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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刷卡回率相关问题的原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04 共6190字

  2 产生刷卡回率相关问题的原因分析

  2.1金融机构长期垄断经营

  经济生活中的垄断是垄断者为了追求垄断利润,往往通过减少产量、提高价格、掩盖信息等手段,造成产品不能达到最佳的可能性边缘,无法满足社会对产品和服务的需要,导致经济上的巨大浪费和社会福利的损失,而且高额的利润往往造成价格和收入的市场扭曲。在大部分国家,金融业的垄断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20世界中后期更是如此,但是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及金融自由化的程度加深,其金融服务业竞争也在加剧,垄断问题有所降低和缓解,可是当今许多国家金融服务业的准入以及发展仍然带有较大的限制。在我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根本原因还在于体制与制度造成的金融业相对垄断和监管不力。首先,占有绝对市场额度的国有银行并不是独立按照市场原则运作的经济单位。实际上,这些国有银行的人事和经营都受到政府主体的严格干预,在这种体制下,国有银行也不可能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一样以追求利润最优化为管理目标,在处理与消费者关系的时候,也不会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去争取银行和对应的消费者双赢的局面。其次,不难发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设置都是按照我国的行政区划进行的,这主要是受到了地方政府的影响,经营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及经营目标的实现。第三,国有商业银行在存贷款业务及结算业务方面的垄断地位。由于严格限制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业务及新开办商业银行的弱小,再加上国有专业银行对市场的高度垄断,使中国的银行业因缺乏竞争机制而缺少活力,客观上阻碍了银行管理的改善及商业化进程。第四,市场本身因为起步晚等造成的发育不健以及法律环境的制约,也对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产生消极影响。8银联的垄断更是全国独此一家。从立方就不难发现,垄断下的金融体制造成了重视金融系统本身而忽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几乎所有的立法普遍关注的是金融业本身,几乎很少涉及消费权益保护。所以金融领域,尤其是金融服务市场要求国家对垄断实施必要的规制和监管,在实现规模效应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金融市场的自由化竞争,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1. 1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地位不对等

  在当前中国金融垄断的大背景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地位不对等是显而易见的,金融服务机构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专业的组织机构和各类金融管理人才,而作为个体的金融消费者,由于知识、能力、精力等方面的缺陷,导致了交易双方实力明显不对等,直接压缩了交易中可以谈判的合作空间。作为优势地位的金融服务机构通常是利用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轻易规避自己的责任或转嫁风险;而金融消费者由于金融服务机构的垄断地位,对于此类金融格式合同、条款耍么接受,耍么拒绝,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其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如2007年发生的ATM跨行交易收费、数钱费案以及我们去消费被拒绝刷卡(原因是数额太小)就足以说明。综上,金融消费者的经济实力的弱势地位、金融知识上的匮乏、金融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淡薄,都使得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的博弈中处于劣势,在加上金融消费中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依赖性,因此为了平衡这种关系,金融消费者理应得到倾斜的保护。

  2.1.2垄断金融情况下回率的确定

  刷卡回率由发卡行服务费、银行卡清算组织网络服务费和收单服务费组成。其中,发卡行服务费和银行卡清算组织网络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单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因为关乎民生,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都无可厚非,但是起码应当听听作为卡的直接使用的商户和群众的声音吧。当前,面对着金融创新的浪潮,第三方支付在被长期压制之后,如雨后春梦般迅速发展,其势头如日中天,大有盖过银联之势,作为广大的普通用户和商户,通过第三方支付不仅可以得到方便快捷,更重要的是可以得到利益的实惠,大部分第三方支付都是免手续费的,比如支付宝、财付通等。但是这显然不符合银联垄断情况下的利益法则,而作为银联组织全国独此一家,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由八十多家国内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金融机构,其目前银联的主要收入来源仍是通道费用。按照央行规定,每笔刷卡的回率由发卡行、收单行、银联按“721”比例分成。然而,随着第三方支付迅速崛起,目前支付公司线上业务多数已不走银联通道,线下收单业务也可与银行直连,使得银联的通道作用被架空,盈利模式遭受冲击。

  中国银联自身披露的数据,亦可说明直连与通过银联后手续费率方面的差距:在银联卡线上支付业务中,非金机构向主要成员银行支付的实际手续费率平均仅为0.1%,大大低于银联网络内0.3%-0.55%的价格水平。同样中国银联在董事会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联卡交易维护成员银行和银联权益的议案》。议案内容包括:2013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非金机构(主要是“第三方支付”)线下银联卡交易业务迁移,统一上送银联转接;2014年7月1日前,实现非金机构互联网银联卡交易全面接入银联。银联之所以敢于如此任意封杀,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在中国境内,银联一家独大。

  一位业内人士说,尽管银联打着规范的名义出手“收编”,但真正的原因在于利益,“第三方支付的_起,动摇了银联的垄断利益”.这里所指的垄断利益就是银联刷卡费问题。而就在2014年3月13日,央行下发紧急文件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的还有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引发学界和理论界的一片哗然,这种偷袭式的叫停,体现了央行对其“亲儿子”的利益照顾,因为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方式,大大扩张了信用卡的覆盖人群,以及信用支付使用的场景,以及广大普通用户的体验。这也是将移动支付服务推向农村地区、给传统银行卡覆盖不到的领域进行更多的扩展,放活农村金融的重要方式。

  但是,虚拟的信用卡,腾讯、支付宝直接与银行分成,中国银联将从其中无法分得利益。目前,第三方支付公司都己经接入主流银行的网络支付、快捷支付的接口,其平台上80%-90%的业务都是直接与银行合作。与银行直连后,第三方支付并不给银联分成。只是那些中小银行才通过银联接入。这也惹到了中国银联,在第三方支付出现之前,中国银联是银行跨行转账、银行与商户结算的唯一渠道。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几年发展,这个“唯一”幵始被打破。但是,现在第三方支付的网上支付、快捷支付不少都与银行直接谈判,银联被“绕幵”.其实,整个中国的第三方支付都是不赚钱的,只是在苦苦地提供惠民服务,也是因为支付领域,利润高的业务都被银行以及中国银联垄断。

  2. 1. 3金融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在现代生活中,金融消费者只能通过金融服务机构获取金融服务,在现代生活中是不争的事实,而这正是目前许多国家开展金融自由化的重心。

  银联在自己垄断的同时把自己摆到消费者的对立面,主要表现在他不仅自己垄断、定价,而且把通过市场竞争降低价格视为问题,比如在前面提到的,银联卡线上支付业务中,非金机构向主要成员银行支付的实际手续费率平均仅为0.1%,大大低于银联网络内0.3%-0.55%的价格水平。据此初步估算,各主要成员银行的此项手续费年损失超过30亿元。手续费降低30亿元,对消费者是好事。但银联的意思是要让消费者把市场竞争带来的利益再吐出来,反哺给垄断者。为此,银联还公然埋怨政府:说非金机构市场竞争“压低发卡银行的手续费收入”,“成为诱发此次政府调整刷卡回率的原因之一”.似乎政府的决定是错误的,不应该根据市场竞争定价要求他降低垄断价格。银联强行要求所有入网银行必须执行其统一的定价策略,以强制的行政命令,替代了本该更有效率的市场竞争,使得单个商户完全没有议价能力,只能被动接受银联的定价。从消费者端来看,部分商户会将成本的上升完全转嫁给消费者,此举必将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统一定价,则是完全这是历史的倒退,线下银行卡清算市场垄断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势必会在线上重演。

  银联反复提到非金机构严重地冲击了传统银行卡价格标准体系、损害了银联的商业利益,未来将“按照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二分别向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收取品牌服务费,并按照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收单机构收取银联卡交易转接补偿费”,可见,银联此举完全是为了一己私利,意图牢牢掌握线下和线上跨行支付转接市场,为自己赢得垄断地位和带来巨额利润,无视消费者权益。

  2. 2金融监管的不足

  2. 2. 1传统金融监管侧重金融安全而忽视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是政府部门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中的主体进行限制和规定,本质上是一种政府的规制行为,纵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有政府对金融监管的存在,其监管对象是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Sj机构,但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的对象也逐步扩大到业务性质与金融机构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银行附属公司或银行持股公司所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等,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发展起步较晚,虽然发展速度很快但总体上仍处于发展的初期,这一特殊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中,金融业也保有了绝对优势地位的政府所有权,政府也赋予了金融业许多的政治职能,以银行业为例,几大国有的银行成为国有企业的输血器和社会稳定的减压器,因此国家立法也十分重视对金融机构的利益保护,而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全国各地备受热议的刷卡收费案件中,监管部门的态度就一直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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