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多使用方建筑消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内容
3.1 多使用方建筑法律责任的划分原则。
3.1.1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多使用方建筑某一方因主观过错侵害其他方消防安全合法权益的,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管理方因过错造成公共消防设施的毁损,虽然公共消防设施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产权人,但其维修责任必须由管理方即过错方承担。当各方都存在不当行为,导致特定消防事件发生,而造成整体消防安全权益受到侵害,也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过错大小在各方之间分配损害。如某几个使用方使用不当,加之管理方维护保养不当,多方面因素造成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不应由管理方单独承担责任,而应当按各方在其中的过错责任大小合理分摊责任。
3.1.2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在实践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当注意:当事人各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条件。如因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老化损坏或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维修整改责任,就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各产权或管理方按权属的大小公平分担。
3.1.3 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指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责任自负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
(1)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责任人受到法律保护。责任自负原则在此是指多使用方建筑中各使用方在其使用区域内负有全面的消防安全责任,全权管理,自负其责,通俗而言,就是"谁经营谁负责".如各使用方在自有区域内消防设施的损坏,由使用方自行承担维修责任,由此产生的消防法律后果由使用方单独承担,不与管理方或其他区域使用方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3.1.4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代表了私法的最高准则,多使用方建筑各相关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体现这一原则。各方基于平等的民事关系,可以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消防管理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多使用方建筑中各方有权按照己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将消防权利转让或委托,其消防法律责任也相应转移。如各产权方或使用方将公共消防管理权力委托给管理方实施,则其管理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任转移到管理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管理方承担。
3.2 多使用方建筑常见消防法律责任内容。
3.2.1 民事义务分担责任。
此处所说的民事义务分担责任,是指多使用方建筑公共消防管理法律义务责任的分担。该责任的分担,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管理行为上的分担。即各使用方在各自区分上承担独立消防管理责任的同时,对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承担共同的责任,负有配合、协助管理方做好消防管理的责任,此责任无大小轻重之分,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作为,从积极作为方面来讲,要配合建筑消防整改,参加消防演练,及时通报消防隐患,协助火灾扑救等,从消极作为方面讲,自觉服从消防管理,不破坏公共消防设施,不从事消防违法行为等。
3.2.2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此处所说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指多使用方建筑由于公共消防设施损毁及发生火灾事故,对生产经营及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分担。此损害赔偿为纯粹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按民法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来判定。如由于公共消防设施的毁损造成使用方无法经营、火灾事故造成使用方或产权方财产的损失,按照民事责任分担的原则,按照各方过错的大小,公平公正的分配各方责任。
3.2.3 行政行为后果责任。
此处所说的行政行为后果责任,是指由于多使用方建筑由于受到消防行政处罚或被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由此对各方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的责任分担问题。此责任较为复杂,设计到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交集。如建筑消防设施损坏被查处,消防行政处罚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由此产生的整个多使用方建筑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能经营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