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言
1.1 研究背景
随着人们对周边环境关注度的提高,涉及环境保护的概念、法律法规、方法等相关知识也得到了广泛重视。环境法教育越来越被人们认知和接受。环境法教育起源于国外的西方发达国家,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经逐步进入到世界各个国家,除少数地区外都生根发芽了。像美国、英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将环境教育纳入了法制范畴,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环境教育法,奠定了环境教育的法律地位,将环境教育的内涵、目标、范围等内容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确定了环境教育的范围是所有公民,分别按不同的教育层次进行,包括基础教育、初等教育、高等教育和中高级职业教育,以及社区教育等。职业教育是环境教育开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外主要在培训机构和企业里进行,环境教育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系统性强、与实践结合密切,形成了完整的环境教育体系。
我国现代意义的环境教育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的,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教育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环境教育在我国已大面积开展。环境教育得到了充足的开展和完善,投入到环境教育研究中的我国学者越来越多,学习国外环境教育先进经验,力图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教育法,从而确定我国环境教育的法律地位,但是,属于我国的环境教育法至今尚未出台,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尽管环境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发展较快,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支撑,建立环境教育的体系缓慢,环境专业的环境教育课程设置和实施尚能保证,非环境专业的环境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相差较远,距离提高全人类环境意识的目标差距较大。其它层次的环境教育主要是以运动式和宣传式为主,没有形成内容、形式和评价的完整体系。80 年代初期,国家环保部门专门成立的秦皇岛环境保护干部学校,是我国最早一所专门对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在职干部进行专业培训的职业教育学校,其后的环境教育在职业教育中开展缓慢,环境教育的内容、课程设置等未形成体系。
陕西省是我国的教育大省,职业教育发展水平较高,但是环境法教育开展情况不容乐观,除个别学校有涉农专业外,没有一所学校开设环境保护的相关专业(国家劳动部专业名录中只有一个涉及环境的专业—环境保护与监测),其他专业的课程设置里也没有开设环境法教育专项课程。由此可见,我国环境法教育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是开展不足的,不能适应职业教育的全人教育和素质教育的要求,更不符合环境教育向可持续发展转变的新的世纪需求。
本研究是在职业教育开展环境法教育不足的现实状况下进行的,旨在通过开展技工院校建筑专业环境法教育的研究,为职业教育中的环境法教育提供思路和方法,为环境法教育的内容拓展增加素材,为环境法教育的理论发展开辟空间,推进环境法教育向“可持续发展教育”阶段转变。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环境问题的凸显和频发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尤其是近两年来覆盖中国半壁江山的雾霾天气更是引起了举国上下的关注,环境问题导致的环境事故已经不容我们忽视,保护环境的工作已经不再是少数环境专业人士的工作,而是每个公民都必须身体力行应尽的职责。环境的恶化趋势使得环境教育的普及刻不容缓。中国技工教育担负着为社会发展培养大量有知识、有技能的一线应用型人才的艰巨任务,理应成为开展环境法教育的有效阶段。但是,我国技工院校环境法教育还少有开展,即使与环境资源利用开发密切相关的建筑专业的课程设置里也没有环境法教育专项课程。建筑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部分工作岗位都在一线,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密切,率先在该专业开展环境法教育不但是提高环境保护有效性的手段,也为环境法教育在技工教育中推广提供范例。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环境法教育的发展,结合技工院校建筑专业就业岗位的现实需要,阐述了环境法教育是环境保护的最为有效的、可持续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是建筑专业岗位工作与环境关系的法律保护,从而提出适合我国技工院校建筑专业环境法教育的对策和建议。
1.2.2 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通过在技工院校建筑专业增加环境法教育的课程设置,体现了教育目的的知识选择功能,也是职业教育培养目标鲜明的时代性特点的体现,更是职业教育课程评价通过收集和应用时代信息对职业教育课程在实现教育培养目标过程中的有效性进行价值判断并为职业教育课程的改进做出的正确决策。目前我国国内对环境法教育的研究主要是在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从环境法教育的视角去探讨的理论体系还未能建立。本研究对确定环境法教育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有帮助的,环境保护实践的探索有了更深的环境法教育相关理论指导。同时,本研究对填补和丰富环境法教育的职业教育层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2、现实意义:“环境保护,教育为本”是我国开展环境教育的基本国策,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是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技工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体系中占有不可替代的位置,技工教育的受教育者是社会经济建设最前沿的公民之群体,是未来中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同时也是我们人类生存环境的创造者和保护者。因此,技工院校学生通过环境法教育掌握环境保护知识,树立良好的环境意识,能有效的根据环境法去保护环境和解决环境问题,对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尤其是在与环境密切相关的技工院校建筑专业率先开展环境法教育,能够优先为社会培养一批具有环境保护意识、环境法制相关知识以及环境保护技能的具备可持续发展观念的一线建设者。环境法教育为建设者们提供必要的环境法知识和以环境法视角对待环境问题的理念,将环境法制意识运用到项目的选址、方案的选择、材料的选用以及优选施工方法等各个建设环节上,在满足项目设计要求的情况下节约资源、用好资源、控制和减少项目建设中的噪音、废水和建筑垃圾等环境问题。
基于以上考虑,深入研究技工院校建筑专业环境法教育及其在环境保护中日益发挥的重要作用,有助于环境法教育在职业教育领域的拓展,是对我国环境教育的认真贯彻,有利于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这一课题的研究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外研究现状
一、环境教育的诞生和发展
各行各业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不可忽视,环境问题总的来讲是日益突出。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不得不寻找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经过人们的研究和探讨,普遍认为环境教育是从根本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方法,随之环境教育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也因此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环境教育在国外发达国家发展较早,始于 20 世纪 60 至 70 年代,第一次正式将“环境教育”的名称确定下来的是 1972 年的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其后在与环境问题的斗争中有了长足的发展,经历了开始的萌芽阶段的发展逐步被世界各国的人们认知和接受。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促使加入到环境教育里的范围不断增加,目前,全球除了南极洲外,其他各州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环境教育活动。发达国家环境教育起步较早,比如日本、美国、英国等,他们的环境教育理论和在实践方面的探索都处在世界的领先水平。欧共体也设立了环境教育网,以促进各成员国的环境教育,国际间的环境教育互动推进了环境教育的研究,同时推动了各个国家环境教育趋于一致的持续深入研究。近几十年环境教育在不同年代的发展都有自己的发展内容和理论与实践。期初的环境教育主要围绕自然环境开展,许多环境教育的知识只是简单地列入一些课程中,但是随着环境教育的不断开展,其课程教学内容不断丰富,不同的课程中都逐渐出现了相关的环境教育知识内容,环境教育出现了多元性和综合性的特点,为环境教育成为单独学科打下了基础。
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国外的环境教育研究进入了新的阶段,已经脱离了从教育本身的角度来研究环境教育的初始阶段,现在主要关注和研究的是环境教育对社会、经济、文化以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当今年代,保护生态环境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一个前提,就是要推广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和环境法制意识,增强社会公民的环境实践能力。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环境教育的国家。在上世纪 60 年代的末期,美国就将环境教育从其他的学科教育中独立出来,率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环境教育法》,立法把环境教育引入学校教育,并在全国推行环境教育。环境教育的发展也加快了环境教育课程教材的编写。英国也是世界上环境教育开展较早的国家之一,英国工业革命开展的最早,其环境破坏程度更高,环境问题的出现使英国很早就认识到环境教育的重要性,加之英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资金长期大量地投入,环境教育得到迅速发展。欧洲经济强国德国、经济高度发展的日本,都在发展经济高速发展得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政府对环境教育的重视程度和经济的投入力度都很大。在学校普及环境教育,不但增加学生的环境保护知识,还旨在积极地培养学生的环境意识,形成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态度,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自觉接受环境管理。教学方法形式多样,既能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又能培养他们关爱自然的环境意识,树立保护自然环境的责任心(祝怀新和林道辉 2005)。
研究证明,国外发达国家在环境教育的开展方面成果显着,这主要源于他们的环境教育起步较早,环境教育发展历程较长,国家和政府对环境教育非常重视,对于环境教育的投资力度大,使环境教育的实施范围拓展迅速,从而建立了广泛的环保公民基础,公民保护环境的巨大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广大公民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和支持,主要来自全社会对于环境教育和环境法制宣传的重视。广泛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培养公民共同的环境和环境法制意识是环境教育的主要目标。
二、职业教育中的环境法教育
国外的职业教育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例如,德国的中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选择学术类院校进而进入大学学习,也可以选择技术类职业培训学校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但是在三年内不能互相转换,从而保证了职业教育的正常开展。职业教育的岗位与环境的密切关系,决定了环境法教育的重要地位,并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为了应对环境问题的恶化,各个国家分别通过立法来保证环境教育的正常开展,力求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对国民进行环境法制教育。各个国家的职业培训机构在政府主导下也相应开展环境法制教育,许多企业内部或通过培训机构对企业员工进行环境法制教育,并且将环境法制教育作为受教育者的终身教育。
1.3.2 国内研究现状
受 1972 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的影响,我国于 1973 年开始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环境法的起草和研究,奠定了环境法教育的基础。随着我国环境法的诞生和发展,环境法教育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对环境法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环境保准等已经出台很多,环境保护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环境法教育在本科及以上院校都有开设,但是,在技工院校还是开展不足。
一、有关环境法的研究
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 11 世纪的西周时期。西周颁布的《伐崇令》本为军事纪律,但是其中包含了将资源作为财产予以保护的内容。这一规定体现了维持自然资源持续开法利用的思想。经过一千年的发展,至秦汉之前中国的环境保护思想已逐步完善,秦代《秦律十八种》的《田律》中的规定的生物资源保护措施,就体现了先秦时期处于萌芽状态的生态学“以时禁发”的思想(袁清林,1990)。此后,在《唐律》“杂律”一篇中对管理人员失职导致资源破坏、土地荒芜以及堤防失修,或者侵占田间街道种植作物、随意排放污物、毁坏树木庄家等行为也做了详细的处罚规定。之后,各个朝代沿用《唐律》的规定。这些法令和规定的本意并不都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的,也不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
新中国成立前,农业经济占主要地位,在沿海一带工业开始先行发展。当时出现的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有《渔业法》(1929)、《森林法》(1932)、《土地法》(1930)、《狩猎法》(1932)、《水利法》(1942)等。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东北解放区森林保护暂行条例》(1949)(汪劲,2013)等。
新中国成立后的 50 年代起至 70 年代初,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萌生时期。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在水土保持、森林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等方面制定了一些纲要和条例,195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矿山均为国家所有。50 年代末的“大跃进”运动给我国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造成了第一次大规模的破坏,国务院各行政部门通过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工厂安全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以及放射性卫生防护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60年代中叶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导致了一场具有全局性长远影响的政治灾难,经济倒退,靠行政手段建立起来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被否定。70 年代,在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公害事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后,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大量进行环境保护立法,形成全球性环境保护浪潮,引起了我国党和领导人的警觉。1971 年的联合国大会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地位。1972 年 6 月,我国派团首次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大会的报告中首次接触到了世界环境问题,了解到了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对照我国当时情况发现我国的环境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城市和江河污染程度与西方国家大致持平,自然资源的破坏程度远比西方国家恶略(汪劲,2013)。这次会议开启了我国环境保护的闸门,将环境保护事项提上国家管理的议事议程,标志着我国环境法立法工作开始起步。
1974 年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78 年修改《宪法》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列入第十一条。1979 年 9 月,新中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诞生了,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开始建立。
从 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到 1989 年《环境保护法》修改颁布之前,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发展时期。1982 年《宪法》再次修改,修改后的第 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82 年至 1989 年,出台了多部环境保护的法律以及森林、渔业、水资源、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法律。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1983 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989 年颁布《环境保护法》到 1999 年修改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改革完善时期。到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加入了包括《京都议定书》、《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在内的许多国际环境公约,为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需要对国内环境保护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于 1993 年由全国人大设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意在全面监督和合理安排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工作。在水土保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制定了新的法律并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法律。1997 年修改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000 年修改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至今,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强化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 年再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和超标排污违法制度。2006 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规划首次改“计划”为“规划”,首次将与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与能源有关的指标确定为约束性指标;经济发展标书从“又快又好”调整为“又好又快”,将原来的“经济增长方式”改为“经济发展方式”,这都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理念的转变。2012 年的“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布局。2014 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新的环境保护法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法律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民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阶段环境保护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规定也不断严格。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畜牧法》、《城乡规划法》等;修改了《渔业法》等六部法律;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等等。
总而言之,从 1979 年颁布实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至今,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经历了三十多年。在此期间,陆续颁布试试了近三十部环境、资源、能源、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促进等方面的法律,还在国家十多部重要的基本法律中也规定了和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这些法律的实施对控制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与能源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环境恶化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遏制,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保压力继续加大,这要求我们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能及时修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有关环境法教育的研究
环境法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 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推出以及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的诞生,环境法教育课程在全国高校法科专业的逐渐开设起来。但是环境法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各个高校法学专业的环境法课程教学情况和教学效果相差较大,这主要是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环境法是一门从传统部门法学分离出来的新兴法学学科,学科理论和内容尚需不断完善,与其他相关法学的界定和关系还需进一步研究,人们对它的认识需要时间;其次,环境法知识教育的专职教师队伍还较为薄弱。环境法课程没有列入法学专业核心课前,非环境法专业的法学专业大多不开设这门课程。
2007 年 3 月,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将环境法增加到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但是大多数学校将其放在第 6 学期或第七学期,学生忙于参加司法考试、考研和找工作等,很难有精力认真学习,加之司法考试中环境法的题目很少,分数占比更少,学生普遍对环境法课程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当然教学效果不会太好。
环境法成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意味着该课程地位的改变,已经从边缘学科进入到了法学专业课程的核心。随着人们对环境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热点,环境法成为法科核心课程的地位将会不断提高,环境法教育课程的开设范围逐步扩大,环境法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三、国内技工教育中环境法教育现状
80 年代初期,国内大约有 30 多所高等院校开设了 20 多个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专业,开始培养专门的环境保护类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在此期间,国家环保部门专门成立了秦皇岛环境保护干部学校,是最早一所专门对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在职干部进行专业培训的学校。它虽然和现在的技工院校不完全一样,但是这标志着我国最早的环境保护教育已经在职业培训领域展开了。随后的环境法教育在高等院校发展的基础上日臻成熟,但是在职业教育中进展缓慢,技工教育中未能体现。
经过对陕西省的技工院校进行调查了解,无一所院校开设环境法教育课程,既使是和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建筑类专业也没有开设相关课程。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一、环境教育
国外发达国家早到的工业革命造成了环境问题的大量出现,使人们较早的关注和研究环境问题,相应的环境教育就起步较早,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已经趋于成熟,环境教育开展广泛,渗透到各个教育阶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我国的环境教育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讲起步较晚,始于上世纪 70 年代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环境教育的起步,国家相关部门在环境发的起草期间已经开始将环境保护的知识增加到中小学教育中。随着我国环境法的诞生和发展,有利的促进了环境教育的开展,环境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知识通过开设选修课、学科中渗透以及举办课外活动的形式在中小学教育中逐渐开展起来。环境教育的广泛开展为其在理论和实践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各国政府间的、民间的和国际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了我国环境教育的快速发展,缩短了国内外环境教育水平的差距。
二、环境法教育
国外的环境法教育与国内环境法教育起步时间相差不多。世界最早的《环境保护法》是美国 1970 年颁布的,而中国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是 1979 年颁布的。可见,环境法学是法学领域与世界接轨最近的学科,相关的环境法教育也几乎是同期开展,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推行的力度不一样,致使中国的环境法教育还是相对落后于发达国家。
三、职业教育中的环境法教育
国外职业教育开展的比较成熟,对学生的职业教育主要是由第三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用人企业只是配合开展,与我国的职业教育的教育模式有较大的区别。但是,环境法教育在国外的专业培训机构中开展较早,培训体系较完整;国内职业教育中开展较少,技工教育很难涉及。这也是我国环境法教育落后的原因之一,本问的研究正是为弥补这方面的差距而努力。
1.4 理论依据
1.4.1 全人教育理论
全人教育始于希腊,历经千年的传承和发展,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基本主张,其主要的特色是强调人的身体和心理的全面与和谐发展,倡导完全人格的教育,结合当代文化即是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和谐发展的全面型人才和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全能型实用人才。全人教育的理念是一种整合以往“以社会为本”与“以人为本”的两种教育观点,形成既重视社会价值,又重视人的价值的教育新理念,其宗旨是促进受教育者全面的、均衡的身心健康发展。全人教育可以真正让受教育者发挥潜能,在与时俱进中汲取当代有用的知识,使其自身拥有足够能力应对一生中的各种考验。目前,环境问题就是当代的最重要的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环境法教育在全球迅速法展,是具有时代性的知识教育,已经成为各类学校教育的必不可少部分。技工院校也不例外,其建筑专业更应该及时补充环境法知识,增强环境法教育,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补充环境法知识,使其协调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1.4.2 素质教育理论
素质教育的理论基础是人的全面发展理论,通过素质教育使受教育者得到全面发展,我国素质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适合社会主义建设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人类的发展也正在毁灭人类的生存自然环境,我们已经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们要尽快改变这种现象,急需要提高全人类的素质,素质的提高不仅仅是指受教育者,还包括我们的教师。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才能使受教育者不断跟着提高素质。
环境法教育要求我们教师的队伍建设先行,在教师的教师观里首先要树立环境法教育的旗帜,才能主动、生动的将环境法的基本思想完整传授给学生,使学生的素质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提高,达到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两方面的协调和统一。
1.4.3 木桶理论
木桶理论也可称为短板效应。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环境法知识教育也随着环境法被列入法学核心课程而变得越来越重要。经济的发展因为其产生环境问题被环境保护所制约,要想发展经济将就必须同时加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关的教育课程和环境法教育就像组成木桶的每块木板,无论促进经济发展的教育有多高,环境法教育跟不上,整体的社会效益就像这个木桶就不会盛满水一样不会高。只重视与经济发展相关的课程而忽视环境法知识教育,或只注重环境法知识教育而停止经济发展课程的教育,都会使木桶的木板出现“短板”而形成短板效应,不利于双方的发展。“短板”的长度决定社会整体发展程度,目前环境法知识说教育就是“短板”。只有弥补环境法知识这块“短板”,这只“水桶”才能装满水,才能发挥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木桶理论也衍生出八种演变,包括形态因素、相互作用和形状因素。其后,产生了拟定律:反木桶原理及多腿凳定律。
1.4.4 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指导下,经过不断的酝酿和实践论证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的,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形成过程。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在 1987 年,以挪威首相 Gro Harlem Brundt land(布伦特兰)为主席的联合国世界与环境发展委员会发表的一份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正式提出来的。概念一经提出就受到与会国家的重视,得到与会者的共识和承认,认识到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的密切关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被响亮提出,与会国家承诺将协同付诸实施,可持续发展已被列为多个国家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目前国际经济发展的核心。
可持续发展是相对于不可持续发展或最少是不能持久持续发展而提出的,是在环境不能承受污染的背景下以及社会需要合理的持久的均衡发展的需要下诞生的。原有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相分离的观念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发展了,可持续发展就要求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和环境不能割裂开来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在环境的承载能力范围内进行,这就对环境的发展提出了限制性要求,环境保护决定了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环境法教育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教育人们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注重依法保护环境。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开展环境法教育,使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并重,既能为当代提供自身需要的服务,又能保证下一代的正常需要。
1.5 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环境法教育在技工院校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技工院校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一块,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职业教育发展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职业教育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在全面推行环境保护知识教育的大形势下,技工院校不能落伍,技工院校有必要在教学计划中增加环境保护的相关课程设置。技工院校开设环境保护课程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更好发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调查研究技工院校建筑专业开展环境法教育的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通过对陕西省开设有建筑类专业技工院校的调查,了解技工院校建筑专业环境法教育的现状,发现了环境法教育在建筑专业中开展不足的问题,分析造成技工教育建筑专业环境法教育未能大力开展的问题成因。
三、完善技工院校建筑类专业环境法教育模式的对策。首先,明确技工院校建筑专业环境法知识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其次,确定环境法知识教育的内容。环境法属于法学学科,如何与技工教育结合,并在学习内容上应与法学专业有多区别,考虑技工教育实用性的要求,合理选择环境法知识内容。再者,技工院校开展环境法知识教育的方式多样,课堂教育、知识讲座和参与周边环境问题的讨论实践活动都是可行的教育模式。同时,通过加强环境法知识教育的管理和评估,切实保证环境法知识教育的质量。
1.6 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研究思路
以陕西技工院校建筑类专业环境法教育为研究对象,结合国内外职业教育中环境法知识教育的相关研究,重点分析我国技工院校建筑类专业环境法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技工院校环境法教育的现状,以及开展环境法教育的具体模式。
首先,界定环境、环境法及环境法教育的概念,概述环境法过程与环境法体系、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制度等,略述环境法发展史。提出环境法教育是素质教育的构成部分,技工院校的教育对素质教育的需求,建筑专业的教育更需要素质教育,环境法教育是建筑专业培养目标的特殊要求。从而引出环境法教育在技工院校建筑专业培养的必要性。根据环境法教育的研究需要,筛选出对研究支持力度大的相关理论。
其次,调查了解目前陕西省技工院校环境法教育现状,进而了解建筑专业环境法教育的实际情况。目前的现状是环境法教育在技工院校少有开展,即使是与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专业也只是个别院校在开设《建筑法规》课程时提到部分。寻找环境法教育在技工院校尤其是建筑专业缺失的原因和目前尚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分析做好准备。
进而对问题成因进行分析总结。这其中包括:显性课程中的问题成因和隐性课程中的原因等。通过对目前环境法教育开展存在问题成因的分析和研究,寻找出完善环境法教育模式的对策。
在完善环境法教育模式的对策中,首要的是调整技工院校建筑专业培养目标,明确环境法教育是建筑专业培养目标之一。然后确定技工院校建筑专业环境法教育的内容和范围,主要是区别于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根据环境法不同于公法和私法的特殊性提出环境法教育模式,采用课堂讲授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方法,适当增加环境法讲座和不定期开展周边环境问题的讨论实践活动。同时,制定技工院校建筑专业环境法教育的管理和评价制度,以保证环境法教育开展的有效性。
二、研究方法
1、调查研究法:根据论文研究需要制定相应的访谈提纲,通过与陕西省技工院校教务处的课程设置相关人员电话联系或到技工院校实地进行有关环境法教学的调查,掌握第一手客观资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为本论文提供研究依据。
2、文献研究法:通过文献检索了解国内外环境法教育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着重了解职业教育中环境法教育的开展和最新情况,继而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扩展研究。
1.7 研究的创新之处
我国的环境法教育课程普遍在本科及以上教育阶段开设,而且主要在法学专业开设,在技工院校中鲜有发现。本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希望通过本文论述能将环境法教育下延引入技工教育,首先通过与环境密切联系的建筑专业开设环境法相关课程引入环境法教育,进而全面带动技工院校其他专业全面开展环境法教育,旨在提高技工院校学生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实践能力,有效应对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二是将绿色大学以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观的办学理念引入技工教育,逐步建立新形势下的技工教育育人理念,通过贯彻可持续发展思想和环境保护原则培养满足社会需要的技工院校“绿色人才”,也使技工院校得以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