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国外小额信贷模式及制度借鉴
4.1 国际小额贷款的制度模式
从国际上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来总体分析,主要的制度模式可以按照其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为两类:即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组织模式和以服务贫困群体的福利性组织模式。
4.1.1 国际小额信贷的主要模式
通过国外比较成熟的小额信贷机构组织模式可以得出,比较成熟而且发展取得成功的信贷模式主要由以下四种:小组贷款模式(Group Model 或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村银行模式(Village Banking)、个人贷款模式(Individual Model)和混合型模式。
4.1.2 国际小额信贷发展趋势
随着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在国际上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也开始呈现出以下的发展趋势:首先,比较明显的是小额贷款 (Microcredit)向微型金融(Microfinance)的转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服务模式由单一模式向多元化模式发展。其次,由于国际上的小额贷款机构所处的经济大环境逐渐改善,贫困人口也减少了,所以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小额贷款机构逐渐开始转型,由之前的福利主义向制度主义转变。第三,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日趋成熟,管理质量和效果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4.2 国际小额贷款模式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启示
从国际小额信贷模式及发展趋势来看,小额信贷在服务广大农村地区的贫困阶层,促进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方面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积极借鉴国外相对健全、成熟的法律制度、政策以及监管模式,对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4.2.1 明确的身份定位
无论是福利主义模式还是制度主义模式,都对小额贷款机构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的界定,其身份定位就是农村金融组织。即便是福利主义模式下的小额信贷机构,虽然业务主要以小额信贷项目为主,甚至没有正式的组织机构,但随着小额信贷的发展,也逐步发展为具有一定组织机构的金融组织,均由其所在国家明确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因此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身边定位上,也应该有明确界定,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以便更好发挥其成立之初公益性的职能,有利于其市场运行和持续发展。
4.2.2 完善的监管制度
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客观上需要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外小额贷款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尽管实践模式有差异,运营环境也不尽相同,监管模式根据不同的国情也各有各的特点,但针对小额贷款机构的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等法律制度都在不断完善之中,同时对小额贷款机构的风险防范也逐渐形成体系。在我国小额信贷发展较晚,各项制度不够健全,尤其是在风险防范方面有诸多不足之处,因而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完善的小额信贷公司相关监管制度,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
4.2.3 健全的税收制度
税收政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税收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关系着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健康情况,从国外比较成熟的税收法律制度可以看出,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因此,政府的监管部门和相关立法机构要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