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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理论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10 共2434字

  2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理论研究

  2.1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概念的界定

  美国经济学家、芝加哥学派创始人 Knight 在《风险、不确定性及利润》一书中较全面的分析了风险与不确定的性质,他认为风险从事后的角度来看是由于不确定因素而造成的损失。目前在实践中普遍接受的风险定义可以描述为:不确定性导致正面的结果为机遇,导致负面的结果为损失。由此概念引申,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便可定义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因内外部不确定因素蒙受经济损失或获取额外收益的可能性。

  信贷风险控制就是商业银行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信贷风险控制不是全面消除风险,而是要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实现利润最大化。

  2.2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理论发展历程

  国际学术界按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理论的发展过程大致分为资产风险控制、负债风险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控制、全面风险控制四个阶段:

  1.资产风险控制理论

  该理论认为保持银行流动性的关键在于保证贷款业务能够顺利实现,使得贷款业务能够提供稳定的资金链。要尽量减少呆坏帐,把好贷款的关口,做到逢贷必盈,要尽量提高资产的变现能力,保持一定比例的具有一定收益且容易变现的政府债券类资产,有效防止挤兑。

  2.负债风险控制理论

  该理论认为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对负债的管理来获得流动性。比如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回购协议等方式获得资金。获得资金后便可以通过增加贷款获利,这样在维持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基础上增加了资产。负债管理倡导商业银行通过借入资金来满足流动性,但是借入资金要付出高额利息,并且受货币市场影响变动性很大,不能形成稳健的经营收入。

  3.资产负债风险控制理论

  在商业银行竞争加剧的情况下,银行不再那么轻易从市场上买到流动性,因此为了保持流动性,商业银行便会综合运用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根据不断变化的风险状况与流动性需求,动态地调整资产和负债的比重,降低风险,做到利润最大化。美国经济学家贝克于 1997 年提出资产负债综合风险管理理论,强调通过综合调整资产、负债业务比重,全面把控风险。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提高盈利性。

  4.全面风险控制理论

  20 世纪 90 年代后,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不断创新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面临的信贷风险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全球化,因此急切需要全面的风险管理理论应对新变化。按照 2003 年 7 月美国 COSO 委员会(Committee of Sponsoring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公布的《全面风管理框架》,全面风险管理实质是一个从企业战略目标制定到目标实现的管理过程,即三个维度:企业目标、全面风险管理要素、企业的各个层级;企业目标包括四个方面:

  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前面风险管理要素有八个: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控。

  八个要素要为四个目标服务,企业的各个层面要坚持同样的四个目标;每个层面从八个要素进行风险管理。标志着银行全面风险控制时代的来临。

  2.3 不对称信息经济理论

  信息不对称即在金融交易中的双方不能全面了解彼此的信息,整个交易在“不透明”中进行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导致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产质量恶化,影响商业银行稳健发展。

  委托代理理论:在信息不对称下,为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人通过给予代理人一定的奖赏去诱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要求完成一定的行为。

  研究代理人的激励机制是该理论的重点,用奖励刺激代理人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该理论认为:社会分工和规模化生产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原因。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所有者更加关注企业的发展规划而没有精力去进行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教育水平的进步,产生了一批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很强的人才。于是企业所有者作为委托人便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作为专业人才的代理人。委托人为了让代理人更好的经营企业,创造高利润,往往会给予丰厚的报酬作为激励。但是,在这种关系中,委托人关注的是如何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而代理人关注的是如何更好的提高自己的收入与闲暇时间。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当两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委托人无法全面的约束惩治代理人,便会导致代理人违规操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从而进一步扩大风险。

  2.4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了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注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提出了涵盖这三大风险在内的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系统地阐述了全面风险控制理念,从监管要求上标志着银行全面风险控制时代的来临。

  1.最低资本要求(内部控制)

  巴塞尔新协议的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资本充足率为 8%的要求不变,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要求商业银行满足最低资本要求能够限制商业银行的过度高风险投资行为,有利于提高抗风险能力。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进行监控,能够有效降低信贷业务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有利于信贷资产的安全。

  2.新协议的第二支柱强调外部监管

  在宏观层面不仅对信贷资产本身进行监督,更要求对风险资本进行监督,通过对具体授信业务可预见的损失和资产组合层面不可预见的损失、风险值以及风险资本的计算,监督商业银行风险是否或有可能超过计划拔备额和风险资本限额。在微观层面上,风险控制对具体贷款实施更多级别的贷款分类评级。将正常级别和关注级别的贷款根据客户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进一步细化,要求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工作的管理工作的重点由客户违约之后转移到客户违约之前。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强调加大对商业银行利用信息不对称做出导致道德风险行为的监管力度,防范内部作案。

  3.信息披露(市场约束)

  新协议重视市场对商业银行经营的约束,认为市场能够从外部约束银行,使其改善经营管理,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公开其资本结构、经营状况、风险情况等,投资者针对这些信息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同时利用股东大会对商业银行的违规风险经营进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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