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实践层面:党的合法性建构对宪法中"党的领导"话语的影响
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的话语不仅是一种话语实践,从社会实践的层面来说,这些以话语形式表现出来的实践也是一种政治实践。这些话语不仅具有一般话语的性质,也具有政治实践的性质。
那么在社会实践层面,本文立足于作为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的话语的政治实践的本性,考察政治因素,特别是党对自身合法性的建构是如何影响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的话语。可以将"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的话语"看作是"党的合法性建构的实践"的宪法话语形式。因此,这些话语变化的背后体现的是党的合法性建构的政治实践的变化。本章尝试分析党的合法性建构的实践对宪法中"党的领导"的话语的影响过程。
一、合法统治的三种纯粹类型。
(一)马克思韦伯提出的合法统治的三种纯粹类型。
人生来是不公平的,命运是非理性的,命运在每个人出生时所随机赋予每个人的健康、财富、社会地位或其他任何方面都是不同的,人们对于自己出生时所拥有的条件是无法选择的。但是人是理性的动物,人类一直致力于努力改变这种天生的不平等状态。按照自由主义的观点,平等自由应该是人类最真实最纯粹的状态,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但是对于那些处于发布命令位置的个人或集团,他们就想要传播并且利用那些可以使他们天生具有的好运看起来是理所当然的构想。如果这些身在特权阶层的人在事实上恣意妄为,并且给他们凌驾于别人之上发布命令的行为找不到合法化解释,那么就会引起劣势阶层的愤怒和反对。
因此,发布命令的人,支配别人的人,或者说统治者就要为自己的支配行为找到合法的解释,也就是为自己的特权位置寻求合法性。
基于大量的历史资料和经验,马克思韦伯总结提出了合法统治的三种纯粹类型:传统型的统治、魅力型的统治和合法型的统治.
传统型统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遗传下来的(历来就存在的)制度和统治权力的神圣的基础之上……统治者是依照传统遗传下来的规则确定的,对他们的服从是由于传统赋予他们的固有尊严。"统治者合法支配的理由通常是家父长治的权威和世袭的贵族,他们因血统、习俗以及传统而被合法化。
在魅力型统治型的合法性中,统治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其自身超凡的个人品质、英雄气概、自制、力量等优秀品质,这些品质使人们相信统治者不是通常的凡夫俗子,而愿意听从他的支配。"魅力的适用是由被统治者承认决定的","至于将如何从任何一种伦理的美学的或者其他的立场,来"客观"正确地评价有关的品质,这在概念上完全是无所谓的:唯一的关键是这种品质实际上被接受魅力统治的人即"追随者们"作出何种评判。"在合法型统治的合法性中,法律是被有意建立起来的抽象规则,支配的合法性来自于由法律所建立的社会成员所共同遵守的社会秩序。
这种合法性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统治者是合法授权进行统治的。服从者服从的是从有合法章程的、事务的、非个人的制度和由它所确定的上司,而不是个人。
(二)纯粹类型适用的局限性。
纯粹类型是马克思韦伯在社会学研究中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方法。
社会学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对社会行动进行解释性理解.它不同于历史学--以获得历史的真实性信息--为主要目的,社会学在参考大量的历史资料的基础上,要在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提纯。
想要对人类的社会行动进行解释性地理解并非易事。行为往往与人的主观意向相联系.而人的主观意向难以把握和确定。比如同一种行为可能关联主体的不同的意向,比如说,一个人做出劈柴的行为,可能是出于换取工资的需要(合乎理性的),可能出于发泄愤怒(非理性的),或者是精神病发作时的病态等等各种情况,我们对于一个行为很难对其主观意向进行确定。不仅如此,现实的行为在进行的大多数情况下,行为者对其所做出的行为很多情况下都或许是没有意识的,行为者的行为大多数的情况下是本能的驱使或者说是习惯使然,行为者自己甚至都不确定能感觉到自己的意识,有时候只有模模糊糊的感觉,这更加大了对行为进行解释理解的难度。
马克思韦伯提出构建纯粹类型的方法来满足社会学研究。在社会学所构建的纯粹类型或者概念中,行为者的意向是作为类型而设想出来的行为者们主观上认为的意向,这种意向不同于实际存在的意向,也就是说不是客观上"正确的"的意向,而是概念中所设想出来的。
在纯粹类型中,马克思韦伯往往假设人们都是理性的,作出的行为都是以理性为导向而构建的。"构建一个严格的目的合乎理性的行为作为类型(理想类型),在这些情况下服务于社会学,使它易懂,使它--保证合乎理性的--含义明确,便于理解受到种种非理性(情绪、错误)影响的现实的行为,把它看作是在纯粹合乎理性的行为中所期待的进程的'偏差'."社会学构想的概念是理想类型的。不管是行为者被认为的意向是理性的或者非理性的,在基于历史比较的基础上,社会学的概念都是来源于现实,脱离现实,其最终目的都是服务于现实。它试图通过提高概念的明确性,从而有利于"历史现象接近这些概念中的一个或若干个的程度,可以对这些现象进行归纳".
社会学构想出来的概念和理想类型可以说是一种分析工具,是对现实现象的一种简化,是一种构想,它的目的是用来寻求出复杂现实的典型特征。理想类型最为一种基准和标杆,能够帮助研究者确定"社会历史世界中一再出现的特征:
行动模式、社会行动者的类型、互动形式、关系性构造、组织结构、发展过程,等等。"对于一个现实的历史现象,研究者可以将复杂的历史现象与构想出来的理想类型进行靠拢和对比,发现他们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但是现实是复杂的,类型是简单的,一个历史现象不可能跟某一个理想类型完全一致,一个历史现象往往包含很多种不同的理想类型,理想类型可以作为历史现象的不同的特征对其进行明确的说明。"同样的历史现象的形式,可能有一部分是'封建的',另一部分是'世袭的',还有一部分是'官僚体制的',再有一部分是'魅力的'."(三)合法性纯粹类型在本章中应用的说明。
任何政治体系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合法性基础之上,党的领导也不例外。
但是现实情况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的领导的合法性的问题是复杂的,不能将其简单归类为马克思韦伯所提出的有关合法统治的三种纯粹类型中的任意一种,甚至可以说,党在不同时期进行领导的合法性是三种纯粹类型的综合体,对三种纯粹类型所指代的特征都有所体现。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是在带领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旗帜下人民自觉拥护的。在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整个意识形态的影响下和凝聚下,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是人们自愿追随的,人们愿意听从党的领导。人们认为这个政党是具有超凡魅力的。从魅力型的合法性角度来说,党对中国人民的领导在一定程度上本身是具有魅力型合法性的。可以说党一直以来,都具有一种魅力型的合法性,但是这种合法性在不同时期为人们所信仰的程度是不同的。
传统型的合法性一直以来也是党的领导的合法性的一部分。基于几千年的封建文化的沉淀,"王朝更替"的思想恐怕是大多数中国人心中最正统的合法性,从1949 党领导人民建国以来,尤其对于那些具有很大的政治惰性的中国农民来说,先进文化对他们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尽管革命者心中具有新的思想、名词,甚至宇宙观,中国人的生活仍继续表现出不寻常的延续性和历史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传统的合法性或许在不断消弱,但中国人心中这种传统型合法性的信仰并没有消失。
从五四年第一部宪法到现在的现行宪法,党的领导地位都在宪法中进行了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党的领导的地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那么党的领导一直以来都包含有合法型合法性的成分。
因此,党的领导的合法性在不同时期都包含这三种合法性的内容,或者包含更复杂的内容。但本文应用马克思韦伯的合法性的纯粹类型是想说明的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尽管党的领导的合法性的现实内容是复杂的,都包含这三种纯粹类型的内容。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的合法性建构的重点是不同的,个别的合法性建构会相较而言更重要而突显出来。那么作为政治实践的宪法,其中有关"党的领导"的话语文本会随着党的领导的合法性建构重点的不同而不断变化。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党的领导的合法性建构的实践对宪法中有关"党的领导"的话语文本有一定的影响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