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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组织考试舞弊行为量刑探究
【引言 第一章】由河南高考组织替考案引发的入罪思考
【第二章】组织考试舞弊的相关概述
【第三章】组织考试作弊入罪的法理分析
【第四章】组织考试舞弊行为独立入罪的立法构想
【结论/参考文献】组织考试舞弊行为的立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摘 要
考试历来是我国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古有科举考试,今有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等重大考试,这些考试都关乎着考生的前途与命运,以此同时,考试舞弊也如影随形,古有替考、夹带、打通关节等舞弊手段,现有社会危害性更大、组织程度化更高的舞弊行为,舞弊形式走向组织化、集团化和产业化,究其原因是我国并没有出台考试基本法,处罚的依据多是一些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且处罚标准不一,致使处罚力度不够,惩治效果不佳。因此,为了实现依法治考的目标,应及时出台相关考试法。现行刑法针对组织考试舞弊行为也没有直接的罪名加以规制,只能用一些间接罪名规制其相关联的手段行为,而忽视对本体行为的处罚,这种处理模式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值得思考,为了能起到更好的预防和惩治效果,应当及时对刑法进行修改,将组织考试舞弊行为纳入刑法犯罪圈,以期更好的实现保护法益的机能。
关键词:考试;舞弊行为;组织考试舞弊;犯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