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球范围内的卡组织也就那么几家,几乎都是处于寡头垄断的状态,中国更是如此,目前根本没有哪个商家或者银行能够与中国银联抗衡,要改善这种寡头垄断的状态,就必须要求更加充分的竞争。在2010年美国司法部发起的针对Visa、万事达卡公司以及美国运通公司垄断一事中。作为Visa、万事达卡公司选择了让步和解,也就是说这两家公司以后将允许其商户向消费者提供折扣,不再限制消费者选择更为便宜的信用卡或借记卡。运通公司因为不肯低头,而被司法部起诉到法院。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信用卡在中国起步很晚,目前只能由银行对客户发行,比如工行,中行,建行等等,因此给客户一种错觉,在国内刷卡的普及率以银行的实力为背景。在美国,很多机构都可以发行信用卡,比如AT&T电话公司,大西洋贝尔电话公司,NBA协会,大陆航空公司等等机构都对客户发放信用卡。信用卡机构不是银行。因此在美国刷卡消费,售货员只看卡的标志,比如visa、master、AE等等,而从不理会是哪个银行的信用卡。在刷卡回率的定价上,收单价格都由各收单机构与商户通过谈判确定,而作为卡组织的visa、master并不参与也不干涉收单机构的定价。收单机构收益和交换费之和即为商户最终回率,商户不用再承担其他的相关费用,包括国际卡组织的转接费用。并且美国的金融机构是开放式的,只要条件达到要求都可以设立金融机构,这种开放式的方式,使得有了充分的竞争,也使得他们更重视客户的体验和利益。同时,在美国小额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建立的相对较早也比较完善,为解决金融消费纠纷都有这不可磨灭的功劳。对于刷卡消费类纠纷也有较好的预防作用。
3. 2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1968年英国金融“大爆炸”以来,英国采取了一系列的金融改革措施,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设定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并在以后的金融发展中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其设定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具有比较全面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多层次的执行机构,是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主要体现。
3. 2. 1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
以英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20世纪的80年代开启了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并逐渐将金融法律体系的重点转移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身上。其在1986年就出台了《金融服务法》,并根据该法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改革措施。在该法案颁布后,为了激发英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和发展,曾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限制,但是由于其监管手段和制度的不到位,使得金融消费者并没有得到立法时设想的保护。也为了弥补该法案的不足,健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001年又颁布实施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该法案不仅完善了英国的金融消费者补偿救济制度,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增强市场信心、提高公共认识、减少金融犯罪共同作为四大监管目标,并首次在全世界建立综合的统一监管机构一一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增加了大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私法规范,这被认为是自1986年英国金融“大爆炸”以来最具深刻意义的变革。作为英国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者FSA,其在2006年颁布了新的金融服务机构《业务准则》,其中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就有5条之多,涵盖了金融消费者诸多方面的权益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英国金融业监管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2009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银行法》,该法第4部分对于金融服务赔偿制度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了金融服务赔偿制度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确保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破产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至此英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
3. 2. 2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主管机构及其职责运营
英国作为金融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又一代表,其在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特设之一就是建立综合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一一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承担对所有金融服务机构及全部金融业务的监管;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建立单一的申诉专员制度以及赔偿计划的框架,以非正式的方式处理金融消费争端。通过采纳金融教育计划,明确了 FSA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普及教育的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知识,提供一站式金融商品交易信息服务,以促进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了解,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奠定基础。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金融体系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其一直以来所奉行的FSA、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的三方监管体制暴露出了几大弊端,此后从2009年幵始英国公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彻底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本文总结如下:
一是设立专门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且设置在在英格兰银行内部,专门承担的是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重点是专注于监测、识别、和管理金融系统性风险。
二是将FSA更名为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英格兰银行下设审慎监管局(PRA),让FCA与PRA相互协调合作,并接受FPC的综合指导和建议。其中FCA仍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用来保障相关市场的良好运行,以及金融消费者能够获得公平的待遇,直接向英国议会和财政部负责。PRA则主要负责微观的审慎监管,对所有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进行审慎监管。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监管对象的不同。同时,如果PRA认为FCA拟出台的监管法规可能会不利于金融稳定,甚至产生负面影响,有权予以否决。
三是对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的工作流程和内容进行调整,作为英国的一种一站式的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准予FOS将申诉专员的决定公布在其网站上、与FCA签订谅解备忘录以及可以向监管方提出“超级申诉”(即多个消费者投诉同一机构或同一类问题涉及众多消费者时,FOS可以要求监管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3. 2. 3英国关于刷卡回率的规定及纠纷解决机制
英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银行卡市场刷卡回率确定主要是基于市场交易行为,这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调研组;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中国金融2013 (4)。定价模式主要是通过参考商户行业、交易规模、卡种、卡片等级等商户与卡产品属性进行定价的,其平均刷卡回率约为1.5%-4%.这比我国的刷卡回率普遍都高。例如,Visa的白金卡、公务卡的平均刷卡回率为1.8%.一般而言高端商户的刷卡回率较高,像娱乐业、旅行业等,公益事业的刷卡回率相对较低,其余的一般零售行业的刷卡回率水平居中。但是为什么国内的回率普遍偏低,还会出现那么多的消费不满和转嫁回率的现象,其原因还在于银联等金融的垄断和刷卡回率定价机制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同样要打破银联的垄断,开方金融市场,引入市场定价机制,再加上适当的监管,只有如此,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的金融环境,从而服务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于历史原因,政府一直以来的关注,英国民众和金融业者的金融知识和金融素质都相对较高,较早的形成了强制性和自律性机制相结合的保护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金融消费者的受害可能性。再加上英国相对开放的金融市场和定价机制,严格的反垄断执法调查,都为规范金融业营运方式以及促进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公平的交易关系,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在英国,同样实行的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是上文提到的FOS制度是其最重要的一大特色,它集金融消费者投诉、调解、裁决于一体,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站式的诉讼外纠纷解决,并且针对金融消费者群体的弱势地位予以倾斜的特殊保护,都值得我们借鉴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