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理念与腐败容忍度的关系研究
来源: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作者:王哲;顾昕
发布于:2017-06-17 共9208字
摘 要:民众对腐败的态度,尤其是腐败容忍度,是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腐败容忍度的差异,不仅与腐败的水平密切相关,而且还会对反腐败施政和政府治理改革产生深刻影响。一个不容被忽视的现象是,民众的腐败容忍度存在着个体差异。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哪些因素影响以及如何影响民众的腐败容忍度,构成了文本的研究主题。文本采用第1- 6次世界价值观调查的混合截面数据,运用定序逻辑斯蒂回归计量模型对各国民众腐败容忍度的决定因素进行研究后发现,除社会经济人口学因素外,价值观因素显着影响民众的腐败容忍度。具体而言,对家庭越重视、越有责任感、越包容友善、越认同勤劳努力,则个体对腐败现象越不容忍;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度越高,对腐败越不容忍。研究进一步提示社会各界,在反腐败斗争中,既要注重行动反腐,又不能忽视思想反腐。只有重塑、弘扬社会正面价值观,提升民众政治信任,方能培育腐败低容忍甚至零容忍的社会氛围,根除腐败生存的文化土壤。
关键词:腐败;腐败容忍度;价值观;政治文化;政治信任。
腐败是人类社会的通病,只不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腐败程度和影响等客观层面有别,而且民众对腐败的理解、感知和容忍度等主观层面也有很大的差异。作为一个人群、社会或国家流行的信念、规范和价值观,腐败容忍度 (Tolerance/Acceptance ofCorruption),即人们如何看待腐败,或腐败行为在多大程度上被视为正当的,无疑构成了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腐败的这一主观层面,不仅与腐败的客观层面密切相关,而且还会与民众对政治 - 法律体制和公共治理的信任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最终对反腐败、治理和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正如剑桥大学的政治人类学者所提出的,“厘清当地人对腐败的理解,可以让我们讨论一些他们对政治和国家的本土理解方式,尤其是公私领域之间的关系”。中国政治学者的研究发现,民众的腐败容忍度高低不仅显着影响其对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满意程度,而且影响其对社会整体清廉程度的感知,甚至影响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因此,对腐败容忍度的研究,不仅具有学术性价值,而且具有现实性意义。
关于腐败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不胜枚举。绝大多数文献着重于腐败的客观层面,即腐败水平的度量、决定因素及其对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领域发展的影响,以及治理腐败的各种措施。然而,对于主观层面的腐败容忍度,学界的研究成果比较有限。寥寥无几的文献关注腐败容忍度的决定因素,其中大多数还仅仅关注单个个体层面因素的影响,例如性别、年龄、信任、价值观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文献很罕见。此外,有学者运用实验经济学的方法,考察了多种文化因素对腐败容忍度的影响;另有学者运用第 1- 3 次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 Values Survey)的数据分析了宗教对于多种经济态度的影响,其中所报告的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宗教信仰对民众腐败容忍度确实有影响,但究竟是正向还是负向的影响尚不确定,且该文对这一点未费笔墨。
总结起来看,关于腐败容忍度的决定因素,现有文献得出的结论分歧较多。此外,大多数研究已有10 年以上,使用的主要是 20 世纪末的调查数据,难以帮助我们发现和理解新问题、新情况。更为关键的是,学者们主要关注了社会经济人口学变量的影响,而各类价值观的影响在相当程度上被忽视。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填补近年来的文献空白,使用第 1- 6 次世界价值观调查的混合截面数据,对若干价值观与腐败容忍度的关系进行研究。
一、理论预测:价值观的重要性。
正如一位哈佛大学学者所言:“文化是重要的……文化价值观和态度可以阻碍进步,也可以促进进步”.有研究表明,“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文化现象”,价值观等文化因素显着影响各国的腐败状况,理性导向的经济价值观和法治将降低国家的腐败程度。同样道理,对于腐败容忍度来说,价值观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人类的价值观念纷繁复杂、多种多样,可能影响民众腐败容忍度的价值观念也是如此。重视家庭、人际信任、责任感、友善、利他主义等人格价值观以及政府职能偏好、是否偏好强力领导人、政治信任等政治价值观都可能对个体的腐败容忍度造成影响。具体来看:
有研究发现,更重视家庭的人群更反感腐败。这可能与有伴侣者类似,家庭价值观强烈的人群所受到的亲友约束更多,也更加倾向于社会主流、正面价值观,因此他们可能对腐败更反感。据此我们得到:
假说 1:家庭价值观较强的人群,其腐败容忍度更低。
人际信任度(Interpersonal Trust)可能对个体腐败容忍度产生影响,但其影响可能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人际信任度较高的民众可能具有更加包容的个性,能够容忍不同的行为和价值观存在,他们的社交能力也可能更强,心态更加开放,这也可能使他们对腐败更加宽容;但另一方面,人际信任度较高的民众可能更认可诸如诚信、友善等社会正面价值观,因而对包含腐败在内的负面行为和价值观可能更反感。据此,我们得到:
假说 2a:人际信任度越高的个体,其腐败容忍度越高。
假说 2b:人际信任度越高的个体,其腐败容忍度越低。
正反两方面的因素互相抵消,也可能导致:
假说 2c:人际信任度高低与否的影响不显着。
责任感(Feeling of Responsibility)按照对象不同,可分为对个体的责任感和对社会的责任感两种。前者提醒人们时刻对自身和他人行为负责,努力做好分内应做之事,诚实守信、践行诺言;后者对个人的要求更高,它激励人们努力担负起个人的社会职责,从对社会有利、对国家长远发展有利的角度出发努力工作,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遇到冲突和负面现象时,社会责任感激励人们时刻恪守内心的原则和底线,不断践行个体的理想和价值,勇于同社会不良风气和不良现象作斗争。责任感较强的人,因而更认同社会正面价值观,更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并对腐败现象更加敌视。据此,我们得到:
假说 3:责任感强的个体,其腐败容忍度较低。
包容和友善 (Tolerance and Respect for otherPeople),即包容和尊重他人,特别是异族、异类和弱势群体,被认为是影响国家发展的一种重要价值观。对他人较包容和友善的个体,一般来说,内心更为纯良、敦厚,对于社会正面价值观更为认可,因而对包括腐败在内的社会不良现象更加反感。据此,我们得到:
假说 4:个体越包容和友善,其腐败容忍度越低。
克勤克俭、踏实工作的价值观也可能影响民众的腐败容忍度。正如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新教伦理促进了欧洲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新教所宣扬的勤勉、刻苦、禁欲等教义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们努力参与世俗事务,追求事业成功,并逐渐形成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心态和价值观,最终导致资本主义的诞生。此外,针对 20 世纪后半叶“亚洲四小龙”快速发展所进行的研究也提示我们,入世、克勤克俭、重视成就的儒家传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从而影响了经济增长。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也认为,韩国的20 世纪 60- 90 年代快速的经济增长,与“韩国人珍视节俭、投资、勤奋、教育、组织和纪律”等因素密不可分。我们将这种价值观称为“韦伯伦理观”.相比那些强调关系、运气的个体,那些认同韦伯伦理观的人更为重视节俭、勤劳、刻苦等价值观,认为只要努力工作就可以生活得更好,他们蔑视甚至鄙视依靠不道德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腐败现象同样如此。据此,我们得到:
假说 5:信仰韦伯伦理观的个体,其腐败容忍度更低。
纯粹的利他主义(Altruism),表现为对他人所有的理念和行止都予以接受,即便对某些理念和行止不以为然,也加以宽容。持有这种利他主义价值观的人,表现为热衷于帮助他人、参加慈善组织或人道主义活动。利他主义对个体的腐败容忍度有可能产生影响,但影响的方向可能不确定。一方面,与假说 3 相似,怀有利他主义价值观的个体可能更加重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面价值观,因而对腐败不大接受,即:
假说 6a:认可利他主义价值观的个体,其腐败容忍度较低。
但另一方面,经常参加慈善组织或人道主义活动的个体也可能更加包容,并且见多识广,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他们的腐败容忍度高于其他人群。这一点与佛教徒类似,他们并不嫉恶如仇,即使对腐败现象不认可也采取包容态度,希望能以自身的慈悲之心之业,消除他人心中的恶念,促进社会和谐。由此得到:
假说 6b:认可利他主义价值观的个体,其腐败容忍度较高。
除了上述人格价值观外,相关政治价值观也可能影响人们的腐败容忍度。
政府职能偏好,即个体关于社会与政府间职能边界的看法,可能影响民众的腐败容忍度。有学者发现,偏好政府多发挥作用的民众,其再分配意愿较高,而他们的社会地位多相对低下,很多人可能必须靠政府救济生活。这意味着,与社会地位较高群体相比,他们对政府的腐败行为更加反感。与此相反,那些更强调个人发挥作用的民众,社会地位相对较高,他们的能力可能更强,财富可能更多,也更加适应社会、见多识广,因而其腐败容忍度较高。
据此,我们得到:
假说 7:个体的政府职能偏好度越高,其腐败容忍度越低。
强力领导人偏好,即民众是否偏好某个能够超越程序性民主制度(如议会、选举等)制衡的强有力的领导人存在。这些强力领导人往往可以不受议会和国内大选的限制和掣肘,他们的任期可能很长,有能力快速、独立地作出决策。有学者认为,这种强力领导人偏好的背后,起作用的是一种威权主义逻辑,这一逻辑与民主逻辑相悖,有损于程序性民主制度的稳固,正如在许多的阿拉伯国家一样。在这些国家,政治上的集权、反民主与腐败的泛化往往相伴而生。偏好强力领导人的个体,按此逻辑,可能对腐败现象并不十分反感或者已经习以为常。据此,我们得到:
假说 8:强力领导人偏好度越高,个体的腐败容忍度越高。
政治信任,对于提升政府治理绩效和社会资本具有重要作用。一项基于墨西哥的研究发现,具有较高腐败容忍度的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较低,但相反的关系也成立,因此在政府信任度和腐败容忍度之间存在互为因果性。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对政府具有高信任度的民众更加相信腐败行为将被政府监测出来并遭到相应惩罚;另外,对政府较为信任的民众可能更加相信相关政府部门(特别是反腐机构和法院)有能力维护、秉持和代表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对政府比较信任的民众对腐败更为反感。据此,我们得到:
假说 9:政治信任度越高的个体,其腐败容忍度越低。
原文出处:王哲,顾昕. 价值观与民众的腐败容忍度:一项跨国性研究[J].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1):6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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