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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与“美”的分离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0-18 共80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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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西方文论中关于艺术与美的探究
【绪论 第一章】 “艺术”与“美”的分离
【第二章】“艺术”与“美”的逐渐融合
【第三章】“艺术”与“美”的再次分离
【总结/参考文献】“艺术”与“美”二者关系理论研究总结与参考文献
  绪 论
  
  “艺术”与“美”是西方美学中两个重要的美学概念,很多美学家、哲学家都对其进行过颇具深度的研究。艺术与美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着的,因而不同历史时期的哲学家与美学家其观点也各有不同。
  
  在西方,“艺术”与“美”概念的研究由来己久。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虽然对两个概念都进行过研究,但并没有将二者联系起来,“艺术”与“美”是两个独立的概念。直到古罗马时期普罗提诺的出现,“艺术”与“美”二者关系的研究开始有了突破,普罗提诺站在神学的立场上,使得两个概念开始有了第一次接触。从普罗提诺之后,二者关系在不断的靠近,直到1747年夏尔·巴托出版了《简化成一个单一原则的艺术》一书,使得“艺术”与“美”己经正式融合。巴托在这本着作中对艺术进行了分类,并明确提出了“美的艺术”的概念,在此之后的德国古典主义文论家对“美的艺术”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尤其是康德与黑格尔,对“艺术”与“美”两个概念的完全融合做出了极大贡献。但在十九世纪、二十世纪之后,“艺术”与“美”两个概念呈现出分离的趋势,人们开始认识到用“美”来衡量“艺术”是不准确、不科学的,“艺术”的评价标准、“美”的评价标准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艺术”与“美”的概念呈现出开放的趋势。
  
  我国现有的关于西方的艺术与美关系的研究成果来看,大部分学者都对美与艺术二者的发展流变进行了表述,如陈旭东(2007)在《艺术概念的形成与艺术的自觉意识及艺术学的学科历程》中对“艺术”与“美”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又如山东大学的王祖哲教授(2003)在《美与艺术之间有必然联系吗?》一文中对艺术与美的发展流变进行了研究,指出了艺术与美之间不是相等的关系。另外,有一些学者对于“艺术”与“美”的研究仅仅是从某一哲学家的观点出发的,如罗常军(2007)的《柏拉图美与艺术关系思想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张齐媛的硕士论文《康德“美的艺术”思想研究》,马震刚(2008)的《阿瑟·丹托:从艺术远离美到艺术的终结》,周计武(2006)的《艺术的终结--阿瑟·丹托的诊断》以及徐陶(2008)的《论乔治·迪基的艺术制度理论--兼论艺术定义与艺术实践的关系》等。还有一些学者对“艺术”与“美”的研究是在对“审美”的研究中进行的,如山东大学的高迎刚(2009)博士的《艺术、美及审美之间的关系辨析》,上海师范大学刘旭光教授的《“艺术美”的诞生--对“艺术”与“美”之结合的历史性分析》等,这些作品对艺术美的本源、内涵等进行了分析。
  
  从现有“艺术”与“美”的研究来看,学者对二十世纪之前二者关系的研究是很详细的,而二十世纪之后,人们对“艺术”与“美”的研究并不多,如李心峰在其《超越艺术与美的对立》中,将二十世纪之后艺术与美的发展趋势进行了简略的论述;吴炫教授在《论艺术与美的差异》一文中,也对二十世纪之后艺术与美所表现出来的差异进行了论述。除此之外,很少有学者对二十世纪之后的“艺术”与“美”的关系进行研究,即使有一些学者对“艺术”与“美”进行了比较与分析,但大多数并没有完全囊括从古希腊时期到二十世纪及其之后这一完整的历史时期。本文试弥补这一欠缺,将对二十世纪之后的“艺术”与“美”的关系进行详细分析。此外,对于二十世纪之后的艺术与美关系的描述,大多数学者则用“决别”“对立”等词来一带而过,并没有进行对艺术与美的现状进行详细的分析,本论文对“艺术”与“美”的研究从古希腊时期开始,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之后,着重分析二十世纪之后二者关系的新形势,同时列举一些艺术流派的艺术评价标准,用实例证明艺术与美的融合与分离的过程,进而使得二者关系的历史变迁更加清晰、完整。本文通过对一些有代表性艺术流派的艺术评价标准的分析,将前人的空白填补完整,以此来展现 20 世纪之后艺术与美的多元化趋势。
  
  其次,本文在创作过程中,着重对艺术与美关系转变的原因进行论述。在以往关于艺术与美关系的论述的论文中,对于艺术与美关系的发展、变化虽然都进行了较为完整的叙述,但是,并没有直接了当地表述艺术与美关系发生转变的原因,而是把原因夹在概念论述当中。本文旨在将艺术与美转变的过程详细化,着重将每一次转变的原因都详细的进行分析,这是本文的创新之处。
  
  一、“艺术”与“美”的分离
  
  “艺术”与 “美”的概念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己出现,但古希腊时期的哲人并没有将二者联系起来,即使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着作中,“艺术”与“美”也是各自独立的。本章将对古希腊时期的“艺术”、“美”两个概念进行分析阐述,并深入挖掘在这一时期“艺术”与“美”没有关联的原因。
  
  (一)古希腊时期“艺术”的概念
  
  “艺术”一词在西方文论中出现尚早,古希腊时期“艺术”的内涵与今日之义并不完全对应,相比之下,用“技艺”、“技术”代替“艺术”一词更为贴切。正如瓦迪斯瓦夫·塔塔尔凯维奇在《西方六大美学观念史》中所说:“举凡技巧都需要以某种规则之知识为其基础,是以缺少规则或方案便不能成其为艺术。”从此可以看出,此时的艺术,被“技巧”之意所涵盖,即制作某种东西需要一定的技巧、技艺之意。如建造一座雕像、做一把椅子、做一件衣服甚至连数学、几何的运算都可以称之为艺术的创作,因而古希腊时期的雕刻师、建筑师与裁缝、几何家都被称之为艺术家。社会中的各行各业,它们根据自己的规则、要求与知识进行艺术的创作,规则的不同导致创作出来的艺术也与自然不同,艺术的纷繁复杂也正是由于规则诸多所致,因而“规则”的概念便理所应当的进入了艺术的概念。
  
  对于古希腊人而言,艺术并不是虚无飘渺的抽象的东西,单凭灵感、思考与幻想并不能称之为艺术,只有根据规则与法则做出的实在之物才能称之为艺术,而诗歌由于被认为是缪斯赋予灵感才得以创作出来的,并没有具体的规则与技巧,因而很长时间内,诗歌都没能划分到艺术之列。
  
  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艺术的用意极为广泛,不只包括现今的“美术”,那些规则、技巧、专业性知识也都被划入了艺术的范围内,如绘画、建筑、裁缝、木匠、甚至文法、逻辑也因其专业性知识而进入艺术的范围之内。正因为如此,古代的艺术范围拥有了最为广泛的内容,手工业、科学、技术都成为其主要内容。“诗歌”这一艺术的重要形式,此时被排除之外,是由于这并没有同具体、实际的创作规则的缘故,它缺少了艺术的特征,只关于灵感、幻想,从而在艺术中没有一席之地。古希腊时期的音乐与诗歌的处境基本相同,其“灵感”之因素却被排除在外,但是到了毕达哥拉斯学派发现了和声、天体音乐的法则之后,音乐因其规则之特征划入了艺术。到公元前五世纪,柏拉图首次对诗歌进行了划分,将其分为“狂迷性”和“技巧性”的诗,按照当时的艺术概念,“技巧性”的诗自然被划到“艺术”之下,而后经过亚里士多德的努力,他为诗歌提出了更多的划分规则,因此,诗歌因其是一种模仿性的艺术而进入了艺术的行列,除了诗歌和音乐之外,手工艺与科学也是古希腊时艺术的重要内容。
  
  关于艺术的分类,古希腊时期的学者曾进行过深入的研究。首先进行艺术分类的是智者学派,他们将艺术划分为两类,即将艺术区分为那些为生活所必需的,和那些成为娱乐的根源的。也就是说,艺术被划分为实用性的、为快感服务的两类。而到了五世纪的柏拉图,他将艺术划分为具有“生产性”的和具有“模仿性”的两类:生产性的艺术,指的是那些实实在在的生产出来的事物,如建筑物。而所谓的“模仿性”艺术,指的是那些对世界进行真实的模仿,或者是那些产生了影像的艺术,如绘画。亚里士多德在柏拉图艺术理论的基础上稍加改变,把一切艺术划分为两类:补充自然的艺术、模仿自然的艺术。受亚里士多德艺术分类的影响,公元前一世纪的修辞学学者提利安将艺术划分为三类:即“理论性”的艺术,“实践性”的艺术和“生产性”的艺术。理论性的艺术,是指那些包含着专业知识的具有研究性的艺术,如天文学;实践性的艺术,是指那些存在于活动实践中的艺术,如舞蹈;生产性的艺术,则是艺术活动产生的对象,在实践活动结束之后仍旧实在存在的,如绘画、建筑等。
  
  古希腊时期,艺术最广泛接受的分类是分为两种:即“自由的”的艺术和“粗俗的”的艺术,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单靠劳心”和“尚需劳力”两种标准,这种方类方法是由二世纪的盖伦始创的。自由的艺术是指那些单靠劳心的艺术,是精神性的、高尚的艺术,如天文学;而粗俗的艺术则是指需要体力、劳力所创造的艺术,这些艺术在地位上显然要低于自由的艺术。这种自由的艺术与粗俗的艺术的划分对后世的影响很大,甚至到了中世纪之后,这种分类仍旧影响着诸多美学家、艺术家。除此之外,古代对于艺术的分类方法还有很多,各家各派根据自己的理论依据对艺术进行了各行各色的划分,虽然分法繁多复杂,但有一点是共通的,古代的学者从来没有将现今之“美术”归结成一处,更没有将其自成一派,而当今的“艺术”概念因其与“美术”一词的类似性,或大体被其独占。不管是古代自由的艺术、粗俗的艺术的划分,还是模仿的艺术、理论性的艺术与实践性的艺术的划分,他们都明显在范围上超过了“美术”这一概念。综上所知,古代的艺术概念在内容、划分与含义上与现在较之不同,并没有与“美”联系在一起。
  
  (二)古希腊时期的“美”的概念
  
  “美”这个词在古罗马文字中是 puluchrum,一直到文艺复兴时期才被 bellum 一词所取代,从辞源学上来看,美这个词起源于 bellum,起先 bellum 只是一人用于指代女子和小孩的词,后来被泛指“美”.在英语中表达“美”的词有很多,如beautiful,fine,graceful,good-looking 等,因而汉字中的“美”这个名词,并不能用哪一个单一名词进行完全解释,给“美”下一个确定的定义也是十分困难的。古希腊时期的“美”,要远远宽于今日之“美”,古希腊时期“美”之外延与内涵,包括了思想内在、客观事物以及道德观念等等,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它不仅仅包括那些美的事物,艳丽的色彩,优美的旋律,也包括那些高雅、优秀的思想,还包括伟大的人格修养以及不落窠臼的写作风格等。柏拉图在《大希庇阿斯篇》、《会饮篇》等文献中,将人物所拥有的美好性格、完善的法律以及道德上的善都列举为美。
  
  公元前五世纪,智者学派将原先美的宽广的范围缩小,将美定义为“那透过了视、听而予人快感的东西”,智者学派的这一界定,是将视觉上的美与道德和观念上的善进行了粗略的区分,从而使“美”向视觉上的美更跨进了一步。从智者学派规定了美的概念之后,“美”的概念其内容与外延发生了极大的转变。而后,斯多葛学派对美进行了新的概括,他们将美定义为“美是那具有合适的比例与诱人的色彩的东西”,虽然斯多葛学派的定义有些偏狭,但他们将西方古代美的理论大体上总结了出来,是对毕达哥拉斯的“和谐”理论的一种继承与总结。“和谐、匀称”与比例分不开,与大小、数量、性质也是分不开的,希腊的艺术家们将完美的比例、和谐的规律看作是“美”所追求的目标,这一伟大理论的发生与发展对古代美学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柏拉图曾宣称“保持度量和比例总是美的”;亚里士多德也主张“美包含在大小和有秩序的安排之中”;斯多葛学派也在“人体美存在于比例之中”的论断中进行对“美”进行过论述。到了希腊末期,普罗提诺对这一伟大的美的理论进行了小幅度的修改,他认为虽然美存在于比例与安排之中,但并不是所有的美都在其中,如若按照这一理论分析下去似乎只有复杂的东西才能称之为美的,而那些简单的东西便都不是美的了。普罗提诺而后的学者虽然开始对这一伟大的美的理论进行限制与修改,但“美存在于和谐、比例之中”的美学论断,却一直拥有着极其广泛的接受人群。
  
  在西方古代,人们美的观念是与对称、部分与部分之间和谐的观念分不开的,美是将多种多样统一起来的、具有一定比例的、和谐的关系。古时希腊人对美的概念的理解与定义,是将这种和谐思想、道德上的美与伦理上的规律结合在一起的。按照鲍桑葵在《美学》中的说法,希腊人对于美的理解是由三个互相联系的原则组成的,即道德主义原则、形而上学原则与审美原则。道德主义原则是指,艺术的内容与形式上必须与日常生活中一样,要遵循道德上的准则;形而上学原则是指艺术的再现是属于第二自然范畴的,它必须具有自身的形而上的所指,否则它也只能算是对自然复制,而没有任何意义;审美原则是指在形式上应是纯粹美的,当然这种形式可能是抽象的,也可能是具象的。
  
  以上三个原则是古希腊人对美的理论研究的三个准绳,随着艺术理论、美的理论与含义的不断发展变化,新的内容不断加入,这三个原则也逐渐土崩瓦解,而此后“美”的理论又开始了新的发展。
  
  综上所述,古希腊时期美的理论是错综复杂的,其内含与外延都要比今日之“美”的含义广泛的多,美与好、善没有太大差别,它并没有限定在审美的领域内,而是关乎于道德、伦理以及认识等方面,此时的美是最广义上的美。与此同时,从毕达哥拉斯学派认识到“和谐”之后,美包含在比例、大小、性质数目之间的理论也逐渐强大,成为西方美学中比较有影响力的“美”的理论,这一理论从公元前五世纪开始盛行,一直到文艺复兴时期仍占有着重要地位,很多理论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经院学派的阿奎那、奥古斯汀都对美这一概念进行了补充与发挥,总之,古希腊时期美是脱离了狭义的美,是包罗万象的广泛的美。
  
  (三)柏拉图对“艺术”与“美”关系的探究
  
  柏拉图在对之前的艺术与美的理论吸收的同时,他意识到艺术与美两个概念的滥用的问题,并发现以往对于艺术与美的本质的研究是十分混乱的,人们总是以某一具体事物来对其下定义,并没有抓住其普遍性的特点。柏拉图认为,不具有普遍性的概念是没有核心力量的,因而他尝试用一个核心概念,来统摄杂多的美的个体事物。
  
  首先,柏拉图提出了“美本身”的概念。在柏拉图之前关于“美”的理论研究中,美被人们赋予了各种各样的含义:智者学派认为美是给人快感的东西;斯多葛学派认为美是具有合适比例和色彩的东西;柏拉图对这些美的定义进行了批判,认为这些定义只是反映了美的一部分,是美的一个表现形式,他们任何一种情况都并不能称之为美,而在这众多的美的表现形式之外,有一个“美本身”,“它是所有美的形式的本源,具有普遍性,是一切美的东西之所以为美的原因。”①柏拉图对美的事物与美本身进行了区分,并对美本身进行了探究,总结出几点规律:第一,这个美本身是具有本源性的,它是所有事物美之为美的本源性的原因,只有分享了“美本身”的光辉,事物才能称之为美。第二,“美本身”是不以任何原因、意志为转移的,是逻各斯,是理念,是神所创造的产物。
  
  其次,柏拉图在他的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对艺术进行了模仿说的研究。从柏拉图的艺术理论来看,世界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理式世界、现实世界和艺术世界。按照他自己的说法,即三种床的区别,第一种床是理式之床,是床之所以为床的本原,不管现实世界的具体的床有多少种形态,理式之床是永恒存在而不以任何意志为转移的;第二种床是具体之床,即木匠依据理式之床而创造出来的个别的床;第三种床则是艺术世界中的床,它是画家艺术家根据现实世界中个别床所画的。在这三种床中,第一种床是理式,是第二床之所以可以创造出来的依据,木匠根据理式加上自己的技巧创造出来的个别的床,它只能是理式之床某种程度上的摹仿,它要受材料、技艺与时间等条件的限制。
  
  而作为艺术的床,则是与理式之床隔着三层,画家笔下的床,是根据个别的床进行的模仿,因而画家是在对“理式的模仿”进行模仿,那艺术世界中的床则是最不真实的,只是“模仿的模仿”.从他的三层床的理论可以看出,柏拉图认为艺术是感性世界的模仿,它是离理念世界最远的一层,它不能展现真理与真知,是一种虚拟的存在。
  
  虽然柏拉图认为艺术是对理式的模仿的模仿,艺术并不能让人获得真知,但是柏拉图却没有否认艺术能够分享美本身,美本身就像是理式一样永恒存在的,艺术虽然是影子的影子,但他也分享了美本身,美必然是艺术追求的目标,从此可以看出,他一方面认为艺术只是模仿的结果,没有其美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却又认为艺术就是美本身,柏拉图对于艺术的理解显然是矛盾的。在对柏拉图美与艺术两个概念的本质进行分析时,我们会发现,柏拉图的“美的事物”与艺术大体相同,美的事物包括现实世界中的事物,也包括那些以现实世界事物为摹本的艺术,他将美本身与美的事物相区分,也就是将美与艺术进行区分,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是对艺术与美进行本质区分的第一人。在他的三层世界的划分中,唯一真实的只有理式世界,它是永恒不变的、是现实世界的本原,而现实世界则是对理式世界某种程度的摹仿;艺术世界则是对现实世界的摹仿,即对理式世界的第二次摹仿,它己经离理式世界很远了,只分享了其极小的光辉,美本身就是指理式之美,而艺术却是包含在美的事物之中,是以美本身为原型的摹仿,美与艺术分属于两个世界,彼此不相联系。虽然二者彼此分离,但美是具有更高价值的,艺术虽然没有将美完美的表现出来,但美应当是、而且也必须是艺术追求的目的。只是这里所说的“美”,是广义上的美,包括道德、观念、法律与思想等等很多方面,并不像当今意义如此狭隘。
  
  柏拉图的美学思想是具有阶级性质的,从他的理想国的思想学说出发,他认为艺术必须是对公民的管理有益的,艺术必须为政治服务,人们通过艺术的感召与影响,而使社会更加安定。正是从这个立场出发,柏拉图强调艺术与现实世界之间是有紧密联系的,而那些与真理、真知相差甚远的艺术,是在对神进行诋毁,破坏了宗教在人们心目中的力量;同时艺术让人们的欲望无节制的发挥出来,这对理想国城邦的安定是极为不利的,因而柏拉图是反对艺术的,但这不意味着社会生活不需要艺术,柏拉图把神当作世间真正的艺术家,诗人凭借上帝赋予的灵感进行艺术创造,这才是对理式的真正把握。
  
  (四)亚里士多德对“艺术”与“美”关系的探究
  
  亚里士多德坚决反对柏拉图的“理式论”,将古希腊传统的“模仿说”进行发挥,使这成为他的艺术理论中心。亚里士多德则明确指出柏拉图的艺术观是错误的,他不承认理式世界的存在,而认为客观的现实世界是真实存在的,艺术是对真实世界的反映与摹仿。亚里士多德对艺术与美关系的探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他的“模仿说”的理论研究,二是亚里士多德关于“美”的解释、对美的终极的追求。
  
  其一,从亚理士多德的艺术理论来看,“模仿说”是其核心概念。柏拉图认为个别的事物是对理式世界的模仿,它并不能代表普遍性,个别的事物和艺术并不能反映艺术的本质;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模仿的本质是通过那些个别的、单一的艺术来表现普遍性和一般规律的,因而艺术应能够揭示生活的真谛,是高于现实世界的。亚里士多德在对柏拉图的理式论进行批判的同时,他也对以往的“模仿说”进行了全新的阐释。他认为文学、音乐等艺术都是模仿的结果,他们之间的差别只是所用的媒介、所取的对象与方式的不同,也正是因为如此,艺术才有了千差万别的形式。亚里士多德把现实事物、人当作是艺术创作的对象,认为艺术的创造因是真实的,那么模仿也得以从柏拉图的“机械的抄袭”中逃离出来,赋予了它现实主义的高度。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发展模仿说,他认为模仿并不是简单的抄袭,而是一种创造行为,是对现实世界的再现,正如他在《伦理学》中所说:“艺术就是创造能力的一种状况,其中包括真正的推理的过程。”
  
  其二,从“美”的角度来看,亚里士多德所追求的美并非纯粹感官之美,最终目的仍旧是追求功利性的善。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指出,“一个美的事物……不但它的各部分应有一定的安排,而且它的体积也应有一定的大小”亚里士多德也像大多数古希腊哲学家一样,强调整体与部分的和谐对称才是美,但是他所说的这种美却又与柏拉图所说的“美”有所不同,美既非“理式”,又非道德上、性格上的好,美是善的一部分,美最终是为了追求善。亚里士多德认为艺术与所有社会中的行动一样,都有着功利性的目的,因而人们做任何事情都是为了求得某种“善”,正如他在《政治学》中写道:“在一切科学和艺术里,其目的都是为了善”①这里的善显然有狭隘的功利思想,亚里士多德旨在通过艺术对人们进行道德教育,让人们的艺术的教育下使思想更完善,并能遵照法度,从而维护城邦的正义,显然在对艺术进行定义的过程中他并没有将美纳入其中,美也并非艺术的衡量标准。
  
  总体来说,亚里士多德在艺术与美两个概念的研究上,他并没有将二者联系起来,与柏拉图相反,他认为艺术应具有道德教育的作用,也就是他唯心主义的“善”的追求,他认为一部悲剧作品应当能够打动听众道德上的共鸣,引起人们的反思,以此达到教育的目的,而美则是善的一部分,美也同艺术一样是终级目标的善。关于美的论述,主要出现在他的《诗学》中,而诗学中主要论述的题材为悲剧、诗歌、喜剧与音乐等,因而他所说的“美的比例”、完整与安排等,也大多是针对这些题材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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