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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乡村金融市场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章】农村金融系统优化发展研究绪论
【第二章】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变迁历程
【第三章】中国乡村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
【第四章】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问题分析
【第五章】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第六章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农村金融体制建设探究参考文献
第 5 章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5.1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比较
5.1.1 美国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制度
美国农村金融市场上信贷资金供给主体多,不仅有商业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以及私人贷款公司,还发展了人寿保险公司以及政府主导的农业贷款机构。
首先,商业性质的金融机构在美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处于基础地位。联邦储备系统作为美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引导者,而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私营机构,分布在全国范围内,一方面实施政府政策,另一方面还要接受联邦储备局的监管。
其次,美国创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农业合作性信贷体系,该体系的核心职能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信用贷款和农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免费服务,促进农业发展,为农民创收。
目前,农业合作信贷系统主要接受农业信贷专业银行和农业信用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
目前,中间层次的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合作银行的创建初始时的财政资金已经退出,现已属于农场主所有,所以各金融组织具体的资金独立,效率也更高[52].
再次,为了高效执行国家相关农业政策和积极施行农村经济发展建设规划,美国政府直接为农民办理贷款。
在复合型信用体系下,美国农业经济取得了高速发展,不仅具有玉米、大豆、燕麦等等主要农作物的国际定价权,在牛猪、羊及奶、蛋等畜产品市场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强国,与其健全、高效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是息息相关的。
具体来看,美国农村金融体系特点如下:
1.完备高效的信用社资金调剂和清算管理中心
在美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独立经营,持股采取自下而上的形式,层层合作更有优势。与日本不同,美国政府为了保证农村信用社的高效性,单独设立了农村信用社资金调剂管理体系。在该体系中,作为顶层设计者中央联社为地区联社统一提供资金调剂服务,而遍布全国的地区联社主要为基层的农村信用社划拨资金,提供结算便利。另外,在美国,全美信用社管理局作为国家机关,专门监督和管理已经在联邦注册过的所有农村信用社,并且通过间接控制的手段引导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机构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融通资金。据美国农业部统计数据显示,2005 年至 2007 年,美国农用机械设备和机动车辆(Machinery and motor vehicles)数量上涨了 1.55%,农村购买性投入(Purchased inputs)上涨了 8.13%.
2.完备的农信社风险防范及补偿机制
美国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意识强,建立了层层防线,有效应对农村金融体系突发风险。第一道防线是农村信用社的自有资金。也就意味着,一旦出现风险导致信用社破产,最先冲销信用社的自由资本金即股东的入股资金。第二道防线便是农信社的存款保险基金。美国政府规定,所有信用社必须按照本机构的存款额缴纳存款保险费,共同成立农信社存款保险基金。为了安全、高效地管理,存款保险基金由联邦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进行统一管理和配置,而一旦出现信用社破产,该信用社可获得最高为10万美元的补偿。
第三道防线,也就是最后一道防线,就是农村信用社互助保险基金。与存款保险基金不同,互助保险基金属于自愿性质,按照商业性保险的理念建立,保险品种也发展到几百种,每个参加互助保险的农信社都可以选取适合的保险品种,为信用社社员和存款人利益提供保障。
3.政府主导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
在美国农业保险体系的构建中,美国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制定统一规则,私营保险公司具体执行。在国家税收、再保险、补贴等相关支持政策下,私营保险公司委派保险查勘人和保险代理人,专门负责农作物保险业务。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农业保险机制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中抵御风险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5.1.2 德国合作金融组织体系
19世纪50年代,德国成立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并于50年后,组建中央合作银行,自此德国农村金融体系日趋完整,有力地推动了德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1.权责明确的金融组织层次
在德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实行三级相互独立的合作体系。具体来看,处于最高层的中央合作银行并不具备对各地方合作银行行政上的管理职能,而主要负责调剂资金余缺、系统支付结算、开发银行产品以及提供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三级合作银行体系具有的自下而上入股,又自上而下服务的特点,有力的保障了地方合作银行的经营独立性和积极性。
2.健全的民主管理组织制度
根据德国《公司法》,德国合作银行本质上是社员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建立的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上,德国合作银行非常注重民主管理,地方合作银行、区域性合作银行,甚至专业性的合作金融公司都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为社员创造利益,围绕客户需求开展业务。这样的民主管理大大地释放了个体的潜能,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效率。
德国全国信用合作联盟作为合作银行的自律组织,其会员来源广、层次多元化,收取会员一定的会费,并为其提供信息咨询、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关系、管理信贷保证基金等服务。目前,德国生产、信用以及消费合作社联盟共同组建了德国全国合作社联合会(DGRV),在德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53].
5.1.3 法国国家控制式的金融体系
全世界范围内,法国是在农村金融体制方面,设立比较早、机制比较健全,支农业务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早在19世纪,《土地银行法》实施之后,法国政府逐步开始建立农村信贷机构。在长时期的摸索和创新后,法国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发展为土地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农业保险和大众银行并存的完备的支农体系。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农村金融体系不同的是,法国农村金融属于国家控制式的金融体系,金融机构也都是在法国政府的监督管理和主导下建立并运行,其中,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居于主导地位,且在支农方面贡献巨大。法国农信银行作为法国的半官方性质的专业银行,也是世界上首家现代化意义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机构。处于顶层的农信银行作为官方机构,主要统筹各项业务、处理剩余资金以及采取尚存剩余部分资金或者同业拆借市场运作等业务。省农业互助信贷银行构成其中间部分,主要向农业合作社和家庭等发放贷款。此外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还积极发展农民生产、生活的长短期贷款,为鼓励青年农民创立农场,发展畜牧业等提供的特别贷款,为抵御自然灾害开设的农业救灾贷款等。
5.1.4 日本合作性与政府性金融组织机构体系
日本农村金融最大的特点是民间金融多以合作金融的形式展开,在日本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与政府金融机构共同构成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经过长期地摸索和创新,日本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具体特点如下:第一,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多采用经济手段,少采用行政手段,来间接地干预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如此金融体系效率更高,资金运用更加独立;第二,日本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社员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会费而成立,其整体经营就是以社员利益为主,服务基层;第三,日本农村信用保险以及存款保险的建立,为应对农村金融风险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此外,存款保险基金还发挥着调剂资金余缺和贷款担保的作用。全国农业信用组合联合会主要职责是为社员提供情报,协调与日本政府的关系。而农林中央金库作为农村金融支农主力军,系统办理有关农林渔方面的信贷业务,比如长短期贷款、汇兑、委托代理等,此外还可以自主发放债券、办理外汇业务,而其资金主要是由县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存入的基层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
5.2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借鉴
5.2.1 加强政策性金融建设
国外发达国家不仅大力发展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业生产提供低息贷款,还在有关农业政策的支持下,发放特别的政策性救助贷款和补偿。在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的配合下,发达国家努力开展政策性金融组织建设,大力筹措农村政策性资金,并通过立法来保证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行。此外,发达国家政府采取减免税收、利息补贴、有差别的存款保证金制度和债务担保等手段,保护政策性金融组织机构的有效运行,健康发展。
5.2.2 利用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的农合组织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地区覆盖度较高,但因政策、体制等多方面限制,始终没有有效发挥金融方面支农、助农的作用。国外的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同样多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目前在组织结构、业务运营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业已形成了比较科学、成熟的管理和运行体制,很多方面值得我国借鉴。
首先,为保证农村信用合作社功能的发挥,各国政府先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利益补偿机制,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例如,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农业贷款担保基金等担保基金,更好地保障农村及农业贷款;通过制度规范和利益补贴防止农业贷款资金转移。出于保护农业贷款资金的目的,美国政府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利率提供利益补贴,并规定了农业贷款转移的惩罚措施;对一些政策性较强的扶贫功能贷款,若造成政策性亏损,由财政拨款补贴,以调动农村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保证农业资金的充足和完整。
其次,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国外政府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农政策,值得我国借鉴。政策方面最常见的做法是给予支农贷款税收优惠,以此作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村金融组织承担支农、助农责任的鼓励与补偿。另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直接进行财政补贴,减免或降低营业税率,税收返还等也是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和农村服务能力的政策支持。
5.2.3 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
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是农村金融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发达国家经济起步早,农村金融相对比较发达,其农业保险制度开办的比较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供我国借鉴与学习。
1.健全的法律制度。发达国家涉及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已相当健全,且均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原则、再保险制度、责任分担、理赔办法及政府补贴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美国联邦政府于1938年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政府于1939年制定的《农业保险法》等[54].
2.专业化的保险机构。发达国家金融体系健全,组织构架完善,农业保险可以借助国有专业保险公司、股份制及私人保险公司等各种保险机构展开业务,通过专业化的保险机构服务农业。
3.持续性的政策扶持。支农政策的力度和稳定性关系着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的发展程度。欧美国家在农场保险费用方面进行大量持续性补贴,这部分费用既来自农场主,还有政府的补偿。农业保险中农作物保费由农场主和政府共同负担,其中政府分担部分比例较高。在日本方面,农业保险由三方承担:中央政府承担60%左右,地方承担30%左右,农业互助联合会承担2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