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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价制度的演进及现行阶梯电价制度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4-07 共42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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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优化探究
  【第一章】河北省民用电力阶梯式收费问题研究引言
  【第二章】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制度的相关理论
  【第三章】我国电价制度的演进及现行阶梯电价制度概述
  【第四章】国外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的做法与经验
  【第五章】居民阶梯电价制度试行中取得的成效和主要问题
  【第六章】进一步完善河北省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对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居民用电阶梯性收费制度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3 我国电价制度的演进及现行阶梯电价制度概述

  3.1 我国电价制度的演进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用电价格体制实行的是高度集中、全国统一的电价管理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电价制度演进大致可分为几个阶段:1949-1984 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我国也实行高度集中的电价管理方式。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电价制度表现出几个明显特征:电力定价权高度集中、电价结构高度统一、电价水平基本稳定。这段时期的电价制度虽然比较落后,但是对在经济、社会严重受创的中国来说,这一高度集中的电价管理制度起到了相当大的积极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为我国电价制度确立了一个基本的结构框架,使我国各地区的电价水平趋于统一;第二,由于计划经济和定价权高度集中的电价制度的优势,大大推动了农业和早期工业的发展;第三,随后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电力资源。

  在这一阶段实施计划指令性电价。由中央政府投资建设所有电力设施,发电、输配电、售电一体化,不存在上网电价,只存在销售电价,根据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等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电价。

  定价权高度集中的电价制度虽然有利于电力事业的早期恢复,但是由于电价水平长期稳定不变,进入 80 年代以后,由于成本的上涨,电力企业利润下降,直接影响了电力企业的发展,导致全国出现电力短缺的现象。

  1985-1991 年,电价制度开始调整,开始出现指令性电价和指导性电价共同存在的状态,并且在同一时期国家也研究出台了电力建设基金政策。1985 年国家颁布了《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在此之后也颁布了多项政策,包括燃运加价等,使指令性电价日趋合理。通过各种手段鼓励地方和企业自行建设电厂,使电力市场的投资主体由单一的中央政府投资发展为多样化的办电形式,虽然这一时期厂网没有分离,但开始出现一批独立电厂,为上网电价的出现奠定了基础。"指导性电价包括多种形式:集资办电电价、来料加工电价和议价燃料发电电价、小水电、小火电及综合利用电厂电价、购买用电权电量电价、企业自备电厂自发有余由电网代售电量电价、超计划发电自销电价、超计划用电加价."在此阶段,我国也逐渐对分时电价和丰枯电价进行了探索,为电力市场的深入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

  1992-2001年,此阶段对电价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第一,进一步整顿了电价秩序,逐步强调电价集中管理。国家开始对电价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把燃运加价政策和目录电价整合在一起;并根据情况适当调整电价水平,比如当年的指令性电价上涨了0.016元/千瓦时。第二,这一阶段开始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为了支持三峡工程建设,1992年1月1日起,在每千瓦时用电价格中征收0.003元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第三,随着电气化铁路的建设推广,为电气化铁路制定了用电价格。1997年,为了避免项目设立初期电价过高,在电力项目设立初期测算电价时,采取经营期内平均上网电价的方式,经营期一般为二十年。2001 年,原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正在执行的三段式还本付息电价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新建电厂按经营期平均上网电价核定".

  从 2002 年开始,我国电价基本形成了三个环节,即发电、输配电和售电。厂网分开逐步推进,"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建立,独立发电集团和输配电网之间形成上网电价,而电网和用电户之间形成销售电价."为了打破电网企业独家买卖电力的格局,在发电和售电侧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促进电网输配分开,使终端用户进入电力市场,促进建立开放的电力市场,2004 年 4 月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开始把直购电试点提上日程。为了进一步改革我国的电价形成机制、推动节能减排,国家逐步探索阶梯电价制度,2004 年,浙江、福建等省份率先进行了阶梯电价试点,随后于 2006年在四川试行了阶梯电价制度,2011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并已于 2012 年 7 月 1 日全国试行居民阶梯电价。

  2015 年 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分析了我国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要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管住中间是指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网环节加强政府监管、实行政府定价,确保电网公平开放、市场公平交易,并更好地实现电网科学规划,充分发挥电网规模效益、提高管理效率。放开两头是指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实行市场开放准入,引入竞争,放开用户选择权,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价格由市场形成,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发展,我国电价制度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方向日趋明显,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就是这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3.2 我国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概述

  3.2.1 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基本原则

  一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通过阶梯电价制度的实施,使居民平均电价能够基本反映居民用电的供电成本。与此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不同收入情况的家庭电价承受能力,高收入者承担的电价高于低收入者。

  二是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即由国家统一制定阶梯电价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随后由各省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情况、消费观念、经济状况等出台符合本省的具体细则。

  三是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眼下应当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机制的建立,确保大部分用电户的电费支出保持稳定,使阶梯电价制度顺利推行;从长远来看,应当使居民电价基本反映其供电成本和电力资源的价值,使居民形成节约用电的意识。

  3.2.2 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用电量需求划分三档电量

  将目前居民单一的用电价格改为按电量分级定价是我国实行居民生活阶梯电价的主要内容。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第一档为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第二档为满足居民正常生活需求,第三档为满足高质量生活需求。第一档电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 80%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即保证户均月用电量在该档电量范围内居民数占该区域居民总户数的比例达到 80%;第二档用电量按照覆盖本区域内 95%的居民用户确定,第三档为超出第二档的电量,用于满足高收入家庭用电需求。

  (2)明确三档电量电价制定原则和标准

  各档电价逐级递增,为保障居民基本用电需求,第一档用电价格执行原有电价不变,并且三年内基本稳定;第二档电价在改革初期相对于第一档电价提高至少 0.05 元,并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调整,使其能反映供电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第三档电价在第二档电价基础上,体现资源的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最终电价保持在第二档电价的 1.5 倍左右,改革初期,第三档电价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提高 0.3 元左右。

  (3)建立低收入家庭的补贴制度、明确相关政策

  为保证低收入家庭的经济利益,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提供一定的免费电量制度,一般为 10 度或 15 度;同时,就一户一表改造,合表用户等问题提出了相关指导意见。

  3.3 河北省落实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具体安排

  河北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了《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

  3.3.1 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和电价的确定

  在区分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满足居民正常生活需求、满足高质量生活需求的基础上,河北省将居民用电量和价格分为三档:

  第一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 180 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水平。其中:不满 1 千伏用户电价每度 0.52 元;1-10 千伏用户电价每度 0.47 元。第二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1 度-280 度,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 0.05 元。第三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 281度及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 0.30 元.

  3.3.2 低收入家庭用电补贴政策

  根据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月给予 15 度免费电量。电力企业根据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在册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家庭户数,将免费电量转换为相应的电费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随民政部门低保一并发放。

  3.3.3 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和计费周期

  第一,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为省内单独安装电能表,且电网企业或小区管理单位等能够直接抄表的居民用户。

  第二,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应安装一块表计;一户安装多块表计的,按照所有表计电量合并计算。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网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同一房产证明对应的一户存在其他用电性质的,其居民生活用电部分按照"一户一表"对待。

  第三,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指多户居民共用一块电表计量,包括转供电用户和总表用户)居民用户,以及电网企业对小区管理单位的售电,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 0.0162 元。

  第四,城乡居民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公共设施(指电梯、楼道灯、车库、小区庭院照明、居民生活用水的二次加压、居民供暖热交换站等)用电,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指学校、部队营房、农村饮水工程,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委会的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和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的生活用电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 0.0162 元。

  第五,阶梯电价计费周期以年为单位,按照每月分档电量标准折算成一年来计算,依照抄表周期对居民家庭电费预结算,并且实行年度清算的方式,各年度用电量不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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