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制的必要性
在公司控制权的行使方面,股权的正当行使不仅可以使公司实现自身的盈利目的,同时可以满足股东对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但是股权一旦被滥用,便超越了正当性的要求,也就引起了法律规制的必要。
(一)维护有限责任原则的要求
股东控制权滥用与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存在着冲突。对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进行约束,能有效地维护公司有限责任原则。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有其法律上的拟制人格,其以公司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的独立性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中股东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现代公司具有资合性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特点,但是大股东作为事实上的经营者,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又合二为一了,大股东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一旦控制权被大股东滥用,大股东即会滥用公司的有限原则去为实现其个体或者其利益关联方的利益服务,这就与公司法有限责任的初衷严重违背了。
(二)维护股权平等的要求
在公司中股东行使表决权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一股一票、同股同权原则,这也是股东之间权利平等的体现。我国《公司法》虽未在总则中规定股权平等原则,但在分则中规定了:“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这是有关股权形式平等中内容平等的规定。从理论上讲,每一股份所蕴含的表决权是完全相等的,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表决权。大股东只不过是比其他股东在数量比例上享受更多的权利,并非在权利性质上有所不同。24然而大股东凭借股权上的优势地位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单就其所拥有的表决权就足以借助“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力量操控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进而操纵公司决策和公司经营发展方向。这使得小股东手中的表决权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即便是通过正当程序进行投票,大股东也完全可以凭借股权优势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小股东手中的表决权对表决结果产生不了任何作用。那么如何保证大股东能真正尽到勤勉尽责与忠实义务,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基本的行为准则,以维护股权的平等,保证中小股东的股东权利也同时得以实现?只靠道德约束是难以保证股权平等得以践行,这就需要对大股东的控制权进行法律规制。
(三)维护公司秩序的要求
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发展战略的决策都是在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正确指引之下有序开展的。一旦控股股东滥用股权就会破坏公司内部正常的经营秩序和打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甚至股权滥用的行为会导致公司资产状况极度恶化、偿债不能,小股东权利被严重剥夺,董事会沦为大股东权利滥用的工具,公司无法再正常开展商业活动。而对大股东股权滥用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能够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使股东会、董事会各司其职,保证公司高效健康地运转。
(四)社会经济秩序和谐发展的要求
法律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当人们的行为遵守该秩序时,应该得到肯定,并且在该秩序下从事活动可以有安全感并能实现预期的期待。一个社会即存在一定的权利体系,大股东对股权的滥用即是对公司权利体系中其他主体的轻视,因此要从制度上保障大股东和小股东以及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在现代公司复杂的产权结构中,只有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能够在一点或一个区间内平衡,公司才能有序经营下去。这也是使社会经济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动力所在,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和谐。25当发生大股东股权滥用时,小股东和其他利益主体能够有法可依,依据规制规则要求滥用控制权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降低小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投资风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也符合法律之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三、规制股权滥用的合理思路
对大股东股权滥用的规制并不是要在公司体系中重新构建一套独立的制约机制,而是现有的规制措施足以能纠正大股东控制权滥用的错误,并且对小股东的利益损失能给予足够的补偿为限,甚至无须额外承担告诫、警示的职能。这种规制思路体现在既能最大限度的赋予公司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各投资者的意愿,又能够以补偿和纠错的方式确保其合理性。
(一)在规制大股东股权滥用时应维持股东各方基本的法律地位,为各方提供公平、合理的自主博弈的环境。
公司法作为司法领域的法律规范,首先仍然是以股东各方意思自治为首要前提,即使是针对大股东股权滥用问题,过多的公权力或者强制力也不应该介入过多。结合具体的制度,如前文所述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它的基本理念是符合按照对公司投入的多少来分配公司的表决权的,即大股东大权利、小股东小权利的生态规制,按照资本多寡来决定权利的大小,这是具有股权天然的经济合理性和自然合理性的。所以,不应以资本多数决原则可能为大股东提供滥用股权的便利为由,就强制阻挠其实施,进而限制大股东合理的权利。只有在对全体股东都保持充分的尊重和维护,才能使制度成为促进秩序形成的正能量。
(二)需要以维护公司各股东间的共同的价值标准去辅正公司自治行为。
在实践中,无论是管理公司事务还是制定公司章程同样也要遵循一种共同的价值观、正义观,不能容忍任何股东在任何时候有意违反这种价值观、正义观的基本要求。即使是大股东,虽然他们有优势和便利条件把自己的意志体现为公司的意志,但为维护一个似乎有序、公平的存续环境,大股东也必须兼顾全体股东的利益,以基本的公平正义去辅正自己的行为,引导自己以公正的方式去追求正当利益。
(三)法律在规制大股东股权滥用问题上其规制目的在于纠错而非强制服从。
公司法作为私法规范并不强制行为人必须采取特定的行为,它更多的是对行为人提出建议和忠告,行为的主动权仍然由行为人自己把握,而无须按照法律的预先设定去选择某一特定的行为或者接受特定的法律后果。私法规范的目的只是在于改变行为人选择行为的手段和方式,避免或纠正行为人的任意性而给其他股东带来的危害,但它并不强制行为人必须接受或者服从既定的法律后果。26那种希望以私法规范来改变各股东实体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对各股东做出事先安排的做法是不可取的。