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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中的犯罪问题及当代启示余论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21 共45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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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红楼梦中的犯罪行为或者社会偏差行为分析
【第一章】红楼梦中人物犯罪现象研究引言
【第二章】红楼梦中相关犯罪问题概论
【第三章】红楼梦中的杀人伤害及自杀
【第四章】性犯罪在红楼梦中的呈现
【第五章】红楼梦中的偷盗强盗与讹诈
【余论/参考文献】 红楼梦中的犯罪问题及当代启示余论与参考文献

  余 论

  前面已经述及《红楼梦》所涉及罪名有 20 余种之多,依照最古老的犯罪分类小说中既有公罪也有私罪;依照 1810 年《法国刑法典》分类,有重罪、轻罪、甚至有违警罪;依照犯罪主观罪过形式即犯罪心态有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以是否违反社会伦理为标准有所谓的自然犯罪,有所谓的违反功能法律的犯罪亦即法定犯罪;还有经济领域的犯罪,如"违禁取利"即相当于现代的高利贷罪;还有贪贿、渎职等白领犯罪等。前面已经述及笔者对小说中所涉罪行并并未一一考察,下面是未予以考察的犯罪行为。

  上述列表中可以看到,要用类似本文这样篇幅将《红楼梦》中的犯罪问题面面俱到地考察是不大可能的,也没有很大的必要性。当然有些罪行的考察还是有一定意义,比如在小说中第 72 回,皇帝身边的太监以所谓"借"的名义,取走荣国府上千两银子的行为。小说描写十分传神,当听到夏守忠派小太监来贾府"说话"时,贾琏随即知道夏太监的来意,忙皱眉道,"又是什么话,一年他们也搬够了".在送走小太监之后,贾琏又说,"这一起外祟何日是了",还透露说,"昨日周太监来,张口一千里。我略应慢了些,他就不自在。将来得罪人之处不少".这种所谓的借款行为,在笔者看来实与索贿行为并无多少差异,或者近乎于敲诈勒索。太监是皇帝身边的人,是一般的官宦之家得罪不起的。所以,要拒绝这样的人借钱行为并非容易,拒绝意味着交恶,交恶就隐含着政治风险。小说中叙述,夏太监借取银子是为了购置房产,夏本人并未亲自到贾府而只是派小太监来要银子,当然不大可能留有借款凭据之类。如依照当时的法律考察,这种借钱行为最为接近《大清律例》中的"受脏"之下"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条,该条规定:"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并计索借之脏。"但这条规定明显强调借款人与出借之间有管理、隶属等某种控制关系。当然,要引述此条规定处罚"类推"夏太监应该没有问题,如清律中并无文字狱的条款,凡文字狱都是引述(或说是类推)"谋反"等危害皇权的重罪科处刑罚的。实际上在曹雪芹笔下,这种行为不过只是一种类似于"打秋风"的行为,又与现今社会的交保护费有几分神似。记得前些年厦门远华走私案的首犯赖昌星就辩解过他的行贿行为,大意是说在他的社会关系中,老乡之间通常"借"几百万元也是很正常的事。他所辩称的"借"与《红楼梦》中这种"借"在本质上并没有不同。从曹雪芹的时代到现在已历经两、三百年,但贿赂的表现形式却呈现高度的一致,这是一种有趣的现象。

  依照现行刑法及理论,要以贿赂罪处置这种借款行为,多少流于牵强。如果认为,索贿亦应以为他人谋利为构成要件,这种借款行为更不可能构成贿赂罪。因为贾府并未有求于夏太监、周太监,有清一代特别是前清,因吸取明朝灭亡的教训,太监并不能进入到国家权力中心。况且贾家的贾元春贵为皇妃,按理不应该也没有必要贿赂一个太监,或者说容忍一个太监的敲诈勒索.但实际上的情况却是另外的样子,小说交代这种借钱的行为并不止一次,当然这牵又牵涉到另外的话题了。

  我国现行刑法中受贿罪的规定,并未禁止类似小说中"借"钱行为。台湾地区贿赂罪的规定颇为细密,计有"不违背职务的受贿"、"违背职务的受贿"、"受贿而违背职务"、"准受贿"等罪名,也没有将此种"借"钱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当今社会贪污腐败问题依然严峻,整个社会、官场的风气并未因此有根本性的好转,贪污腐败转趋复杂和隐蔽而更加难以查证,反腐败的任务异常艰巨。而运用法治反腐乃是根治腐败问题的不二法门,法治反腐首先应有一部高效、科学的反腐败法律,在这个方面,古人留下的经验并非没有借鉴意义。

  另外,小说中还有些犯罪问题也值得考察,比如犯罪人的问题,作者刑罚观的问题等等。还有一人数罪问题,像王熙凤、贾雨村等都触犯了多个罪名,与现代数罪并罚的刑法理论不同,古代对于数罪的处罚采用的规则是,"如果一个人犯有数罪而被告发,则以刑罚最重的那个罪名论处".但这个规则不适用与贪贿、窃盗、挪用公款等谋取利益的赃罪.

  本文意在开辟从刑法角度观照《红楼梦》的视角,促成法律特别是刑法这种知识体系与中国传统文化瑰宝《红楼梦》结缘,应该是具有开创意义的。没有人统计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红楼梦》这部小说究竟究竟销售了多少册,如果加上影视作品特别是"八七版红楼梦"电视连续剧的影响,我想世界上没一部书籍,或者一个信息的载体(包括所有平面的非平面的)会受到如此巨大如此多人的关注。如果从"法律不被信仰将形同虚设"的立论看,笔者在此饶舌这篇文字的意义或许显得多余。

  "法律是一个不必系统研究任何其他领域就可以从事的完全可以自足的学科",这命题也未必就是经过历史与实践检验的正确命题,至少在中国这个东方古国未能获得检验。法的现代化不能仅依靠法律、法学,比如一个人可以举起超过自己体重的物件,但却永远不能把自己举起来;更不能仅仅依靠权力的驱使和推进,还需要倚仗其他的力量或者途径。苏力先生在举旧的《破产法》遭遇尴尬的事例,至少可以证明精妙的法学理论与公权力本身都不足以让法律乖乖地听命于政治家或法学家,良好法律的生成和运行需要所谓的其他的"路径依赖".马克斯·韦伯说,在现代社会里,要做出任何有价值的工作就要局限在专门工作中,这种告诫或许是在地理上排除了古老而新的中国。18 世纪后期法国流行的通过色情小册子表达革命观点的做法,虽不具有借鉴意义但有启示意义。

  随着社会几经变革,文化、伦理观念的巨变,视《红楼梦》宣淫的观念早已尘封于故纸堆中,浇注天才作家曹雪芹的毕生心血的巨着将随着社会思潮的嬗变而历久弥新,其思想的深度与艺术的高度足以增辉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1961 年12 月 20 日毛泽东主席在一次中央高层的会议上说到《红楼梦》:"不仅要当作小说文艺看,而且要当作历史看。"并说这个历史写得"很细致的很精彩的".晚年的俞平伯赞叹:"以世法读《红楼梦》则不知《红楼梦》;以《红楼梦》观世法,则通世法".法律发展的趋势也似乎表明它终将扩张到其它学科,深入到文学、艺术与宗教领域.用刑法的眼光去看《红楼梦》会有新的东西去滋养当代的红学与曹学;在《红楼梦》等这些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领域中探讨刑法及犯罪问题,也必将嘉惠法律学界特别是刑法学这个所谓的"夕阳学科".用李泽厚的话来说,"关于《红楼梦》,人们已经说过了千言万语,大概也还要有万语千言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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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民文学出版社,2009 年:"乾隆抄本百廿回红楼梦稿本即梦稿本(影印本)".
  [3] 商务印书馆,2013 年:张俊、沈治均批评的"新批校注红楼梦",以程乙本为底本。
  [4] 作家出版社,2001 年邓遂夫校订:"脂砚斋重评石头记",即甲戌校本。
  [5] 东方出版社,2006 年 1 月,霍国玲、紫军校勘 "脂砚斋全评石头记",以戚序本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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