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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4-03 共41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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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乡村金融市场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章】农村金融系统优化发展研究绪论 
【第二章】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变迁历程 
【第三章】中国乡村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 
【第四章】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问题分析 
【第五章】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第六章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农村金融体制建设探究参考文献


  第 6 章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6.1 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设计

  6.1.1 完善政策性银行体制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适应新常态下的农村金融发展大势,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要明确农发行的定位,保证其业务的专业性。在我国,政策性支农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应进一步明确农发行的定位,积极调整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将原先交由金融机构经营的扶贫贷款、农业贷款、国外政府和组织对我国的涉农信贷业务等业务划归农发行管理,实现此项业务管理的专业化。在此基础之上,农发行方能成为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核心,才能更好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产业化,提高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其次,中国政策性金融组织机构应改变传统做法,不能简单的以机构划定业务,还要大力发展业务招标的体系,使运行方式更合理,经营效率更高。此外,农村金融机构还要进行适度分工。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而农村中、小型项目的资金支持由农发行承担。各金融机构间形成恰当分工、适度竞争的格局,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运行效率的提高。

  最后,国家财政应建立政策性金融补偿机制,充分利用财政融资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最大程度降低农发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通过建立金融支农风险基金和资本金补充机制,增强支农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保证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到位的及时性。

  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应深化融资渠道的改革,充分利用我国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作为央行借款的补充,实现资金来源的多种渠道开发。

  6.1.2 引导商业银行扶持“三农”发展

  农业银行作为主要力量,在农村金融市场资金融通方面,一直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在农业银行实行商业化改革之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经营内容逐渐偏离了支农方向,在农村的服务范围逐渐缩小,涉农贷款也连年萎缩,产生了很多商业性金融的空白区。

  商业性金融机构之所以不断撤离农村金融市场,最大的原因莫过于没有达到其效益诉求,或者远远低于其将资金配置到非农产业所获得的收益,这也是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之后的必然选择。但是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资金仅仅依靠政策性金融机构远远不能得到满足,况且政策性金融的随意性和短期性在远期内还无法彻底改变,因此,必须依靠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发挥支农作用。在引导商业性金融组织机构支农方面,政府部门可以采取税收减免、利息补贴以及损失补偿等手段,间接诱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大农村贷款。尤其在欠发达地区,农业发展的限制条件多,合作金融发展较不完善,政府部门应加大这些地区国有商业银行的支农力度,比如,农业银行应根据特殊情况,加大政策性支农力度,增加信贷资金投放。

  6.1.3 依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普惠金融体系

  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往往服务于少数“优质客户”,广大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口和小微企业难以获得急需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的不接地气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难以适应新常态下农村经济发展。解决这一问题唯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普惠金融体系,发展以县乡金融为主导的零售体系,从而解决金融机构脱离农村发展的问题。

  2006年底,中国政府进一步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限制,明确提出社会上的闲置资金可以有条件的参与到农村金融市场中去。这在当前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下,是很有必要的。首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晚于其他金融机构进入市场,并存在客户信息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劣势,但是他们往往根据自身优势,在开发当地资源方面有很大的空间。此外,村镇银行具有的决策链条短,经营机制灵活的特点,大大提高了贷款审批的效率。这类机构还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基层农民的贷款需求,并针对农业和农村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产品创新,更贴近农村实际的业务流程。

  其次,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方面要放松管制,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建立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供给主体,不断满足农村金融市场中多层次需求,并最大程度的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程度较低,金融机构覆盖面窄,金融竞争严重不充分的地区,政府部门要大力倡导符合农村特点的小型金融组织,并支持发展较完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信用社发展。

  最后,政府部门不能一味打压民间金融活动,要根据不同地区,积极引导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发展,并通过这种“体制外突破”来推动“体制内改革”,最终形成竞争更充分,能够满足市场差异化需求的格局。民间金融活动形式多样,经营和管理方式灵活多变,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农民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提供融通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对民间金融要实行差别化监管,对明显的高利贷行为要大力打击,严厉惩罚,而对带有投资性质的民间金融活动,要支持和引导其合法化,成为农村正式金融的有力补充。

  另外,还可以发展具备信息优势的社区银行,主要为社区建设提供资金。实际上,很多地区开展的民间金融活动,有力的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满足差异化的需求,只是在制度安排上欠缺。而政府部门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引导者,在民间金融发展问题上,要保持恰当的干预,既要制定合理、有效的竞争规则,还要尊重民间金融主体的创新,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6.2 完善诚信体系

  农村金融市场中,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往往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必须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诚信体系才能保证良好的金融秩序。

  6.2.1 政府要倡导信用观念

  良好的信用秩序的建立需要金融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政府部门积极鼓励和倡导。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兼顾市场主体的利益,最大程度的克服政策的随意性,使得国家政策法规更具公信力和约束力。政府需要带头遵守信用,积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新信用文化。在建立信用文化过程中,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美德,舆论谴责失信违约的丑恶,不仅使信用成为公众意识行为的一部分,还要创造诚实守信的社会大环境。

  6.2.2 建立农村征信系统

  为了有效应对农村金融市场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提高金融市场信息的传递效率。此外,还要发挥信贷登记、工商、税务年检系统的作用,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信用联防机制,对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定期登记、汇总和披露,逐步形成社会共享信用等级系统。

  6.2.3 建立相应激励奖惩机制

  全面的针对守信的奖惩规则作为补充法律的软约束,可以有效稳定市场秩序。在具体实施中,首先可以借助媒体舆论惩恶扬善,让全社会形成一种诚信的氛围;其次,还要加大诚实守信者的物质奖励;最后,在未来个人或企业信贷方面,政策向长期诚信的商家和消费者倾斜。

  6.3 大力推行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遭遇了一场波及甚广、损失惨重的金融危机之后,都开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多家都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内容上不尽相同,但其已成为各国抵御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的一剂良药。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不断放开,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也在不断的建立并完备全国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11月份,中央银行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系统内的存款保险电话会议,并研究部署于2015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1月 30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存款保险实行最高为50万的限额偿付。4月份,存款保险相关审批程序顺利完成,并确定5月1日,全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6.4 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法制经济建设道路上,中国政府应该向国外发达国家学习,逐步完善中国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稳健发展。目前来看,不论是农村金融立法还是监管方面,都成为正规金融向农民和乡镇企业发放贷款的绊脚石。缺乏一整套完整的农村金融法律及完备的信用体系,使得贷款人在申请和获得贷款时,不确定性大,成本高昂。

  其实,贷款难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农民贷款缺少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品。目前,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不能作为法律承认的抵押品。而一些财产抵押执行过程中,费用过高,执行时间长,充满了不确定性。此外,仍在执行的很多农村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俨然已经过时,并不适应现在新的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尤其是在有关农村金融监管内容上过于简单,并没有覆盖现在的新内容。中国政府部门需要下大力气,弥补漏洞,农村金融法律也要与时俱进,这样才能更完整、更有针对性的对农村金融市场实行监管。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具备规范、统一的监管准则和标准,无论是处理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还是保护存款人利益,都能做到全面性和科学性。只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农村金融市场法律体系,明确各市场主体的地位和功能,才能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稳定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增长。

  6.5 发展担保机构

  农业保险为广大农户生产经营提供了良好保障,降低了农业天然的风险性。

  6.5.1大力发展商业化的信用担保机构

  中国政府应该在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鼓励商业性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农村地区可以建立由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分担风险的体系,并在政府相关政策的鼓励下,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此外,国家还要积极建立政府专项担保基金,并在农村信用社、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农户三方同意下,签订贷款担保协议。政府担保基金可以由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用于农业产业化和乡镇经济建设。

  6.5.2 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首先,成立补偿基金,并且每年定期按比例补偿;其次,参加信用担保基金的企业必须每年定期缴纳一定金额的费用,以补偿信用担保基金;再次,中国政府及有关媒体需要大力提倡诚信,建立全民信用。

  6.5.3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的加入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风险的防范不仅需要政府施行相关的补偿,还要大力发展商业性保险机构,共同降低由于农业自然灾害和生产经营产生的风险。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不仅为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还可以对个别地区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补贴,如此一来,为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增加了一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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