作用。

  (3)诚信。诚信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基石,没有诚信,企业将寸步难行。企业不仅要自身诚信,还要将这种诚信的行为加以推广,形成一种风气,一种习俗,营造一个诚信的世界。

  (4)加强监督。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被保单位的监督,定期对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评估单位出具郑敏,以防止潜在风险的发生。

  (5)科学确定保费。保费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保险公司应当针对不同的企业,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风险损失赔偿的大小而确定不同的费率。即使是同一企业,保险公司也可对企业的历史参保情况进行调查,采用阶梯费率的方法确定保费。

  4.3.4 培育科技保险优秀人才,提高人才素质

  我国科技保险发展所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缺乏专业人才。目前,整体的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并不高,整体的综合素质得不到明显的提升。必须要将科技保险专业人员的培养摆在首要位置,培养复合型、全面性人才,为科技保险的发展注入鲜活的动力。

  (1)“一对一”培养模式。与国内外知名高校联合,签订“一对一”培养合同,进行专业性的、定向性的辅导,同时,吸收国外有关科技保险的先进知识理论,完善我国的课程体系,并通过建立对应的实践基地,培养满足科技保险发展需要的人才。

  (2)加大培训力度。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员工培训的投入,定期组织优秀员工去发达国家进行学习,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考核体系,实行优胜劣汰制度。通过人才交流与定向培养相结合的方式,使员工得到充分的学习,迅速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专业基础扎实、服务意识强的科技保险队伍。

  4.4 政府加大扶持科技保险力度

  4.4.1 理顺各种关系,整合各类资源

  科技保险主管单位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科技部条财司、中国保监会综合发展改革处及试点保险公司在之前的试点工作中配合默契,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到以后科技保险工作在全国开展,协调的复杂性和困难度都会成几何倍数增加。今后,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肯定会持续增加,为了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科技保险的种类也会更加的完善,这就要求各主管部门未雨绸缪,提前应对可能会发生的状况,确保科技保险事业的平稳发展。

  中央主管部门要多与地方保监局沟通,做好形势的预测、分析、应对;地方保监局及时联系下面的试点单位,了解科技保险的实施情况同时对市场进行一定规范;试点单位在遇到任何需要或困难时也要与地方保监局及时沟通协调。有效的沟通能够使科技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根本上推动科技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4.4.2 完善优惠政策,增强激励效果

  根据试点的情况可以发现,政府政策的引导以及相关激励政策的出台时科技保险顺利开展的主要推动力。我们应当对之前试点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以此制定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政府应当扩大补贴规模,调整补贴模式,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来推动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科技部在完善政策的同时,应建立科技保险专项储备基金,用于对科技保险的直接补贴。科技部还可以与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协调,对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科技保险费用允许其计入企业的研发费用,从而享受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当然,对于该部分费用的额度可以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企业为了减税而恶意增加保险费用的情况发生。试点企业应当对补贴资金进行一定的规划,确保补贴资金利用效率,使企业的科技研发得到切实的保障。

  4.4.3 发挥政府的支撑作用,合理放宽监管

  伴随科技保险发展,市场自身的调控力量可能无法控制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是我们就需要政府对整个行业进行调控,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途径对高新技术企业与保险公司进行一定的激励,同时对市场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与规范。

  (1)调整补贴范围。当前财政补贴条件为销售收入 1 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有点狭窄,建议将所有参与高新技术创新活动的符合条件的企业都纳入补贴范文,而忽略其资本规模或研究人员素质水平等因素。各地政府积极开发适用范围更广更全面可行的财政补贴优惠措施,将补贴覆盖面合理扩大,在政府部门科技经费开支方面多为企业考虑。

  (2)提高补贴额度。毫无疑问,要从根本上扶持科技保险发展必须要在后台支持方面进一步加大财政补贴额度,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大的支持力度,为鼓励其创新活动设置不同等级的补贴政策,从而保障科技保险健康发展。

  4.4.4 总结前期经验,把宣传工作做到实处

  政府部门要端正自身态度,作为科技保险试点城市的优秀成功案例,要主动总结自身成功经验以供其它试点城市或地区在后续开展科技保险工作中学习借鉴。即使是试点现阶段遇到阻碍的试点城市或地区,也要及时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改进,以其经验教训警示其它城市或地区。

  在总结学习中要合理运用奖罚措施,重点是要奖励支持对于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各试点单位及个人。此外,要主动配合政府各部门以及保险监督委员会进行试点地区数据采集与分析的工作,为科技保险的后续开展和理论研究提供可靠数据支持。

  政府各部门以及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借助各级媒体网络手段,宣传科技保险试点成功经验,通过设计专栏、开办交流会互动、发放相关手册等途径宣扬科技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发展现状,提高高新技术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对于科技保险的关注度,激发企业参与科技保险的积极性,使得科技保险深入人心。

  此外,政府在进行宣传工作时,还应当结合科技金融的其他方面,将科技保险与科技进步、金融投资、风险控制等方面有机高效结合,发挥其后台支撑的主导作用,构建高新技术企业、保险公司、政府乃至整个社会共同参与科技保险工作开展的“四位一体”综合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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