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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工会对企业责任建设的促进分析
【第一章】工会在企业社会责任工作中的作用绪论
【第二章】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案
【第三章】工会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1】国际视野下工会参与企业责任建设的现状
【4.2 4.3】我国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及工会参与概况
【第五章】构建工会推动企业责任构建的工作模式
【结语/参考文献】企业社会责任创建中工会角色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工会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节 社会、企业、政府和工会的相互关系
一、社会、企业、政府的相互关系
总体来看,"社会-企业-政府"呈现三足鼎立的形态,三者既互相独立,又互相影响。本文中的"社会"是一个广义概念,大致可以分为自然和人文两个层面:自然层面的社会主要是指环境、资源等;人文层面的社会,可以看作是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共同形成的复杂结构。企业是构成社会经济体系的主体,是实现经济发展的微观单位,而经济是国家赖以存在发展的基础,因此,企业也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根本性作用。政府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既要为公众创造公共产品和服务,也要为企业带来良好的条件和必要的监管。
詹姆斯·波斯特在《企业与社会:公司战略、公共政策与伦理》一书中指出,企业与社会的契约关系体现在:社会准予企业将资源有效转化成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则可以通过必要与合理行动来获得投资回报。
而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可以通过文化、制度和物质来约束企业,而企业也可以通过改变社会力量及其强度来影响社会。企业和政府,也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传统观点看来,政府与企业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政府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到了现代社会,大家普遍更加认同政府与企业应该作为现代社会最有力的两大公共机构,既合作也竞争,既对立又互动,具有规制和服从、催化和反应、示范和跟从、认同和归依、合作伙伴等五重关系。
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体系中,政府制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游戏规则,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的良好运行。而政府治理和企业发展最终都是为了服务社会,即为辖内的公众创造更好的生产条件和生活质量。
二、中国工会的独特属性及其与政府、企业、社会的关系
工会属于第三部门。所谓第三部门,目前理论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都趋向于认同第三部门是在第一部门(Public Sector,公部门)与第二部门(Private Sector,私部门)之外,既非政府机构又非一般私营企业的社会单位的总称。通常而言,第三部门单位大都是由政府编列预算或私人企业出资并独立维持经营的组织,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基金会、非政府组织(NGO)或非营利组织(NPO)都属于第三部门的范畴。在中国,工会既属于第三部门,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第三部门,且与政府、企业、社会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1、中国工会与政府的关系
此处的"政府",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了在执政体系中具有决定能力的各个组织机构。虽然工会本身就是政治经济共同作用的产物,世界各国工会也都和政党有着或明或暗的关系,但中国工会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关系更密切、更鲜明、带有更强烈的政治倾向。中国工会的首要政治属性就是坚持党的领导。
这种关系,渊源于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工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亲密伙伴和坚定战友,为创建政党、发动革命、开展斗争、夺取政权立下了汗马功劳。建国后,工会在组织和经费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始终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保持着同心、同向、同行的合作关系。工会工作被视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作为最重要的群团组织,承担着参与、维护、建设、教育等公共职能,团结带领广大职工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政府与工会普遍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财政一般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工会开展维权、帮扶等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劳动关系、维权维稳、安全生产、职工培训、工资集体协商等工作中,也与工会有经常性、长期性的合作。人大和政协有一定比例的一线职工人大代表和工会界政协委员的结构性要求,支持工会源头参与立法、监督、建言等工作。在中国很多地方,地方总工会主席有规定是按照同级地方党政副职级"高配",有的甚至还进入了当地党委常委班子。
2、中国工会与企业的关系
《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都明确规定要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普遍建立工会组织。
从理论上说,中国工会在企业中具有相当强大的组织覆盖和业务拓展能力。同时,基于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一致的前提,中国工会在企业坚持的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方针,致力于发展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其主要手段是参与、协商、谈判、调解等,而非采取罢工等激烈对抗的方式来处理劳动争议和劳资矛盾。因此,中国工会与企业的关系,既不同于政府机构的管制、监督,也不同于西方工会的对立、对抗,而更类似于"诤友"的关系,在地位上更具协同性、在情感上更具互通性,在合作上更具可能性。
3、中国工会与社会的关系
中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客观地讲,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社会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而停留在计划经济惯性中的工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较建国初期大为弱化,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被边缘化"的情况。而近年来,随着劳资博弈日趋公开化、激烈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上呼吁工会发挥积极作用的声音越来越大,中国工会也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目标,倡导"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提出要建设成为枢纽型社会组织,以期更好地参与社会政策制定、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提高社会服务质量水平、增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意识,从而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第二节 工会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三期叠加"的特殊阶段,经济增长进入换挡期,结构调整面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需要消化期,在这样的特定历史背景下,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意义重要而深远,但也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和阻力,而以工会推动这项工作,则成为在比较了其他社会主体的可行性之后的现实选择。
一、企业内生动力不够
当前,虽然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有些还已经付诸现实行动,但绝大多数企业仍把履行社会责任看成是一项有些沉重的负担,而即使是那些已投身于社会责任运动的企业,比如一些跨国公司,其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选择,大多也是"净化"供应链,强行把相关压力转嫁、分流到各个供货商。因此,让企业自发推动社会责任建设,仍然缺乏内生动力。
1、企业普遍处于"责任低谷"状态
当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并不理想,这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及其所有者、管理者责任意识淡泊,片面认为不应承担除创造经济效益以外的任何社会责任,一些企业甚至缺少起码的经营诚信,通过做假帐偷税逃税,连基本的经营责任都尽量逃避。二是无视消费者权益,向市场提供不合格的服务、假冒伪劣商品或虚假信息,以致市场秩序混乱,质量问题令人担优,假冒伪劣屡禁不止。三是将盈利建立在污染环境、掠夺性使用资源上,对自然生态带来了严峻的影响。四是违法违规用工,漠视劳动者基本权益。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社会保险及女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层次不穷,劳资纠纷增多,由低薪、欠薪引发矛盾冲突己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监督劳动用工、维护职工权益,本来就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以作者所在城市为例,通过社会调查得到的一系列数据显示:在社会保障方面,目前该市没有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企业高达36.9%;而在交保企业中,缴纳医疗保险的比例相对较高,但也仅是 54.3%;工伤、养老、失业、生育保险的缴纳比例分别为 50.3%、48.3%、42.2%、33.4%;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仅为 16.2%;也就是说,在该市至少还有一半的职工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政策的福利。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有毒有害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 1570 多家,其中职业病防治重点监测单位有 236 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达 6.1 万人。在这些单位中,进行过三岗(即上岗前、岗中、离岗前)体检的单位仅 161 家,只占总数 10.3%,而三岗体检全都开展了的单位仅 6 家;全市受检职工 1.9 万人,也才刚刚达到 1/3 左右。另外,在安全生产事故方面,据市安监局的公开通报,2013 年全市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302起,死亡 107 人,受伤 300 人,经济损失 3102.7 万元;与 2012 年相比,事故数量、经济损失有所上升,伤亡人数略有下降。常常见诸报端的"血汗工厂"、"雾霾污染"等问题,已为企业社会责任敲响了警钟。
2、多数企业还处于求生存、求发展的生命周期
按照企业生命周期划分,企业发展一般会要孕育期、生存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蜕变期等六个阶段。
处于不同生命阶段的企业面临的问题、承受的压力、社会责任意识、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都各不相同。在我国,大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都是在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上世纪 90 年代后才逐步成长起来的,经历 20 多年的生命周期,正好是处于生存期或成长期。处于生存期的企业,以不被市场竞争所淘汰为基本目的,这个阶段的企业只能或者只愿付出最低限度的成本、服从最低限度的法律和伦理要求、承担最低限度的强制性社会责任。而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其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会趋于稳定,也将逐渐配合企业形象和市场需求来扩展社会责任领域,但其履行社会责任具有明显的工具取向,是一种期待等额甚至超额回报的投资行为,而非企业文化和企业伦理的内在要求。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当下中国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缺乏兴趣了。
3、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投入产出比不高
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其本性是逐利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而付出成本是期待收益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虽然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但作为一种长期行为,其在短期内可预期的利润回报却有限;而那些逃避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无安全地生产、无道德地赚钱、无责任地成长"的"三无企业",其违法成本往往很低、而违法收益反而很高。"劣币驱逐良币",会直接伤害那些有意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挤压他们的生存空间,使其对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失去信心、丧失动力,并把这种负面影响扩散出来。
二、政府推动力度不强
不可否认,政府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方面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但是,反思当下劳资矛盾集束多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经济秩序有待规范的客观情况,不得不承认,政府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方面仍然存在规制零散、落实不力、责任不明、手段单一、监督不严、政企"合谋"的短板。
1、规制零散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政府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应该说已经趋于完备,但都分散在不同法典和文件中,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典或政策颁布实施。
2、落实乏力
一是引导性政策不完善,尚存在许多"盲区",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典型的激励法规仅仅只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有对企业公益性捐赠额在企业年应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给予免征所得税的规定,且激励效应还很有限,其他引导激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条款、配套措施就更少了。
二是惩戒性措施疲软,综观目前各级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规政策,可以发现其对企业背离社会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多以警告或者数额不大的补偿性罚款为主,力度偏软,起不到应有的惩戒和威慑作用。
3、责任不明
企业社会责任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需要一个具有加强协调能力的机构进行统筹。但目前各级政府从理念、编制、人员等各方面,还很难从上至下安排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往往组成临时性的工作小组或放在具有类似职能的部办委局或行业协会,这就注定各地各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只能是本辖区或者本行业的"土政策"和"内部粮票",难以形成全国统筹。
此外,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如果没有发展到违法违规的程度,按照政府权力正面清单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政府也不宜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过多干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必要将这部分的社会治理职能转移到其他组织,以更好地加强监督。
4、手段单一
各地政府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往往还是采用传统的行政化的推进方式,通过选树典型、授予荣誉、发放奖金等方式以点带面,使用政府补贴、税收优惠、贷款及招投标优先权等市场化的政策性激励工具并不多。
5、监管不严
一方面,由于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市场信息不对等,社会公众很难对企业形成有效监督。另一方面,由于个别地方政府不作为甚至是逆作为,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民不告官不究,甚至帮助掩盖隐瞒,政府失灵使得对企业的监管形同虚设,进而导致政府公信力严重流失。
6、政企"合谋"
由于个别地方政府政绩观扭曲变形,片面地以 GDP 论英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招商引资环境为名,对企业社会责任采取抵制的态度,认为是给企业添包袱、给发展添乱子,因此对企业违背社会责任的行为放松监管、包庇纵容,有的地方甚至把"减免缴纳职工五险一金"等作为优惠条件堂而皇之地写进了招商引资文件,以牺牲公众具体利益或者地区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短期的 GDP增长。
三、其他组织具有先天不足
在我国,还有一些行业协会、学术机构、新闻媒体和 NGO 也在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在当前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因为其自身的先天不足,这些组织机构都只能成为主流推动力量的完善和补充,难以独担重任。比如在一些行业协会,其本身就是从政府部门派生出来的,协会负责人往往是部门退二线或者退休的领导,工作方式行政化,活动缺乏建设性,这些行业协会难以真正成为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主体。再如,学术机构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书斋气浓重,多从理论层面分析研究,加之其缺乏推动社会运动的职能、抓手和资源,其政策建议也难以真正落地。还如,一些媒体和 NGO 虽然在企业社会责任的传播中具有较大影响,但处于新闻需要或自身诉求,大多缺乏深入研究,又往往附带着不够严谨的评奖,使公众和企业难辨真伪,公信力受到影响,推动力也难以持续。
第三节 工会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中国工会之所以能承担起推动企业责任建设的职责,其核心就在于它坚持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各利益相关方具有诸多层面的一致性。
一、基于阶级的一致性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章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中国工会赖以产生和发展的阶级基础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工人阶级最富于革命的坚定性和彻底性,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与广大农民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工会的地位与工人阶级的地位、工人阶级政党的地位密切相关,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具有高度的先进性,而中国工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具有深厚的群众性,二者在阶级属性上的一致,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这种地位是《宪法》赋予的,只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工作方针不变,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就不会变,中国工会作为国家政权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就不会变,执政党和国家权力就会始终充分信任、高度认同工会并成为其强有力的支持者,使工会包括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在内的各项工作都得以全面深入地开展,这是其他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独特政治优势。
二、基于利益的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虽然在具体利益上,工会作为职工群众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又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有可能存在博弈关系,但在根本利益上,工会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仍然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工会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其本身不存在单独的利益诉求。因此,从这点上看,中国工会和西方工会存在本质的不同,不会为了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把组织利益、劳工利益、企业利益、政党利益作为砝码,不断权衡而决定自身的立场和主张,以图在竞选和党争中谋取更多的政治资本和更大的活动空间。
三、基于目标的一致性
在宏观层面,中国工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这就决定了中国工会发展道路的特殊性,也决定了中国工会的组织主张与执政党的决心意志、国家的奋斗目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一些西方国家和跨国公司企图借企业社会责任有关标准和条款对中国及其企业设立贸易壁垒、政治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甚至把经济问题政治化,利用人权、环境、知识产权等问题打压中国的国际空间、干涉中国内政,在这种背景下,由工会来牵头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既能有利于中国树立良好形象、增强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又能规避和反制某些西方国家对我国内政和外贸事务的粗暴干涉,争取更大的主动权。在微观层面,中国工会把企业视为利益共同体、矛盾统一体,遵循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来看待和处置劳资矛盾,主张通过非对抗性的方式来发展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更利于赢得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奠定良好的情感和认知基础。
四、工会综合优势明显。
"综合优势"的提法,借鉴了欧阳峣教授所提出的"大国综合优势"这个经济学概念。
在比较工会与政府、企业和新闻媒体、学术机构、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的推动能力时可以发现:仅就单独某一方面论,工会和其他主体相比都难以占很大优势,比如,在出台规制上,工会不及政府权威;在宣传发动上,工会不及新闻媒体有力;在研究水准上,工会不及学术机构专业;但如果把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工会却具有不可比拟的独特优势。
1、组织体系的综合优势
通过大力加强组织建设,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目前中国工会组织体系已经比较完备,拥有基层组织约 270 万个,发展会员 2.8 亿人。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全国各级工会接受中国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领导。这意味工会不仅在企业里具有坚实的组织基础,而且可以借助自身组织网络实现跨企业、跨产业、跨区域的横向联系交流,有利于一地一域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成功经验的复制和推广,进而形成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全国"一盘棋"的大格局。
2、物质基础的综合优势
通过开展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收缴的瓶颈得以突破,为工会推动企业社会建设,提供了基本的财力保障。同时,最为执政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工会与各级党委政府具有天然的良好的协调优势,可以从政府财政中争取到一定的项目资金支持。
3、整合资源的综合优势
当前,随着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政府职能转变,新兴社会组织、特别是脱胎于政府权力结构中的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得以更好地发挥协调社会成员意见诉求、整合社会治理职能的作用。而工会,作为其中覆盖面最为广泛的群团组织,既像政府职能部门一样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又像企业和社团一样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拓展性,作为枢纽型社会组织,它既有能力承担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社会治理职能,也与政府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基层企业都具有密切的横向联系和良好的合作经验,在整合社会资源和工作手段方面为我所用方面优势明显。
4、源头参与的综合优势
源头参与是中国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传统方法,工会对党委政府制定工作决策部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可以推动地方立法及执法检查,还可以通过一线工人人大代表和工会界政协委员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参政议政机构中发声,而这对其他社会力量和西方工会组织而言,是很难通过直接行动实现的。
5、协调利益的综合优势
正如前文所述,中国工会凭借与其他社会群体、特别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方,在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上具有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带来的超脱地位,更有利于工会协调政府、企业、社会等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综上所述,工会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可凭借其综合优势成为这项工作的整体最优选项,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实现"官方主导-官民结合-民间自觉"转变提升的必然选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