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的建议
7.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运行机制
7.1.1引入风险投资基金
银行、担保公司和企业等三方共同参与的交易是传统的融资担保运行模式,而这种模式的弊端是由于银行存在的道德风险和交易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担保机构将承担全部代偿风险。如果能够将风投公司作为第四方引入融资担保共同参与交易,那么在借款企业财务困难而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时,借款企业可通过稀释或出售股权的形式引入风投公司的风险投资基金,获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现金流,进而避免因企业无法偿还贷款迫使担保机构承担代偿风险。这种新的操作模式能够有效解决各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不仅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而且降低了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和银行贷款的审查成本,从而改善银担合作方式,提升担保机构新业务的发展空间。
7.1.2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
互助性担保机构是由多家中小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依靠彼此补全各自的信贷缺口,从而实现相互帮助,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的成立是建立在资源和诚信的基础上,每个企业均需出资以建立共同的担保基金,作为各个成员企业的贷款担保。这样一来,中小企业互助协会不断发展,并逐渐形成网络,由于诚实互信和互惠互利原则的存在,成员企业的守信程度将进一步提升,整个产业环境因此而得到改善,成员企业逃脱债务的可能性不断降低,进而使成员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此外,互助性担保机构的存在也提升了担保基金的规模,同时形成规模效应,这对担保机构在融资担保过程中抗风险能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
7.1.3成立再担保公司
目前,我国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已经日趋成熟,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如果将中小企业担保与商业保险进行有机结合,将显着提升再保险和再担保在企业经营风险防御控制中的作用。通过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授信再担保、放大担保倍数、分散行业系统性风险等方式来促进我国担保机构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因此,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强化对再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通过再担保实践,进一步发现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中存在的难题并予以解决。
7. 2融资担保风险防范和分担机制
7. 2.1完善基于公司治理的内控制度
与金融类机构、其他行业内企业相比较,融资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风险更大;同时,按照分权与制衡的原则调整公司治理机构的目的也是严密防控风险。所以,融资担保机构需要通过以下措施来加强内控管理进而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
1、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检查人员实地搜集、整理和分析企业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评审决策人员依据资信评估结果做出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贷款发放后,担保机构派人员实地检查项目运作、抵押物保管及贷款使用情况,出现问题及时采取代偿、追偿措施。
2、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业务部门定期向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及时反馈受保企业的贷款使用、保后检查和反担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3、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稽核部门是独立于资本管理和具体担保业务之外的第三方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不定期组织公司项目经办部门进行会计审查,不参与公司日常担保项目执行和申保企业评估等工作。
7. 2.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风险预警机制是通过监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中受保企业的贷款资金流向、用途以及偿债能力和经营水平,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及时发出风险预警的一种实时动态监控。首先,根据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风险来源来构建预警指标体系,具体.包括员工素质、经营效益和风险控制能力等三个风险影响因素;其次,运用熵值法和层次分析法分别定量和定性指标的权重赋值,并确定各预警指标的临界值及安全区间;最后,构建担保机构风险预警模型,并运用模糊综合评判法来判断担保机构的风险级别,根据不同的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7. 2. 3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企业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担保贷款的过程中,常常以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弱、偿还能力不足、经济效益不理想为由拒绝承担任何风险,这对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是十分不利的。若要扭转担保机构所处的不利局面,就要建立完善的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本文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阐述。
1、合理划分融资信贷风险比例。一方面,双方要明确责任分担比例和保证责任形式,担保机构可根据申保企业的贷款金额确定担保比例。例如:担保机构可对贷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企业提供80%的担保,20万元-50万元贷款提供75%的担保,50万元-100万元贷款提供70%的担保。其余部分则由协作银行承担的方式来避免产生道德风险。同时,双方也要明确担保资金放大倍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和担保范围等内容;另一方面,双方共同探索业务创新。如合作进行贷款与股权的置换、收入分红。
2、提高与协作银行分享企业信用信息的主动性。担保机构应利用自己在中小企业信息方面的优势,帮助银行降低信贷交易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银行要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评级与管理制度,根据中小企业资信等级给予其不同的贷款条件,同时及时反馈给担保机构使其确定担保费率。通过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息优势与银行强大的信息数据库相结合的方式,不仅会降低担保机构代偿风险发生的概率,也会减少商业银行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贷决策失误,引导优质贷款服务流向信用好的企业,发挥对中小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改进作用。
3、双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随着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各地商业银行业务规模的扩张,银行业面临的竞争日益加剧,大多数商业银行将目标客户延伸至中小企业。如何从众多企业中挑选出盈利水平高、信誉度好并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并非易事,且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和物力成本。从这个角度来看,担保机构掌握着更为全面和准确的该类客户资源。双方可通过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方式加强合作,为商业银行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7.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支持机制
7. 3.1完善担保资金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很多融资担保机构都存在盈利水平低、无法偿还被担保企业贷款等问题。究其原因,大部分都是担保机构自身资本金不足造成的。行之有效的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可以为担保机构提供持续、稳定的资金,便于其扩大自身规模并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首先,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主要依靠政府补偿。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其经验,把担保机构补偿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并定期向担保机构拨付扶持其发展;其次,相关部委应制定统一的担保机构资金补偿范围,并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和行业补贴;最后,担保机构可从每年的保费和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用于弥补风险损失。
在此方面,我国许多地方开展了诸多尝试。如宁波市于2007年对全市主要的担保机构资金运营状况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针对调查的情况制订完善了《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结合调查结果对相关指标进行了进一步变动,主要变动事项包括:(1)进一步扩大补偿金规模。对2008年、2009年补偿金进行进一步扩大,由原先的1500万,扩大至2008年的2500万和2009年的3500万,以扶持担保机构的发展;(2)明确了补偿金享受资格。信用担保机构不仅被要求取得《营运备案证》,而且规定对实收资本和担保责任余额也提出了一定要求,如实收资本不得低于三千万元;(3)统一了担保机构资金补偿比例。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的补偿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0%; (4)规范了政府对担保机构的补助方式与标准。根据补助方式的不同,将其具体划分为一般担保业务补助、重点担保业务补助和规模奖励三种。其中将重点担保业务中有关担保对象和补偿比例的标准进行了明确。
7. 3. 2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体系
健全的融资担保法律体系是该行业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但目前我国在融资担保方面的立法进程相对滞后,尚未形成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因此,现阶段应强化对欧美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并充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稳步推进担保行业立法进程,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全面的保障,并进行必要的约束。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不但要对《担保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明确其中的行业准入、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风险分担等方面,也应适时出台各种更具实用性和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国家信用保证制度》、《信用担保协作银行制度》、《中国人民共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条例》,以不断提升金融担保机构运行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使担保机构在解决关乎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受到法律保护。
7.4信用担保社会服务体系
信用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信用缺失问题普遍存在。所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首要是从企业自身做起,强化信用建设,提升信用水平。
7. 4.1构建社会征彳S体系
信用征信制度的制定、政策的颁布、信用档案的管理、控制和公布、征信业务的.
管理等;其次,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应由工商管理机构领导组织建立中小企业商户服务数据平台并定期更新中小企业的信用记录,充分发挥工商管理机构在中小企业登记资料、信用担保咨询、系统年检等方面的价值。在此基础上,协调海关、公安、保险、银行、税务以及司法机构及时对中小企业信用资料信息补充完整,从而实现对中小企业俏用数据信息的全面采集、披露、记录和合理评价;最后,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调查中小企业信用状况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干预等措施引导行业资信协会及社会资信调查组织等机构利用现代化工具和手段搜集、记录中小企业信用数据资料。同时,建立并不断健全信用信息化监督系统,实现对中小企业信用数据的共享和对中小企业信贷行为的社会监督。
7. 4. 2完善中介服务组织
中介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必须维护好中介机构运行秩序。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中介机构,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以此取得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的青睐,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生存和发展。
首先,中介机构要加强包括咨询、信用调查、信用评价、金融担保等方面的业务能力学习,同时不断完善中介机构的建立、准入与退出引导机制,并加大对中介结构非诚信经营行为的责任追宄和惩治力度,以净化中介行业环境;其次,政府应加大对评级机构的扶持力度,引导这些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合理调度民间资本,提高担保机构资金实力;最后,政府牵头成立中介机构管理协会。其主要职责是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科学而系统的中介机构运行规范和规章制度,发挥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并进一步明确其经营范围、责任和义务。
7. 4. 3优化政府职能
现阶段,大量的民营资本参与到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中,其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日益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要在融资担保行业中发挥主导作用并加强行业监管,灵活应对行业出现的新问题,积极引导并提升融资担保行业市场化运作成熟度,从而因地制宜的发挥政府职能。以下是为优化政府职能所提出的几点合理化建议:
1、对担保机构采用分类监管。由于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法人主体不同,所以政府应采用不同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管。政策性担保机构是由政府出资组建的,政府的监管重点要放在担保对象、日常经营管理、机构财务状况和担保费率等方面;商业性担保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制模式,政府要对其资本金规模与担保比例、资产的安全性等方面重点监管,以保障被担保企业的利益。
2、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预算体系。各级政府应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预算纳入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情况逐渐增加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投入。对于出现亟需补充资本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各地政府应从财政收入中划拨一部分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3、定期发布行业数据。借助发挥政府职能的担保行业协会,定期对外公布包括机构数量、代偿率、在保余额、累计赔付金额等行业数据,以便行业参与各方及时了解到融资担保行业最新动态。
4、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机制。政府对担保机构的发展应起到积极的宏观引导和管理作用,但不应忽视市场机制的作用而进行过多干预。在微观操作层面上,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