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吉林省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在税收架构中,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早在中华民国时期,中国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 7 月,《税政实施要则》的公布,其中就出现了个人所得税,当时被命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是,当时并没有正式进行征收,主要原因是当时我国的生产力较低,社会居民收入不高,所以当时实行的是低工资制。1980 年 9 月 10 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也是在 1980 年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拓宽经济渠道等一些政策的出台,我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自身的个人所得税法。随后,个人所得税也逐步得到重视和发展。1992 年,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重点强调了税法的重要性,199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了一次重大修订(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后期,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相继作了多次修订和完善。最后一次调整是在 2011 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 3500 元),此次修改对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缩小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促进税收调节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一直施行至今。
吉林省作为贯彻执行国家税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吉林省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大政方针落实为民聚财、为国收税的任务,做了大量工作,并结合自身地域性的实际特点和结构,创新性地推出了一些好方法、好规定。保证了个人所得税的应收尽收,为经济促进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1980 年以来,伴随着国家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出台,吉林省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在 1993 年国地税分家之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职能划分给了吉林省地税局,并成立个人所得税处,十个市(州)相继成立个人所得税科。目前,吉林省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各基层单位的管理科负责,省局所得税处、各市(州)局所得税科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主要负责传达总局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精神,并深入基层调研指导,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的规定,助推吉林经济发展。
3.2 吉林省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满意度调研
本次调研主要是对吉林省长春市区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部分纳税人作为主要调研对象,通过问卷发放、走访谈话等形式,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调查研究,特别是在走访吉林省地税局各业务处室的工作人员时,大家能够根据所涉及问题进行深层次分析,并谈谈自己关于这个问题的体会和看法,保证了调研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本人组织了单位的部分同事和好友开展了本次调研,发放了 500 份调查问卷,回收了 450 份,本次问卷都是选择题,共 20 道。问卷回收后本人认真进行了检查,有效率为百分之百。以下是统计情况:
3.2.1 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现状的数据统计分析
为了获得第一手详实的数据,通过科学设置问题,多渠道发放、回收问卷,并进行归类整理,现将调查对象情况反映如下:【1】
根据以上表样可以看出如下特征:
1.性别比例:因为主要调查对象为机关公务员和企业报税人员,男性被访比例较女性偏高。
2.年龄分布:本次被调查人员的主体年龄范围是 30—55 岁。
3.学历层次:本次被调查人员的学历程度较高,较多为大学本科以上。
4.职业分布:主要是机关公务员和企业到税务局报税人员。
5.月均收入:从数据上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所占比重较大。
3.2.2 被调查者关于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的统计情况1.通过何种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统计情况【2】
从上表可以看出,被调查者中,代扣代缴的人数比例较重,个人自行申报的人数较少。这说明大家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还相对薄弱。
2.关于是否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3】
从上表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人还是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是仍有一部分人没有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人员的税法遵从度还有待提高。
3.关于主要通过何种形式获知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信息【4】
从上表可以看出,通过《税收法规汇编》等书籍获取的个人所得税相关知识的人员比例较多;其次是通过报刊、杂志了解到的人数比例为 20%;通过电视、广播、网络了解到个人所得税知识的比例为 8.5;通过其他途径如座谈、讲座等形式了解到个人所得税知识的人数为 11.1%。
4.关于当前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是否合理统计分析【5】
从上图可以看出,大家认为当前吉林省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征管效果等情况都比较合理,基本能够满足社会需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总体上看,吉林省在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方针过程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但是,仍有一小部分人认为当前的模式和途径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所以,当前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和具体途径需要马上解决。
5.关于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满意度统计调查【6】
在对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的满意度调查中,3.6%的人满意度很差,7.5%的人满意度较差,51.6%满意度为一般,20.8 的人满意度较好,16.5%的人满意度为很好。
可以看出,大部分人的满意度为一般,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改善征管现状,提高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满意度。
6.关于当前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7】
关于当前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查中。“管理效果不好”、“个人收入难以确定”和“征管对象信息不对称”是大家认为的主要突出问题,“税基设定不合理”尽管吉林省无权掌控设定,但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认可度,尽管2011 年上调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是仍有 10.6%的认为税基设定不够合理,另外,“税务稽查工作不实”和“其他”等方面都被认为是现在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的一部分。综上信息可以确定,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在多个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任务任重而道远。
7.关于完善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的情况统计【8】
如图所示,在关于如何完善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调查中,健全征管体制所占比例最高,为 30.9%;其次为创新征管方式,比例为 27.5%;再次是完善征管机制,为 23.5%;另外,还有 15.6%的人认为应该革新征管理念,2.5%的人还有其他的建议。
这说明大部分的居民觉得应该从健全征管体制、创新征管方式、完善征管机制等方面着手,完善吉林省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同时也为全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进一步改革奠定基础。
3.3 吉林省现行个人所得税近十年征管状况
自从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以来,吉林省个人所得税收入呈持续增长,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经济的较快发展,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的加快,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较快。【9】
如图所示,吉林省个人所得税的总体收入情况增幅较快,从 2005 年的 162279 万元增加到 2013 年的 701063 万元,除了 2007 年和 2012 年出现负增长外,其他年度增幅均在 20%左右。尤其在 2009 年,相比 2008 年增幅达到 36.78%。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居民收入,主要来源是工资薪金收入。吉林省个人所得税普遍增幅较快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受到上一年度的企业业绩较好影响,企业员工得到的奖金福利较多,据统计,吉林省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从 2009 年的 14006 元提升到 2013 年的 22275 元。二是吉林省地税系统税务加强依法征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年个人所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和高收入者纳税档案管理制度,效果显着。从上表可以看出,2012 年至今,个人所得税增幅较慢,2012 年比 2011 年相比收入出现了回落现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政策减收因素继续显现。这主要受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影响。二是吉林省内普遍存在房地产成交量萎缩现象,导致房屋转让所得税增速大幅回落。三是国家相关规定的出台,使部分企业和机关不再给职工发放奖金福利。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全年吉林省累计个人所得税收入 701063 万元,同比增长 30603 万元。根据整体情况看,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占前四名的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这四个税目收入为 654656万元,占了总体收入的 93.4%。从区域收入总量和重点行业收入上看,吉林和长春两市始终处于全省领先地位。【10】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到,吉林省个人所得税 2013 年全年呈现增幅现象,据统计,全省个人所得税征收数额连续多年持续增长,且涨幅均逐年增加。但是,从详细数据可以看到,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类别出现涨幅减小,甚至下滑状况。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财产转让出现下滑现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基本与去年持平。占个人所得税比重最高的四项,仅有一向出现平稳正常增长,这让我们对今后的个税征收工作和个税收入有所担忧,这样的增幅还会持续多久,这样的征管机制运营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实际工作中,通过统计我们发现,我省确实存在偷税漏税现象,尤其在小微企业现象明显,而且层出不穷。那么当前的重要任务就是创新的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打击、惩处力度。否则,不仅不能有效控制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还不利维护化吉林省税务系统和谐、清廉的工作氛围,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如果不对现有模式进行创新和完善,那就在一定程度上从容个别不法行为的发生,不能够有效维护税法的权威,所以,完善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亟待解决。
3.4 吉林省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取得的成果及存在问题
3.4.1 取得的成就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尽管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份额在税收总量上占比不大,但是随着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不带增加,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日趋明显,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也就日趋重要。吉林省各级党政领导都高度重视,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当做重点工作来抓。近几年,主要联系地税局的副省长每年都到省地税局进行考察、调研,对吉林省地税局多年来的工作给予肯定并就新形势下的税收工作提出建议;现任吉林省委书记巴音朝鲁在 2013 年底对吉林省地税局工作作出批示,即充分肯定吉林省地税局党组的工作,税收任务完成较好,地税队伍建设效果显着,并代表省委省政府向全省地税部门的所有干部职工道谢。
近些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增加,这不仅体现了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也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吉林省地税局工作开展的高度支持,吉林省地税局党组擅抓班子、带队伍,能够充分运用征管手段,对应征税款应收尽收。常年以来,吉林省地税局坚持将抓收入作为主要工作,不仅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也根据地域性实际特点,突破性地开展征管工作。在工作中遇到难题,能够制定详细的解决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逐渐向目标推进。例如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月发放采暖费,即为东北的供热补助,针对这部分个人收入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很多人说法不一。如果对采暖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违反国家的规章制度,也能较大幅度提高个税收入;如果不征收,那么这部分收入也算是个人所得。结合这一难题,吉林省地税局会同省内其他主要厅局积极走访调研,并与吉林省五家厅局单位联合下文《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 号),文件指出:职工的采暖费补贴,按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征收方式,既保证了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也避免了税款流失,得到了社会的一致认可。
2.促进了财政收入的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与居民的生活密不可分。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一定程度上也有所提高。地方税收作为吉林省财政收入的重要经济来源,它是调节地方经济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承担着为财政收入添砖加瓦的重要责任,可以调节经济的发展,具有双重的功能。从吉林省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就可以得到明显体现。【11】
上图可以看出,从 2009 年—2013 年,吉林省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和农民的人均收入逐年增加,增幅明显。这说明以税收为主要支撑的财政收入,运用合理,全省人民的生活指数有所增加。同时,城乡居民收入拉到的问题同样显着,那么剖析吉林省征管现状的主要问题及存在原因就成了当今的主要工作。
3.4.2 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的主要问题及不足
我国目前主要实行的分类课税制度,吉林省按照国家的制定政策,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即具体操作是由吉林省地税系统的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进行核定,并进行纳税金额,之后向纳税人出示缴纳税款单,由个人上办税大厅缴税,或者是由代扣代缴机构负责帮助扣缴,然后向税务主要部门呈报纳税报表。这种课税体制可以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固定的税源,减少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贯彻执行度不高,那么效果就不是特别明显。尤其是地税部门业务繁重,有的基层单位出现用人荒,再加上税务稽查不到位,就直接导致在执行中存在一些不公平的事情发生,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管理效果不够明显。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税收征管和稽查两部分。这种征管模式的工作环节较多,导致了需要投入大量的工作量,在具体操作中,尽管基层地税局工作人员责任心较强,有的单位甚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到企业办公,减少企业负担。例如长春市地税局汽车厂分局,辖区内负责长春一汽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由于企业人数较多,到办税大厅报税比较麻烦,该局党组高度重视,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帮助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既提高效率,也降低了企业的负担。
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现行的个税征管方式相对比较落后,并且地税部门并没有去银行方面进行联网,这就造成地税部门对税源方面的信息掌握的不清楚。另外,虽然省地税局各级单位都成立了稽查局、税务稽查与管理科的检查职能分开,但是检查、稽查的方式单一,尽管多次到企业进行检查,效果仍不够明显。目前,吉林省地税部门对企业进行的征管方式还是沿用过去查账征收的老旧办法,对于账目之外的额外收入很难计入税基之中。有些税务专管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协助企业做一些偷税漏税的事情,有的这些行为很难被发现,导致了税收征管效果不明显。
2.税务稽查还不够到位。目前,吉林省的税务稽查收入连年增加,尽管近几年不断完善稽查手段,统一规范稽查行为,但是由于个别情况,税务稽查的作用还没有完全体现。尽管吉林省地税局稽查局及各市州稽查局拥有强大的稽查权力,但是并没有形成这种全力相对应的保障力量,导致各级稽查局的全力贯彻执行不足,并适当减弱。
例如,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在查处一家企业偷税漏税行为时,由于取证过程中没有相应的全力来给予保障,使得案件取证工作很难进行。目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在逐年增加,而且由于个税征缴具有广泛性,给税务机关带来较大困难。例如:吉林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共有 6 个管理科,主要负责本单位负责的企业的税收征缴工作,每个科室均有 5 名工作人员,但是分管企业有 500—1000 户不等,如果仅有 500 户,那么一名工作人员要负责 100 户企业的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工作,工作量和压力都很大。
近五年来,吉林省地税系统为了扩充征管队伍,共通过吉林省公务员考试招录 1500 余名公务员,逐步缓解了工作压力,但是仍然不能根本解决实际苦难,税收管理压力依然存在。
3.个人收入较难确定。随着经济增长,吉林省居民个人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其中一部分原因就是存在个人的隐性收入,这一点也成为了当今个税征缴过程中的一个新的难点。个人的隐性收入主要是指个人的一部分收入不是通过正常的渠道所取得的,换句话说,某个人的所有收入并不是都以财产形式在该人名下体现,这就造成了对居民个人收入难以计量,这也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所形成了一个新的难点。这种现象的出现,严重影响社会公平,也破坏了社会公平和分配制度,很多人对这种现象的存在很不满意,但是却没有办法制止。例如,吉林省地税局稽查局在稽查省内某银行会计账目时,通过新版软件发现该银行账目与实际不符,通过多种方式调查、取证,最后发现,该银行给内部员工发放的年终奖金并未体现在账目中,逃避个人所得税款30 余万元。这一例子体现了个人收入的难以界定,不利于税源的核定和控制,容易导致税源的流失。
3.5 吉林省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3.5.1 税务人员的征收理念存在偏差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中,部分工作人员的征管理念存在偏差。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基层税务专管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目前吉林省地税系统共有干部职工 11000 余人,基层税务人员年纪相对较大,由于在基层工作时间较长,在工作中经常靠经验办事,但是税收制度已经经历了多次变革,而且征管手段也逐步实现信息化,老旧的征管方式和思维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部分基层同志在对有关税收制度、方针政策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对于相对复杂的税务事件已经很难把握清楚。二是征管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不强,尽管这几年吉林省地税系统在不断加强提高服务水平,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在全省地税系统内建立办税大厅监察平台,在吉林省地税局机关建立监控全省各地办税大厅的监控平台,负责监控各地办税大厅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水平,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仍然有部分人员不是发自内心的为纳税人服务,还存在官本位思想,这种思想意识和行为很容易导致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减弱,降低纳税遵从度,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
3.5.2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有待完善
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吉林省内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都是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严格执行。部分代扣代缴机构没有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对税源缺乏监控,有的甚至与纳税人达成利益共识,妨碍税务机关工作。二是自行申报机制有待完善。通过调查,吉林省公民的纳税觉悟自觉性不强,缺乏主动纳税的意识。同时,高收入人群的纳税意识不强,随着吉林省城乡居民与村镇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差距的拉大,使得部分税款很难应收尽收。另外,目前的纳税申报机制还不够健全,地税部门的相应配套设施在改造、升级中,短期内很难全面落实。
3.5.3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代化进程还不规范
至今,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缺少高素质人才,信息技术支撑作用还不明显。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吉林省各市(州)的税务征管工作进展进度不同,有的富裕地区,建立相对完备的税务征管软件,严格监控本地区的税收情况,保证税款应收尽收。有的地区经济相对薄弱,仍然依靠老旧的征管方式进行征收管理,造成了税款不能足额入库。同时,各市(州)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目前,只有吉林省地税局机关能够通过系统查到全省内某个单位的缴税情况,其余单位只能查询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情况,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另外,由于个别税务人员在长期工作中容易滋生腐败机会,出现“吃、拿、卡、要”的情况,“关系税”、“人情税”在目前的吉林省地税系统依然存在。
3.5.4 征管方法不得当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征管手段依然滞后。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金税三期”以来,吉林省地税系统积极响应,大量投入人力物力做好系统内信息化建设,但是由于起步较晚,还不能够全面推广应用。目前,吉林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普遍还是实行传统的人与机简单结合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由于运行时间较长,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税务代理机构数量较大,其中部分机构机制不健全。二是全省地税系统内信息共享程度较低。三是纳税人的基本资料未能及时更新,使得税务机关对征税对象不够了解,行为被动。
2.税法宣传力度还有待提高。长期以来,吉林省地税机关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工作投入力度不够,有的地区还不够重视,宣传形式过于单一。一般各单位的税法宣传活动仅在税法宣传日当天进行,一年只进行一次,而且基本上是挂横幅,贴标语,发手册等形式。近几年由于税收任务较重,各单位领导也未能高度重视税法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