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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中的偷盗强盗与讹诈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21 共67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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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红楼梦中的犯罪行为或者社会偏差行为分析
【第一章】红楼梦中人物犯罪现象研究引言
【第二章】红楼梦中相关犯罪问题概论
【第三章】红楼梦中的杀人伤害及自杀
【第四章】性犯罪在红楼梦中的呈现
【第五章】 红楼梦中的偷盗强盗与讹诈
【余论/参考文献】红楼梦中的犯罪问题及当代启示余论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偷盗强盗与讹诈

  奸盗相连,在上章讨论了小说中的性犯罪之后,本章接着考察偷盗强盗等侵犯财产类犯罪。人类生活离及发展不开财产,侵犯财产的犯罪是最为常见也最为多发的一类犯罪,蔡枢衡先生认为,盗窃罪是后于奸淫罪而出现,原始共有制时代没有盗窃的。私有制出现后财物特别是食物有了剩余,使盗窃的行为成为可能。偷盗在所有犯罪类别中是最为常见罪行,占所有犯罪行为的比例高达百分之 40%至 60%.

  偷盗被定义为"以和平非暴力手段,破坏他人对物的持有支配关系,以取得他人动产而建立自己与物的新持有支配关系所形成的财产罪".这个定义十分绵密,但理解起来并不很容易。如果说偷盗的犯罪手段是非暴力性的,那么强盗的犯罪手段显然就是暴力性的,强盗行为不仅侵害了财产法益,也侵害了人身法益。

  讹诈罪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恐吓取财罪,我国现行刑法典则称为敲诈勒索罪。

  它与普通法中的勒索罪是不同的,勒索罪是指公务人员以政府的名字非法取得费用与财物的行为。讹诈罪的成立是要求行为人使用恐吓行为足以使被恐吓者产生畏惧而处分财产,但这种恐吓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亦即还有处分或不处分财产的自由。此罪源于中世纪英格兰居民(因居住在苏格兰边界)向苏格兰酋长奉送的财物,用以获得免受盗贼侵扰的庇护.由于犯罪人多以胁迫的方式非法索要钱财,所以,讹诈罪有时与强盗或抢劫罪难以区分,美国有些州则将讹诈视为较轻的抢劫罪。如果采用绑架的手段取得财物则排除讹诈罪而构成了绑架罪。

  我国古代晋律、唐律都有恐吓取财的处罚规定。但如果以治罪的方式恐吓取财其罪责主体只能是政府官吏。清律恐吓取财的处罚规定还比较细致.

  5.1 普通盗窃。

  5.1.1 用现代刑法理论分析三宗盗窃案的罪责。

  《红楼梦》中也描述了多宗偷盗案件,其中三宗是普通的偷盗,都是由婢女犯下的.作者在描写几宗案件时无任何雷同。第一宗良儿偷玉事件,是在叙述第二起坠儿偷镯子时插叙一笔带过;第二宗偷窃镯子案件则重点写怡红院的当权者们如何处置盗窃犯坠儿;偷窃玫瑰露的事牵扯蔷薇硝、茉莉粉、茯苓霜等物件之中,十分复杂,又重在表现偷窃人彩云不忍心冤枉无辜的善良一面。对于三宗盗窃罪,小说中几乎没有直接提到犯罪动机、目的、时间、方法、手段之类的现代刑法学的犯罪构成要件或情节,其所涉价值多少书中没有明文,但从书中情节及一些史料综合看,价值应该不菲。首先,大观园中的丫头仆人,比一般人家的小姐还有金贵,即所谓的"副小姐",这是书中有明文的。《红楼梦》第 3 回,就借黛玉之口说荣国府的"三等仆妇,已是不凡"的话。所以,豪门的丫头也是见过世面的,哪个东西珍贵哪些东西不珍贵,他们应该较一般的人更有见识的。三宗偷盗案被窃的财物玉、虾须镯、玫瑰露。先说虾须镯,书中虽没有明言虾须镯价值几何,这件东西是大管家王熙凤的贴身丫头平儿所有,熟悉《红楼梦》的人都知道平儿的地位,如果王熙凤是董事长,平儿则是首席执行官。平儿是贾琏都要让三分的人,刘姥姥初进荣国府就错把平儿当做王熙凤了。第 49 回描写平儿吃烧烤鹿肉时"褪去手上的镯子"的文字也并非泛笔,也就是因为镯子离开平儿之后,被小丫头坠儿窃取。玫瑰露是何物?南怀仁《西方要纪》载:"其名为玫瑰者最贵,取炼为露,可当香,亦可当药,即《红楼梦》所称'玫瑰清露'也".而且这个露是用玻璃瓶装的,康熙时中国虽已能造玻璃制品但成本很高很珍贵.由此可知玫瑰露这种东西在当时来说是极其珍贵的。作者将三起盗窃事件并举,大体可以推测被偷的玉价值也应该是比较珍贵的。

  可以断言,无论是依照当时还是现代社会物价来估算三起盗窃案的涉案价值都是相当高的。也就是说如果依照现代刑法来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并处以该罪中档刑期应该没有多少疑问。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彩云偷玫瑰露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小说中明文交代说,因为彩云是王夫人的女婢,赵姨娘央求彩云偷窃玫瑰露给其子贾环,而且玫瑰露偷出来之后确实是给了贾环。玫瑰露的所有人是王夫人,王夫人与贾环是名分上的母子关系。所以,这里即是普通人之间的盗窃问题,也牵涉到亲属间相盗及共同犯罪问题,具体如何处罚,还要看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否有对亲属相盗问题的容忍规定,如有,对赵姨娘及贾环的处罚会远轻于对彩云的处罚。

  5.1.2 死刑治盗是古代社会的常态。

  依据《红楼梦》成书时代即清律规定,盗满 120 两银子或者三次犯盗窃罪者都要处死刑.所以,前两宗盗窃案件所涉价值应该不会低于 120 两银子。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处理盗窃从来就不手软的。隋炀帝时骇人听闻,盗一钱都要弃市。唐武宗时最为宽泛,盗满一千钱才处死。秦、汉时擅断成风,即便是误将他人的东西取走也成立盗罪.在 14 世纪英国盗窃 12 便士就要处死刑。

  盗窃作为一种古老的财产犯罪,古今中外的刑法对这种罪行的性质认定没有本质的不同;除开个别残暴的政权,适用的刑罚也相差无几。而对盗窃这种非人身暴力性质的财产犯罪适用极刑或者说该法域最重的刑罚,并不是一直具有正当性。十二世纪前期金太祖阿骨打也反对对盗罪适用死刑.十五世纪,英国的政治家、思想家托马斯·莫尔就深刻批判用死刑对付盗窃犯的不合理性.这里涉及到人命与财产孰轻孰重的古老话题,儒家的先圣孔子在一次马棚被焚烧后,只问是否伤到人,并没有问是否伤到马匹.马匹在农耕社会是很珍贵的,宋代时一匹一般的好马市价可达五十两银子.孔子在这个议题中早就表现了自己明确的立场的,只不过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加上法家严刑峻法思想的一些负面影响,并没有理会圣训甚至与之渐行渐远了。所以,从某种意义而言,儒家的思想只是在形式上影响了中国历代法律制度,换而言之,原始儒学特别是孔子的思想精神内核并未对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实质性的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也是极其局限的。荀子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地位就表明了这样一种情况。一方面后世的统治者都沿着荀子设定的路径来治国理民,另方面却将荀子置于远逊于孟子的地位并排斥于孔庙之外。这是一种有趣的历史现象!

  新中国成立后的刑法典的修改,对盗窃罪适用死刑经历了取消与恢复再取消的反复过程,也反映了社会对盗窃罪适用死刑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思考。1979 年刑法中,并没有因为历史的惯性对盗窃罪适用死刑,1997 年刑法,改变了盗窃罪没有死刑的规定,一直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最终废弃了盗窃罪适用适用死刑的规定,表现了人命重于财物的人道主义精神,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个进步。

  5.1.3 实际处理结果与清律规定的巨大差异。

  《红楼梦》书中对这三宗盗案的处理和清律规定存在很大的不同。两宗盗案前两宗发生在大观园内,另一宗偷玫瑰露案则是在荣国府内。而且涉案三人,都是荣国府的女婢,也就是说都是典型家贼。两起是临时起意,一起是受人教唆。都没有很恶劣的动机。所以,曹雪芹写处理这几起盗案时,也是颇为轻巧。并没有诉诸官府,几乎就是做为一般的家庭矛盾来处理,这种安排,是否意味着曹雪芹对所处时代的法律制度的陌生或者故意忽视呢?如完全依照"以赃定罪"规则来考量这三起盗窃行为,处罚结果会是极其严重的。小说中这三宗盗案的犯罪人的罪责时也是轻描淡写,三个涉案的女婢并没有送交官府处理,最重的处罚是逐出荣国府,彩云所窃的东西最为昂贵,却因为贾宝玉的担待没有得到任何处理。原因是什么?首先,一种犯罪行为须放在具体的环境里来解读才能准确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像这种盗案发生是发生在共同生活群体之中,比陌生人侵入的盗案其危害性就减轻了许多。其二,他们的盗窃动机并非十分邪恶,不过都是临时起意,彩云的盗窃则是受赵姨娘的教唆。其三,也反映法律特别是封建刑法意欲全面介入社会生活而又力不从心的真实写照。最后,封建君主专制时代,社会对于皇权这个政治老虎心存畏惧,导致人们尽可能与这个政治老虎保持着安全距离,这恰恰是当时社会生活的真实形态,"在人民的实际生活上看,(皇权)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

  据此可知,曹雪芹不但熟悉那个时代的法律制度而且对法律精髓的有着很深的领会。

  机械的法律条文不足以应对变幻的社会生活,这就要求法律人士对法律的精神的领悟和把握必须要有一定的水准,死守住法律条文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只能实现机械化的"正义",而不是刑法的正义,陈忠林先生指出人的"常识、常理、常情"在法治运作中起到灵魂作用.几年前许霆因取款时发现 ATM 机程序有误趁机盗取机器中的人民币初审处以无期徒刑的判决,这就是一个抱着"以赃定罪科刑"的老教条,机械地、糟糕地理解法律条文,作出了很不高明的判决的典型事例。从另外的方面看,法律的颁布离法律的执行还有遥远的距离,但外行的人却不会了解这种距离。

  有文学学者论及《水浒传》中那些好汉常常食牛肉,甚至有人统计过《水浒传》小说里共有一百多处描写吃牛肉或者宰杀牛马的情节,正是他们及作家反叛精神的表现。这种看法也是机械的了解法律而下的片面结论。《新唐书》与《旧唐书》写唐代大诗人杜甫的死因时都提到与食用牛肉及白酒有关,不能谓杜甫及耒阳令有反叛精神.

  其实,在中国古代,皇权虽然强大,但由于科学技术水平低下,社会管理势效率受到严重的制约,"天高皇帝远"是真实的情况,因而法律所不及的地方是比较普遍的。比如,父母在子孙不得有私财,所谓禁止"别籍异财",这个禁令"在礼法上可以说是一贯的要求",唐、宋、明、清律法中有明文,然而,实际执行却完全是另外的样子。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中表婚问题。唐代开始禁止中表婚,宋代更严,但基本上都没有很好的执行过。大诗人陆游的妻子唐婉就是他舅父的女儿。明、清两代也有禁止中表婚的专条,但都是禁而不止,不了了之,最后只能以例废律,谓"其姑舅两姨妹为婚者听从民便".乾隆间《浮生六记》的作者沈复妻子陈芸也是舅父的女儿,在《红楼梦》里所谓"亲上加亲"的中表婚更是理所当然的。又比如在皇权社会,社会阶层等级森严,何种级别的官员穿何种衣服,何种阶层的人住什么房子,死后墓地怎么荣造,都是有严格的规定,细致到冬天的坐褥都有规定,一般不允许卑贱的僭越尊贵。商人财富再多再摆阔也不能坐八抬大轿出门,甚至你不能做一件黄色的马褂穿在身上。有些可以打一些擦边球,但有些则绝不允许僭越和违规,否则就可能面临极其严重的处罚。而社会并不都完全遵照国家的规定来行事,统治者也心知肚明。所以法律规定是什么样子,实际社会生活中有可能是另外的样子。

  这种看法应该流于空泛而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总之,制度的颁布是一回事,制度的遵行又是一回事。

  5.2 亲属相盗。

  5.2.1 古代中西方社会容忍亲属相盗。

  小说中有三个回目提到贾琏、王熙凤偷窃祖母史老夫人价值不菲的财物,但作家写得十分轻巧.中国古代礼制上有"大功同财"的要求,也就是大功以上的亲属关系是不允许将财产分析的。贾琏及妻子王熙凤与史老夫人是祖孙关系,孙对祖母的服制为齐衰中的不杖期,比较服制为大功的亲属关系更为密切。这种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较之没有亲属关系的常人之间的盗窃行为罪责要轻得多。《唐律》规定,"盗缌麻小功亲属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明、清时期将无服亲并入计算,得减一等,于是依次递减,缌麻减二等,小功、大功依次递减,期亲减五等。即假如一种平常的盗窃行为依照律法应该处死刑,同样的盗窃行为若是发生期亲之间则递减为无罪了。一言概之,亲等关系越亲,罪责越轻。所以,我们在《红楼梦》中,曹雪芹写贾琏偷祖母价值上千两银子的东西时,似乎这是一件没什么大不了的事。不是曹雪芹不懂大清的法律,而恰恰表现了作家在虚构的小说中表现了历史的真实。这也就是彩云等偷王夫人的玫瑰露而没有受到责罚的原因。

  古罗马也有类似中国古代的规定。古罗马帝政时代以后,开始允许家属控告家长虐待,但禁止控告家属间的财产侵犯。所以,古代中西方处理亲属相盗问题上其容忍的精神是相通的。

  5.2.2 现代中西方社会对待亲属相盗。

  现行刑法典找不到亲属间相盗的点点痕迹,但文化习俗既已植根于人们心中,不仅不能洗涤殆尽反而沦肌浃髓成为我们法律的"真正的源泉".现代司法官在处理亲属相盗的问题的时候,依然对非法律的规则有些眷怀。1984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条司法解释就表明这种情况:"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作案,同在社会上作案加以区别".第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明确指出:"对于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对于盗窃行为发生在直系血亲、配偶或同财共居亲属之间的,得免除刑罚.近现代欧美诸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美国《模范刑法典》等。

  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尽管没有禁止父亲因其儿子偷窃而对他提起诉讼的法律规则,但是事物的性质却对着这种诉讼设置了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博登氏这把这种原因归结为所谓"事物的性质".范忠信先生在论及亲属间财产及人身相犯时,举出许多中西方法律处理此类问题时谋而合之处,意在表明中西方文化特别是法文化并非我们想象中的格格不入。

  5.3 强盗与讹诈。

  5.3.1 强盗。

  《红楼梦》前八十回,有一宗强盗案件,第 66 回薛蟠口述的:到了平安州地界,遇到一伙强盗,已经劫的财货,并意欲害命,被侠士柳湘莲阻止并夺回财货。可知这宗强盗案件还是未遂的犯罪形态。历代统治者对都将打击强盗罪视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的手段,强盗案件的发案率自然也是社会是否平安的一个风向标。所以曹雪芹顺手将小说中唯一宗强盗案件发生的地方放在所谓虚构的"平安州",也多少有一些讽刺的意味的。强盗以其侵害财产权及人身权,所以罪恶罪责超过盗窃等其他侵犯财产罪行,尤其在科技不发达社会管控手段不多的古代社会,强盗行为对民间的危害常常是致命的。

  这一宗强盗案件发生地点作者没有把它放在宁、荣二府所在的京师而是虚构了一个地名,是曹雪芹极具智慧的表现,也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天子所住的京师是国家强力保护的重中之重,顺、康及乾三朝对京师的治理盗贼工作十分重视,缉捕京城盗贼的力量十分强大.到乾隆五年,清律附在"强盗"条目下的"条例"多达27 条,远远超过其它任何条目所附的"条例"数目.京师的治安不可能如《红楼梦》后四十回所写的像是王朝没落时期盗贼蜂起情况。当时薛蟠他们有"主仆十来骑马",却几乎没有提到有任何反抗就被劫去了财物,表明盗贼团伙应该具备较大的规模而且有一定的武器装备,否则不可能让薛蟠主仆十来人马那么轻易的就范的。

  清律规定,只要开始强盗行动即使没有取得财物的,要杖一百,流三千里;获得受害人的财物的,不分首从皆斩。"条例"又规定:如果是备有兵器弓矢的响马强盗,白天拦路抢劫,只要伤到人或者劫到财物,都要处死。但是否伤人小说中没有说明,那么大的场面伤人的可能性极大。从清律的规定看,我国古代法律对强盗罪并非必然的死刑,而实际上唐、宋及元代规定的比清律要轻缓些.依照现代刑法比如我国现行刑法,这宗强盗案件虽然未遂,这些犯罪人也可能面临很重的刑罚,但死刑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

  5.3.2 讹诈。

  《红楼梦》12 回描写贾瑞因对王熙凤有非分之想,王熙凤决意报复并设下陷阱,在黑暗中贾瑞误将族侄贾蓉当王熙凤拉住意欲行奸,丑态百出。贾蓉与贾蔷以此张扬出去相威胁,逼迫贾瑞分别写下两张五十两银子共一百两的欠契,事后还多次到贾瑞处索要。五十两银子在当时也是很大的数字,曹雪芹祖父曹寅所在江宁织造工场的熟练工作的的每年工资也仅仅 22 两银子,而技术稍差些的工人即使每天不休息也只能收获 10 两银子;现代社会一个顶级企业的技术型熟练工的年收入近 10 万人民币。《红楼梦》第 39 回刘姥姥在大观园吃螃蟹时发过感慨:"一共倒有二十多两银子。阿弥陀佛!这一顿的钱够我们庄家人过一年了".刘姥姥住在女儿家里,全家共有 5 个人,五口(甚至更多些)之家在那种时代一年生活所需也就是二十多两银子。

  通过几个对比,贾瑞被贾蓉贾蔷两人讹诈的财物真是一个很大的数字。

  清律对于恐吓取财即讹诈罪的处罚规定是计算赃物来科刑,而且比照盗窃罪加一等,这种处罚是很严厉的。盗窃上五十两银子的徒一年半.而讹诈即恐吓取财这是加一等处罚,所以贾蓉贾蔷各讹诈得到贾瑞写下的总共一百两银欠契,据此可知这种行为要处以流刑。但这种判罚可能与实际的处理未必一致。因为贾蓉与被讹诈人贾瑞同为宗族成员,而且又有欠契,要依照"恐吓取财"的规定来定罪科刑,除了贾瑞的指控难以找到其它有效的证据。而且无论古代还是现代社会对于纸面上的合约的证据效力必定会优于其它证据。清律"条例"虽有"勒写借约吓诈取财"的处罚规定,但这只是适用行为人是所谓的"恶棍".总之,贾蓉、贾蔷以揭发丑事相威胁,逼迫贾瑞写欠契讹诈财物的行为不大可能成立"恐吓取财"的罪行,这也是贾蓉与贾蔷堂而皇之找贾瑞索要"债务"的原因。也表明曹雪芹对他所处时代的法律规则的熟悉。

  这种逼迫他人写下的企图讹诈财物的欠契,如果英国依照普通法的规定也必须得到信守,因为普通法实质的正义是非常局限的.当然,如果运用现代刑法理论考察并现代的侦测手段及手段,这种行为构成讹诈罪无任何疑问的。当然,这更多的还是一个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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