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章 完善多使用方建筑的消防法律责任制度建议
5.1 出台多使用方建筑消防管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修订。强制性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消防管理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国家标准,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住宿与生产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等,对上述场所的消防管理进行了标准化,极大地促进了消防管理,也是消防行政执法的有效依据。多使用方建筑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模式,而现有的消防法律法规对其管理要求只有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导致单位自身不知如何管理,各方消防管理责任难以厘清,消防执法无针对性标准,发生火灾不能公平追责。今年来多使用方建筑发生的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火灾越来越多,亟待国家制定标准来作为规范管理的依据。
5.2 加大多使用方建筑消防违法责任追究。
一是在立法层面,要针对多使用方建筑消防管理存在的问题,在消防法或地方性消防法规中增加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条款,如增加对于多使用方之间不确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方的消防行政处罚条款,增加使用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管理方行使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消防行政处罚条款,做到责任追究有法可依。二是在执法层面,监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多使用方建筑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严处重罚,用足用好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改变对此类建筑执法力度不大,方法不多的现状。三是要加大追责力度。对多使用方建筑内引发火灾事故的,应从重处罚,构成失火罪或消防责任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照规定严格追责。
5.3 加强多使用方建筑消防损害保障模式立法。
多使用方建筑往往重特大火灾多发,火灾发生后,使用方、业主方往往是自担损失无保障,政府需要承担巨额的处理经费和严重的行政、刑事追责压力。笔者认为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应该加强多使用方建筑消防保障立法。通过立法,解决多使用方建筑的消防应急整改和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保障问题。例如,可规定政府必须设立消防保障基金,在多使用方建筑自身无力整改隐患时,政府先行利用保障基金组织整改,事后再依法追讨,这就能解决消防整改的紧迫性问题;又如,可在多使用方建筑中强制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和财产保险机制,改变损失无人赔付,政府义务承担的不合理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