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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网络表达自由法制完善研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4-14 共4231字
  引 言
  
  (一)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1. 问题的提出
  
  当今世界,互联网深入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公民个体来说,几乎足不出户就能满足吃、穿、用等各种需求,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对于大众传媒来说,网络新媒体已经成为发展新趋势,电子书、电子期刊、网络电视的普及应用促使着传统媒体不断改革;对于政府来说,大力发展电子问政,通过网络征集民意来制定政策,可以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热情,更好的完善管理制度,为人民服务。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显示:截至到 2015 年 12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 6.88 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 50.3%,为了充分把握互联网带来的机遇,2015年 7 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旨在将互联网与社会各个领域深度结合,提高社会创新能力和社会生产力,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社会发展新形势。我国的这一举措顺应时代潮流,力图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机遇并对世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互联网对政治影响的一个方面在于为公民行使表达自由权提供了更加安全、广阔、即时的平台。表达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以各种方式获得、表明其思想、观点、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任意干涉、约束或惩罚的权利。
  
  表达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对实现民主政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表达自由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任何表达都不能侵犯国家的、集体的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表达自由借助互联网就产生了网络表达自由这一新的表达方式。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无中心性、匿名性等特点,网络表达自由在极大促进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同时,也为滥用表达自由权利找到了新的出口。网络表达自由与公共安全、名誉权、隐私权的冲突不断升级,给我国立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与传统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方式不同,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更加复杂。如果不能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那么司法、执法将会陷入艰难的处境。然而由于互联网在我国兴起之快、时间之短,再加上法律固有的滞后性,我国法律在规制网络表达自由上,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完善网络表达自由法律规制、强化互联网行业自律与个人自律的作用并加强国际之间的交流合作才能更好地让互联网服务大众。
  
  2. 研究意义
  
  (1) 理论意义
  
  表达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表达自由对于促进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公民与社会之间的平等对话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还可以通过表达自由启动社会监督机制,使政府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在促进对话与增强制约的基础上,表达自由权的充分行使使公民对政府更加信任,政府开展的各项工作也得以顺利进行。借助互联网这个工具,网络表达自由这一表达自由的新方式孕育而生。但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系统地规制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只能依据宪法及其他部门法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加上我国并没有违宪审查制度,使得法律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保护公民表达自由之间很难获得平衡。因此完善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的相关理论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工作。
  
  (2) 实践意义
  
  互联网为信息内容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途径,这也使得我国进入了“信息时代”,互联网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就表达自由而言,公民可以利用微博、博客等工具发表个人观点,也可以登录各大论坛参与社会事件的讨论,还可以出版电子书供其他用户阅览,总之,通过网络平台,表达自由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被充分行使。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对权利的规制和对它的保护一样重要。当我们所传播、接受的这些信息内容中有我们的道德或者法律至今还无法接受的内容,如暴力、诈骗、色情、侵权、诽谤、宣扬民族仇恨、分裂国家以及制造虚假恐慌等信息时,我们的法律如何对这些信息进行合理规制?如果规制过为严厉是否会阻碍公民网络表达自由权的行使?如何划分二者界限?有诸多问题有待我们解决。
  
  论文选题绝非心血来潮,表达自由权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我国有关表达自由的专门法律,目前主要有《游行示威法》、《出版法》等,虽然一些规定散见与宪法、刑法、民法等部门法中,但这些法律规制的内容仅限于传统表达自由方面,而涉及到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目前只有一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所涉及。希望本文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关于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我国的相关制度以适应网络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的出版引起了当时社会的巨大反响,虽然它不是第一部为表达自由辩论的作品,但它对表达自由的影响却是空前的。在这篇慷慨陈辞的文章中,弥尔顿表达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表达自由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使真理在辩论中逐渐清晰,真理只有经过充分的辩论才能更加有生命力。他说:“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弥尔顿的这个观点被密尔和霍布斯继承并发扬光大,成为保护表达自由的经典理论。密尔在这方面的代表作是《论自由》,这部著作讨论的主题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适用于个人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度。”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在这本书中被作为一种重要的个人自由、一种追求真理的必要手段而得到维护。1689年英国通过的《权利法案》、1789 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将言论自由纳入宪法保护体系中,将表达自由的保护上升到新高度。社会越来越认同表达自由是发展国家民主政治的基础和保障,对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以至民族精神、公民素质都有巨大的影响。但人们也清楚地明白表达自由不是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欧文·费斯的《言论自由的反讽》、凯斯·桑斯坦的《偏颇的宪法》、凯瑟琳·麦金农的《言词而已》是国外现代关于言论自由比较有影响的著作。费斯·桑斯坦认为国家作用旨在促进公共辩论和审议民主,麦金农则认为国家旨在促进性别和族群的平等。麦金农似乎也不同意从政治的角度来理解表达自由和第一修正案,担心这种理解可能会把一些色情作品和仇恨言论的制造者当作政治和社会上的异议者来加以保护。尽管彼此之间有这样那样的差别,他们理论的共同之处是都不赞成古典表达自由理论的基本命题,都重视社群的价值,重视实质平等,强调国家对于推进平等和表达自由可能具有积极作用。
  
  目前,世界各国对互联网的监管模式分为自下而上式和自上而下式。前者提倡政府应尽量减少过分干预,支持互联网行业自我管制。后者强调政府强制介入、积极管理的管制模式,不论是立法、行政还是其他方式,都被积极地运用到监管过程中。美国是倡导高度自由的国家,美国从网民到互联网运营商都在不断地与政府的过多干预作斗争,力图创造一个最大限度自由的表达空间。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指导下,政府对网络表达自由以保护为主,以限制为辅,主要依靠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是强调政府干预的管理模式的国家,各国大都通过严格立法、扩大行政职权和大量的司法判决来实现互联网正常运行。
  
  我国对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价在值取向上有着自己的原则和界限。从宪法第 51 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公民行使宪法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我国关于表达自由的研究有许多,代表性的有:王四新:《表达自由:原理与应用》,从表达自由的历史与现实语境中讨论了表达自由的价值以及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理论基础,并分析了传播媒介的表达自由的特点与应用;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探讨了人权的起源、内容及发展,为表达权利的研究提供法理基础;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对各国宪法中表达自由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论述;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该书通介绍大量的案例来详细论述表达自由在美国的发展过程。甄树青的《论表达自由》和侯建的《表达自由的法理》从理论和现实方面为表达自由与其他法益的冲突提出了解决方法。
  
  目前国内专门研究网络表达自由的著作并不多见。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一书探讨了对网络表达自由的保护与限制,对关于网络表达自由的匿名性、网络信息内容的控制、网络空间与观念市场的关系等重要问题做出了具体论述,并结合“雅虎案”论述了言论类型与法律冲突,进而指出表达自由规制不仅需要法律也需要先进的技术控制,此书结合美国关于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为我国相关制度的研究起到了一定的借鉴意义;黄惟勤:《互联网上的表达自由保护与规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我国学者吴伟光在《网络新媒体的法律规制-自由与限制》一书中总结我国网络媒体的规制制度,包括政府对网络信息内容的严格审查、政府对网络新媒体产业的规治和政府对新媒体信息内容的隐形干预等。他认为我国现在对网络新媒体的表达自由法律规制存在很多弊端,如法治理念不足,政府干预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和过于随意、合法与非法内容的法律标准过于模糊和宽泛等等。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 研究思路
  
  通过对网络表达自由的理论研究、国外法律规制经验、以及分析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的现状,来为我国当前网络表达自由法律规制不健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本文分析了当前中国网络表达自由的发展形势,发现网民滥用表达自由权的情况不计其数,一方面体现出我国网民法治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立法方面的不足,而国内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并不是很多,为了更好的保护大多数人的网络表达自由、创造更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基于国内外研究现状,笔者在研究、梳理了关于表达自由的法学理论前提下,结合当今互联网的特点,探讨我国应如何对网络表达自由进行法律规制以适应时代发展,这是笔者选题用意所在。
  
  2.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方法:通过阅读文献,对涉及表达自由的法学理论、国外关于互联网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定及我国目前对网络表达自由的立法现状等问题进行整理,并对其主要观点进行梳理,作为本研究的重要论据材料。
  
  (2)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国外网络表达自由法律规制的原则、内容、及效果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寻找解决完善我国网络表达法律规制的方案。
  
  (四) 本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1.创新之处
  
  第一,运用比较分析法,分析国外规制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吸收,提出完善意见。
  
  第二,通过对大量文献和国内外法律法规进行搜集和查询,为保障论述的充分,有理有据。
  
  2.不足之处
  
  本文搜集的国外关于网络表达自由法律规制的资料不够充分,在这方面介绍的不够具体,使文章略显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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