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自由始终是众多思想家矢志不渝探寻和追求的一个重要哲学命题。“自由什么,人能否获得自由以及如何实现自由?”为此,斯宾诺莎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与尝试。在他的代表作《伦理学》一书中所阐述的每一个问题都是围绕说明和求证自由而展开的。自由概念的丰富内涵和实现途径被斯宾诺莎透过哲学、美学、伦理学等不同领域、不同视角、不同维度加以揭示,对之后的众多自由思想家以及其后的哲学走向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斯宾诺莎自由学说的逻辑起点:实体一元论
应当说,斯宾诺莎的实体论是对笛卡尔实体学说的继承和改造。物质(广延)和思想都是由上帝(神)创造出来的,而它们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实体,这是笛卡尔的基本观点。这就意味着,在笛卡尔眼中,上帝(神)是一个具有绝对意义的实体,而这个实体是凌驾于物质和思想实体之上的。斯宾诺莎在这一思想基础上进一步指出,神(自然)是唯一的实体,“思想和广延”是其自身同时具有的截然不可分的两种属性。在他的代表作《伦理学》中,斯宾诺莎如是写到:“实体,我理解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形成实体的概念,可以无须借助于他物的概念。”
这就表明:实体是本原,没有了实体,属性自然也就不能够存在。继而,斯宾诺莎就实体的性质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其一,实体是自因的。实体自己产生自己,而不能为任何别的东西所产生。
其二,实体是唯一的。假设实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话,它们之间便要相互限制、相互决定,那它就不是“自因”了。因而,在斯宾诺莎看来,实体只能有一个,即自然或神,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另外的实体。这就否定了卡迪尔所说的两个实体和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有多个实体存在的可能性。其三,实体是无限的。既然实体是自因的、唯一的,那么它必然也是无限的,否则就意味着它还要受他物的限制,这也是不符合实体定义的。其四,实体是永恒的。实体是自因的、唯一的、无限的,这意味着其存在必然不会有开端,也不会有终结,它永恒存在。
斯宾诺莎在探究人与自然、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一个形而上学的前提和基础,即实体一元论。同时,这也为其自由学说的创立开辟了路径。首先,实体一元论是斯宾诺莎破除“上帝至上”的传统宗教观念的重要理论基础。斯宾诺莎认为,神或自然是唯一绝对无限的实体,这就使得上帝失去了作为思想和广延之上的政治地位,上帝对包括自然界和人在内的世界万事万物原有的至高统治随即被颠覆,而君主作为上帝在人世间的化身和代表,其无上地位和至高权威也因此受到了挑战。上帝的权威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理所应当成为一种天赋人权,而这恰恰是人能够实现政治自由的前提。其次,实体一元论为其自由学说提供了认识论基础。在斯宾诺莎那里,实体是可以被人们所认识的,但要认识实体本身必须有赖于对其思想和广延属性的认识和把握,而对属性的认识则要建立在对其样式-心灵和物体的理解之上。这就使人们认识到,研究和认识人与自然地身心问题是人通往自由的重要途径。一句话,在斯宾诺莎眼中,神是具有全能和全善的绝对自由,它是自因的,而人是须要受制于并服从于自然地有限存在者,但尽管如此,人也具有神性。因此,人就完全有可能分享神的自由属性,这就充分肯定了人的主观自由状态的存在。换句话说,斯宾诺莎以实体一元论为基础,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论证了人类可以获得自由的现实可能性。
二、斯宾诺莎自由学说的认识论维度:合规律性的“真”
斯宾诺莎是一位彻底的自然神论者,这毋庸置疑。因此,他首先从求证自然的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入手来阐发其自由概念。在他眼中,自然即是神,也可以叫做实体。这个实体是唯一的、自因的,它自己就是自由的原因。一方面,神具有自因性和唯一性,就此而言,它是“能动的自然”;另一方面,神自身又包含了神的属性的全部样式,没有神,其属性就不可能存在,亦不能理解,因而它又是“被动的自然”.在斯宾诺莎看来,一种绝对的必然性不可避免地控制和支配着整个自然界,而神则是自由与必然的最高统一体。自由和必然的本质区别不在于非自然和必然的区别,而是根本表现于内因和外因的区别。他指出,“必然”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自然的(外在的)必然,它是强制的;其二是自由的(内在的)必然,它是真正自由的。在此基础上,斯宾诺莎指出,自由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其自身的内在必然性。从根本意义上而言,自由是一种源于自身内在本性的现实的必然活动,是对其自身必然性的能动认识。
厘清了自然的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斯宾诺莎开始转而探究人的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人既是一种身心统一体,又是具有普遍性的神在现实世界中的特殊显现形式,因而人具有个体性(个别性)。人是有心灵存在的,“我们的心灵可以尽量完全地反映自然,因此心灵可以客观地包含自然的本质、秩序和联系。”
这就是说,如果人的心灵不能完全认识客观必然性,人只能表现为一种外在的(盲目的)必然性,并且要受制于它;反之,人的心灵如果能够完全认识了客观必然性,原来的那种外在必然性就会随之转化为一种内在的必然性,人自身的理智力量就会摧毁并取代那种强制的外在力量。只有这样,人才能挣脱盲目必然性所构筑的牢笼,真正达到自由的彼岸。简言之,斯宾诺莎所理解的自由概念,究其本质可以归结为对自然的认识和把握,亦即认识和把握的程度越高,人们就会越接近或越容易获得所谓的自由。进而,自由概念和真理概念在斯宾诺莎那里被直接联系在一起。他认为,人类之所以能够获得自由,其前提和基础就是认识和把握真理(必然)。换句话说,达到或实现自由的过程,就是人类认识自然的过程,即求“真”的过程。斯宾诺莎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一个结论:人借助心灵所具有的理智力量来认识和把握自然本身的必然性的过程,就是人获得和实现自由的过程。换句话说,自由就是求“真”(合规律性)。长期以来,在西方哲学史上被看作绝对对立的两个概念:自由和必然,被斯宾诺莎巧妙地从认识论的角度实现了二者的统一。
三、斯宾诺莎自由学说的伦理学维度:合目的性的“善”
斯宾诺莎从认识论维度得出了一个基本结论:自由就是人对必然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之上,他又将其延伸到道德领域,试图从伦理学角度论证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以期找到人类得以实现或获得自由的现实可能性。
在斯宾诺莎看来,人是由自然物质构成的,是与自然截然不可分的一部分,因而,人不可避免地具有各种欲望和情感,而欲望和情感往往表现为局限的、混乱的观念,这种观念必然使人受到自然的束缚和控制,处于一种被强制和不自由的状态。而人的心灵一旦认识了万物的必然性,理智的力量就会随之显现。借助这种理智力量,人就有可能克制恶劣情感的困扰和束缚。“心灵的最高德性在于认识神”[3].这就是说,人认识了必然,对神的理智之爱就会油然而生,进而就能够达到人生的圆满境界:自由和幸福。斯宾诺莎认为,幸福即是人生的目的,而最高的幸福就是至善,即“对神的理智的爱”,“它是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相一致的知识”.[1]
也就是说,通往人生的最高道德境界即幸福的途径只有一条,而别无其他,那就是:在认识自然即“求真”的基础上,达到人的心灵和自然的完全契合、完全统一。这就是说,人的心灵所能认知的境界就是“知神”,心灵最高的善是对神的认识,而心灵最高的德性就是认识神,意即至善和知神是紧密联系、高度统一的。一句话,人生圆满境界和最高道德理想,就是“对神的理智的爱”(即至善),它同时是自由的最高境界。由此可见,在斯宾诺莎那里,道德领域内最高的善不是别的,恰恰是自由。换言之,人类认识自然的过程,既是求得真理实现自由的过程,又是求得德性实现至善的过程,进而得出了一个基本结论:就道德领域而言,自由就是合目的性的“善”.斯宾诺莎通过对自由概念的论证,将求真和求善的过程有机统一起来。
四、斯宾诺莎自由学说的美学维度:联结真与善的“美”
斯宾诺莎自由学说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它不是将论证仅仅停留于认识论和伦理学领域,而是在美学领域找到了自由的体现,即沟通真和善的桥梁。斯宾诺莎没有专门的美学著作,他的美学思想大多包含在他的哲学著作当中,其美学思想的核心要义就在于:美作为人的情感、一种内心感受,它和自然、自由这二者密不可分,亦即美是伴随着自由的实现而产生的。斯宾诺莎认为,美与丑、善与恶,都只是“思想的样式”,而不是客观事物本身的性质。他指出,只有用具有普遍性的自然规律和法则即自然的力量和作用,来认识和理解世间万物的性质,才能真正说明情感的起源。因此,在斯宾诺莎看来,美作为主体的一种情感和主观感受,它本身是主观的,但这种情感和主观感受是出于“自然的同一必然性和力量”,它的起源是客观的。这里需要澄清一点,斯宾诺莎所阐述的“美”和现代美学所指的美感并无异议。
毫无疑问,人的行为是具有目的性的,但自然本身却不会依照这种目的性去运动和存在,它只是基于其内在的必然性而运动和存在。因此,获得关于自然的必然性的认识,并使其合乎人的目的性,继而实现与人的心灵的契合,这是人们能够到达自由(幸福)彼岸的唯一现实路径。不难发现,斯宾诺莎所阐发的自由,不仅要合规律性,而且要合目的性,即“求真”和“求善”缺一不可。而“美”则是联结“真”与“善”的桥梁,它是真善契合所必然产出的一种内心感受。因此,在斯宾诺莎那里,美首先是思想的一种样式,同时也是自由的一种内在体现。换句话说,人的审美活动只有通过认识自然,达到合规律性的真理性认识和合目的性的善高度契合时才能实现。正因为如此,斯宾诺莎巧妙地把人的审美活动与认识活动、伦理活动自然的联系在了一起。一句话,自由不仅是求真和求善的过程,而且是产生“美”的过程,即自由是真、善、美。由此,自由概念在斯宾诺莎那里首次实现了认识论、伦理学和美学三重维度的统一。
五、斯宾诺莎自由学说的理论影响
斯宾诺莎通过自由概念把真、善、美联结在一起并且实现了内在统一,这种统一是建立在人的知情意相统一的基础之上的,而知情意之所以能够统一的前提是人的知性。获得知性、认识自然,这是真、善、美产生的必要条件,也是自由得以实现的基础。当自然的普遍规律和法则为人们所认识之后,人类就必然达到真、善、美相统一的状态,即进入了自由王国。对自由的论述在斯宾诺莎那里被提高到了本体论、认识论、伦理学的高度。斯宾诺莎所论述的自由概念,既包含人类对必然的认识和遵循,又包含通过借助理智的力量来克制情感才能达到的至善即“对神的理智的爱”等一系列命题,这些自由思想具有极强的理论性、开放性和合理性,对其后的哲学走向,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康德作为“哥白尼式革命”的发起人,其哲学的中心便是人和人的自由,其自由学说贯穿于他的整个批判哲学体系之中。康德在斯宾诺莎自由学说的基础之上,对自由的思考和探索更为理性、更为深入。将自由区分为自在之物和道德的意志自律,这是康德自由学说的逻辑起点。意志自由是康德重点阐发和探究的自由概念,为了解决从自然王国向目的(自由)王国的过渡,康德事先设定了一个自然合目的性判断力的先验原理。在他看来,人具有二重属性:感性和理性。
而理性又绝非以单一形态存在,它同时具有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两种表现形式。人类之所以不懈追求人生圆满境界和绝对的无条件的知识,就是由于人生而具有理性,而自由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理性知识的获得,当人类理性认识和把握了绝对的“超验世界”之后,真正的自由也就随之实现了。实际上,这也就是斯宾诺莎所论述的“自由是真”的思想。在康德看来,人既是自由的本体,又是理性的存在物。作为自由意志而存在的人或者说人作为自由的本体,必然要遵守理性自身所设定的先天“道德律令”,这就意味着人人都具有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的自由,揭示出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但由于康德是二元论者,他试图从有限的东西出发去探寻无限的东西,这在现实中必然要碰壁,因而最终陷入了无法解决的理性矛盾,即“二律背反”之中。
谢林则是从历史的角度展开对自由的探讨。谢林主张,人类历史的发展始终伴随着自由的实现,二者始终是相伴相生,不可剥离的。在他看来,自由应当体现在整个人类历史当中。作为主观唯心主义者的费希特则由于受气思想体系的限制,将人类自由最终交给了上帝,他主张意志的绝对自由,进而否认自然世界及其规律具有客观性。黑格尔则是从否定的意义上论证自由,他主张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是积极的具体的自由,被理解的必然就是自由,这就在德国古典哲学史上首次正确阐述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在黑格尔看来,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就在于“绝对精神”,它本身就是自由的。费尔巴哈则以人本学作为出发点,企图将自由等同于人的本质的实现和对幸福的追求,人的自由解放被费尔巴哈加以抽象化的论述。这也使得他始终难以跳出感性直观的牢笼和绑束来探讨人的自由。马克思最终在实践的基础上使自由回归到了人的现实本性。他从现实的人出发,指出“劳动”是人类改造自然、实现自由的唯一存在方式。人类要不断认识、实现和超越自我,就只有通过劳动和实践这一途径,别无他法。换句话说,正因为有了实践,人类才有了追求自由的动力;正因为有了实践,自由的实现才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实践也是自由的最终体现和检验标准。在马克思看来,自由的实现要经历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关系和自由个性三个阶段,人类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达到客观规律性和主体能动性的有机统一,最终才能实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
概而言之,斯宾诺莎以独特的方式从认识论、伦理学、美学等不同维度回答了什么是自由以及如何实现自由等一系列问题,其自由学说既完整又有内在逻辑性,既张扬了主体的认知能力,传承了西方文化传统,又始终关注人的现实生活,努力探寻一条实现人生圆满境界、通往自由和幸福的现实途径,这在某种程度上为我们今天探寻自由的真谛提供了一定借鉴。
参考文献:
[1]斯宾诺莎.伦理学[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温锡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3]徐瑞康.斯宾诺莎自由概念研究---读《伦理学》[J].武汉大学学报.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