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恐怖活动犯罪诉讼程序规范化研究(3)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7-01-13 共7234字
四、我国恐怖主义犯罪诉讼程序重构之设想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恐怖主义犯罪诉讼程序的重构应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之理念,将刑诉法中分散的反恐程序规定加以系统化。具体而言,可考虑在适用刑事诉讼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在刑诉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加“恐怖主义犯罪特别程序”专章,把分散的反恐程序规定整合进来,并作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同时,因我国已加入多部国际反恐公约,公约中的相关原则精神也应在此得到转化的体现。
首先是案件管辖方面。在立案管辖上,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按权限范围负责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侦查。鉴于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可适当提高立案管辖机关的级别。从新形势下警种部门合成作战打击的思路出发,应注意案侦力量的整合协调。实务界有人提出,可建立健全专门的侦办暴恐案件部门,实行归口管理,以实现一体侦查、一体打击[7].在审判管辖上,立法者已看到恐怖主义犯罪的重大、复杂性,刑诉法也已将其纳入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的范围。但是,由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为落实我国刑法所确立的普遍管辖原则,对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中的恐怖主义犯罪,在条约义务承担范围内行使管辖权时,可以考虑提高审判级别,由被告人被抓获地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
其次是在侦查程序方面。由于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隐蔽性强、侦破难度大等特征,恐怖主义犯罪侦查程序应在坚守程序正义底线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侦查权和扩展侦查范围,设置更为灵活的侦查手段,特别是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技术侦查措施。我国刑诉法虽已设置“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但即便是结合我国《国家安全法》、 《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在适用对象、方法及所获材料保管、审查判断、销毁等方面,都还缺乏明确规定。在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侦查程序方面,一些西方国家规定得更细致,譬如,有的国家把技术侦查措施区分为秘密监听、电子监控、邮件检查等,分别规定不同的适用对象、审批程序;有的赋予了侦查机关紧急状态下先行开展技术侦查、事后依程序追认的权力;还有的对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转化为合法证据使用设置了程序保障,等等。这些都有必要通过重构我国反恐诉讼程序进行细化完善。另外,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强制措施也应修改完善,如刑诉法第 73 条规定了恐怖活动犯罪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本为解决妨碍侦查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缺乏可操作性。有学者认为,包括恐怖活动犯罪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办理,没必要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直接适用逮捕更有利于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8].此外,对恐怖主义犯罪侦查羁押期限的适当延长、反恐搜查制度的规定等方面,①都有必要做出清晰的特别规定。
再次是在审判程序方面。一是在审判主体上,出于司法成本和法制传统考虑,按刑诉法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按分工审理即可,无须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另设专门法院或军事法庭审理恐怖主义犯罪。二是在是否公开审理方面,刑诉法规定以公开审理为原则,除非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系未成年人案件等。但是,恐怖主义犯罪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有时不好把握,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对部分被告人公开审理的做法。为此,从可操作性角度考虑,可赋予法官在恐怖主义犯罪案件审理形式上一定的选择权,例如,通过召开庭前会议讨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选择对哪部分被告人公开审理等。三是对于审判期限,可视案件的重大、复杂情况予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应从严规定,以满足及时裁判原则要求。四是关于证据运用相关问题。从各国反恐诉讼来看,恐怖主义犯罪案件适用的证据标准一般要低于其他案件,这一点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是密切相关的。如反恐诉讼中书面证据有较高的使用率,为降低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背离程度,可以借鉴一些国家采用的“侦查听证”模式,即在庭审前设置由法官和控方共同参与的听证程序,排除辩方的质询,由控方出示反恐证据材料并证明其有效性,最后法庭作出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裁定。又如,在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上,出于对证人的程序性保护,可免除其出庭作证之义务,同时扩大保护主体范围,加强对公安司法人员的保护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恐怖主义犯罪诉讼程序之重构,应体现一种“一体化”的理念。由于我国刑诉法修改在前,反恐法颁行在后,两法的衔接协调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②当前,我国政府的反恐立场可以概括为综合反恐、法治反恐[9],应该说深刻反映了“一体化”的理念。申言之,在具体制度设置上要注意反恐法律间的衔接和协调,而公安司法机关在应对恐怖主义犯罪时,会涉及与国际社会的反恐刑事司法协作等,这也需要将恐怖主义犯罪诉讼程序之构建,纳入到整个反恐工作中进行统筹考虑,这样方能使恐怖主义犯罪诉讼程序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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