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与民生息息相关生存资源,是人们生存的能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自古以来食物都是人们最关注的核心问题,任何战争的兴起都与食物不无关系,或是食物短缺,或是食物的掠夺。在古代食物是天然形成的,人们或养殖或种植,吃的都是没有经过加工过的食物,不用考虑食品的安全问题。一百多年前,瓦特的蒸汽机掀起了英国“工业革命”,人类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以技术代替体力劳动的全新社会,技术带给人民的不仅仅是震撼,更多的是各个行业的飞速发展。伟大的领导人邓小平曾经说过“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的飞速进步使得食品工业从出现到现在经历了蓬勃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食品工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食品工业的蓬勃发展,也延伸出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保证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的安全性。食品的安全性,不仅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也对社会的的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食品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的热点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由于基因工程、杂交育种与诱变育种等技术手段在食品生产各个环节中的广泛应用,食品安全面临的风险与日俱增。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很有可能酿成严重的后果并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后续治疗与生活无从保障;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停产甚至破产倒闭并造成上下游企业经营受困;企业职工及其家庭得不到生活的保障,进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但是这诸多风险也是可以提前预防的。因此,基于安全和经济这两方面的需求进行风险管理研究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基于上述现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已被广泛认为是目前最有效的一种食品风险转移方式。现代保险具有社会管理、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三大功能,责任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尤其突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不仅能有效地提高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而且能够起到强化风险管理和预防损害发生的作用。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另一方面,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这对于辅助政府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具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保险行业的兴起和普及,日益健全的保险处理方式让食品安全问题有了新的保障。保险中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就是应运而生的专门针对食品安全的一种有效的食品风险转移方式。通过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可以达到两个目的:
(1)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得到一部分及时的补偿,可以用于医疗或者后续的生活。
(2)由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由政府完成,所以这部分赔偿能够减小政府的财政压力,使得政府能够更多的去进行更多的社会管理功能。
目前在国内,人们的食品安全的意识还比较淡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虽然不是一个新兴的保险,但是投保率却仅仅不到百分之十。如果能够广泛的推广食品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事故以后,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向被害人进行一定的补偿,使得被害者得到及时的救治。与此同时,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作为投保企业的监督人,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综上所述,本研究理论结合实际,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意义和实践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
(1)政府食品安全管制方面:
Loureiro M L(2008)提出了食品安全风险数据信息有限,数据采集困难,造成食品安全分先难以度量,对食品安全的经济分析相对来说难以实现。威亚梅(2011)指出美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让食品生产者不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和金钱用于食品安全生产上,造成食品事故频发,同时也不能保证受害者的权益。
(2)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行为方面:
Fred Gale(2008)通过数据统计和对消费者的调查问卷,得出虽然中国消费者和食品制造商在安全事故频发后,尤其是三聚氰胺事件后有了更高的标准,但是这种标准相对于国际上的要求来说还是较低的,而且对于某个食品在食品安全成本费用上,是这些消费者不愿意去支付的。
1.2.2 国内研究
郭锋(2009):提出了一种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思路,首先要完善我国的食品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成套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政府要扮演重要角色。其次,充分发挥食品责任保险的社会功能,使得责任保险不只只是一纸空文。最后,政府承担了善后处理责任,那么从司法上也要有更加完善的救济制度,使得政府处理食品安全的善后问题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廉恩臣(2010):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与欧盟国家有较大差距,尤其在食品安全责任法律中的赔偿问题有较大的差距,我国需要健全和完善安全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拉近与发达国家的距离。
许丹娜,刘天舒(2012):分析了自然保险与强制保险的不同,同时指出强制保险在全世界范围内正在逐渐被认可和接受。强制保险的作用非常明显,其能能够分散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不仅仅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能够有保障,同时也稳定了社会秩序。强制保险童自愿保险相比,最明显的区别是强制保险具有合同订立上的强制性,同时它还兼具公益性、非盈利性。
孟艳(2012):现今买卖双方信息得不对称性,使得唯利是图的生产厂家钻法律和市场监管的空子,降低或者不重视食品卫生,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获取高额利润。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创新点
1、研究内容
本文首先介绍了保险学中食品责任保险风险、责任保险、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理论。
接下来本文分析了我国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以及我国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利条件。有利条件首先是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其次是逐步完善的法律制度,然后是日益扩张的市场需求,之后是趋于成熟的承保技术等等。从以上各方面分析了我国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优势环境。
第四章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发展现状和影响我国推行食品安全将至责任保险的因素,同时找到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推广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五章主要分析了国外一些保险发展完善地区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状况及采取的措施,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完善和进一步推广提供了相关思路。
最后,本文提出了针对我国现状的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具体策略及完善对策,使得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能够更加的普及,同时发挥更大的功效。
2、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分析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阅读大量文献,对食品责任强制险的意义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又根据数据比较,分析了食品险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并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3、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2点;1、从4家保险公司的角度以图表的格式更清晰的分析了公司在食品安全险这方面的发展现状,从法律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多个角度找到具体问题,2、对国内外政府卫生支出比例做了一个对比,借鉴了国外推行食品险的经验,为我国发展食品险提供了一个崭新思路,为我国的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参考意见。像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