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的历程来看,核心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将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摆在全社会的中心。包括:保障中小企业成功申请政府项目、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建立技术资料数据库等等;2、明确管理机构,鼓励合作研发,促进技术转移。在商务部下设立技术管理部门,主管技术研发和转移,建立合作研究中心,推动高等教育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研发,建立国家科学基金会,为国家级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服务,此外,国防部、能源部、国家航空航天局等多个国家机构,也都参与到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工作中来;3、在国际技术交流中,始终将本国利益放在首位。鼓励国际技术交流是全球化科技发展所必须的,美国在国际往来上,对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极为细致,如与对方国家不能达成合意,则利用经济和贸易施压。301 条款就是典型的例子,根据此条款,美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并可与相关国家的政府进行协商,最后由总统决定采取限制进口、提高关税以及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
美国完备的知识产权促进法律为我国发展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专利法律历史不长,还有许多要改善的地方:1、保护专利成果的意识不够强,商业化程度不高。我国技术转化率一直徘徊在 10~15%左右的水平;2、专利制度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备。目前“技术超前,法律滞后”的情况在我国极为严重,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的陈旧落后造成了不协调的社会发展进程。
针对我国专利机制出现的问题,提出几点可供参考的意见:1、专利成果保护意识急需加强,加大宣传,使专利意识深入科研工作者、普及社会老百姓;2、明确国家级政府项目中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颁布类似于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办法》;3、为专利发展营造良好的大环境,专利商业化离不开资金投入,更离不开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确实保证创新中的资金激励,才能激发他们的不断地创造力;4、完善专利转让和引进制度,借以促进专利技术的发展。
2.3 专利商业化的法律制度资源
随着专利市场的不断复杂化和扩大化发展,专利商业化的运营模式也有过去的“防卫型”转变为现在的“防卫与进攻兼具型”.这种商业模式也已经渐渐辐射到各种实体中,例如许多非盈利体也开始利用这种商业运作模式。像是大学机构,政府部门或是专业发明公司,它们都可能在某个时候采取进攻型商业化模式。换句话说,当防守者只为防卫而行为时,则它是消极无害的;但若它像流氓一样行为时,则它就变成了进攻型而又潜在危害的。所以核心不是对“流氓”穷追猛打,而是要修改那些能使专利权人获得不合理投资回报的法律规定,即我们所要关注的并不是谁是“流氓”,而是专利商业化的“积极”模式。
专利商业化的开始大规模发展大约在 2000 年左右,当时出现了数量众多的双边平台,这些平台力图创造一个撮合专利买家与专利卖家的有效方式。双边平台的目的是在不转移专利所有权的前提下,促进专利交易。例如在线市场与实时拍卖,是两种已尝试的平台项目。
首先,在线专利市场最早出现于 1998 年,但是建立一种针对专利的,像eBay 一样的网络购物平台仍较困难。许多致力于专利检索或专利交易的在线门户网站都已关闭、易名或是转向其他服务项目(例如 1998 年创立的 PatentLicense and Exchange 公司,曾是一家在线知识产权许可市场,但在 2006 年,该公司改名为 PLX,并且完全放弃了其市场建设的创意,而转为为商业提供软件解决方式或为音乐娱乐行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在线平台的规模非常有限,它 们 的 功 能 类 似 于 经 纪 人 或 咨 询 公 司 :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当 属 Yet2和 Tynax .
这两个网站都包含为市场双方提供的众多信息。买家在网站上发布其希望销售的专利的细节信息,并且对其真实身份进行保密。同时,买家可以在网站上通过关键词或专利分类,检索专利的信息,还可以公布其希望获得的某项特定专利的描述,同样也可以不公开其真实身份。Yet2 和 Tynax 都与全球 500 强企业合作,这些企业都同时拥有秘密的买家和卖家身份,秘密性和封闭性也是在线市场的核心价值所在。除此之外,它们还引进各种筛选机制、增加上架费用以及减少网站上价值不高的专利等,提高在线交易平台的利用价值。若完全依靠免费的上架服务,那么在线市场上将充斥这低质量的专利。
良莠不齐的专利技术会增加买家的检索成本,同时又阻碍了拥有高质量专利的供应商进入市场的机会。
尽管 Yet2 和 Tynax 都拥有详细且广泛的专利列表,但很少有专利交易是完全在线完成的。因为一旦买家和卖家表达了他们对某一公布信息有兴趣时,Yet2和 Tynax 就会通过一个真实的人,负责和促使买家与卖家之间的下线交易。
Tynax 的收益来自于交易成功的佣金:大约在 10 万美元到千万美元不等;Yet2的收益来自于许可合同标的额的 15%.因此 Yet2 和 Tynax 在本质上,仍类似于经纪公司。
第二,拍卖形式乍看起来是一个刺激专利商业化的有效机制。座落于芝加哥的 Ocean Tomo 公司,在 2006 年 4 月到 2009 年 6 月间,先后组织了 10 场知是产权现场拍卖,为专利市场带来了活力和积极效应。这些实时拍卖与其他艺术品拍卖无太多差异:即拍卖师对每一次拍卖出价,可以是一项专利、一项版权、一个商标、一个网域名称,还可以是将它们一起打包拍卖。被拍卖的标的物将会销售给出价最高的竞价者。
但是拍卖形式的激励作用仍然很有限。Ocean Tomo 的 10 场知识产权拍卖交易总额只有 1.14 亿美元。这个数据与企业花费在专利组合上数以亿计的资金相较而言,不过是冰山一角。Ocean Tomo 的 10 场知识产权拍卖中,大约只售出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总额的 38%.2009 年春天,只售出了 6 项知识产权。部分原因是由于 2009 年的金融危机造成,但拍卖行的前景黯淡仍是大势所趋。2009 年 6 月,Ocean Tomo 仅以 1000 万美元的价格,向 ICAP 出售了自己的在线交易部门,包括拍卖和在线平台。
从理论上讲,双边交易平台对撮合和促进专利买家与卖家是非常有吸引力的,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家平台,在专利市场中激发了实质意义上的激励。那么为何很难建立起专门为专利服务的双边交易平台?
(1)双边交易平台是在没有控制商品占有的前提下,力图撮合买家与卖家的,这使得其面临一个难分先后的问题(chicken-and-egg)。不同于买进卖出的造市者,双边平台必须同时吸引足够多的买家和卖家。有些在线平台尽力罗列专利信息,但却没能促进真实的交易活动。Ocean Tomo 一直都没能让买家和卖家信服,它们是专利交易的最佳场所。拥有价值高的专利的所有人,很少寄希望于这些平台给自己实现专利货币化的机会,他们大多会选择直接许可,或卖给非实施实体(NPE),分享诉讼收益,或作为创业投资资金,或是寻找合作对象。所以缺乏有价值的专利,意味着很少有大型经营公司参与到双边交易平台中来,进而拥有所有权的卖家在第一时间,就不会选择这些平台。
(2)尽管像 Yet2 和 Tynax 这样的知识产权平台,通过罗列数以千计的信息,降低了检索成本,但它们仍然没有起到较低交易成本的根本作用。知识产权的信息相当的细微,需要对其进行审慎的、专业的审查和密切的跟踪,专利所包含的技术性相当繁琐的且在敏感,这使得买家和卖家在交易还未有定数的前提下,都不愿公开其特定专利的细节。这也是为什么 Yet2 和 Tynax 仍然像经纪公司一样运作。而且如果一直需要一个真实的商人直接参与到每一次的交易中,那么 Yet2 和 Tynax 的商业模式很难在如此低的回报率下做大。此外,最终的交易价格和价值都是保密信息,无法利用这些信息使专利市场更为透明和流动性。
(3)就算克服了难分先后的问题(chicken-and-egg),由于现代科技集成技术的发展,专利倾向于互补性和组合性,专利平台无法解决专利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性的问题。它无法像其他中间商一样,获得专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