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组织考试舞弊行为量刑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7-08 共938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组织考试舞弊行为量刑探究
  【引言  第一章】由河南高考组织替考案引发的入罪思考
  【第二章】组织考试舞弊的相关概述
  【第三章】组织考试作弊入罪的法理分析
  【第四章】组织考试舞弊行为独立入罪的立法构想
  【结论/参考文献】组织考试舞弊行为的立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摘 要

  考试历来是我国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古有科举考试,今有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等重大考试,这些考试都关乎着考生的前途与命运,以此同时,考试舞弊也如影随形,古有替考、夹带、打通关节等舞弊手段,现有社会危害性更大、组织程度化更高的舞弊行为,舞弊形式走向组织化、集团化和产业化,究其原因是我国并没有出台考试基本法,处罚的依据多是一些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且处罚标准不一,致使处罚力度不够,惩治效果不佳。因此,为了实现依法治考的目标,应及时出台相关考试法。现行刑法针对组织考试舞弊行为也没有直接的罪名加以规制,只能用一些间接罪名规制其相关联的手段行为,而忽视对本体行为的处罚,这种处理模式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值得思考,为了能起到更好的预防和惩治效果,应当及时对刑法进行修改,将组织考试舞弊行为纳入刑法犯罪圈,以期更好的实现保护法益的机能。

  关键词:考试;舞弊行为;组织考试舞弊;犯罪圈


  目 录
  
  摘 要
  
  引 言
  
  1 由河南高考组织替考案引发的入罪思考
  
  1.1 案情简介
  1.2 案件分析及相关思考
  
  2 组织考试舞弊的相关概述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2.1.1 组织含义的界定
  2.1.2 考试范围的界定
  2.1.3 组织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
  2.2 组织考试舞弊行为入罪的现实考察
  2.2.1 依法治考的现实需要
  2.2.2 现行刑法对组织考试舞弊行为规制的失范
  2.2.3 域外入罪化的立法经验启示
  
  3 组织考试舞弊行为入罪的法理分析
  
  3.1 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分析
  3.1.1 法益侵害性分析
  3.1.2 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3.1.3 现有的非刑罚措施不能有效保护该法益
  3.2 刑法介入的可行性分析
  3.2.1 符合刑法介入的相当性
  3.2.2 符合刑法介入的可能性
  3.2.3 符合我国传统对考试公平的高度重视
  
  4 组织考试舞弊行为独立入罪的立法构想
  
  4.1 组织考试舞弊罪的定义
  4.2 罪名归属分析
  4.3 构成要件分析
  4.3.1 犯罪客体
  4.3.2 犯罪客观方面
  4.3.3 犯罪主体
  4.3.4 犯罪主观方面
  4.4 法定刑的配置设计
  
  结 论
  
  参考文献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