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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进行监管的理论依据(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06 共6694字

  科技创新的的集聚并在金融行业的应用创新,实现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进而山实现了科技创新一产品创新一客户创新一市场创新一管理创新的循环推进。而互联网金融创新则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技术创新论”无法解释许多因为竞争和政府放款管制而出现的金融创新。

  (2)财富增长论。该理论的观点为经济的迅猛发展为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财富增长速度,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要推动作用。随着财富的增长,人们对安全资金、财富管理、金融交易的需求大幅度增加。满足客户的需求,成为金融创新的动力来源,“财富增长论”单纯从金融需求的视角探讨了金融创新的主导因素,没有考量技术创新、制度创新、资源创新、产品创新以及市场创新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巨大推动作用,因为没制度创新使得金融管制逐步放松,替代效应逐渐转嫁利率、汇率和通胀率的各种互联网金融创新都是重要的创新内容。

  (3)约束诱导论该理论认为,金融业回避或者摆脱其内部和外部制约是金融创新的根本原因所在。金融机构的创新其主要目的在于摆脱或者逃避各种制度的约束,实现产品创新下市场创新的高效益。金融机构内部约束是为了保证资产流动性和偿债率相匹配,使经营的风险降到最低,保障产品经营安全。而外部约束主要是金融当局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和制约,以及金融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金融金通过金融创新逃避约束来降低其在运营中的风险和损失。这已经成为自由经济理论下的本能反应。“约束诱导论”强调“逆境创新”,即强调金融企业主要是为了寻求利润最大而摆脱限制和约束,在此过程中金融创新内涵过窄,如上世纪70年代的转嫁风险的创新和70-80年代的产生信用的创新就无法归纳到金融创新范畴中去。逆境创新在中国由于过于强大的外部制度控制和内部制度约束,尚未形成金融文化,因此,先行区或自贸区可在先行先试政策创新的背景下,进行逆境创新与顺境创新相结合,推动金融制度的创新。

  2.2.2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

  (1)监管经济论该理论主要着重研究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经济监管理论是由Stigler(1971)和peltzman(1976)共同提出来的,并将该理论逐渐完善。该理论的观点为;政府的管制并不是为了保护全体公民或者多数的社会集团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政府之所以进行金融的而监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由由,tigler, posner, peltzman, becker所代表的利益集团论或者为管制所复活说。也认为美政府管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产业的需求而产生的(即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获),而管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的(即执法者被产业所俘获),该理论强调管制不仅仅是经济过程,更重要的是政治决策对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该观点认为管制的目标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被俘于特殊利益集团,这一理论的最大贡献者Stigler在1971年提出了经济管制的中心任务是解释谁是管制的受益者或者受害者,政府管制所采用的手段和途径进行资源配置。Peltzman提出了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的概念,认为政府无法对各种金融管制的产生过程给予更为清楚的认识,因为政府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政府是由很多政党和利益集团共同组建而成,金融管制是利益集团政治斗争的产物不同的社会经济利益集团是金融监管的需求者,政府作为一个代表(利益集团)则是金融监管和监管制度的提供者。

  (2)监管辨证论美国经济学家Kane(1981, 1984, 1994)提出了一种新的分析框架一一管制的“辩证法的主要因素。并且第一个做出了“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金融Kane认为,金融创新其目主要是为了避免政府的监管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因最终形成的,政府监管无疑是隐形的税收。该行为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和利用管制以外获取效益的机会,局限了金融机构的发展和获取利益的能力。

  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些金融机构凭借自身的优势,会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以此来将金融监管和利益的损失降到最低,当新的金融产品出现后,金融监管部门会因为形式的发展对金融发展放宽监督,或者或者当创新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执行时又进行新的监管,从而形成了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之间的“管制一一创新(规避管制)一一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动态博弈过程。

  2.3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理论依据

  或许有人会说,P2P网贷一点都没啥创新之处,把民间贷款从生活中搬上的互联网。其实不然,P2P网络借贷属于一个全新的金融创新网络,它是互联网金融的业态之一,且P2P网贷的创新体现到各个环节,在内容上包含电子商务,金融理论和风险技术,属于一个综合系统。它使得一些新型的网络与金融相互渗透的借贷模式逐渐形成,即P2P模式,它体现了社会中的所有人,尤其是大众低端的客户、以及草根的金融理念,包含了许多小企业和低收入的人群。一般来讲,在金融领域,这些中小企业和低收入的人群在避免信息不对称,所进行的道德风险和选择的金融方面的冲突,是会遭到金融排斥的。在这个创新金融时代创造着从未有的先河,与传统的金融风险监管既有共性指出,但是也存在差别。一般说来,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正是两者共同促进了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也是在这两者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下,其一增强了网络信息的监管,金融安全性得到了保证,其二金融市场像齿轮模型一样,顺畅转动起来,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越转越快。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两个金融主体,金融部门推出新的管理条例或国家规定,开发新的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是为在当今网络技术革命时代下,如P2P网贷小企业们有更好的发展,也促进金融市场更健康,才能更快更好的来推动我国整个经济发展。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有着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风险监督的完善可以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金融创新有能够推动风险监督体系的完善。监管要素增多,自然监管的必要性便会凸显出来。金融创新能够促使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被淘汰,从而需要采取更有效的方式来对金融活动加以规范和监管,同时又推动着金融创新的前进和发展。

  金融监管的作用是双重性的,对于P2P网贷行业来说亦然。在金融行业上,其发展与风险监管工作不能分离,建立起科学的风险监管体系,属于从本质上对风险问题加以解决的一个途径。当下P2P风险监管方式几乎不存在,假如无法在风险监管框架设计上进行革新,那么P2P网贷就不具备生存的可能性。所以研究P2P网络借贷监管相当重要。P2P网贷是一种金融思想创新,但是网络金融在形成较完善的发展模式之前,其往往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交易成本高昂或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放任监管理念不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模式的监管。方式不同的金融创新,与此相对应的金融监管条件也不同。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两者属于相互促进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金融产业获得一系列发展。

  首先,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个体活动可能是欠缺科学性的。例如P2P网络借贷流程上,投资者所购进的贷款,属于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贷款,虽然P2P网贷平台能够对借款者信用风险进行全面披露,但是这种贷款业务依然属于高风险投资,投资者假如没有掌握全面的信息,则容易引发投资失败。

  其次,P2P网贷机构涉及大量用户,且行业整体良劳不齐。有些P2P网络信贷平台中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没有实现相对隔离,因此负责人卷款跑路事件层出不穷。有些 PZP平台所采取的营销策略比较激进,只将高风险产品向风险识别能力较低或者无法承担风险的群体,一旦平台公司破产,由于行业模式的独特性势必会造出投资者利益侵害的群体事件。  第三,网络贷款投资活动本身或许有着欺诈或者非理性活动。P2P网络借贷机构或许会对风险较高的投资标的展开开发。消费者所购入的产品,自己无法了解其中潜在的风险。例如在销售流程上,某些产品会对预期收益率进行一定程度的披露,但是不会对这种收益率实现的途径加以披露,也不会告诉广大投资者可能承受的风险因素。

  P2P在我国属于一个新兴事物,但是不能因为其发展处于萌芽阶段,便对此不加以监管,而是为了促使其实现有效发展,采取各种监督方式来加以监督,推动互联网金融在符合相关道德法律体制的前提下展开创新。鉴于此,P2P风险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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