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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现状及产生问题原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08 共58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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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发展探究
  【第一章】地方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分析绪论
  【第二章】检察官职业道德构建概述
  【第三章】基层检察官道德素养建设的基础理论
  【第四章】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现状及产生问题原因分析
  【第五章】加强基层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的对策分析
  【结语/参考文献】检察结构人员职业道德培育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现状及产生问题原因分析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积极努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注重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了基层检察官队伍整体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但是,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也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需要基层检察系统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重视和改进。

  4.1 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取得的成绩

  4.1.1 基层检察官执法公正程度显著提高

  进入新世纪以后,基层检察官执法公正程度得到显著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正程度的提高不仅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更突出体现在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查办上。以 2000 年、2001 年、2013 年、2014 年为例,"2000 年,因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县处级干部 2680 人"[1];"2001 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36447 件 40195 人"[2],其中县级及以下行政人员 37525 人;"2013 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 37551 件 51306 人"[3],其中涉及县级及以下行政人员 48435 人;"2014 年,全国检察系统共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 41487 件 55101 人,"其中涉及县级及以下行政人员 51061 人。

  通过这些数据可以表明,自 2000 年以来,基层检察机关所查处的基层行政人员呈现几何倍数增长,体现了基层检察官的执法公正程度得到了显著的提高,极大的维护了基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践行了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使命和自己的职责。

  4.1.2 基层检察官工作作风得到明显改善

  良好的工作作风是基层检察院高效开展工作的有力保障。随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和中央"八项规定"的出台,基层检察院积极加强检察官工作作风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一是基层检察人员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涣散懒惰消极的工作态度的危害,提高了对改善工作作风的重视程度;二是基层检察官在学习态度上有所改善,能够按要求参加基层检察院组织的工作作风建设活动,且认真学习与反思;三是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办事,不推卸责任,敢于承担,能够自查自省,转变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基层检察官整体工作作风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4.1.3 基层检察队伍专业化程度明显增强

  检察队伍的专业化程度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检察官尤其是基层检察官队伍专业化显著提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检察系统工作的效果。1988 年检察官数量为112379 人[1],而到了 2012 年 "全国共有基层检察院 3205 个,基层检察人员176600 余人,分别占总数的 88%和 74%."[2]200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制定实施《2009-2012 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的意见》,2013 年在全国检察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中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一支能够担负法律监督职责、具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学历层次、专业能力水平,以法律专业为主体,以其他专业为补充,专业齐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3]
  
  "2008 年以来,全国共培训基层检察人员 264400 余人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 3200 多名检察长进行了普遍轮训,对基层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起到了很大帮助,2011 年基层检察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 78.7%,比 2007 年提高了 9.1 个百分点;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比2007 年增加近一倍"[4].对基层检察官的培训提升了检察官的专业素质,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引进则直接提升了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4.1.4 基层检察官文明服务的职业理念不断增强

  拥有文明服务的职业理念是做一名合格检察官的基本要求,能够大大提升检察官的公众形象,提高基层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近几年来检察系统大力推进检察官深入基层工作,积极提升基层检察官文明服务理念。2011 年全国共有 883个基层检察院新设立派出检察室 1118 个,派出检察人员 5000 余人。[5]

  这项工作使得基层检察官对百姓民生有了更加广泛的了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更为直接,有效地推进了基层检察官自觉提升文明服务百姓的理念。基层检察工作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充分认可。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检察官勇于扎根基层,自觉文明服务百姓,基层检察官工作态度明显改善、效率明显提高,文明服务理念明显提升,并且还涌现出了像"全国最美检察官"颜延民、"乡村检察官"张章宝等许多优秀基层检察官。极大地提升了基层检察官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有效地拉近了检察官与百姓的距离。

  4.2 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4.2.1 基层检察官独立性受到干扰

  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是检察官践行职业道德的重要保障。首先,由于司法体制的原因,基层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会受到地方政府个别领导的干扰,严重影响了检察官办案的公平、公正,致使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严重丧失。其次,受以往检察官选拨机制的影响,基层检察官多为本地人,这种特殊生活环境、工作环境会面临很多来自外部的压力,办理案件时,常会有"打招呼"的现象发生,基层检察官往往会受到引诱、威胁等压力。这种社会压力往往会导致办案人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发生偏差,导致"人情案"、 "金钱案"、"面子案"的出现,使其难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本身的法律监督作用,司法独立性受到干扰。

  4.2.2 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水平仍然较低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与人民的期望相比,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水平仍不容乐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 201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最高检对 12 个省市部分检察院执行法律情况进行督察,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 404 人,同比上升 86.2%;检察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29起"[1].2015 年年初通报的第一批 11 起司法不规范典型案件当中涉及到基层检察官的共 8 起[2],其中包括弄虚作假、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这充分反映出有些基层检察官没有遵守国法党纪和严守自己的职业道德,被权力、金钱所迷惑,基层检察官执法不规范现象比较严重,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司法工作的有序进行。

  4.2.3 基层检察院对职业道德建设重视力度不够

  当前,尽管党和国家开始重视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但是基层检察院对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程度仍然不够。作为检察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而职业道德只是作为辅助其职责的一种手段,这也就造成检察机关对其职业道德建的重视程度不够。首先,基层检察机关对职业道德建设的物质投入不够。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基层检察系统对职业道德教育的物质投入较少,很多基层检察机关没有专门用来职业道德培训或学习的地点,德育教育多是临时选择场地。其次,基层检察机关职业道德建设的认识程度不够。由于处于检察系统最底层,很多基层检察官缺乏大局意识和长远眼光,对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认识程度不够,认为只要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就是对工作的胜任,不能够正确认识到职业道德建设同检察官工作之间的联系,职业道德教育更多的是为了完成任务而进行。从检察机关职业道德建设的落实来看,当前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的职业道德教育的制度建设缺失,职业道德教育不够规范,内容、时间、地点等都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4.2.4 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效果不突出

  当前,国家已经意识到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开始注重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但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并不突出。从基层检察机关对德育教育的认识来看,基层检察机关通常将德育教育当作一种政治任务或行政任务来完成,仍然认识不到职业德育教育对检察官的重要性。从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来看,由于人员条件的限制,基层检察机关职业道德教育主要还是以理论灌输、自查、整改等为主要方式。这些方式经过实践证明确实对于部分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大部分基层检察官而言效果十分有限,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功效。从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上级理论生硬的照搬照抄,缺少创新性,职业道德教育与现实情况严重脱节。

  4.3 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导致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4.3.1 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体系不健全

  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体系的不健全,直接导致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被严重削弱。从当前基层检察机关职业道德体系而言,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体系并不完善。从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来看,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内容比较空泛、不切实际,更多的表现在形式上,没有真正的将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与检察官的工作实践相结合,道德教育内容本身枯燥乏味,也就不能调动检察官参与职业道德教育的积极性。其次,基层检察官职业教育缺乏一个长期有效的规划,只是简单的应付任务,没有科学、完整、系统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计划,将专业理论教育和工作教育当做了职业道德教育。再次,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方式单一,最常见的方式便是听报告、读报纸、做笔记等,没有交流和互动,没有教育结果的恰当反馈,导致整个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显得苍白无力。

  4.3.2 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缺失

  首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滞后限制了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建设。从目前的司法体制来看,司法独立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基层检察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仍然会受到来自多方因素的干扰,检察官的独立性、办案的公平与公正性仍然难以完全得到保证。[1]

  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级政府掌握了同级检察机关的大部分财政经费,同时同级检察权要相对弱化于同级政府、人大的权力,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正确行使权力时或多或少的受当地政府的干扰。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案件相关人一旦对案件的争议较大就会导致其不断到政府上访,政府迫于压力只能施压于检察机关,有时会造成"可捕可不捕的批准逮捕、可诉可不诉的进行公诉"的现象,不利于执法公正。

  其次,缺乏有效的职业道德考核制度。评价一种行为的好与坏,就要凭借相应的考评制度加以判断,并将好与坏分类处理,形成相应的奖惩制度,在制度内加以约束,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以促进检察官廉洁公正执法。然而,就目前基层检察机关现状来看,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仍不健全,没有将职业道德建设划入考评范围中,仍停留在粗浅的层面上,没有进行细化,考核评价没有很好地与奖惩制度相挂钩,奖惩制度不明确、不健全,致使基层检察官主观上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因此,只有建立和健全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奖惩分明,才能够有效地调动基层检察官的积极性,提升职业荣誉感、职业责任感与职业归属感。

  最后,缺乏有效的职业道德监督机制。执法机关的监督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系统内部的监督,一种是系统外部的监督。对于基层检察机关而言,内部监督是指来自本系统内部上级机关及本机关内的纪检部门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来自于政府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来自媒体、大众的监督。首先,当基层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不是特别严重,影响不是特别恶劣的时候,基层检察官多是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对问题给予内部解决,长此以往使得多数检察官对本系统内部的纪检部门不够重视,个别纪检部门形同虚设;其次,基层民众在生活中更多的关注于经济生活,对政治生活关注不够,监督意识相对缺失;再次,基层检察机关受物质条件以及技术条件的制约,难以为基层民众提供一个及时有效的监督平台和监督渠道,限制了基层民众对基层检察官的有效监督。

  4.3.3 基层检察官践行职业道德的自觉性不强

  首先,部分基层检察官信仰缺失,不能够自觉践行法律的信仰。信仰是支撑人类社会行为的重要动力。受行政层级的影响,中央的政策、文件传达到基层后其实际效果会大打折扣,难以对基层检察官的信仰构成实际的影响,职业道德则成为一种不可缺少而又作用有限的政治补充。基层社会处于社会结构的最底层,社会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缺乏有效的引导,各种不良社会思想充斥其中,这对部分基层检察官个人的信仰产生了严重的误导,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各种不良思想成为基层检察官的人生信条,造成部分基层检察官信仰的迷失。

  与部分的关系,组织由个人构成,个人依托与组织而存在。"[1]基层检察官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应对组织负责,将对组织的责任感和担当意识作为自己践行职业行为的动机。但是,有些基层检察官在工作中往往更注重自己的现实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以案谋利、以权谋私,不惜以身试法进行权钱、权权交易,而忽视个人对组织的责任。同时,有些基层检察官在日常工作中对群众冷、硬、横、推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这种现象虽未触及国法,但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基层检察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4.3.4 国家立法的滞后

  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专门立法滞后,导致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推进缓慢。

  目前国内直接与检察官职业建设有关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其中第八条第四项只从宏观层面要求检察官要"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但是,作为唯一一部有关检察官的专门法律,尽管规定了检察官要恪守职业道德,但是并没有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从法律层面做出更为详细的界定与说明。此外,2005 年所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国家公职人员需要"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并没有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做出相关的规定。立法的滞后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无法可依,职业道德建设被严重忽视。国家立法滞后的另一个影响则是体现在对检察官物质保障的立法上。"检察官的物质保障,对于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

  就基层检察官而言,其物质待遇对其职业道德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充裕的物质保障能够有效地减少检察官在工作当中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反之基层检察官工作和生活环境相对较差,难以维持一个必要的生活水平之时,必然导致检察官"充分"利用手中的特权,以谋私利,更谈不上什么职业道德。"美国检察官的工资待遇甚至可与律师比肩,而日本检察官在工资待遇上,检察官所得的薪酬高于一般行政官员,而略低于法官,而且规定检察官按工龄领取工资"[1],但是,我国的检察官物质待遇仍然参照同级别的政府公务人员,且在具体的落实和执行层面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情况都无形之中为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建设设置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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