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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网络表达自由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4-14 共54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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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网络表达自由法律规制问题分析
【引言】国内网络表达自由法制完善研究引言
【第一章】网络表达自由的基本问题
【第二章】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度
【第三章】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的规范现状与不足
【第四章】国外规制网络表达自由的模式及实践
【第五章】 完善我国网络表达自由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中国网络表达自由法律体制构建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五、 完善我国网络表达自由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如果把互联网比作一块巨大的蛋糕的话,政府的任何一项立法,都更像是一把刀子”.
  
  政府依靠什么样的管理模式,决定了能否平衡各方利益并且把蛋糕越做越大。按照刘兵、唐守廉关于互联网管制模式的分析研究,中国当前对网络表达的监管属于依靠国家政府制定法律法规的“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第一,没有一个国家只靠政府可以完全管制互联网,政府需要协调各种力量解决,解决问题的途径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第二,政府很难制定统一的执法程序,如果政府制定的措施忽略了网络经营者的利益,网络经营者很可能会运用技术手段加以规避政府的管制。如韩国网络实名制规定日均页面浏览量在一定人次的网站必须引入身份验证机制,网站为了规避管理减少成本,非但不公开浏览次数甚至绕道海外。第三,信息技术与网络变化高速发展的不对称性可能会使政府的管理行为变得异常艰难,而且政府会受到网民及其他团体的施压。具体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作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我国网络立法技术发展水平不高,只能照搬先进国家的经验,甚至走一步看一步;第二,目前我国网络运营商的力量较小,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监管和电信运营商的压迫,而且相互的竞争异常激烈,这样就不能建立起团结的行业协会,无法完善自律行为;第三,我国的网络管制立法缺少群众基础。我国网民虽然人数巨大,但广大网民对互联网法律法规没有一定的认识,无法辨别网络违法行为和网络危害信息,导致不能对网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予以反馈,网络表达自由权利意识不高,也是网络立法轻保护重规制的原因之一。当今世界,“公民记者”、网络舆论的崛起,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垄断格局,众声喧哗,声声不息将成为常态。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对网络表达自由的规制有一定不足之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 完善网络表达立法
  

  1. 将网络表达自由权纳入宪法保护体系中
  
  虽然我国宪法第 35 条、第 41 条、第 47 条可以被看作是宪法的表达自由条款,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进行表达属于表达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而被纳入宪法的保护体系。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只有明确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概念才能清楚界定合法与非法行为,完善网络表达机制。既然网络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我国在对待网络表达自由上应当首先将其纳入到宪法保护的体系之内,其次应当在立法规制时注重到网络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属性和民主价值。除此之外宪法还应保障公民享有网络表达自由的救济渠道与程序。
  
  2. 提高立法层级,出台专门法律
  
  首先,网络表达自由的专门法律。我国制定的一系列规范互联网的法律,立法主体众多,大多停留在规章的层面,立法层级不高,甚至偶有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现象,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同时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极为不利。因此笔者建议制定《网络表达自由保护法》,对互联网环境下的表达自由进行集中保护。此法应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对网络表达自由危害公共利益问题的规制,另一方面是对网络表达自由与侵犯他人权益的限制。关于网络表达侵犯版权、著作权的内容可以不包括在内,因为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尽可能与国际接轨,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体系比较成熟,为了避免过度重复,所以不包含此方面的内容。如此形成了统一的法律体系一方面可以为网络表达自由提供一个很好的制度平台,另一方面可将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表达自由的法律保护提升到一个全新的水平。这样立法成本更低,司法可操作性也会更强;其次,完善行政立法。我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可以说无处不在,虽然十余年来政府的监管模式正在不断趋于完善,但行政力量强大而法律力量较弱的情况一时难以改变,所以行政立法的作用不容小觑。一方面行政立法要确定准则,避免条文模糊,如何为“扰乱社会秩序”,“国家机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对涉及互联网的行政立法进行调整,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互联网立法中占据主导地位,避免政出多门,精简行政立法。
  
  3. 转变立法观念,增强对网络表达自由的保护
  
  “当政府不是唤起个人和团体的活动和力量而是以自己的代替他们的活动时,当政府不是提供信息、给予指导并有时予以指责而是让他们在束缚下工作时,或者吩咐他们站在一边而去代替他们工作时,危害就开始发生了。”
  
  政府的作用是激励人民,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只有个人的价值实现了,社会才能进步。政府在社会发展中应当充当“掌舵人”的角色,而不是“划桨人”的角色,否则政府越管越多,不仅自己不堪重负,也不能使社会健康发展。我国现今的立法观念侧重于对网络内容的监管、重视行政机关的管理而缺少对网络表达自由的保护性规定。立法观念应以法治原则和保障权利为主,以限制为辅。而且我国对网络监管的结果往往一锤定音,即使网络用户或网络运营商有异议也没有建立针对公民言论自由权遭到侵害的完整的救济机难以寻求救济途径,这是不符合法律正当程序的,如果政府不能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法律也不能提供畅通的救济渠道,无疑是对人权的蔑视。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相应的复议、诉讼程序以及建立国家赔偿责任体系。在具体实施中对于删除、屏蔽网络用户发表的信息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尽到告知、说明的义务,提供其救济途径。使得政府在网络管制中不敢滥用权力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互联网不仅在资讯传播、信息交流上发挥巨大作用,更作为宣泄个人情绪、表达公民意见的一个“出口”.只要公民的表达方式没有严重违法,政府应避免干预。政府在网络社会应该提供更好的服务,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调节作用,鼓励网络运营商的良性竞争。
  
  4. 推广使用网络技术,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区别对待
  
  未成年人承载着使祖国繁荣昌盛的重要使命,下一代的素质决定着上一代的劳动成果能否更加丰硕,培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世界各国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网络与现实生活中对避免未成年人接受淫秽信息的方式不同,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身份伪装不是一件轻易的事,尤其是年龄小的未成年人,如果被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更加难以骗过他人,而互联网接收信息并不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使未成年人可以伪造各种身份,可以以成年人的身份接收淫秽信息。美国和德国等国家十分重视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带来的恶劣影响,因此在立法、技术、行业自律等多方面限制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比如安装过滤软件、在未成年人经常上网的地方建立防火墙阻隔有害信息等。纵观各国的网络表达自由规制,可以发现,立法虽然是重要的途径,但是网络技术在实践中发挥着更大作用,互联网技术得不到强制运用也为保护未成年人带来了困难。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影响方面,比较重要的是过滤技术和身份认证技术。近年我国网络技术不断提高,但是技术的应用范围并不广泛,强制用户进行身份认证的网站只占少数,一方面网络经营者不愿理增加成本,另一方面用户也担心隐私泄露。
  
  笔者认为,对于网络服务运营商和开发商,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法律强制其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另一方面给予其一定的补贴或政策奖励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例如美国对安装过滤软件的学校进行补贴。对于网络用户,一方面要呼吁、支持未成年人家长在家里安装绿色过滤软件,并鼓励对发布儿童色情信息的网站及时举报,另一方面也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打击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增强用户对网站、对政府的信任,以便政府进行更加高效的管理。
  
  5. 增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当前,网站和应用软件不断增多,可以满足人们各方面的需求。但是一部分网站和软件在使用时必须输入公民的个人信息,如邮箱地址、手机号码,购物性网站或应用软件还要求输入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支付密码等信息。虽然有些信息的登记实属必要,但如果不能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保护,甚至一些无良商家将个人网上信息贩卖,造成用户恐慌,也为公民行使网络表达自由买下了安全隐患。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故意泄漏个人信息的行为入刑,但是还需要法律进行具体规定,从各个方面严防死守,来维护公民网络信息安全。
  
  例如对于开通支付功能的软件和网站要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技术方面水平应该更高;禁止软件开发商要求用户输入不相干的个人信息;对于泄露信息事件要严格追究相关个人或组织的责任,并公开调查结果,减少公众的担忧与愤怒情绪。只有环境安全了,网络表达自由才能用安全生长的土壤。
  
  (二)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个人自律的作用

  
  1.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行业自律是指从事某一项社会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在进行涉及到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动中,要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标准,约束自己行为避免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伤害。行业自律对于行业本身和政府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行业通过制定自律章程、遵守自律约定以及执行自律规定来形成一个规范的组织,取得合法地位,并在以后的发展中树立良好形象,被公众所信任;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对市场反应敏感,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还可以配合政府制定及时、有效措施。网络空间的无中心性和全球性使得不计其数的世界各地的网民紧紧联系在一起,而且它没有中心也没有集权,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单独的政府或组织能够有效管理它。互联网活动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等政府管制机构)、个人或组织(参与或联网活动的个人或单位)、互联网企业(互联网服务运营商、技术提供商、内容提供商等)和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行业协会组织)。有学者认为,我国实行“自上而下”+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模式最4科学合理。该模式是依靠政府司法部门结合第三方机构来实现对网络表达的监管。互联网行业自律是指由互联网运用商或服务商发起成立,并制定行业规则解决私人争端,为行业的活动提供指引。如在美国在线隐私联盟(Online PrivacyAlliance 即 OPA)曾经制定在线隐私保护的行业指引。虽然该指引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但因为行业内部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而且成本较低,所以形成了较强的示范效应。世界上很多国家如美国、新加坡、欧盟都非常重视行业自律的作用。英国网络观察基金会于 1996 年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协会和伦敦网络协会两大 ISP 共同签署了《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这一宣言性质的文件,其对经营互联网业务的从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明确的标准成为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指导原则之一。依靠行业自律可以制定出关于私人争端有效的解决规则,并且个人和互联网企业都容易接受,同时减少政府管理成本和司法成本,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我国 2004 年 6 月 18 日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引导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的效果并不理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管制的范围过广,使行业协会颁布的文件无用武之地,因此,政府应给予互联网行业自律更多的成长空间。一方面借鉴英美等国的经验,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互联网行业享受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鼓励建立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通过政策给予严格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的企业一定的奖励,如减免税费、提供补贴等。多让市场发挥作用,增强互联网行业社会责任感和自主性,既能切实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也能减轻负担,降低管理成本。
  
  2. 充分发挥个人自律作用
  
  网络用户的数量之庞大,是互联网重要的活动主体,如果说运用法律、技术手段防止网民滥用表达自由权属于治标,那么对网民加大教育宣传,提高网民道德素质水平和法律意识则属于治本。如果人人都能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网络活动正常运行,才能从源头上解决互联网规制难的问题。但是对人民的教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投入的物力与财力也是巨大的,需要政府和人民持之以恒。一方面,政府要拓宽网络表达渠道,广开言路,使群众的不满得到发泄,保护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权,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群的思想道德建设,呼吁公民文明用网,在全社会形成“公民严格自律,拒绝网络暴力”的良好风气。同时还应该加强公民网络监督的影响,鼓励网民对违法的行为监督、举报不仅有助于政府部门、执法部门处理相关事件,而且可以使网民提高自律意识,杜绝违法行为。
  
  (三) 加强国际合作
  
  互联网使得国家间的相互联系与依赖到了空前的程度,网络安全威胁是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只有加强合作才能达到共赢。当前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网络表达自由上都有了很多立法、司法、执法的宝贵经验,我们不应该闭门造车,应当积极借鉴和吸收,不仅能适应我国国情还符合世界互联网的大趋势。国际社会应该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共同构建一个和平、合作、安全的网络空间。美国是互联网的诞生国,其在网络监管和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方面都有丰富的经验,中国是世界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中美在网络空间的合作必然实现两国利益最大化。“中美双方在网络安全上有共同关切,我们愿意同美加强合作”.访美期间,***主席阐释了作为一个负责人的大国维护网络安全是信心与决心。
  
  于此同时我国还要积极营建互联网讨论平台。2014 年、2015 年两届世界互联网大会(World Internet Conference)的召开,搭建了中国与世界互联互通的国际平台和国际互联网共享共治的中国平台。让世界互联互通,共享发展。对此美国彭博社报道称:“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中国在互联网方面不断增长的影响力已经显现出来。此次大会其中一个目标就是为了显示中国已经准备好在互联网管理和发展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笔者认为,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合作,积极参与、开展治理互联网的国际行动,立足本国基本国情同时吸收国外先进的互联网管制经验,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并且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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