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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亲子伦理观评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2 共4151字

  二、传统亲子伦理观的现代价值

  我们今天在审视传统亲子伦理观的时候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社会对儿童而言虽有冷酷的一面,但也有温情的一面。体弱恤幼及差别化对待的思想在古代社会意识中也是存在的,这也是古人留给我们的一大精神财富,也是后世儿童权利得以生发的沃土。

  (一)追求家庭秩序

  在我们现代人看来,家庭是一个充满深厚感情的地方。“父者,子之天也”8几个字对父母子女进行了严重的等级划分,体现出的是父母、子女的不平等状态。在远古社会,家庭是从事生产的最基本单位,其生活的目的就是生存和绵延子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谈不上情爱感情。他们认为只有确立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尊卑关系才能避免所谓“争”、“乱”和“穷”的悲剧,这也成为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设计的出发点。

  我们的先辈之所以要划分等级,是因为他们只有依靠等级来对家庭生产生活进行劳力分配,并且只有有了等级才能权威的安排家庭分工,使家庭事务能够有序进行。在他们看来,所谓的亲情都要在顺利家庭生产之后才会考虑的问题。这也就是所谓的“父子之严,不可以押;骨肉之爱,不可以简。简则慈孝不接,押则怠慢生焉”9.现代社会,实现家庭关系的有序化不能像古人一样通过等级的划分来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现在的家庭不需要秩序。等级体制是传统家庭伦理设计的外壳,现存这个外壳已被社会进步粉碎了,而其追求秩序的内核却保留了下来,我们今天的任务是沿着人人平等的思路,对现代家庭伦理进行设计,以便实现家庭关系的有序化。

  (二)“父慈子孝”的本分规定体现了家庭成员的责任意识

  在传统亲子伦理的等级结构的观念里,作为中国传统亲子伦理设计的关键部分,就是为家庭各成员的等级身份而设定的各自本分。也就是常说的父之为父、子之为子、夫之为夫以及妇之为妇等的规定,这些才是家庭有序发展的保障,是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因此,孔子就直言不讳地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10的主张,以及“瓤不瓤,瓤哉瓤哉!”11的感慨。

  在家庭的等级结构中,各种本分之间既可以并行不悖,也能相互调和与相互避让,还将亲子伦理与社会伦理相互协调。本分依于身份,而身份却是有等级划分的,这是中国传统家庭伦理的另一鲜明特色。如果家庭成员中每个人都恪守本分,那么整个就会家庭和谐;同样道理,如果每个人都不守本分,那么家庭就会混乱。

  (三)关于“子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的感恩精神

  传统的亲子伦理从表面看基本都是对父权、夫权、男权的保护,然而,经过综合以及更深入的分析,我们发现其实是对每个人的利益的实现共同进行了关注。“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子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12体现的就是对子女补偿父母养育之恩的制度方面的安排。如果家庭成员作出了牺牲,那他一定能得到相应的价值补偿,不管补偿的地点、时间是什么,牺牲者都是愿意接受的。当然,同样有“望子成龙”的补偿期待。

  总之,通过中国古代有关亲子伦理的典籍我们可以得知古代的亲子观包含秩序追求、责任意识和补偿精神等精义。这些精义都是我国亲子理论论着的重要财富。

  三、传统亲子伦理观的局限性

  中国古代封建家长制浓郁,在亲子关系之中,父辈的责任较西方而言要繁复很多。同时,父母对子辈的期望亦高,“望子成龙”思想深刻。这样,亲子矛盾更为显着,因此父辈在给予子女重担的同时也将这责任挑在自己肩上。

  (一)“父尊子卑”的严格宗法等级制

  儒家思想对“父”赋予了别样的地位,孟子曾有过这样的论断:“社会并不是个人的集合体,而是身份的结构。墨子主张兼爱,孟子骂他无父,意思就是说没有了社会身份,没有了结构的人群是和禽兽一般了。”这句话就体现了“父”非同寻常的身份,也体现了“父”的特殊性,是中国古代“三纲”中的“父为子纲”,父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表明了家父对子女专制的人身支配权。在这样的教育目标与伦常观点下,子女是没有独立人格的,则是独立人格养成教育屈从于伦常教育。

  在绝对服从家长的意志观念下,往往会扼杀了子女的独立思考的能力,使得子女的成长具有了更多的限制和束缚,甚至遏制了成长中子女的创造欲望和怀疑精神。

  然而,我国古代的主流文献中对亲子冲突的描述是很有限的,提及此问题基本都是以批判否定态度,作为反面案例教育大众。正统文化提倡家庭的和谐,提倡“父为子纲”,但从冲突产生的背景来看,完全的服从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子”代主体的缺失

  古代亲子观过分强调子女的单向义务,忽视子女的权利,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对它作些改造,将单向义务的孝发展成为双向义务的孝和慈,并且这种慈,不仅包括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而且包括对子女的尊重,对他们新的思想和观念的理解和支持,那么,这种孝和慈,就可以成为我们今后亲子观的基础。家庭中父母和子女都享有基本的人权,拥有人格的尊严。尤其是儿童享有法律规定的诸多权利,父母履行法定义务监护、教育子女,不能侵犯子女的基本权利,不能损害他们的人格尊严,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向家长进行普法教育、维护子女权益教育,要求家长尊重儿童的基本权益,养成倾听、尊重、容纳孩子意见的意识和习惯,是当务之急。

  总之,传统亲子伦理是以成人的自我为中心的,儿童只是成人的附属,在家庭中是没有独立权,甚至连自身的生存权也是无法被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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