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通过上述对于农家乐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法》63 条以及农家乐的重要意义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土地管理法》其保护耕地,宅基地福利性等保障三农的思路已经不合适当代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集体土地使用权应该遵循物尽其用和平等保护的原则,使农民个体对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完全支配,实现其物权价值,不再有严格的集体土地不得非农建设的限制,而对于 63 条的制定的背景在现今的条件下已经不能适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土地的作用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一种对农村的保障,更应当是一种可以供农民适用和支配的权利,同时,考虑到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区发展的不均衡,完全认为,保护耕地是不要的这一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在不修改 63 条的前提下,其“农民集体所有”应当理解为,农民对于土地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集体不应当对符合市场经济的行为进行干涉,只应当对本集体组织内进行引导和规划。对于“非农业建设”也应当进行缩小解释,应当认为任何与三农有关的都可以算作农业建设,如开设农家乐,可以认为是农村旅游建设,或者开办乡村舞台,可以认为是农村文化建设等等。所以农家乐这种经济形式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应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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