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英两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对比
本章将中英两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从披露程度、披露内容、披露清晰度、披露公信力、披露规范性 5 个方面展开对比分析。
3.1 披露程度对比。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是全球最大的会计专业服务机构,该机构每隔一年进行一次全球性企业社会责任调查。调查对象包括财富 500 强前 250 家公司(G250),以及在 34 个代表性国家中各抽取年收入前 100 名的公司(N100),调查结果用《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年度)》形式发布。其报告对全球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走势,各国对比都会给出详细的说明。图3-1是撷取于KPMG《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 2013》的中英两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程度对比直方图,纵坐标代表两国各自 100 家公司(N100)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出具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百分率,显示了两国在 2011 和 2013 两个年度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程度。
虽然中国 N100 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百分率从接近 60%增加到 75%左右,但百分率低于英国(约 91%)16%~40%,故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比英国差。英国 N100 企业 2011 年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百分率达 100%.2013 年约下降 9%,可能与该年度英国经济低迷有关。
3.2 披露内容对比。
前文 2.3.2.3 已综述有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的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国家的侧重特点,并提及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正在趋向标准化和规范化格式(见下文 3.5),其中包括全球报告倡仪组织(GRI)提出的规范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框架《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简称 GRI 报告,最新版本 G4)。GRI 由美国非盈利环境经济组织(CERES)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 1997 年共同发起成立,其发布 GRI 报告旨在向各国不同行业大小规模不同的企业或相关机构,提供能被大众认可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框架。从 GRI 的数据合作伙伴 Governane& Accountability 机构对 93 个国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侧重点调查评分报告中,撷取的中英两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分布评分。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各项内容得分较为均衡,内容主次之分不太明显,但相比而言在政府层面上表现更好,亦即说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偏重于政府层面,而英国企业各类内容得分之间差距比较大,主次内容较为显着,更多地关注于员工层面。
3.3 披露清晰度对比。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机之一就是通过展示其在社会和环境领域履行的责任义务,将自身发展状况提供给利益相关者,或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企业非财务信息的知情要求。故企业能否通过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与利益相关者实现沟通和互动,以期达到预期的披露绩效,关键在于其披露信息的清晰度。根据 KPMG 调查,对比了中英两国 N100 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清晰度。
英国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清晰度优于我国企业,如英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相关信息披露清晰的企业高达 62%,未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仅 18%,而我国企业的相应数据分别为 37%和 40%,由此说明英国企业通过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可以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获得较好的沟通和互动,进而可促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获得更好的绩效。我国对企业责任信息披露可能还停留在政令宣传阶段,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实践。
3.4 披露的公信力对比。
只有经过外部或第三方验审,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或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才能具有公信力。《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3 版)》指出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极少披露负面信息,其可信度较低,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有待商榷。与英国相比,主要原因在于较少经过第三方验审。
中英两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经由第三方机构的验审率都不高,这主要是因为两国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三方验审未予强制要求。但从《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1 版)》可以获悉,中国企业大部分报告是由专家出具第三方评论,而经由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验审报告仅占6.7%.而英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之验审,绝大多数经由第三方专门会计事务所,或者独立验证机构出具报告(杨海燕、许家林,2009),由此可以判断英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公信度远高于我国企业。
3.5 披露的规范性对比。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内容涉及面很广泛,不同性质和规模的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有很大差异。不少发达国家、大型国际会计机构和有关非政府组织,一直都在努力制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规范和标准,以期同类企业或相近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具有可比性。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International standard (SA8000) 是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其披露信息的最早规范。除此外,目前世界各国还流行其他多种形式的类似标准、规范、框架和指南等。如《联合国全球契约》(United Nations GlobalCompact)、国际标准化组织的 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Guidance on SocialResponsibility) 国际会 计准则委员会 (IASC) 的 IFRS (International FinancialReporting Standards) 美 国 证 劵 交 易 委 员 会 (SEC) 的 MD&A (Management'sDiscussion and Analysis of Financial Condition and Results of Operations)、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 的 OFR (Operating and Financial Review)、全球报告倡仪组织(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RI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Guidelines)G3/G4,以及全球着名的英国指数计算金融机构 FTSE(富时集团)的富时社会责任指数(FTSE4Good) 系列,等等。我国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报告的时间比发达国家晚,目前尚未制定标准,但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制定了一些应用指南。出中英两国企业当前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常用的参照标准和规范指南。
英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参照的标准/规范主要集中为三种形式,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参照的标准/规范/指南超过英国两倍。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我国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可比性不及英国,不利于政府和利益相关者评价和比较企业发展状况。另一方面说明我国尚缺乏企业较为普遍认可的社会责任报告标准/规范/指南,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应以开放的眼光看世界,努力研发适合我国国情且能与国际发展趋势接轨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标准、规范或指南。
3.6 本章小结。
本章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实务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汇集成披露程度、披露内容、披露清晰度、披露公信力、披露规范性 5 个方面,分析对比中英两国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不同状况,并概括为以下结论。
(1)英国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数量和总体水平上高于中国。
(2)英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内容相比中国企业更有主次之分,披露重点偏向员工层面,中国企业则偏向政府层面,孰优孰劣值得探讨研究。
(3)英国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比我国企业披露的清晰,有助于企业与利益相关者沟通,从而比我国企业获取更多的披露绩效。
(4)英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多经独立第三方机构验审,且验审率也高于我国。我国企业大多使用带有主观色彩的专家评审作为第三方评论,公信力不及英国企业。
(5)英国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参照标准和规范相比我国较为集中,我国尚缺乏能为企业普遍认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标准、规范或指南。
针对上述小结,下文将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落后于英国的原因加以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