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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体系的意义(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06 共9049字

  (2)纯线下模式。也就是借款人与投资者借助于平台线下的方式进行开发,将一部分债权予以转让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很多专业放款人会先将款项放出去,然后再实现债权的转让,所有又被称为债权转让模式。纯线下模式中比较典型应用平台为宜信。宜信旗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宜人贷”是我国较早采用债权转让模式的。

  采用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引入专业放贷人的方式,避免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同时债权转让模式能够能更好的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从而实现规模的快速扩张。因此十分符合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借款目的主要为发展经营和投入生产这一特点。笔者认为通过专业放贷人向投资者转让债权的方式,此类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出售债权的方式实际上己经实现了其债权资产的证券化。但是受限于我国证券法的定义,这种债权的转让无法被确认为证券。同时,此类平台模式在借贷交易中,出借人与平台签署债权转让合同,但不与借款人签约,也不参与借款审核,意味着此类平台承诺如若逾期,公司将通过计提保险金赔付全部本息,相当于作了担保和兜底,因此面临极大的风险。

  (3)抵押/担保模式。选择这种模式的平台一般会促使融资性担保公司针对发生的每一笔借款提供担保,假如借款人违约,则担保公司需要付出一定代价。因此在这种模式中,投资者的风险得到控制,但是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得到提升。采用抵押模式的平台要求借款人以一定的资产(房产、汽车等)进行抵押,足值抵押和变现能力强的抵押物将增强还款保障能力,因此贷款费率有下降空间。陆金所和开鑫贷属于这种模式的应用平台。020模式。020即Online To Offline,这种模式中最显著的特点便是主要是借款人需要线下公司为其审核和开发,然后信贷网站平台展开第二次审核,然后将通过审核的信息在网上进行发布,进一步接受线上投资人的投标。在这个过程中,小贷公司负有完全担保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小贷公司或者担保公司是主要的风险监控主体,平台具有的风险监控功能不明显,所以平台中具备的风险因素比较多,这些平台主要为金信网不哺利网。在这个引入小贷公司模式中,额贷款公司不但为网贷平台推送小额贷款项目,还为网贷平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小额贷款公司则从网贷平台获利,也门不但可以把自己手上的贷款人通过平台推送给更多的投资人,完成可观的销售额,还可以通过平台降f晌账率。此类网贷平台的模式更像一个“小额贷信息聚合平台”,但它所产生的行业杠杆交勺应却是巨大的,它更加具有互联网属性,此模式理论上可以对整个小额贷款产业进行洗牌整合,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颠覆传统产业”模式。

  (4) P2B模式。P2B模式中的“B”是指Business,即企业,也就是说应用这种模式的平台中,借款方大部分为企业。这些业务大部分是单笔发生的高金额业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且平台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反担保物。这种模式下发展起来的平台数量比较少,但是发展速度不容小觑,比如红岭创投和爱投资这些平台便是典型代表。

  (5)线上线下混合模式。实际上许多P2P网贷平台并不是完全或绝对采用以上一种模式的,比如,有的平台虽然采用线下债权转让模式,但也在线上获取投资者;有的平台借款人的同时来自线上和线下,既有个人借款人也有企业借款人,既有信用借款也有担保或抵押借款。这些平台统称为混合模式,典型代表为人人贷。这种带本金保障计划的借贷中介模式,相对于纯粹从事借贷中介业务的借贷平台!菊兑在经营流程上与前者并无较大区别,只是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增加了本金保障的功能。此类借贷平台一般都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强调了本金保障的条款,承诺在发生借款人违约时网站将向出借人垫付未归还的本息。

  本金保障计划为出借人提供了较大的保障,相对于纯粹的借贷中介模式更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是笔者认为本金保障计划实质上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利用自有资金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担保,它从事的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由于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人大多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用途主要为短期周转和企业经营,’3因此此类借款人的债务属于融资性债务的范畴。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带本金保障计划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模式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类似。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应当由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由于带本金保障计划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业务上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类似性,因此笔者认为在监管上此类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应当参照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模式进行监管。

  3.3强化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目的在内容上主要为:首先,实现金融体系的稳健,为金融市场的日常运转提供科学的环境;第二,保护存款人与金融投资人的合法利益;第三,维持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及金融市场的创新与活力。对新生金融创新产品过度监管会违背金融体系自身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适度监管正逐步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主导思想。对于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必要性,我们将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讨论:

  (1)金融系统性风险视角国际清算银行曾经在某年度的年报上强调,所谓系统性危机,指的是因为个体履行合约义务过程中无效而诞生的自身危机,进一步形成的促使系统中其它相关个体遭到损失的连锁效应。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就是一场系统性银行危机,从最初次级债务市场的冲击,发展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而系统性风险是整个金融体系崩溃的风险或可能性,系统性风险一旦聚积到一定程度,就容易引起系统性银行危机。系统性风险(Systemic Risk)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种是最为常见的资本市场受到巨大冲击,如房地产市场或者股票市场价格大幅下跌;第二种是一家金融机构的失败具有传染性,导致其他多家金融机构的相继失败,这也是中央银行在危机时期对大型机构进行救助的原因:第三种是金融机构投资组合具有相关性,多家金融机构的失败往往同时发生,投资组合分散化对于整个金融体系而言,却构成了增大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原因。

  一般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为借款人发布借款信息,放款人以竞标方式参与交易。整个交易过程中借款人与放款人直接进行交易,风险由借款与放款双方自担,平台仅仅起到中介作用,不需要参与交易或附加本身信用,既不涉及金融机构的投资组合,也不会导致不稳定性在整个金融体系内蔓延。对于P2P复合型平台,如果P2P网络借贷公司直接参与交易,成为交易的当事人,在交易中附加了其自身信用,那么P2P平台在本质上就成为了融资担保公司。有学者认为,这种变形典型背离了互联网金融应有的模式,其本质上而且是没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即变身为“影子银行”。

  关于“影子银行”的界定,一般认为是指拥有部分银行功能,但却不受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金融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影子银行体系还包括那些仅为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以及杠杆交易提供便利的实体(如金融担保机构、债券与抵押贷款保险商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但是,由于国情差异,我国的“影子银行”的概念与分类与美国均存在差异,根据中信建投证券专家调研结果,我国的“影子银行”是指从事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信贷、类信贷业务,借助于各种金融工具来开展信用转换、流动性转换、期限转换等活动的信用中介,具体可以分为:银行主导型、采用传统银行模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型以及较少受到监管或无监管型。依照上述标准,直接介入交易的P2P平台应属于第三种类型。但是,如果P2P平台介入交易本身的行为不合法,将其归入“影子银行”的做法就没有意义。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的成立仅仅需要网站经营者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将其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纵观P2P平台设立的过程,可以得出P2P平台在没有得到特殊目的许可之前从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特殊业务,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法律甚至刑事法律制裁,不属于金融监管法律责任范畴。

  综上所述,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仅起到放款人及借款人联系的中介作用,不参与交易,不附加本身信用,因此不属于“影子银行”体系,所以不涉及不稳定性在整个金融体系内蔓延。

  (2)货币创造效应视角很早之前的现代货币供给职能,指的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所形成的二级银行体制下,产生的供给职能。在这个过程中,中央银行根据“资产决定负债”的理论提供基础货币,商业银行根据“存款决定贷款,贷款转化存款”理论来对基础货币加以运用,进一步提供几倍于基础货币的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由此所带来的影响称为商业银行货币创造效应。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与进步,使得商业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如“影子银行”)衍生出了一定的货币创造能力。影子银行体系是典型的游离于货币监管之外的私人货币供给机制,其信用创造方式主要有两种:(1)借助于多种多样的金融创新工具以及产品,来面向商业银行给出融资途径,进一步面向商业银行在信贷上给予支持;(2)购入商业银行中的贷款或者通过直接的方式面向企业以及居民提供信贷,将信用直接创造出来;与商业银行相比,这些影子银行机构避开了货币当局关于存款准备金约束,其信用创造能力大大增强。然而,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放款人及借款人联系的中介,既没有商业银行提供交易账户(吸收存款)的业务,平台本身也不能发放贷款,不会产生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创造效应;同时,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要求落实贷款全流程管理,严格限制银行与民间金融机构的合作行为;而P2P网络借贷作为中介机构,假如直接购进商业银行贷款,或者直接这对居民和企业提供信贷,则属于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因此P2P平台的运营并不会产生货币创造效应。

    (3)利益保护视角自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英国、美国、日本纷纷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将合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作为金融监管目标之一。广义的金融消费者是指所有接受金融服务业企业或个人提供的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的人。

  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参与交易的借贷双方均属于广义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的金融消费者。

  与金融机构中现存的理论体系作对比,金融消费者在开展交易的时候,是居于不理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实质在于以保护传统消费者的理念给予金融领域诸多弱势群体。P2P网络借贷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相应的风险,会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借款人违约风险: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撮合的业务多是信用贷款,借款人并不出具任何担保,在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我国统一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往往难以了解借款人过往所积累的各种信用信息,只能够促使对方借助于网络来提供各种证明信息,比如身份证、财产和借款目的等,评级系统来展开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

  人的信用状况做出正确和客观的评价,如果借款人刻意造假,然后借助于自己的平台则难以对借款放款人就会面临由于平台评级不准、借款人提供信息不实而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2)金融诈骗与非法集资风险:

  P2P网络借贷公司要求借款人或放款人将借款存入其指定的第三方中间账户,借款由第三方中间账户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为了交易核实与过账,实现交易中的转账结算。这种转账结算业务理论上应当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操作,进行交易信息的核实与资金的过账,但是由于责任重而利润小,第三方机构往往不承诺进行操作及监管,只是允许P2P网络借贷平台及个人开户而己。目前相关法律并未规定第三方账户资金的管理人是谁,P2P网络借贷公司自己管理的情况很普遍。

  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很有可能会发生第三方账户资金挪用或者非法集资现象。尤其是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缺乏监管的第三方账户资金很可能会被P2P网络借贷平台挪作他用,从而引起非法集资风险的发生。

  3)担保与关联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运用平台信用及自有资金进行担保,属于超出营业范围的行为,然而,采取其关联公司为投资者担保的形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尤其是在“专业贷款人与债权移转相结合”的模式中,普遍存在的情况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专业贷款人账户以及信用评级机构都处于同一人控制之下,具有极高关联性,那么在交易中是否能够保障客观公正有待商榷。放款人因而面临着一系列类似虚假增信的道德风险。

  4)个人非公开信息泄露风险:

  个人非公开信息泄露风险一方面是P2P平台的不正当使用(包括遭遇黑客攻击或者管理上出现某类纸漏),另一方面是其他注册会员恶的意获取。

  5 ) P2P平台信息披露风险:

  目前,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并不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的信息进行揭示。

  从本质上来说,虽然平台会将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公开,但是其中显示的财务状况也未必明晰。由于传统P2P平台模式、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模式中,P2P平台在本质上并不属于债权债务代表方,财务报告中所给出的信息和数据不会将坏账率体现出来,这使得投资人和公众很难通过P2P网络平台的信息披露来了解平台的财务状况。

  6)操作及技术风险:

  由于内控系统的不完善或者外部事件的意外发生等造成的潜在损失,如工作人员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或管理义务导致财产损失;平台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或犯罪行为导致资金被骗等。

  P2P在当下是网络金融时代中,金融创新的一个新模式。能够对之前的金融体系带来完善的效果,可以为更多的个人以及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业务,但是在这基础上产生的长尾效应也需要得到大家的关注。因为每个国家是法律制度和经济体制存在差异P2P信贷模式在每个国家的发展模式也不尽相同。目前我国P2P在原有的基础上发展了各种具备中国特色的商业模式,有的模式所发生的改变己经不再具有之前的性质。因此P2P内部风险管理上所面临的因素更加复杂。中国监管部门在P2P借贷模式的发展上一直保持着容忍的态度,在此条件下,P2P行业获得一系列发展,同时其中的问题再严重性上也越来越明显。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和风险监管之间有着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风险管理下,需要金融能够不断实现自我创新,金融在获得有效创新后,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体系会更加全面,金融创新的产生,促使之前的某些金融风险监管方式被淘汰,要求采取一种全新的金融风险监管方式来对新的金融产品在发展上展开监控。因此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外部监管体系完善的前提下,P2P创新性金融服务在透明度上才能够得到保障。当下,P2P行业发展上,其存在的问题越来越不容小觑,监管工作的开展被提上日程。当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面对P2P发展态势上,所给出的态度是允许的,但是也指出需要对其发展加以引导,指出需要通过各种政策和制度来对其发展加以规范,风险控制工作刻不容缓。对风险管理体系就其顶端展开设计,对风险特点和变动方向进行掌控,才能够更好的开展风险监管工作。由于P2P的发展历史不长,尚未形成完整且全面的P2P网络借贷风险管理体系。风险就像一把悬在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关乎到这个行业整体的生存和发展。能够对风险展开系统性监管,是当下我国P2P网络信贷实现长远发展的基础。构建起科学而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进一步将P2P网络借贷中的风险问题加以有效解决。目前我国P2P行业发展程度比较浅,发展时间也补偿,但是其发展速度是非常快的。构建起和我国P2P网贷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既能够更好的完善传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还能够在风险管理体系中构建起信用机制,这对于当下我国金融改革工作产生的影响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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