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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发展探究
【第一章】地方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分析绪论
【第二章】检察官职业道德构建概述
【第三章】基层检察官道德素养建设的基础理论
【第四章】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现状及产生问题原因分析
【第五章】加强基层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的对策分析
【结语/参考文献】检察结构人员职业道德培育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加强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分析
"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有助于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增加法律实施的效力。"[1]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既同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体系、制度体系、检察官个人密切相关又同国家立法有关。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从四个方面同时采取措施,才能更好的解决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问题。
5.1 创建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教育体系
5.1.1 明确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
明确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前提,尤其是对于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而言,则显得尤其重要。由于基层检察官处于检察系统的最基层,所以在很多基层检察官看来,德育教育的目标更多的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应对上级的检查或进行部门之间的评比,很少有基层检察官能够认识到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因此,推进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首先要端正基层检察官对待职业道德教育的态度,纠正其对道德教育的错误认识,明确教育的目标。从国家的角度而言,基层检察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目标是使其树立忠诚于党、执法为民的正确理念,树立起对法律和权力的绝对信仰;从个人的角度而言,要使基层检察官明确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基层检察官公平与正义的道德观念,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5.1.2 推动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的生活化
创建符合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需要的教育体系,需要推动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的生活化。高德胜教授所构建的"生活德育"理论体系指出,没有生活的德育是"死德育",道德与生活是共生的,离开了生活道德将无法生存。[2]
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必须同基层检察官的现实生活相契合,不能够脱离于基层检察官的生活环境。所以,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制定在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标准的同时,必须将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融入到基层检察官的生活之中,使内容更加接近于基层社会现实和每天工作的实际情况,更加贴近基层检察官的日常生活,做到在生活中践行职业道德的内容与要求,提高对职业道德的感悟、认识和理解。
5.1.3 落实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方式上的主体性
提高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需要不断改进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在教育的过程中落实基层检察官的主体性。"主体性教育反对强迫式、行政命令式的道德教育模式,主张为学生提供更多可以选择的机会、可能性,真正把学生作为确实的道德教育主体。"[1]
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载体,在教育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基层检察官的主体性,让基层检察官充分的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自主的选择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地点,充分发挥其在教育过程中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必须认识到,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提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而不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在践行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必须改变以往那种僵化的、任务式的职业道德灌输模式,要有勇气打破传统的德育教育的条条框框,为发挥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的主体性创造条件。
5.2 强化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体系
5.2.1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
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需要国家改革现有的司法体制,为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提供制度的支撑,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确保基层检察官在工作过程中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扰。"透视我国多年以来的司法地方化现状,问题主要集中于司法经费地方化和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地方化两个方面。"[2]
从司法机关经费的改革而言,首先需要对检察机关经费制度进行改革,改革检察机关经费主要来源于同级政府这一现状,确保基层检察机关,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基层检察机关经费的正常拨付。其次,建立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对当前基层检察官的职务保障制度、薪酬制度和退休制度进行改革,借鉴和参考国外检察官的相关保障制度,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检察官保障制度,为基层检察官解决后顾之忧。这样就能够有效的减少基层政府通过财政途径对检察机关进行干预,有效的提高了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从基层检察官的人事任命来看,基层检察官的任命需要正确处理好检察机关同地方党政机关的关系,同时基层检察官的任命应该由省统一遴选、管理并按相关规定任免,避免对检察官任免的随意性。
5.2.2 完善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奖励与惩戒制度
奖励作为一种激励手段,虽然不能杜绝所有不良行为,但是却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不良行为。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动物"[1],而奖励作为满足人类精神需求的一种方式,对人类的行为起着重要的激励作用。完善对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奖励制度主要从两个方面做起:一方面要提高对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将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情况列入到年度述职报告当中,作为群众对基层检察机关及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将年度职业道德考核结果列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且与年度绩效考核相挂钩,对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适当的物资奖励,并作为日后评职、晋级、升迁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与参考。
对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惩戒主要是指,针对基层检察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或作出与检察官职业道德不相符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很多时候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并不构成违法,因此也就不能使其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由于检察系统内部监督的缺失,相应的内部惩罚也被逃避或减轻。正是这种情况的存在,提升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水平就需要重新落实对检察官的惩戒制度,这对基层检察官而言是一种警示和警醒。一方面,检察系统内部应设立专门的职业道德考核部门,制定专门的考核内容及方式,针对基层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所造成的不同后果,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等相应处分。通过以上措施,及时有效地纠正检察官在工作当中的不当行为,警醒检察人员严守工作纪律,促使检察人员在工作中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另一方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施行)》等规范,提升基层检察官的规则意识,在职业道德范围内行使职权。
5.2.3 健全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基层检察系统内部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基层检察系统内部党组织是党在基层检察系统组织延伸,对基层检察系统及基层检察系统党员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发挥基层检察系统党组织监督作用,一方面需要基层检察系统的党支部书记能够指出、纠正、批评,尤其是其他领导干部与检察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言行;另一方面,需要提高党员素质和党员的权利意识,使党员能够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按规定、规则约束自己的言行,对于那些与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相违背的言行,能够勇于行使监督、检举、批评与建议的权利。
建立和完善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就基层检察系统内部监督而言,需要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的介入,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做到时时有监督、处处有监督,制定案件办理审查监督机制,加大自查力度,完善规章制度,减少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切实做好以制度管事、管人、管权,能够按《检察官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职权,尤其是要避免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确保办案过程中能够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忠于事实,公平、公正。
加强社会力量对基层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社会监督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监督力量,尤其是随着中国社会发展程度的提升,社会力量对政府行政部门尤其是基层行政部门的监督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做为基层检察机关需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建立检察官门户网站、发布微博等方式,将有关案件信息主动公开,为社会组织和群众提供监督平台,对监督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和行政人员的言行进行监督。此外,对于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监督尤其需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力量,"不断加强对检察工作的媒体监督力度,达到检察工作与媒体的相对和谐、基本平衡和良性互动",[1]使基层检察官时刻处于监督之下,时刻都注意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标准。
5.3 树立基层检察官正确的个人道德观
"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为都各有各的道德。"[1]作为个人行为的调节器,道德对个人的价值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树立基层检察官正确的道德观一是要确立基层检察官的法律信仰,二是汲取传统文化的精华。
5.3.1 确立基层检察官的法律信仰
提高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水平,需要确立基层检察官的法律信仰,通过法律来约束基层检察官的行为。确立基层检察官法律信仰,首先需要基层检察官对当前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在基层突发,不合法、不合理的社会规则甚至成为解决基层社会的重要方式,但是,这并不起决定作用,法律仍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的、唯一的准则。其次,作为基层检察官要能够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要能够认识到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过程,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社会就是在矛盾的冲突与解决的过程中是不断向前发展,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终究会实现。
5.3.2 从传统文化的精髓中汲取道德的养分
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在内容上与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树立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观需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有益的部分。"注重道德修养,追求完美人格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2]以儒家思想为例,检察官个人道德修养既要学习儒家思想中"仁爱"的思想,能够以一种博爱的思想面对每一位来办事的群众,能够有一颗仁爱之心去感化每一人,又要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3],坚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4],作为检察官尤其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正人先正己,只有自己具备了良好的德行才能够使法律的贯彻与执行更具有效力。此外,作为基层检察官每天都要处理大量案件,任务不可谓不繁重,但是"吾日三省吾身"仍然是提升自身道德修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每天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与社会公德有相违背之处,只有这样才能更快的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
5.4 完善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突破这个"道德"的底线,社会秩序将荡然无存。"[1]检察官职业道德作为道德的组成部分,其建设也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进行宏观的指导和推动。
5.4.1 加快推进有关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专门立法
解决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问题,需要加快有关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专门立法。"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2]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需要从国家层面进行针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立法,通过法律的威慑力约束基层检察官行为。"道德法律化是传统法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西方法律现代化实践的行之有效的方法。"[3]
1978 年美国国会通过《美国政府道德法案》,其中对检察官职业道德做出了专门的规定。目前,国内尚没有一部针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专门立法。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专门规定只有 20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尽管这一准则专门对检察官职业道德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其现实效力却与法律相差甚远。因此,解决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问题,必须需要从立法层面加快推进有关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专门立法。
5.4.2 完善其它有关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
立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立法的途径解决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问题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务之急,从法律途径解决基层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问题是完善其它有关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律。首先,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有关检察官职业道德规定的内容,对检察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违反规定后应受到的惩罚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与说明。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有威慑力的措施。其次,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有关职业道德的规定,增加其中法规的可操作性内容。最后,推动《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在基层检察机关的落实,切实发挥其应有的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