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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问题探析绪论(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1 共53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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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鉴定意见可靠性低的对策研究
【第2部分】 司法鉴定意见问题探析绪论
【第3部分】鉴定意见可靠性问题概述
【第4部分】我国鉴定意见可靠性不足的表现与成因
【第5部分】提高我国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措施
【第6部分】司法鉴定制度的优化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1.2.2 国外研究现状

  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据与我国的鉴定意见相似,在学术界,学者们对于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判断没有太大争议,基本上一致,认为判断科学证据的可靠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理论本身是否正确;二是将理论应用于某项技术的方法是否正确,即分析证据资料的方法是否正确。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可靠性不是一个非白即黑的概念,而应当是一个程度概念,戴尔·南斯教授就认为,证据的可靠性是一个程度问题,对于一份证据并非是要么完全可靠,要么完全不可靠,应该抛弃这种非此即彼的判断标准,证据只有可靠性程度的判断而没有可靠或是不可靠的说法。大部分学者还是认为对其的判断应该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

  以美国为例,美国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判断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最初,美国对专家证言的关注点在专家身上,即看该专家在其相关的学术领域内是否具有权威性、是否享有一定的话语权或是在相关的技术行业内是否取得成功、受人尊敬。20世纪后,在 Frye 诉美国一案中确立了 Frey 标准,即专家证人得出结论所依据的专门知识或是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必须在其相关领域内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否则,不能作为推论的依据。直到 1976 年,在 People v. Kelly 一案中,又确立了专家必须证明在特定案件中采取了正确的科学程序。然而《联邦证据规则》第 702 条规定了低于 Frey 标准的规则,只要某种科学技术、技能经验、专业知识对裁判者有帮助,而不论这些知识技能等是否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那么具备这些知识技能的人就可以以专家意见的形式作证或其以他形式作证。这就使其对专家意见可靠性的判断进入了多种标准并用阶段。直到 Daubert 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Frey 标准过高,应按照 702 条的规则对专家意见的可靠性进行判断。专家证言如想得到法庭的采纳,就必须是以科学的方法和程序为基础得出的科学知识,必须具有适当的有效性。此后,702 条规则也被多次修改。

  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判断标准几经改变,其判断主体也存在很大争议。在美国,关于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主体问题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要将审查责任交给法官,因为法官是案件的审理者;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所掌握的知识具有局限性和差异性,法官不一定能够掌握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不同的法官对可靠性的判断会有所不同,这就会影响到个案公平,因此应当将判断可靠性的责任交给专业的专家团体。

  美国学者认为美国法庭科学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许多领域无法为司法审判服务,2009 年 2 月《加强美国法庭科学之路》的报告中也明确指出了这一点,法庭科学发展落后、存在严重缺陷,体现在可靠性等各个方面。为此,美国的学者和相关部门也在不断积极进行研究,力求完善其专家证据制度,使其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审判工作。

  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要经过严格的考核才能获得鉴定人资格,由于法官对权威的重视和崇尚,他会对鉴定人的资格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大陆法系国家还规定了鉴定人的回避制度及宣誓制度,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此外,还存在着一些官方设立的鉴定机构,此种情况下得出的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一般是可以保证的。但是,也需要法官在法庭上的进一步判断,具体的判断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总结学者们的各种观点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判断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相关性,即判断其是否与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相关。(2)鉴定人得出鉴定意见使用的方法、依据的知识是否科学、可信,他的推断过程是否合理、是否合乎逻辑。(3)鉴定人得出鉴定意见所使用的材料。(4)鉴定人资格。

  1.3 研究计划

  1.3.1 主要研究思路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科学性极强的证据在证据的采信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在我国,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并不高,最明显的现象即使重复鉴定等问题的产生。重复鉴定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一大弊病,长期影响着我国司法鉴定的实践操作。虽然陆续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断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进,新通过的刑诉和民诉修正案也都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是,实践中,鉴定意见依旧频频受到质疑。本课题通过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深层分析,意图找到影响我国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原因所在,由此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同时分析域外司法鉴定制度的先进之处和其存在的缺陷,在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成功之处,力求进一步提高我国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从而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1.3.2 主要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查阅关于司法鉴定的书籍和专着,关注司法鉴定领域最新学术动态,阅读相关学术论文,将所查阅的资料进行分析和分类整理。比较分析法,分析对比国内外司法鉴定制度,比较二者的优点和缺点,找到本国制度的缺陷和国外制度的可借鉴之处。实证分析法,结合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及一些案例对鉴定意见可靠性缺乏问题进行研究。

  1.3.3 技术路线

  以总分总的写作思路对论文进行撰写:

  第一步,整体布局。在分析、总结所查阅到的论文、期刊和专着等研究成果后,形成对研究对象的整体认识,对课题的研究现状有大致的轮廓和思路,完成论文的整体布局;第二步,深入研究。进一步深入研究,以大纲为蓝本,对研究内容进行具体到小标题式的细致研究,并对重点章节进行重点分析;第三步,总体回顾。在细致分析研究后,再次立足于整体,总体回顾,宏观整理,对各章节进行布局排列,力求逻辑清晰、结构合理,形成最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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