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导 言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从 1990 年末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运行开始,新中国证券市场迈着稚嫩的步伐一路前行,至今已有二十四年。伴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长和每一次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措施都会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管的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完善和发展,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色彩浓厚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在证券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中,我国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监管权层级划分、监管的权力和义务设定、被监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配置都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以及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过程中,内幕交易案件、信息披露违规、“老鼠仓”以及大股东利用资本权力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事件屡有发生,甚至是屡禁不止。大多投资者都是利用政策、消息进行市场投机,而不是进行价值投资,着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就曾提出中国股市像一个赌场,甚至在信息掌控方面还不如赌场。2013 年 8 月 16 日发生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致使股价异常变动,8 月 30 日证监会将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对其罚款 5.23 亿元。但在事件发生到证监会做出处罚决定的期间,上海交易所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这个事件充分暴露了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不完备性,也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违规事件的一再重复出现,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能力不足、监管的力度不够和有效的监管差强人意。虽然伴随着每一次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措施都会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管的经验基础上不断提高、完善和发展,甚至在某些方面实现了跨越式、突破性的发展,但仍不能有效阻止层出不穷的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强化证券市场监管的规范、提高证券市场监管的质量、构建和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督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和探索。本文正是基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严重不足的现实情况,才选定这一选题进行研究。同时, 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国家都针对本国的金融监管问题对本国的金融监管理念进行了变革、创新,在此基础上对本国的证券市场监管理念和措施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也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对证券市场监管理念、制度和措施进行修订和完善。可以说,全球金融危机,是本文讨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研究的国际大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1.2.1 理论意义
从 20 世纪初开始,随着欧美证券市场的不断快速发展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性的日益凸显,针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相关理论研究成为欧美国家经济学、法学、金融学等学科学者研究的热门课题,产生了大量的相关基础理论。特别自上世纪 60 年代以来,相继出现了公共利益理论、俘获理论、管制相关理论,特别是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监管理论研究向相邻学科领域交叉融合。虽然欧美国家在证券市场监管理论研究方面和监管实践较为先进和成熟,一定程度成为我国借鉴和学习的重点,甚至有的经验已经被我国直接移植过来进行应用。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这些理论的创立基础是其本国的经济、法律、人文环境和国情,如果理论、制度运行的大环境、大背景和社会基础具有较大的差异,盲目的移植相关理论就很可能产生“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①”的现象。同时,囿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滞后和国内学者学术水平的限制,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还相对薄弱,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研究也缺乏深度。因此,在这种国外、国内证券市场监管理论背景下,本文选择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作为研究方向和内容,追寻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途径, 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
1.1.2.2 实践意义
尽管现今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水平相对于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提高,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证券市场监管水平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大量函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优秀的理论去指导证券市场监管实践。对如何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进行深入的探究和分析,进而为解决证券市场所面临的日益错综复杂的种种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见解,从而为指导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向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因此, 本文选择如何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如何正确的评价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以及提出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措施这一选题,既具有较深刻的理论意义,又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综述
证券市场从属于金融市场体系,属于直接金融市场,是近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学者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理论研究也大多是从金融监管理论入手。按照古典经济学派“市场完美论”的观点,证券市场可以自我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不需要存在一个外在的力量对其干预、监管。但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人们逐渐深刻认识到市场本身也存在缺陷即市场失灵,认为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外在的力量去克服市场失灵,而政府是到现今为止人类社会最强大的社会组织,人们自然而然的主张运用政府权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于是就形成了监管经济理论。监管经济理论大致有四个最主流的理论,即:公共利益论、俘获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法律不完备理论。
1.2.1.1 公共利益论
在市场监管的理论中,出现的最早并且发展的最完善的就是公共利益理论。在市场经济初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认为“市场完美”,反对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主张“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或政府没有必要对市场经济进行过多的干预,当好一个‘守夜人’就足够了①”.但是,美国 1929-1933 年的“经济大萧条”向世人证明了市场自身巨大的缺陷。由于市场不完全、信息失灵、公共物品、负外部性问题等市场失灵问题存在,使得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作为金融市场一部分的证券市场同样存在垄断、信息失灵、负外部性等严重市场失灵的问题。19 世纪末到 20 世纪初,庇古和帕累托建立的福利经济学,明确提出了监管的基础是公共利益。福利经济学派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自然垄断现象、负外部性、公共产品短缺等问题可能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最终损害社会整体福利。因此,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的政府有必要采取行动,对市场失灵问题予以纠正,以保障和提高社会整体福利。该理论在证券市场监管方面也很有价值,金融信息是证券交易中极其重要的因素,由于信息获取需要付出较大成本以及市场上的投资者为获取更多利益可以隐瞒信息,甚至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必须一个外在的强大力量解决。总体而言,公共利益论使我们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每一个自利的“经济人”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很有可能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性”,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成本。市场失灵问题必然需要外部监管,通过监管可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1.2.1.2 俘获理论
上个世纪 70 年代开始,通过对证券监管失灵案件的实证分析,人们逐渐开始怀疑公共利益论恰当性,乌敦、贝克尔、斯蒂格勒、菲尔德兰德和波斯纳都曾质疑过公共利益论的合理性。在这个过程中学者们开始强调对公共决策制定具体过程的研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俘获理论。该理论从监管权力机关行为本身开始,将监管权力、行为的产生以及监管程序运行过程都进行了比较详尽的研究。俘获理论该认为,在监管的开始的阶段,监管机构可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行动,但在监管的过程中,监管的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会因为多种原因逐渐被监管对象所俘获,会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手段维护被监管者的利益。监管的立法机关可能被受监管对象收买、控制和利用,制定出有利于受监管对象的监管立法。特别是在对垄断机构、垄断行为的监管方面,监管的权力机关和执法机关最容易受到被监管人的影响。俘获理论虽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它使人们对监管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使人们将研究重心更多的关注在对监管机关的监管动机和现实监管行为方面。俘获理论研究表明,政府机关对市场的监管也存在着巨大的缺陷即政府失灵,监管机关在监管市场主体的同时也必须受到其他外在力量对其实施有力的控制和约束。
1.2.1.3 管制理论
管制理论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理论和俘获理论基础上的一种监管分析理论,它重新对监管的原因进行了阐述。管制理论代表着作是 1970 年卡恩出版的《管制经济学》和 1971年乔治·施蒂格勒发表的《经济管制论》,这些着作标志了管制经济学作为一个新兴经济学分支学科展现在世人面前。管制理论以政府管制行为为研究对象,主要对政府监管的原因、监管措施和程序、如何实现有效的监管进行了分析研究,同时针对监管失灵的情况,对强化监管、弱化监管、不进行监管的社会、个体所要付出的代价与获取的利益进行了对比分析。该理论认为监管的产生基础是市场中存在大量市场失灵情况,政府采取管制性措施应该局限在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这样才能增加社会整体福利。
1.2.1.4 法律不完备理论
贝克尔奠定了法律不完备理论的基础,他认为只要法律是完备的,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矛盾都可以通过法庭诉讼来解决。如果法律完备,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只需要法律和法庭,因此设立政府监管机构、设定监管权力是不必要的。但众所周知,囿于人们的有限理性,在任何地点、任何时候,法律都不可能是完备的。明确提出法律的不完备是许成钢和皮斯托理论,他们认为同样作为“普通人”的立法者不可能违背客观规律在制定成文法时预测到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并设计出适当的处罚、量刑标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总会发生法律条文短缺的情况。因此该理论指出监管者的干预必要性基础在于法律不够完备情况。同时,法律不完备理论认为由于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做到法律完备,所以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中政府的行政监管机制和自我救济的法院诉讼机制都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这两种机制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事前主动执法和事后被动执法相互结合从而促进市场经济更好的发挥其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并且根据现实情况来看,在法律相对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则更应该强调政府的行政监管。
1.2.2 国内研究综述
目前,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进行分析的研究成果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而言还比较少,学术水准和理论深度也还处于待提高的状态。但从目前的文献资料库中还是会发现一些较为有价值的研究。
1.2.2.1 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层面的研究
肖正根、梁俊茹在《论制度硬度与证券有效监管》①一文中运用经济学的知识分析了影响制度的四个主要因素,并尝试初步建立了一个分析制度的理论框架,还在文中运用其所建立的框架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效率低下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在最后也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马金海、唐德祥、王牧在《我国股市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②一文中系统阐述了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政策,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具有明显的“政策市”特征,与之相应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措施具有很强的功利性,而不是一个完善的长效机制。并且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对证券市场的监管难以实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姜华东、乔晓楠在《法律完备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有效性分析》③一文中对执法者的行动策略和内幕交易监管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探讨了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在此基础上探究我国针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差的相关原因。刘磊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④一文中指出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同时提出,应该进一步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体制,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切实手段和措施纠正证券交易信息失灵问题,从而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