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
3.1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3.1.1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及其职责运作
在美国,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主要通过司法系统或独立的仲裁、调解解决,且实现分业监管,由于美国金融业发展的复杂性及历史原因,其机制也较为复杂,例如;美国商会下设有消费者保护办公室(Bureadof Consuner Protection, BCP),他是政府中的主要消费者保护部门,所有的消费者权益的事宜均受到其监督,但BCP只是提供消费者投诉的渠道,收集不法商业行为的信息,并不具体解决争议,其次,在美国各个联邦和州一般也都设有监管机构,体系也很复杂。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美国逐步认识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2011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根据该法案,明确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下文简称CFPB),也是美国对金融监管最为重要的一个机构,目的是为保障消费者用卡、存款、抵押贷款、及其他金融交易中的权益,以避免让金融消费者受到任何隐藏性费用及不公平条款和欺诈交易的损害,确保金融服务和产品市场的公平性、透明性和竞争性。通过分析和总结,CFPB其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为了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了解和提高他们在金融交易时的决策能力,增加金融交易的公平性,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内部专门设置了金融教育办公室。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对国民的金融教育工作,把每年的4月设定为“金融扫盲月”,专门性的对金融业消费者进行教育。同时,CFPB善于利用利用了多种渠道和方式。一是设立专门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消费者提供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教育知识,主要面向接受金融服务较少的人和社区提供金融信息和指导。二是设立消费者免费咨询电话。免费电话在CFPB下开通,并由专人负责接听解答资讯和信息,同时金融消费者还可以利用这台电话进行投诉维权。三是建立专门的网站提供金融知识普及。包括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些金融消费课程,且分阶段有针对性的提供知识,便于消费者查找。包括获取就业、投资、理财等;同时它还针对不同的人群给出不同的金融规划,从而达到能为各个年龄阶段、各种职业、文化程度不同的人提供金融知识和参考,包括老人、学生等。最后,他们会在于金融消费者的互动中不断总结学习,作为金融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网站不断分享自己对金融的心得体会,供其他人学习、借鉴。
其次:根据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授权,检查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合规情况。CFPB2011年公布了《监管和检査手册》,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更好的执行检查工作的进行,主要检查对象就是根据该手册的规定及其自己的职能范围,检查工作的内容重点是金融消费者面临的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会依据手册及职权的规定,在检查完毕后发布检査结果的公告。
第三:CFPB构建并负责运作消费投诉及处理体系。首先,在美国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是多样性的,CFPB接受金融消费者来自各种渠道的投诉,包括网站、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且接受的投诉也是多样性的,根据消费者的反馈还会有及时的调整。对于接受到的消费者投诉,按照CFPB的规定,接到投诉的金融机构须在15日内进行回应,并且还要求60天内相关机构要处理完该投诉。必要时CFPB还可以对投诉问题进行听证,并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如果CFPB认为金融机构的行为已经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可以下达临时性的要求相关方中止违法行为的命令。同时针对违反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的行为人,CFPB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甚至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可以直接移交检察机构提起刑事方面的诉讼。而对于通过司法或者行政处罚方式获得的款物,该局会将其存入美联储设立的“消费者金融民事处罚基金”,用于将来某时可能无法获得赔偿的金融受害者救济。其次,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处理完毕之后,会不定期的对于投诉整理,发布反馈报告,还会对投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汇报,比如:第三,该局设有专门的投诉数据库,用以信息分析和共享,其他的监管机构包括联邦州的监管机构均可共享最后:CFPB还设有专门的部门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情况进行监测和研究,针对现行金融市场上的最新金融产品及服务进行分析、研宄他们的现存状态和未来的发展趋势。研究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相关的金融机构在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另一方面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总的来说,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及机构设置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他们做的不够好的一面,因为再好的制度也不可能预防所有的违法行为。在2011年发生了一件惊动世界并持续数月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就充分暴露了美国金融业的问题,经后来学者分析,此次运动的真正原因不仅跟金融业的不断创新有关,其过于发杂的监管机构设置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因为在金融危机大规模后,美国虽然及时行动针对消费者保护问题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但是由于以前的金融监管机构仍然是存在的,这就造成了多重监管之下的低效率和高成本,甚至监管机构直接相互推卸责任。这些血的经验和教训同样值得我们深思。
3. 1. 2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内容
美国历史上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巅峰时期是20世纪60年代,当时在政府的积极推动和消费者保护的社会需求下,美国的消费者保护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其保护范围也逐步的扩大。到1962年伴随着消费信贷和银行业务等金融业务的增长,金融消费者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随后的数年内,美国国会或者国会授权美联储通过了许多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以下法律与爆发者啊伯父密切相关:《贷款诚实法》(1968)、《公平住房法》(1968)、《公平信贷报告法》(1970)、《公平信贷结账法》(1974)、《平等信贷机会法》(1974)、《金融隐私权法案(1978)、《房屋贷款人保护法》(1988)、《金融服务现代化法》(1999)等,另外还有一些其他联邦法律,比如《破产法》的第13章、《谢尔曼法》等也都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作用。与此同时为了使得这些法律的效果得到发挥,美国国会还授权了联邦、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条例对法案的内容进行细化并落实。尽管如此,在2008年一场席卷世界的金融危机爆发,对美国的金融业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也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和对金融业消费者保护的不住,2009年奥巴马政府颁布了《金融监管改革一一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这份法案用了总长89页中的20多页篇幅来阐述:由于传统的原因,金融监管部门缺少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现有的、分散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不能适应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需求,主要表现为监管的重复或空白地带,缺少沟通联动,这是造成这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多德一弗兰克法案》顺利通过,将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进行统一,同时也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其一,设置一个专门的、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一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并赋予其广泛的职权,消除以往行业监管部门既要负责审慎监管,同时又要负责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种潜在的角色冲突问题。其二是把金融消费者保护提高到与金融监管同样重要的法律地位,实现了对金融市场的全方位监管。
3. 1. 3美国关于刷卡费的法律规制及纠纷解决
我们先来关注一场美国历史上堪称最大的反垄断诉讼案,就是2005开始的,美国两大信用卡公司Visa和Mastercard (万事达卡)及多家主要银行遭美国零售业者指控联手操控刷卡回率率案。当时,美国的部分大型零售商联合针对Visa、万事达卡和其他银行就操纵价格一事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包括克罗格、Safeway和沃尔格林等在内的零售商声称,作为商家他们接受信用卡或者提款卡付款需要支付的费用,完全由发卡公司携手操纵,该费用根据商店的种类和所发卡的种类而定,平均相当于每次购物价格的2%.且这个费用由卡处理网络设定,由发卡行收取,而且最终这些费用会和这些银行进行摊分。作为卡组织的辩称是,商家本身也是受惠的,因为顾客用卡结算的话,其购买量往往会比现金或者支票大的多。在2012年的时候,这个长达7年的官司终于以和解的形式落下帷幕。作为Visa、万事达卡和多家银行同意向零售商支付至少60亿美元,另外和解中还约定站停收取8个月的刷卡回率(折合约12亿美元),也就是相当于72亿美元。但是这个和解并不意味着矛盾的彻底结束,由于彼此之间利益关的存在,其冲突总是会不时的被激化。与此同时,也因为这个和解之后,作为零售商被获准向以信用卡付款的顾客收取更多的费用,也就是说,以后这笔刷卡费用有可能转嫁到持卡人的头上,最总个人消费者成为了最后的买单者,可见刷卡回率之争绝不仅仅是中国才有,转嫁消费更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而在中国,商家、银联、银行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同样相当微妙。最终因为谈判力量的悬殊,都是消费者成为了买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