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制约云南跨境保险发展因素分析
第一节 市场机制不健全
云南跨境保险市场机制尚未行为合理的市场机制,供给、需求、价格、费率等各种因素应该具备灵敏的联动关系,在跨境保险市场上共同作用,但目前来看,这些要素都处于相互脱节的状态。比如跨境保险涉外企业和个人对跨境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没有能力判断价格的合理性,保险机构提供的跨境保险同质化严重,且风险覆盖面不足4.
一、产业集中度过高
本文第二章跨境保险市场结构中计算 2014 年保费收入为 94.84%,高达99.97 %,HHI 指数为 0.603.如此高的产业集中度影响了跨境保险市场主体的进入,不利于保险资本的补充;妨碍了市场竞争体系的形成,垄断延缓了管理和科技的进步;业务规模的集中导致行业风险的集中,对于跨境保险市场体系的稳定构成威胁。竞争性的市场更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和竞争性,有利于加快信息的传递,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根据 ES 效率结构假说,保险企业通过较小的营运成本达到较高的经营效率是企业能够获得高利润的原因。保险企业之所以能够获得高额利润是来自于自身较好的内部经营管理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而较好的内部经营管理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导致了较低的产品生产价格,以此为基础将会导致市场集中度的提高。所以提高公司内部经济管理效率和技术管理水平是增加市场份额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跨境保险市场集中度较高的方法5.
二、产品同质化严重
面对公众日益增长、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云南跨境保险产品差异化程度较低,整个市场的产品架构不能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保险产品不仅名称看上去差不多,保障范围、除外责任、条款费率同样相差无几,产生同质化产品下的低水平市场竞争。现有跨境保险产品不能有效满足市场的需求,从风险覆盖角度看,跨境农业替代种植与跨境农业种植风险保障缺失、企业“走出去”风险保障缺失、涉外人员风险保障缺失等都应该是产品创新的方向。
跨境保险产品同质化有两个原因,一是保险业的技术含量和开发能力较弱。
在目前更注重保费收入的经营模式下,往往鼓励想方设法提高保费收入,而缺乏对产品创新的激励机制。二是缺乏对保险产品创新成果在法律上和监管上的保护,跨境保险的产品创新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于耗费巨资和人力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或复制,只主要稍作调整或变动,就能变成自己的产品,甚至可以把省下来的开发费用转移为其他类型的成本,可以用更低的价格去抢占市场。这就导致保险市场上很少有保险人花费人力、物力放在产品研发上,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怪圈。
三、居民保险意识淡薄
2014 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达 1.72 万亿元,居世界第四位,但我国保险深度仅为 3%,保险密度仅为 1300 元/人,与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然而云南省保险密度只有 524 元/人,保险深度为 2.8%,甚至低于全国的平均值。当然和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有很大关系,但根本原因还是跨境保险被保险人的保险意识缺乏和不足。
云南跨境保险被保险人保险意识淡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居民缺乏对跨境风险的客观认识,存在侥幸心理;第二,消费者缺乏对跨境保险基础知识的理解,不清楚保险是风险转移的手段,同时跨境保险是个新兴险种,很多人可能都没有听说过或者没有了解;第三,跨境保险产品条款繁琐、理赔复杂,在对如何购买跨境保险缺乏了解及实际操作经验。
第二节 合作机制不健全
一、缺乏信息共享平台
云南省虽然有不少商贸和实体企业在沿边国家开展了业务,在沿边国家投资设厂,但保险机构在沿边国家的了解还处于初步的探讨阶段,缺乏业务渠道的历史积累和沿边国家的政府和企业的交流和合作经验,对沿边国家的保险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及行规、惯例等缺乏研究,对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也在相互了解中不断挖掘。
由于尚无针对云南跨境保险合作及涉外产品的开发的专业研究和信息共享平台,缺少对于跨境保险标的信息、风险分布情况、承保及理赔等情况的信息服务和资源共享,从而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跨国、跨境、跨区域、跨民族、跨文化的背景下,保险业务发展及保险公司业务拓展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对于跨境保险标的信息、风险分布情况、承保及理赔等难以做到全面了解和识别。
目前,酝酿保险机构已经积极参与了多个跨境保险项目,但是境外项目风险不确定性高,各国政策差异大。对单一的保险机构而言,在语言、服务、承保能力、风险管控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难度,这违反了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不利于跨境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部分保险机构在境外建立了一定的合作渠道和资源 ,但在跨境保险业务发展方面,省内各家保险机构仍然走的是“单打独斗”的发展模式,并未形成资源共享和发展合力。
二、跨境保险合同存在法律冲突
跨境保险使一国保险产品的销售和经营从本国扩展到其他国家,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争议的处理时都会面对至少两种不同国家保险法律规范的制约和调整。由于国际保险合同的保险法律规范的原则和内容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就这产生在跨境保险业务经营中会产生销售模式的法律冲突、经营模式法律冲突、保险消费模式法律冲突等。
产生这些冲突的根本原因就是各国相关法律存在的差异。由于尚未建立由国家层面或由行业监管层面的相关业务合作机制,跨境保险合同的法律冲突就没法解决。在解决境外法律纠纷时就没有相关法律支持,不易控、不可控因素较多,无法保证双方保险机构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律法规及试用的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保险领域的合作。
比如,在对境外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对于进入我国境内的货运险业务,不能由起运地承保,只能在到达我国边境后重新办理承保手续;对于境外出险的业务,责任认定不适用中国法律,跨境业务理赔服务工作难度大、需要支出的成本较高等。
三、制度落差
制度落差是两个国家准则的、认知的和标准的制度间的差异性程度。当保险公司置于不同的制度环境时,在不同的隐含激励与约束机制下,保险交易主体会有不同的行为努力,进而产生差异化的交易成本。
开展跨境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占领国际市场带来的各种有形与无形收益与所要付出的成本的大小,尤其是跨境保险业务相比国内业务的额外收益与跨境保险带来的额外交易成本的比较。而在跨境保险业务开展所采用的方式的选取,是开分公司、设立子公司还是并购当地保险公司,则需要具体分析各种方式的交易成本,同时还要考虑到交易成本与企业规模的关系,及交易成本与企业并购的关系。两国企业可以建立有利于双方共赢的制度安排,同时两国政府也可以在监管等方面进行合作,建立统一的监管制度,减小制度落差,降低制度落差导致的交易成本6.
第三节 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近几年跨境保险发展迅猛,保费大幅增加,于此同时,保险公司的手续费及佣金、获得信息的费用、业务招待费用等交易成本居高不下,跨境保险的市场扩张仍然是粗放型模式。云南省跨境保险市场刚处于起步阶段,隐藏着导致低交易效率、高交易成本的诸多因素,这些因素影响整个市场体系的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产品竞争力,以及保险市场的稳定、降低和持续发展。控制好交易成本费用是优化跨境保险市场结构、抓变增长方向、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 信息不对称
交易成本理论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经济人”的假设,而提出“有限理性人”
的概念。由于有限的市场透明度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理性也应该是有限的。跨境保险交易实质上是一种“期货”交易,保险合同在从订立生效到履行终止的整个过程中,保险当事人都必须面对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
在跨境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明显,由于地理的分割,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之间的信息交换需要成本,由于不对称的信息传播,做到市场透明是很困难的。而在这种信息不对称、市场不透明的情况下,保险主体就可能做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损坏对方的利益的行为。逆向选择是指在非对称信息的隐藏信息环境中,最有意愿购买保险的往往是高于平均风险的人,保险人为了判断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和风险行为,需要增加额外的调查成本,进而跨境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导致市场运作的无效率。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公司就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在保险合同条款设计、理赔定损和保险赔付上大做文章,做出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的行为,增加跨境保险的交易成本。同时保险人能否履行签订合同时承诺的各项服务和义务,影响了因争执产生的费用支出以及道德风险的高低,从而影响跨境保险市场中的交易成本。
二、监管的“诺思悖论”
跨境保险监管目的是维护跨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能够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管理, 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合理的规避风险,这是保险监管具有维持高效率、低交易成本的产权制度的功能。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制环境的不健全以及监管模式转换不合理等问题的存在,保险监管也会降低市场效率,增加交易成本,就是有名的“诺思悖论”.
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涉外法律法规不健全,跨境保险政策通道不健全,业务审批流程复杂。与我省接壤区域大多属于该国经济贫穷、发展滞后甚至社会不稳定的地区,使沿边金融管理部门和保险机构对跨境保险业务存在“不敢做”、“不愿做”、“不会做”的情况。在政策通道方面,希望政府能与云南接壤的缅甸、老挝、越南等国家商议开题即申请即签的快速商务签证,帮助保险公司对大案实施快速境外查勘和理赔。在保险公司的实地调研了解到,目前很多跨境保险项目都处于停滞状态,究其原因,就是相关跨境保险产品条款的审批流程方面。跨境保险是一项创新型业务,国内并没有成熟的发展案例,这也导致监管部门不能轻易地下放审批条件,成为制约跨境保险业务条款审批困难的原因之一。
三、中介市场不健全
保险中介作为跨境保险交易中的第三方,能很大程度上减少交易成本,增加市场效率。对保险人来说,虽然支付了一定比例的佣金,但节约了前期的展业成本、谈判成本、信息收集和风险识别成本;对投保人来说,通过保险中介人咨询分析和跨境保险方案的制订,能够以更少的成本获取更全面合理的跨境风险保障。由于地理的分割,保险公司在经营跨境保险业务时很难获得较为准确的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理赔时难以较为及时的掌握风险损失程度,所以在跨境保险市场保险中介市场在较少交易成本中的作用尤为明显。
跨境保险中介市场虽初具规模,但市场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失信问题凸显、缺乏与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深究原因,主要表现在:跨境保险中介人社会认同度不高、职业化不明显;跨境保险中介人管理不完善,缺乏完整的总体规则和明确的发展目标;跨境保险中介人专业化程度低,专业素质和职业水平待提高。
应通过优化制度设计,强化保险监管,大力发展跨境保险中介及充分发挥其在减少交易成本时的天然作用7.
第四节 国别风险
跨境国家的国别风险是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境外国家的政治局势的动荡将对云南跨境保险产生极大的冲击。本文以与云南接壤的越南、缅甸和老挝为例,分析跨境国家的国别风险8.
一、越南
越南政治较稳定,经济稳定增长,居民生活水平大幅增加。是东盟、世贸组织、亚太经合组织成员,跨太平洋合作伙伴关系协议意向成员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干预力度较大,不利于市场化运作。由于本币疲软,且国际储备不足,通货膨胀易受国际价格水平影响。
在越南保险业对外开放后,保险市场迎来高速发展期,但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仍处于较低水平。2013 年保险深度为 1.4%,保险密度为 23 美元。据统计,越南寿险的投保比例仅为 4.5%,摩托车强制保险的投保比例也只有 29%.重收益轻保障和逆选择现象比较普遍,许多人购买保险仅为获取投资收益或有预期会遭受风险。越南保险市场竞争主要为手续费和人才的竞争,保险人才培养的速度跟不上保险公司的增长速度,造成公司间人才争夺激烈,人力成本增长较快,人员跳槽频繁,营销员留存率较低,一年留存率仅为 20%左右。
外资进入越南保险市场有三种途径:一是跨境服务。越南允许境外公司对在越外国人及外国公司提供财产险服务;二是在越南设立子公司或者财产分公司;三是收购越南保险公司股份。推进云南与越南跨境保险的发展,必须牢牢结合越南保险市场发展特点,模切联系两国政府,一手抓市场,一手抓产品,努力做到跨境保险市场结构多元化和保险产品的创新。
二、缅甸
缅甸具有亚洲中心的战略地位,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丰富,保持较好的经济增长速度,但经济发展不均衡现象突出。落后的金融体系、薄弱的基础设施建设、频发的政治风险都是制约缅甸保险市场发展的因素。
随着越来越多外企进入缅甸,财产保险、火灾保险等保险需求不断增强,假设国内的保险公司缺乏经验和资金实力,缅甸批准外国保险业在缅开展业务。开放的对象为迪拉瓦经济特区,以面向企业的财产保险为主,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向特区内的企业提供火灾保险和货物保险等险种和部分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
缅甸保险公司是缅甸唯一的国营保险机构,单一的保险市场无疑为跨境保险的推进带来阻碍。因此要抓住缅甸政府的市场准入方针,同时要加强两国的交流合作,减少制度差异带来的不便。
缅甸保险市场规模较小,但行业的整体发展势头强劲,云南应抓住契机,大力推进与缅甸在跨境保险方面的交流合作,同时要加强保险意识和消费者教育。
三、老挝
老挝是东南亚唯一的内陆国,对外奉行和平、独立、友好的外交政策。随着外债逐年增加,长期贸易逆差,创汇能力不足,对外偿付困难是其面对的主要问题。老挝中央银行通过宽松的货币政策刺激经济增长,信贷规模的持续增加为银行体系的资产质量带来隐患。
老挝的保险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居民可支配收入较低,对保险功能不了解,保险意识不足,保险的深度和密度都处于东南亚国家的底层水平,保险市场仅稍好于柬埔寨。保险需求主要源于在老挝的外资机构和个人,市场上主要销售的是产险产品,产险保费占总保费的 98%.保险业的落后也使得保险监管未被有效重视,管理粗放。
为促进行业发展,老挝政府正在制定针对金融业发展的总体战略,其目标主要是:“创造条件允许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鼓励符合现代技术条件的新型产品和服务。稳步发展金融体系,拓展保险业等金融服务领域。”2014年 2 月,老挝政府通过实施新《保险法》等各项监管举措,致力于发展保险市场,力争建成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基本雏形。
自改革开放以来,老挝的保险业取得了较多的进步,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但在保险公司的险种里面还有很多行业或领域尚未涉及到,例如农业、高风险职业等等,这些未涉及险种是推进云南跨境发展的新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