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财政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的问题
2004年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多种比较完善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方面也成绩显着。通过分析这些模式的实际操作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它决定着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否能够顺利发展并不断壮大。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要加大政府财政扶持力度,这是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政府的角色是调节好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经济利益,发挥好农业保险这一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发展的政策工具的效用。实际上,我国财政在扶持农业保险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财政扶持的法律形式不够多样化,没有形成合力作用
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仅限于保费补贴、少数地区的管理费补贴和超额损失赔偿一定的补助。全国性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和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再保险的农业生产保障机制尚未建立,我国自然环境复杂多变,经常发生严重的农业灾害,必定造成农业保险的巨额赔付,如果没有巨灾风险基金的积累,大规模农户的损失可能无法得到有效的偿付,可能会导致“保费贴得起,大灾巨灾损害赔不起”的被动局面。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多样的财政支持形式远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力作用。在农业保险的运行中,农户保费补贴的力度和层次应该得到提髙和加强,同时保险公司要降低经营成本必须在管理费用和税收方面得到政府的配套政策倾斜。我国要逐渐形成多种形式的财政扶持,使其形成合力效里 ②
(二)我国财政扶持的力度较小、水平低且地区差异大
受财力状况所限,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仍停留在“低水平补贴、低成本运作、低保险费率、广范围覆盖”的阶段,?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保障层次低,仅能保障农业生产的投入物化成本,只能保障农户进行再生产的能力,不能保障农户具有较高的生活水平。而且我国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分为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性财政补贴,贫困边远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收入有限,其农业保险倾向于“保成本”,保额和保费较低,政府的财政补贴水平较低;而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财政能力充裕,而且农业占比重较小,保险金额较高,基本可以实现保产值,政府财政补贴水平相对较高,这就形成了地区差异。为了实现对我国农民公平的保障,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应该不断提高补贴水平,并缩小地区差异,加大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要不断提高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农业保险的发展。设计和规划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减轻农民负担,通过财政和其他政策倾斜来弥补保险公司过高成本应该成为衡量的主要指标。最终形成以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业综合保障能力和救灾能力为出发点的财政支持模式。
(三)财政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缺乏立法层面的法律依据
我国财政扶持从决定、执行都是由政府部门操作。在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已经于2013年正式实施,从立法层级上来说,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通过考察农业保险制度和财政扶持政策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就会发现在这些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先行国家,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同步进行。
②虽然从立法工作的效率上来说,行政法规的制定周期较短,可以解决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缺位的燃眉之急,但农业保险行政法规的立法层级较低,其权威性不如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应该尽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③我国应注重从立法层面上制定相应的法律,农业保险已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范各参与主体的行为。专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只能套用商业保险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作,由于不能达到完全的契合,保险公司和农户长期预期没有稳定性,政策性农业保险无法迅速成长起来,充分发挥好保障农业的作用。实践中,在规范农业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组织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往往只能根据现有法规和章程,运用行政手段来管理,既制约了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农户对农业保险的参保积极性。因此,农业保险制度要想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必须要有坚固的法律基础,应该首先在制度上形成关于农业保险的科学设计,专门立法也必须明确政府支持的原则,并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开展原则、运作体系以及相关的配套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